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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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63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56
页数: 15
页码: 317—331
摘要: 钱庄为民间的金融业,经营资金借贷、储存、汇兑等业务。当铺为民间经营典当的金融业,民国初期,县城有2家,设于桥南十字街和锅炉街。建国后,人民银行和信用社均办理储蓄业务,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政策,存款计息。
关键词: 金融事业发展 崇仁县

内容

钱庄(含过帐店)为民间的金融业,经营资金借贷、储存、汇兑等业务。民国初期,县城有5家钱庄,以裕茂钱庄的资本最为雄厚,拥有银元10余万元,经营范围达9省之广,其余4家资本较小,仅能办理省内汇兑,后因社会动荡不安,均于民国十六年(1927)前后歇业。
  民国二十四年(1935)以后,县城私营的钱庄和过帐店(专办汇兑款业务)又渐次兴起,多达18家,并兼营金银首饰、南百货、纸张、竹木、粮食等商业,其中有2户的资本较为雄厚,汇兑业务远及上海等地。建国初期,钱庄和过帐店先后歇业。
   当铺
  为民间经营典当的金融业,民国初期,县城有2家,设于桥南十字街和锅炉街。
  债户向当铺借款须持物品抵押,贷款数额一般为抵押品价值之半,年息50%左右,并规定典当期限。届期,债户应还清本息取赎当品,若逾期不赎,即“满当”,押品归当铺所有。民国十五年(1926)前后,两家当铺先后歇业。
   银行
  中华苏维埃政府工农银行崇仁县分行1933年6月建立,址在苏区东山村(今属山斜乡)。
  江西裕民银行崇仁县办事处民国二十四年(1935)八月一日设立,址在城南十字街平粜祠内(原为一家当铺旧址),代理县金库。1949年9月,由县人民银行接管。
  中国银行崇仁县办事处民国二十七年设,址在桥南西路街大佛寺,主办存、放、汇款业务,民国三十一年撤销。
  中国农民银行崇仁县简易储蓄处民国二十八年十月设,隶属中国农民银行临川办事处,址在桥南锅炉街。办理农村存、放款业务,委托裕民银行崇仁县办事处代管金库,其经营损益归临川农行办事处统一核算,三十一年撤销,业务并入江西裕民银行崇仁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崇仁县支行1949年9月14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崇仁县办事处,接收江西裕民银行崇仁办事处的财产计金元券614410元,职员16人,行址仍在裕行办事处旧址(1967年迁至中山大道北端新楼内)。同年12月20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崇仁县支行,代理金库。1951年6月起,于秋溪、孙坊、礼陂、凤岗等区所在地建立营业所。翌年,增设白陂、郊区2所,9月建立礼陂、袁坊、园舍、浯漳4个信用合作社。
  1956年,增设乡营业所13所。1958年,按公社设营业所,计有城关、河上、秋溪、航埠、孙坊、凤岗、桃源、汤溪、沙堤、礼陂、许坊、官山等12所,信用合作社并入营业所。
  1960年,撤销航埠、桃源、许坊、白陂、白鹭5所。
  1966年,于三线工厂所在地的礼陂、沧源、张坊分别设立十一办、十二办、二办3个办事处。
  1968年,县支行与财政局、税务局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处,恢复航埠、白陂、许坊、白鹭、桃源等5营业所,并增设三山、郭圩、大塘3个营业所。
  1973年5月,恢复崇仁县支行。1980年1月1日将基层营业所划属农业银行,县支行之下属营业机构仅有十一办、十二办、二办等3个办事处和桥南、火车站、中山路、新商场4个储蓄所。
  1984年底,全行共有干职工89人。尔后,业务移交工商银行办理,所属机构亦划归工商银行,干职工减为8人,成为贯彻执行金融政策,经营货币发行、代理金库,调节各专业银行资金的金融管理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1984年6月设立,承办原人民银行县支行全部业务,并统属其下设机构。初,与人民银行县支行合署,1986年4月独立核算。
  中国农业银行崇仁县支行1955年10月设立,与人民银行县支行合署,统一核算。
  1964年1月,业务分开,行址移城南九曲巷(1983年迁汽车站附近新楼内),下设巴山镇、秋溪、凤岗、河上、马鞍、礼陂等7个营业所。
  1965年8月,并人人民银行县支行,1979年11月恢复。翌年1月1日开展业务,并划入人民银行县支行所辖的基层营业所。
