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工商、物价、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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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69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工商、物价、计量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3
页码: 332—354
摘要: 民国时期先由建设科,后由社会科,兼理核发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等工商行政管理事宜。建国初期,崇仁县人民政府对城乡市场整顿秩序,加强管理,明令商人应正当营业,公平交易,取缔墟场赌摊,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非法活动,鼓励农民和小手工业者参加贸易。商界的经济合同由县工商科鉴证。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停止了鉴证合同的活动。建国后,崇仁县始立商标管理制度。1950年,县工商科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县城各商店的商品标签进行普查,处理了一些伪造和仿冒商标。
关键词: 工商管理 物价管理 计量管理 崇仁县

内容

民国时期先由建设科,后由社会科,兼理核发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等工商行政管理事宜。
  1950年4月9日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管理工商行政事务。1956年10月,改为工商局。以后几经撤并,1973年单独设立工商行政管理局。
  1956年,县以下设巴山镇、秋溪、孙坊、凤岗、白陂、三山、礼陂等7个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合署区供销社。
  1958年,区工商所改为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
  1972年撤销“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分别于巴山镇、石庄、孙坊、航埠、凤岗、河上、马鞍、礼陂等地设市场管理委员会。1978年取消市管会,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所,除石庄处,其余7集镇各设1所,至1982年,基层工商所共有工作人员25人。
  1984年,将巴山所改为直属所,并增设郊区所,人员增至35人。
   市场管理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对城乡市场整顿秩序,加强管理,明令商人应正当营业,公平交易,取缔墟场赌摊,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非法活动,鼓励农民和小手工业者参加贸易。其时,市场的物价稳定,货畅其流,购销两旺。
  1954年后,属国家统、派购的农副产品在未完成交售任务时,不准上市销售,完成交售任务后的多余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交易,不准私商贩运。市场管理人员,对市场商品的质量、价格和度量衡器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
  “文化大革命”期间,限制农副产品和土特产上市,取缔个体商贩。1971年,全县墟集,改3日一墟为5日或10日一墟,禁止农民上市出售自产的鸡、鱼、肉、蛋和完成交售任务后多余的粮、棉、油,一经发现,即由国营商店和供销部门平价收购,城乡物资交流严重受阻。至1972年全县墟集始恢复3日一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市场实行开放政策,增设郭圩和东来两墟集,鼓励农民上市出售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允许个体户经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集市贸易提供场地、设备、信息以及广告、商标、合同鉴证等服务,并加强市场的秩序、价格、度量衡器等方面的管理,禁止有害人身的商品上市,打击欺行霸市和投机倒把活动,维护正当贸易。
  1984年,全县共有交易市场面积3700平方米,交易棚3个,交易摊165个,市场商品充盈,交易活跃,全年成交金额达529万元,占当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8.64%。同年,在查禁非法经营活动中,处理了违章案件121起,罚款7650元;通过17期墙报和420次广播对商人进行法纪教育。
   工商企业登记、发照
  民国时期,工商企业须经县政府核发《营业执照》方能开业,数年换照一次。
