第一节 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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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8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权力机构
分类号: D033
页数: 6
页码: 384—389
摘要: 《崇仁县志》中对崇仁县政权机构的介绍。
关键词: 崇仁县 权力机构

内容

苏区工农兵代表大会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1933年,我县召开了二次县工农兵代表大会。
   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
  1933年5月3日—4日,在谷岗召开了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到会代表41人,其中工人9人、雇农8人、贫农22人、苦力1人、独立生产者1人。军委总政治部主任王稼祥到会指导并讲了话。会议议程:(一)总政治部代表作政治报告;(二)土地问题;(三)武装问题;(四)肃反问题;(五)经济问题;(六)政权问题。经过大会的热烈讨论,并作出决议,主要内容是:领导崇仁广大工农群众,积极参加反日反帝的民族革命战争;深入土地革命,粉碎国民党在崇仁的统治,争取崇仁全县赤化。为此,必须迅速建立工农政权(经过革命委员会到苏维埃)。大会通过各项决议后,正式成立崇仁县革命委员会,选出13名委员,组成崇仁县革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并由执行委员会推出5人组成主席团。大会最后通过拥护苏维埃中央政府对日宣战的通电。在会上还号召有革命觉悟的工农群众入党和参加游击队,会后加入共产党的有16人,参加游击队的有7人。
   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
  1933年12月上旬于谷岗召开。大会讨论了当前苏维埃的主要工作和第五次反“围剿”的迫切任务;与会代表还积极表示要大力发展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代表们并主动交纳现金入股,以为倡导。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建国初期,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代表中农民占60—80%,广泛吸收工人、妇女、工商界、宗教界、文教界、无党派民主人士、烈军属等各方面代表参加。
  1951年4月,第三届始设常设委员会。1952年10月,第四届起改为常务委员会。
  1954年3月,按照宪法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了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于是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历史使命宣告完成,常务委员会随之撤销。
   历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49年12月召开。会上成立了崇仁县农会,发动群众剿匪、反霸、减租、减息。
  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1月11日至15日召开。会上成立了土改委员会,制订土地改革的具体方案,组织和发动农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第三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1年4月6日召开。出席代表210人,其中区域186人、党派5人、机关3人、军队3人、群团3人、民兵1人,出席省人大代表3人,省劳模3人,特邀代表3人。会议部署全县的生产竞赛运动,争取全年丰收;成立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作为常设办事机构,选举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委员55人,主席刘建章、副主席冉湘湮、刘天甫。
   第三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1年7月10召开。会议总结第二期的土地改革,深入开展抗美援朝与爱国增产捐献运动。
   第三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1年10月3日召开。会期6天,传达贯彻省人大首届二次会议精神,部署全县农业税征收工作。
  第三届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1年12月24日召开。会期5天,出席代表347人,其中区域303人、党派5人,机关8人、军队2人、群团5人、烈军属7人,出席省代表6人、省劳模3人、特邀代表8人。会议部署继续深入普及抗美援朝运动;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镇压反革命和土改复查工作。
  第四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2年10月15日至19日召开。出席会议代表200人,其中区域104人,党派8人、机关11人、群团10人、各界人民团体代表54人,特邀代表13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的施政工作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②选举县人民政府委员会。选出政府委员27人,县长吴士荣,副县长柏长秀;③改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为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选举新的组成人员。选出委员30名,主席李春瑞、副主席柏长秀、邓培英。
   第四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3年3月2日举行,听取和审查四个月来的施政工作报告。
   第四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3年10月8日举行,听取和审查半年来的施政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为县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和上级人大决议的贯彻执行;实行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决定县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县长、副县长人选和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1954年3月,召开崇仁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迫中止。1981年2月,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成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除完成正常任务外,还作出了多项重要决议。
   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县城召开。选出代表150人,出席143人。主要议程:①听取县人民政府一年来的施政工作和各项任务的报告;②讨论农业生产、统购统销、政法、财政、税收、工商行政管理、文教卫生等工作,并作出了决定;③选举县人民政府委员会,选出委员25名,县长刘国治、副县长周文清、李顺人;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邹煌坚。
  第二次会议于1954年6月30日召开。出席代表125人,列席代表10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②听取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③选举出席省首届人大代表3人。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5年3月12日召开。会议主要议程:改崇仁县人民政府为崇仁县人民委员会,选举县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委)正、副县长、委员和县人民法院院长。选出县长周文清、副县长李顺人、章先文,委员15人;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邹煌坚。
  第二次会议于1956年12月16日召开,会期5天。出席代表150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委工作报告;②听取和审查1955年国民经济财政决算和1956年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报告。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8年5月6日召开,会期4天。选出代表149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委工作报告;②听取和审查1957年财政决算和1958年财政预算报告;③选举县人民委员会,选出委员15名,县长周文清、副县长赵长江;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邹煌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邹子华。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61年2月召开,会期2天。选出代表149人,出席代表147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听取和审查1960年财政决算和1961年财政预算报告;③选举县人民委员会,选出委员17名,县长周文清、副县长王青山、刘长兴;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邹煌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邹子华。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10月22日至25日召开,选出代表172人,出席代表157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民委员会二年来的工作报告;②审查通过1962年财政决算和1963年财政预算的报告;③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法院四年来的工作报告;④选举县人民委员会,选出委员17名,县长周文清、副县长王青山、刘长兴;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邹煌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邹子华,选举出席省三届人大代表5人。