  1984年底,有石庄、巴山、孙坊、航埠、六家桥、沙堤、相山、桃源、许坊、礼陂、郭圩、河上、三山、马鞍、白陂等15个营业所。县支行有干职工46人,基层营业所有职工68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崇仁县支行1965年9月,抚州专区建设银行派出工作组驻县人民银行,监督基建款项的拨付和使用。1977年5月,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西省崇仁县办事处,址在县建筑公司内,后迁农机公司中,1979年11月迁城北创造路3号。1980年9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崇仁县支行,1984年底共有干职工7人。
   信用合作社
  民国二十五年(1936)始办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下同),时有专营社91个,社员5296人,社股5823股,股金18881元;兼营社84个,社员3918人,社股4302股,股金12055元。
  民国三十年,信用社缩减为专营的7个,社员126人,社股6916股,股金135329元;兼营的1个,社员41人,社股2000股,股金20000元。
  民国三十五年,有信用社2个,社员124人,均因本年向银行借款856625元,限期未满,难以收回,故当年未能遵命解散。其时,信用社的资金,多被豪绅攫为经商的资本。
  建国后,信用社由农民集资组织,国家贷款给予扶助。1952年9月,首次在园舍(属秋溪乡)、浯漳、袁坊、礼陂等乡试办信用社,不久又在秋溪、孙坊、沙堤、凤岗、白陂等地相继组建了5个社。
  1953年底,全县有22乡和1镇共组织了23个信用社,有社员26151人,股金27900元。各社均制订了社章,实行民主管理。
  1954年全县信用社发展至85个,有社员47311人,股金87955元。
  1955年,信用社随行政机构的变更而进行了调整,实行1乡1社。
  1956年,全县有40个社,入社户数达31530户,社员发展至115893人,股金扩至16.62万元,有业务人员40名。
  1958年8月,信用社并入人民银行乡营业所,41名业务员亦转为银行干部。同年10月恢复信用社,按人民公社建置,设立秋溪、孙坊、官山、沙堤、礼陂、许坊、凤岗、桃源、元家、航埠、白陂、罗山垦殖场、巴山镇等13个信用社,时有社员140839人,股金160830元,收回原撤并精简的业务员,并招收了一批下放农村的知识青年充实管理人员。
  1982年,仍以公社为单位建社,全县共18个,其中有16社与营业所合署,2社单独设置,并在经济活动较集中和边远分散的地区,设分社22个,在生产大队建信用站24个,代理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各项业务。是年全县信用合作社共有股金14.58万元,个人储蓄存款438万元,集体存款350万元,有脱产干部62人,不脱产的信用员18人。
  1984年,对信用合作社进行整顿,清理股金,补发股息,发展组织,扩充股金。是年,清理落实了股权40080股,股金达100201元,换发了股金证,补发了股息12752元,占应清股数的77%。同时扩股3690股,吸收股金18450元。经整顿后,全县有巴山镇和相山、石庄、孙坊、白鹭、航埠、六家桥、沙堤、桃源、许坊、礼陂、郭圩、河上、三山、东来、郊西、马鞍、白陂、张坊、山斜、港下等21个乡镇信用合作社,各社均经召开社员代表会,民主选举理、监事,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节货币
   清代,我县市场流通的有银宝、银元、铜元、制钱、纸币5种货币: 银宝,又称元宝,银质铸造,分光宝、中锭、小锭、碎银4种。光宝一锭重约50两,形似马蹄,故又名马蹄银,多用于巨款交付;中锭,又名小元宝,形状不一,多似锤状,一锭约重10两;小锭,又名锞子,每锞重1至5两不等;碎银,又名滴珠或福珠,每块重量多在1两以下,用于补数或找零;此外还有明代的江西行省布政使司铸造的镜面银,每只重约6两至10两不等,及专用于向盐运局购买食盐用的盐封库平银和江西方宝,每锭重50两。 银元,有大清银币(龙洋)和从外国流入的墨西哥鹰洋2种,圆形,每枚库平7钱2分。龙洋正面有光绪元宝4字,背面为蟠龙纹,故称龙洋。鹰洋乃墨西哥所铸,因面有飞鹰图案而得名,后为我国自铸银圆所代替。 铜元,又称铜板,单位为枚,有光绪元宝和大清铜币2种,均以紫铜为币材,圆形,直径28毫米,每枚重库平2钱。光绪元宝为清光绪年间铸造,正面有光绪元宝4字,内加满文广宝2字,周围镌广东省造字样,背面有盘龙纹,每枚当制钱10文,故又称当十铜元。宣统年间又铸造铜币,正面有大清铜币字样,背面亦为盘龙纹,每80枚铜元可兑银圆1元。 制钱,为圆形方孔铜币,单位称文,以文计数。为便于携带,用粗线成串,千文为1串,或称1贯、1吊。在我县市场流通的为九五钱,即每贯(吊)为950文,无足数。