  1950年,县人民政府开始第一次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1954年,换发《营业执照》,全县注册的工商企业有:纺织业11户,文教用品业4户,日用百货业16户,建筑器材业6户,医药用品业15户,其他行业56户,摊贩业141户,行商21户,饮食业60户,服务业43户,手工业579户,共有从业人员1623人。
  1963年,开展对私营工商业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后的第一次普查登记,全县工商业基本为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经营3种经济成份,个体工商业居于极次地位。全县发证的户数有:商业企业198户,工业企业91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换证工作陷于停顿。
  1976年至1979年,全县城乡进行第二次工商企业(含社办企业)普查登记。对企业的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生产方式、设备、资金、人员、利润等逐项调查核算,建立档案。并换发新《营业执照》763户,规定企业必须挂证营业,否则,以无证营业处以罚款。
  1980年至1981年,分行业进行普查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有工业105户,7103人;建筑业9户,1548人;外贸业1户,20人;服务业13户,143人;交通运输业8户,682人;商业69户,1961人;饮食业2户,209人;修理业23户,83人;个体工商业者104户,104人。
  1982年,全县经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有;
  国营和集体企业工业133户,交通运输业12户,建筑业11户,商业95户,外贸业1户,服务业17户,饮食业22户,修理业20户,合计311户,其中:国营企业100户,集体企业211户。
  个体工商企业工商业449户(其中:商品粮380户,农村粮69户),屠宰业323户,共有从业人员786人。
  1983年,在进行工商企业普查登记中,处理了无证营业的企业10户,其中国营和集体各5户,罚款2880元。取缔无证营业的个体工商户68户。
   是年,换发新《营业执业》的工商企业有:国营企业工业38户,交通运输业6户,外贸业1户,饮食业2户,服务业2户,商业59户,合计108户。
  大集体企业工业110户,交通运输业9户,建筑业10户,饮食业23户,服务业8户,修理业15户,商业101户,合计276户。
  城镇街道及农村社队集体企业工业80户,交通运输业1户,建筑业8户,饮食业13户,服务业4户,修理业11户,商业47户,合计164户。
  个体工商企业工业、手工业15户,15人,其中城镇12户,农村3户;运输业1户,1人;商业877户,926人,其中城镇493户,农村379户;饮食业92户,92人,其中城镇74户,农村18户;服务业4户,4人,其中城镇3户,农村1户;修理业6户,6人,均在城镇;屠宰业18户,18人,其中城镇4户,农村14户,合计1013户,1062人。
  1984年,换发和新领《营业执照》的工商户计有: 国营企业工业46户,交通运输业6户,商业66户,外贸业1户,饮食业2户,服务业4户,合计125户。 大集体企业工业116户,交通运输业8户,建筑业3户,商业117户,饮食业40户,服务业7户,修理业15户,合计306户。 城镇街道及农村社队集体企业工业78户,交通运输业1户,建筑业9户,商业44户,饮食业22户,服务业2户,修理业11户,合计167户。 个体工商业工业、手工业10户,10人,其中城镇4户,农村6户;运输业24户,25人,其中城镇5户,农村19户;商业725户,733人,其中城镇412户,农村313户;饮食业76户,76人,其中城镇58户,农村18户;服务业27户,27人,其中城镇11户,农村16户;修理业72户,72人,其中城镇35户,农村37户;屠宰业202户,202人,其中城镇2户,农村200户,合计1136户,1145人。
   经济合同管理
  清代和民国时期,我县商界即有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或由伢人、中人鉴证,或由县商会、同业公会鉴证。
  建国初期,商界的经济合同由县工商科鉴证。1956年对私改造完成后,停止了鉴证合同的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这一工作,国家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县工商局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1981年,共鉴证合同41份,总金额达629701元。
  1982年,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股专司其事,是年,鉴证合同36份,总金额为327861元。其中,农商合同23份,金额184255元;其它合同13份,金额143606元。
  1983年,鉴证合同3份,金额313000元。
  1984年,鉴证合同3份,金额2439000元,收鉴证费607元。商标管理
  建国后,我县始立商标管理制度。1950年,县工商科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县城各商店的商品标签进行普查,处理了一些伪造和仿冒商标。
