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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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6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信贷
分类号: F832.42
页数: 6
页码: 323—328
摘要: 民国中期以前,钱庄为商人提供贷款,有抵押和信用两种方式。 工商贷款的利率,建国初期,对私营工商企业为月息1分8厘,对国营企业为月息9厘。
关键词: 信贷 崇仁县

内容

民国中期以前,钱庄为商人提供贷款,有抵押和信用两种方式。 民国二十四年(1935),江西裕民银行崇仁县办事处开始发放工商贷款2781元,尔后的部分年度贷款额为:二十五年,109396.50元;二十六年,17504元;二十八年,155052元;三十二年,786575元;三十三年,1856751元;三十四年,275678元。建国后,至1984年止,各银行共发放工商贷款54011.5万元,其中,工业贷款13511万元,商业贷款39082.4万元,其它贷款1418.1万元。
   建国后崇仁县历年工商贷款统计表
   表2—49单位:万元续表续表
  工商贷款的利率,建国初期,对私营工商企业为月息1分8厘,对国营企业为月息9厘。1950年以后,国家对利率作过3次调整。1971年后又经6次调整,逐步降低。1980年4月,恢复1956年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的制度,重新规定,对逾期贷款按金额加收20%的罚金,对超储积压物资贷款加收30%的罚金,对不合理的挪用贷款加收50%的罚金,促使对贷款的合理使用,加速资金回笼。1981年11月,国务院为克服利率偏低而造成一些单位长期占用贷款的弊病,批准人民银行从1982年1月1日起,按照贷款种类和借期长短,增加利率档次,工商贷款的月利率如下:
   贷款项目期限规定1981年利率1982年利率
   流动资金4.2厘6厘
   中短期设备一年以上二年以下4.2厘4.2厘
   大修理基金三年以上4.2厘4.8厘
   逾期加收息金按超过日期计算20%20%
   挤占挪用贷款按天数计算50%50%
   农业贷款
  始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六月,是年下半年,发放普通农贷款15780元,抗旱贷款4000元。
   民国二十九年,贷放信用合作社基金109585元;
   民国三十三年,贷款275678元;
   民国三十四年,贷款275678元;民国三十五年,贷放蔗、糖基金94万元,水利建设款24万元,信用社基金856625元。
  建国后的农贷通过银行和信用社两条渠道发放,以扶助农民发展生产为宗旨,实行低息政策。
  1952年,贷款14万元,其中,生产贷款43720元,口粮贷款96280元。
  1955年,贷款459834元,帮助19909户农民添置了耕牛1467头、水车455部,各种农具44件,购肥料3105075公斤,兴修水利工程12座,打井30口,造牛车井53座。
  1956年,由银行直接贷款593938元,信用社代银行贷款574267元,合计1168205元。其中:合作基金贷款120532元,帮助9254户贫困农民交纳了入农业社的股份基金,生产基金贷款271155元,扶助社队购买耕牛、水车、新式农具和修水库等;生产费用贷款348235元,给社队购买种子、肥料、农药等;副业基金贷款42094元;生活贷款123500元;抗旱贷款14878元,其它贷款247811元。
  1957年至1958年,贷放合作基金款259701元,继续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入社股金。
  1959年至1967年,共放各种农业贷款1365.2万元。
  1968年,放款211.4万元。是年,根据国务院决定,为减轻1959年至1961年间因“瞎指挥”、“浮夸风”给集体和个人经济上带来的负担,全县豁免了50年代陈欠的农贷款828854.72元。
  1969年至1977年,共放各种农贷款1669.9万元。
  1980年始,我县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农村信贷管理制度,各乡营业所和信用社吸收社员的存款可作贷款放出,不足部分由县农行在信贷计划内贷款支持,从是年起至1984年止,全县农村吸收各种存款达4843.7万元,放出各种贷款5523.7万元,存贷差额为680万元,另收回历年旧欠4367.9万元。
   崇仁县1978年后农业贷款统计表
   表2—50单位:千元续表
  注:其它贷款包括对粮食、供销、农机等国营商业部门的贷款及农产品预购定金。 农业贷款,以月计息,1981年以前,集体借款1.8厘至3.6厘,个人借款4.2厘。1982年调整为集体3.6厘至4.8厘,个人4.8厘至6厘。1984年又调整为国营农业企业周转性贷款6厘,集体6.6厘,个人4.8厘至9厘。
   基建贷款 基建贷款为支持地方进行各项基本建设的贷款,一般俟基建工程完竣投产后,在其超额利润中归还,贷期较长。我县自1977年开始发放此种贷款,是年共放10.5万元,其中,建材贷款2万元,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8.5万元。
  1978年新增超定额贷款1.1万元,年末余额为11.6万元。
  1979年增放建材贷款4千万元。
  1980年收回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5千元和超定额贷款1.1万元,年末余额减为10.4万元。
  1982年收回建材贷款2千元,增放更新改造贷款13.9万元,年末余额为24.1万元。
  1983年增放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1万元,更新改造贷款2.7万元,信托贷款5千元,年末余额为28.3万元。
  1984年,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增5千元,信托贷款增1.5万元,更新改造贷款收回16.5万元,年末余额减至13.8万元。
  1977年至1984年,全县共发放基建贷款105.5万元。
   基建贷款利息为: 信贷计划内的基建贷款1979年至1981年,年息3%,逾期为16%;1982年至1985年7月,分行业定息,最高为年息4.2%,最低为年息2.4%。 更改措施贷款1979年至1985年7月,分行业实行差别利率,最高为月息4.2‰,最低为月息2.1‰,逾期加倍收息。对轻工业的一般项目,按期限计息,1年以内月息4.2‰,1年至2年月息4.8‰,3年以上(含3年),月息5.4‰,逾期加收20%。 建设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筑费贷款为月息4.2%0,其他为月息3.6‰,超计划借款为月息6‰。
   拨款改贷款利率,按行业有差,最高为年息12%,最低为年息2.4%。
   农村集镇简易影院贷款为月息1.2‰,逾期加收30%。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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