  纸币,分银元票和钱两票两种,中央发行的称官票,省官钱局及私营钱庄亦有发行。银元票面额分1元、5元、10元3种,钱两票分1两、5两、10两、50两、100两5种。
  民国元年(1912),停用元宝,十三年,制钱在市场绝迹,通用银元、铜元和纸币。
  银元,流通量以大头(袁世凯版,亦称袁大头)、小头(孙中山版、亦称中山洋)、龙洋(有本国造和日本造两种)、船洋(国造,面有帆船图案)为最,光绪元宝、鹰洋,香港洋(正面有3人持杖镌像)、四川银元次之。币值:龙洋、船洋和大小头为足数,香港洋九五折,光绪元宝和鹰洋九折,四川银元八五折。银元兑换铜元的比值:民国八年与清末同,为1:80;十三年1:150;二十四年以后,1:320至360不等。 铜圆,除光绪元宝和大清铜币外,还有民国政府铸造的铜圆,其正面有十文字样,背面为两面条纹旗交叉图案,下方镌有开国纪念四字。我县市场流通之铜圆皆为当十单铜圆,当二十双铜圆少见。
  纸币,民国二十四年以前,有元票、铜元票、花票3种。元票分中央币和中国币,与银圆比值均低1分;铜元票乃江西裕民、南昌市立、建设3银行所发行,代铜元流通;花票为我县地方财政部门或公团发行之临时流通券。民国二十二年前后,县财政委员会发行银元票7千元,筑路委员会发行铜元票4千元,在县内流通。二十三年二月,江西省政府下令禁发花票,遂停用。
  1933至1934年间,苏区内流通中央苏区银行发行的银币和铜币,银币面额有1分、1角、3角、5角、1元等5种,铜币面额有1分、5分、2角3种。
  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中央下令通用法币,禁用银币,我县流通之法币有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银行所发行之纸币,主币面额分1元、5元、10元3种,辅币面额分1角、2角、5角3种。还有江西建设银行的纸辅币,面额分5角、10文2种。民国二十五年,又有中央银行发行的金属辅币流通,镍币分20分、10分、5分3种,铜币分5分、1分、半分3种 民同二十七年,江西裕民银行发行面额5角、2角、1角的纸辅币,1分、半分的铜币,10分、20分的镍币,均在我县市场流通。
  民国三十一年,市场流通关金券,面额有1元、5元2种,每元值法币20元,与法币并行使用。
  民国三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主币为纸质,面额分1元、5元、10元、50元、100元5种。辅币分1分、5分、1角、2角、5角5种,分别以镍、铜铸造,旋即在我县流通。并同时停用法币和关金券,由当地银行以300元法币换1元金元券的比率兑收,金元券发行仅历5个月,即严重贬值,1元只值初期的两分。尔后,渐如废纸,民间拒用。于是,交易又以银元、铜元或实物如粮食、毛边纸等为媒介。其时,我县法币和金元券的贬值情况是:三十四年十月,每块银元换法币450元,十二月升至733元;三十五年一月换800元,十二月升至3100元;三十六年一月换4600元,十二月升至87000元;三十七年一月换101000元,八月升至4794000元;此时法币交换银元的币值已不及三十四年的千分之一。三十七年九月,每块银元兑金元券2元,十二月升至45元;三十八年一月兑167元,五月升至5430000元,贬值率无从计算。 民国三十三年,县政府还曾伙同一些殷商以毛边纸印发临时流通券,面额有1元、1角、2角、5角4种,在县内流通,为期虽短,害民实甚。 解放初期,市场有银元、铜元、镍币和解放区发行的华东币(纸质)并行流通。
  1950年,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动员群众停用银元。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为角、分,十进位制。当时,在我县流通的人民币版面有:1元券2种,5元券4种,10元券4种,20元券7种,50元券7种,100元5种,500元券6种,1000元券6种,5000元券5种,10000元券4种,50000元券2种。
  1952年,银元和铜元及其它硬币在市场绝迹。
  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发行新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我县于3月1日开始执行,新人民币1元抵值旧人民币10000元,在发新币的同时,对旧币通过商业回笼和直接兑换等形式全部收回。
  新人民币面额,初为1元、2元、3元、5元4种,1958年,增10元1种。辅币为1角、2角、5角、1分、2分、5分6种。1964年4月15日,国务院下令兑收社会上流通的1958年委托苏联制版印的3元、5元、10元3种票券,并对1953年另一种版印的1元、2元、1角、2角券,1956年版印的1元券,1960年版印的1角券和1962年版印的1角券等7种票券只回笼,不投放。今在市场流通的人民币,主币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4种,辅币面额有1角、2角、5角、1分、2分、5分6种,其中有镍制分币3种与纸币并行流通,版面共15种。