  1963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由工商局在全县各集镇进行商标普查,查封了一批贴用伪造商标的劣质商品。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管理制度被迫停止执行。
  1979年,恢复商标管理制度,县工商局设置商标管理员,先后向工商企业和厂矿发出《关于清理商标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商标管理,保障商标专用权的通知》,对商标的申报(包括质量检查)、设计、收费、注册、印制、使用和查处非法商标均作了具体规定。并聘请业余商标设计员,至县五金厂、县副食品厂、县服装鞋帽厂、马鞍酒厂、罗山荧光灯厂、巴山镇福利厂等企业、调查商品生产,设计商标图案,开展商标申报、注册。同年9月1日,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了我县第一个“飞燕牌”(县五金厂生产的飞轮)商标。9月5日又核准注册了县电器厂的电风扇“牡丹牌”商标。10月1日至31日,先后核准注册了包括马鞍酒厂“回山牌”商标在内的10个商标。尔后,又陆续设计申报、注册了一批商标,从而保证了产品的质量,保障了企业的权益,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崇仁县1979—1984年注册商标一览表
   表2—53续表
   广告管理
  1984年5月1日,崇仁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崇仁县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由工商局负责广告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了办理广告的种类、内容要求、登记手续、张贴地点、收费标准等细则,凡不符规定或未经登记批准的广告一律不准张贴。是年,办理了产品广告20张,文艺广告163张,社会广告90张,共收广告费57元。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1954年7月,县人民政府在市场管理细则中规定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政策界限。
  1957年8月,全县开展了一次清查套卖国家统购物资、买空卖空、哄抬物价等非法活动,严肃处理了一批违法商人。
  1979年至1981年,重点打击了走私贩私、倒卖外币和文物、套卖国家紧俏商品、以假充真、倒卖合同和商标、转包渔利等非法活动,严肃处理了一批不法分子。
  1982年,全县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有11起,其总成交额达297102.42元,牟取非法利润75290.94元,结案处理是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罚款共54916.14元。
  1984年,全县查获投机倒把案6起,当年结案4起,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共5200元。第二节物价
   市场物价
  建国前,市场价格,大多由商界的同业公会决定,并受上市商品多寡不均和商人自由竞争的影响而常有波动。
  民国二十五年(1936)前,我县市价涨跌幅差不大,尚称稳定,二十九年后,侵占南昌的日军向崇仁进犯,人心慌乱,生产萎缩,商品流通受阻,物价急剧上涨,市场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日益扩大,据民国三十年的“崇仁市场物价调查资料”载:“担谷仅能换购食盐1—2斤,人民多淡食”,又三十七年“崇仁市场调查统计”载:“一担谷价,仅可购白棉布3尺5寸或元宝式胶鞋1双或食盐7斤”。斯时,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县人的生活费指数逐年提高,以民国二十六年为基期,二十八年提高至152%,二十九年下半期升至341%,迨至三十年上半期更升至751.98%,较战前上升近8倍。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加剧了国民经济的崩溃,通货膨胀,法币严重贬值,物价扶摇直上,不可遏止。100元法币在战前可购黄牛2头,而战后只能买鸡蛋2个。
  民国三十七年至三十八年春,江南临近解放之际,物价上涨幅度之大,速度之快,达到惊人的地步。不仅早晚不同,而且一日数涨。“关金券”易“金圆券”未阅数月,即急剧贬值,如同废纸。市场以银圆和铜元为交换媒介,或以物易物,工价议粮之风大炽,人们手捧“金圆券”买不到商品,不少商店倒闭,市场萧条,工农群众及一般公教人员生活十分困苦。民国中期崇仁县市场物价对照表
   表2—54
   注:表列价格统按银圆与铜元1:300的比价折成银圆计算。民国时期崇仁县粮食价格表
   表2—55计算单位:元/石(每石重量:米75公斤谷约55公斤)建国后,人民政府一贯实行以计划价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价格政策,尽量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对主要工农业产品由国家统一定价,对地方工业和手工业产品,由当地政府定价,集市贸易的农副产品和小手工产品实行随行就市,自由议价。30多年来,市场物价一直相对稳定。