   第二次会议(不详)。
  第三次会议于1964年12月29日召开,出席代表129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听取国际国内形势报告;③增选副县长陈水清。
  第四次会议于1965年7月14日至15日召开,出席代表119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审查通过1964年财政决算和1965年财政预算的报告;③审查和通过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报告;④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五次会议于1965年12月22日至23日召开,会议主要议程:①传达专区计划工作会议精神;②总结检查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③讨论1966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届人民代表人会于1966年1月10日至12日召开,选出代表174人,出席代表130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委的工作报告;②审查通过1965年财政决算和1966年财政预算;③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法院1965年工作报告;④选举县人民委员会,选出委员19名,县长周文清、副县长王青山、陈水清、刘长兴;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邹煌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邹子华。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68年4月10日举行。这次会议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时称崇仁县暨红旗镇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以后沿袭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会期5天,出席代表由“革命造反派”的组织选定或指派,列席的有6014部队、抚州大联筹、新赣东、抚州战报、上海医疗队、721矿、大王山矿、南城、临川、乐安、宜黄、金溪、资溪等兄弟县和星火、永胜厂等单位的代表100余人。会议的主要议程:庆祝“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立崇仁县革命委员会,选出县革命委员会常委11人。主任周文清、副主任王锡珍、魏长根。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81年2月20日至24日召开,选出代表355人全部出席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革委会的工作报告;②审查通过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③审查通过1980年财政决算和1981年财政预算的报告;④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⑤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⑥选举产生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出委员13名,主任童学良,副主任章先文;⑦选举县人民政府领导人,选出县长陈接华、副县长颜承荣、邹流芳;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罗长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六明。
  第二次会议于1982年3月17日至19日召开,出席代表340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②听取和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③审查通过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2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报告;④审查通过1981年财政决算和1982年财政预算报告;⑤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通过上述报告的决议。⑥增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增选出副主任孙桂英(女)、杨会元,委员5名。
  第三次会议于1983年3月8日召开,会期三天,出席代表354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②听取和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③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84年7月8日至11日召开,选出代表245人,出席代表245人。会议主要议程:①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②听取和审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③审查通过1983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84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的报告;④审查通过1983年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的报告;⑤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⑥选举县大人常委会、县人民政府领导人。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委员会主任张玉振、副主任章先文、孙桂英(女)、杨会元,委员11名;选出县长李宾、副县长谭凤翔、邹流芳、廖海明、陈光生。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黄敏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黎中云。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崇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1年2月召开的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始设,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办公室、法制科、经济科、文教卫生科技科。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后至1984年,共举行全委会议25次,进行了以下主要工作:
  1、组织讨论了省人大交办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12个议案;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就县的国民经济调整、经济计划执行、抗洪救灾、植树造林、环境保护、市场物价、农业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社会治安问题,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汇报共9次,并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决议、决定。
  2、根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的提请,任免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科长、副科长、检察员,以及县人大常委会科、室负责人员等共76人。
  3、依法选举了省人大代表7名,罢免了县人大代表1名。
  4、建立和健全人民代表联系制度,1981年9月,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制定了《人民代表小组任务和人民代表职责》,以公社(镇)为单位建立了人民代表小组18个,参加活动的代表占100%。
  5、本届常委会先后5次组织了9个视察组,分别视察了16个公社(镇)和县直机关、工厂、学校、商店等22个单位的工作,视察后均写出了视察情况报告,提交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6、办理和督促办理县人大代表的提案494件,接待群众来访388人次,办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255件,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使人民代表和群众满意。崇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含1951—1953年期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表3—11
   附:(一)崇仁县出席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名单
   贺健青陈转龙刘天甫吕花子
   (二)崇仁县出席历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第一届:王敬民、邹神宗、陈言
   第二届:周文清、黄目光、陈言、李如皞
   第三届:周文清、黄目光、谢梅娇(女)、李如皞、张时超
   第四届:(缺资料)
   第五届:(缺资料)
   第六届:童学良、陈若静、孟庆芳(女)、杨凤刚赵绍增、王昭巽、王凤池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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