  50年代初期,为扭转建国前遗留下来的物价狂涨的混乱局面,县人民政府贯彻上级有关降低物价、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的指示,采取了发展生产,压缩开支,定价购销,组织物资投放市场等措施,从而缓和了供求矛盾,打击了一些私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破坏活动,使市场商品数量较充,价格逐渐下降和平稳。
  1955年至1957年,是我县物价最稳定的时期,市场商品丰富,价格适宜。其时,几种主要农副产品的市价是:每公斤大米0.1826元,菜油1.22元,剔骨猪肉1.16元,鸡1.22元,鸭1.06元,鱼0.6—0.8元,蛋0.90元,豆腐0.10元。
  1958年下半年,由于大跃进中的失误和农业受灾,上市的农副产品紧缺,市价开始上涨,肉、鸡、蛋高于牌价1倍,蔬菜涨价25—90%,但国家规定的牌价仍保持稳定。
  1959年至1961年的困难时期,市场各种商品的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其时,国家掌握的商品价格虽无异动,但供应的数量不足,因而对人民生活的必需商品,实行限量配售。集市贸易的物价则波动剧烈,每公斤猪肉20元,鸡30元,鱼6元,萝卜1—2元,蛋每个0.6—0.8元,大米无上市量,此乃建国以来物价最高和最动荡的时期。
  1961年3月,江西省人民委员会下达指示,对人民生活所需的粮食、棉布、食油定量供应部分;棉絮、针织品、食盐、胶鞋、酱食品、肉、鱼定量部分;食糖、糕点定量部分;主要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纸张及课本杂志、主要西药、搪瓷、橡胶制品、房租、医疗费、交通邮电费等由国家控制价格,并对粮油购价作了调整,稻谷统购价每百公斤由1957年的11.34元提为16.34元,提高44.1%,油脂统购价平均提高30.5%,粮油的销价仅有微增。同年,国营和集体企业对计划供应外的商品,实行高价销售,如白糖每公斤8元,高梁酒每瓶8元,糕点每公斤8—16元,等等,借以回笼货币,减轻市场供应压力。
  1963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市场物价渐趋下降和稳定。我县调整了30多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和20余种农业生产资料及消费品的零售价,如棉花统购价由每百公斤168元提为182元,鲜蛋收购价由每百公斤162元降为150元,食糖零售价由每公斤1.44元提为1.56元等等,国家的商品零售价总下降24.94%。与此同时,集市贸易的价格也大幅度下降,与1962年相比,副食品下降30%,手工业产品下降24.3%。
  1965年,连续3次调低日用瓷器销价,总降率达25%。农药、化肥、柴油的销价继续调低。日用百货,提价的有12种,平均幅度7.9%,降价的44种,平均幅度21.01%。五金产品,提价的4种,平均幅度3.91%,降价的28种,平均幅度10.4%。副食品,提价的10种,平均幅度21.66%,降价的18种,平均幅度6.81%。粮油的销价提高与购价平衡,取消了购销价倒挂。人民政府为保证职工的生活不受影响,对城镇职工人平收入不足17元的户,实行粮价补贴,把口粮提价部分转由国家负担,物价总趋势仍然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场物价有升有降,粮、棉、油、木材、苎麻等的购销牌价均有提高,幅度分别为20%、24.5%和14.3%。进口手表、收音机和省管化肥均降价,幅度14.8%。集市贸易的农副产品价格上涨较多,每公斤剔骨肉2.8—3元,鸡3.4元,鱼1.2—1.8元,蛋每元10—12个。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对物价进行理顺,提高农林产品的收购价,适当缩小计划价范围,扩大议价范围。
  1978年下半年,国家提高74种山林土特产品收购价,平均幅度达28.26%,粮油的销价仍保持不变。11月,对部分副食品调高销价,猪肉(剔骨)每公斤由1.6元提为2.16元,母鸡每公斤由1.82元提为2.20元,公鸡每公斤由1.24元提为1.64元,幅度达20%—30%。为使职工生活不受影响,国家给予每人每月副食品提价补贴5元。
  1980年,对棉花、黄麻、松脂、桐油的收购价分别提高10%、15.2%、17.6%、30%。对钢材、生铁、焦炭、钨精矿分别提价17%、33%、23.5%、27.82%。
  1981年,又提高木、竹和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杉条木每立米由45元提为64元,松木每立米由36元提为48元,毛竹每根由0.95元提为1.16元,黄花菜每公斤由2.16元提为2.50元,大豆每百公斤由48元提为80元。11月,提高烟、酒价,每包甲级烟平均提价0.314元,乙级烟平均提价0.101元,丙级烟平均提价0.071元,丁级烟价不动。酒类,瓶装白酒每瓶平均提价0.27元,散装的粮制白酒每公斤平均提价0.36元,杂粮制酒不提价。同时,降低化纤布价,涤棉卡、普涤棉布、精涤棉布、涤棉府绸等类,分别降价18.45%、14.63%、13.33%、11.11%。涤棉中长、平绒呢、涤粘中长华达呢、色织涤棉花呢、色织涤棉府绸、色织涤棉中长呢等类,分别降价12.61%、11.61%、14.75%、15.12%、13.64%。同年,两次调整了中华山煤矿的煤炭出厂价,烟煤每吨由33元提为40元,幅度达21.2%。
  1983年1月,再次调整涤纶、棉布和部分日用品的零售价,涤棉布每米由2.42元降为1.70元,中长纤维布平均降价27.8%,纯棉布平均每米由0.916元提为1.116元,幅度达22%。对手表、闹钟、彩色电视机、照像胶卷、布胶鞋等的零售价均行调低。
  1984年,实行价格开放政策,对牛、羊、家禽、蛋类、黄花菜、香菇、木耳、墨鱼等副食品取消计划价,实行议购议销,并提高化肥和农药的销售价,尿素每吨价由458元提至520元,硝酸铵每吨价由324元提至374元,碳酸氢铵每吨价由187元提至200元,各种农药的价格亦有所提高。 在国家计划价格进行调整的同时,集市贸易的农副产品价格也随之上升,每公斤剔骨猪肉为3—3.20元,鸡为3.60元—4.40元,鱼为2—3元,蛋每元7—8个。1981年至1983年,农产品价格逐步上升,轻工业品价格逐步下降。以1981年为基期,至1983年,粮食上升5.9%,食用植物油上升12.6%,猪肉上升5.9%,蔬菜上升42.9%,卷烟上升8.4%,棉布上升5.6%。涤棉混纺布下降34%,手表下降20%,电视机下降23%。1979年至1983年,全县农村因农副产品提价而使人平增收16.10元。建国后崇仁县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表
   表2—56计算单位:元/百公斤续表
   建国后崇仁县几种主粮收购牌价表
   表2—57计算单位:元/百公斤建国后崇仁县几种主粮销售牌价表
   表2—58计算单位:元/百公斤
   建国后崇仁县食油收购牌价表
   表2—59计算单位:元/百公斤建国后崇仁县食油销售牌价表
   表2—60计算单位:元/百公斤
   建国后崇仁县主要经济、山林作物收购牌价表
   表2—61续表
   建国后崇仁县主要化肥、农药销售价格表
   表2—62单位:元/吨续表
   建国后崇仁县主要副食品零售牌价表
   表2—63单位:元/公斤续表建国后崇仁县工业品零售牌价表
   表2—64建国后崇仁县主要燃料零售价格表
   表2—65计算单位:元/公斤崇仁县主要农产品与工业消费品交换比值表
   表2—66建国后崇仁县主要农副产品交换比价表
   表2—67价格:元/百公斤
   物价管理
   民国时期,物价工作由县政府建设科兼理。
  1950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理物价管理工作,对私商的物价进行限制,以稳定市场。1952年,改由县财政经济委员会兼理物价工作。
  1957年11月,成立崇仁县物价委员会掌管物价工作。是年,县成立临时审价办公室,抽调了干部12人,首次对全县的工业品、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的价格进行了审查,纠正了偏高偏低的弊端。
  1959年6月,全县开展了一次物价大审查,由县长主持,抽调13名干部组成审价工作组,深入13个行业,24个集镇,60个单位,审核了6491种商品和103种农副土特产品的价格,并颁发了物价管理办法。
  1963年,对全县商业的零售价和计划价执行情况进行了大检查。
  1964年,召开全县物价员会议,传达省第七次物价会议精神,建立了物价管理制度。
  1965年,召开全县物价工作会议,传达省、地会议精神,布置了审价工作。共组成9个工作组,人员199人,深入193个单位,审查了49967笔销售额,发现单价错高的7167笔,多收款23770.28元;错低的5070笔,少收款14688.19元。通过这次审价,刹住了自由订价、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的歪风。同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批发了县物价委员会制订的《崇仁县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共16条,使市场物价管理有章可循。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瘫痪,不少单位出现变相涨价、自行订价、乱搞协作价的歪风,集市贸易的价格也相继上涨。
  1973年,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通知》,组织力量,对全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了审查,纠正了偏差。
  1974年,根据省革委赣发(1973)110号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工作报告》的精神,健全了物价委员会,对15个粮管所经营的25个粮油商品的购销及调拨价进行了检查。
  1977年,召开全县物价工作会议,传达省、地物价会议精神,并布置了全县物价大检查整顿工作,抽调16名于部,分成5组,深入工商企业16个单位,检查物价执行情况,发现错高价款59288.14元,错低价款294.76元。同时,于县供销社和商业局各公司配置了专职物价员,其他部门和基层单位亦设有兼职物价员,管理物价工作。
  1978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1978)37号、国务院(1978)140号和省革委(1978)110号等文件精神,对县直属各企业公司的支农物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了一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翌年11月,又重点抽查了农副产品、副食品、饮食业以及中央规定应稳定的22类商品的价格执行情况。
  198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4月发的《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和12月发的《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两个文件,分批进行物价大检查。第一次检查了13个单位,553种商品的价格;第二次检查了46个单位,450种商品的价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了处理,进一步严肃了物价纪律,刹住了涨价风。
  1981年,县委、县人民政府抽调30名干部,深入各部门检查平价和议价的情况,要求坚决落实姚依林副总理在全国物价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物价两条政策界限,即国家牌价商品零售价不能突破1980年12月1日的价格,议价商品的销价以1980年12月7日的零售价为准,从而使全县趋于涨势的物价得以平稳。并在商业系统聘请30名义务物价检查员,经常监督议销商品的价格,不准随意提价。同年12月,召开全县物价会议,再次聘请了112名义务物价管理员,兼理监督物价的工作。
  1982年7月,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我县组织了学习和宣传,制订了贯彻落实的办法,组织14个物价检查组,深入各企业检查物价,发现和处理了违章事件,退同多收顾客价款309.96元。同年11月,成立崇仁县物价局,负责物价管理和拟定县管的工农业产品的价格。
  1983年7月,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整顿市场物价和刹“两股”歪风(即乱涨价、变相涨价)的动员大会,有商、工、林、医所属企业和街道干部、个体商贩共500余人参加,布置自查物价政策执行情况,并由物价局组织检查组,重点抽查了35个单位,125种生产资料的价格。下半年,又连续进行4次物价大检查,检查了162个单位,6804种商品的价格,发现错价543个,没收了非法提价收入17349.42元。
  1984年,部分物价管理权下放,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实行大管小活占将省管18个饮食品价除大米饭外均由公司管理,炒菜和筵席由饮食店订订价。农副产品购价下放给县管的7个,主管局管的10个,余均放给企业管理。三类农副产品可实行议价,随行就市。部分工业品价可上下浮动,按质论价。三类工业品价格由企业自管。为加强物价管理,县成立了物价检查所。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节计量管理
   民国时期,由县府建设科和警察局共同兼理计量管理工作。
  民国二十五年(1936),进行度量衡改革,废“旧制”,行“市制”,度、量为10进位制,衡为16两制。“市制”的标准量较“旧制”小10%。城乡贸易禁用旧的度量衡器。三十五年,县政府对市场使用的度量衡器,定期检查了4次,临时性抽查了16次,共销毁非法的度量衡器10974件,推行经检定的度量衡器1216件,
  建国后,由工商行政部门兼理计量管理工作。度量衡仍沿用“市制”。1953年粮食贸易停用量器,改用衡器。
  1959年,改16两秤为10两制,中医处方配药仍用16两制的戥秤。
  1978年,中医处方配药的戥秤改为“公制”,“废两、钱、分”,以“克”为主单位,“毫克”为辅单位。同年11月,建立县计量管理站,有工作人员4人。
  1979年,改计量管理站为计量管理所,人员增至5人。同年6月12日,县革委会发布《关于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的通告》,9至10月,对县商业、供销、粮食、厂矿企业等单位使用的度量衡器进行了普检、普修,对市场贸易的度量衡器进行了检定,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戳上“合格”印记。准予使用,不合标准的予以销毁。尔后,每逢节日,即抽检市场上的度量衡器,并坚持1年1次的周期检查制度。
  1982年5月,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度量衡管理实施办法》的布告,城乡张贴。布告中规定“……利用度量衡器营私舞弊,大进小出,破坏公平交易者,处五元以上罚款;经营作风不正派,经常短斤少两,克扣群众者,处十元以上罚款……”。随即,各商店均设立了“复秤处”、“复尺处”,在7个工商行政管理所驻地的农贸市场上设立“公平秤”,便于群众进行监督。是年,收缴了不合格的木杆秤116杆、油提19个,处罚款321.49元。
  1983年,对木杆秤的构造进行了改革,支点和力点处设刀纽,秤铊戳印重量及与秤杆上相同的号码、称量等标志,便于顾客看秤认铊,防止舞弊。
  1984年,销毁不标准的秤379杆,尺21把。
  1986年5月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推广使用“千克秤”“米尺”》的通告,即日,在我县废“市制”秤、尺,推行“公制”秤、尺。秤以“千克”为主单位,“克”为辅单位;尺以“米”为主单位,“厘米”为辅单位。量器仍用“市制”。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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