  1980年,国务院批准从4月15日起陆续发行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4种金属币与纸币并行流通,但发行量少,我县市场未行流通。建国后崇仁县历年货币流通情况表
   表2—48单元:万元续表
  第三节信贷
  工商贷款
   民国中期以前,钱庄为商人提供贷款,有抵押和信用两种方式。 民国二十四年(1935),江西裕民银行崇仁县办事处开始发放工商贷款2781元,尔后的部分年度贷款额为:二十五年,109396.50元;二十六年,17504元;二十八年,155052元;三十二年,786575元;三十三年,1856751元;三十四年,275678元。建国后,至1984年止,各银行共发放工商贷款54011.5万元,其中,工业贷款13511万元,商业贷款39082.4万元,其它贷款1418.1万元。
   建国后崇仁县历年工商贷款统计表
   表2—49单位:万元续表续表
  工商贷款的利率,建国初期,对私营工商企业为月息1分8厘,对国营企业为月息9厘。1950年以后,国家对利率作过3次调整。1971年后又经6次调整,逐步降低。1980年4月,恢复1956年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的制度,重新规定,对逾期贷款按金额加收20%的罚金,对超储积压物资贷款加收30%的罚金,对不合理的挪用贷款加收50%的罚金,促使对贷款的合理使用,加速资金回笼。1981年11月,国务院为克服利率偏低而造成一些单位长期占用贷款的弊病,批准人民银行从1982年1月1日起,按照贷款种类和借期长短,增加利率档次,工商贷款的月利率如下:
   贷款项目期限规定1981年利率1982年利率
   流动资金4.2厘6厘
   中短期设备一年以上二年以下4.2厘4.2厘
   大修理基金三年以上4.2厘4.8厘
   逾期加收息金按超过日期计算20%20%
   挤占挪用贷款按天数计算50%50%
   农业贷款
  始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六月,是年下半年,发放普通农贷款15780元,抗旱贷款4000元。
   民国二十九年,贷放信用合作社基金109585元;
   民国三十三年,贷款275678元;
   民国三十四年,贷款275678元;民国三十五年,贷放蔗、糖基金94万元,水利建设款24万元,信用社基金856625元。
  建国后的农贷通过银行和信用社两条渠道发放,以扶助农民发展生产为宗旨,实行低息政策。
  1952年,贷款14万元,其中,生产贷款43720元,口粮贷款96280元。
  1955年,贷款459834元,帮助19909户农民添置了耕牛1467头、水车455部,各种农具44件,购肥料3105075公斤,兴修水利工程12座,打井30口,造牛车井53座。
  1956年,由银行直接贷款593938元,信用社代银行贷款574267元,合计1168205元。其中:合作基金贷款120532元,帮助9254户贫困农民交纳了入农业社的股份基金,生产基金贷款271155元,扶助社队购买耕牛、水车、新式农具和修水库等;生产费用贷款348235元,给社队购买种子、肥料、农药等;副业基金贷款42094元;生活贷款123500元;抗旱贷款14878元,其它贷款247811元。
  1957年至1958年,贷放合作基金款259701元,继续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入社股金。
  1959年至1967年,共放各种农业贷款1365.2万元。
  1968年,放款211.4万元。是年,根据国务院决定,为减轻1959年至1961年间因“瞎指挥”、“浮夸风”给集体和个人经济上带来的负担,全县豁免了50年代陈欠的农贷款828854.72元。
  1969年至1977年,共放各种农贷款1669.9万元。
  1980年始,我县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农村信贷管理制度,各乡营业所和信用社吸收社员的存款可作贷款放出,不足部分由县农行在信贷计划内贷款支持,从是年起至1984年止,全县农村吸收各种存款达4843.7万元,放出各种贷款5523.7万元,存贷差额为680万元,另收回历年旧欠4367.9万元。
   崇仁县1978年后农业贷款统计表
   表2—50单位:千元续表
  注:其它贷款包括对粮食、供销、农机等国营商业部门的贷款及农产品预购定金。 农业贷款,以月计息,1981年以前,集体借款1.8厘至3.6厘,个人借款4.2厘。1982年调整为集体3.6厘至4.8厘,个人4.8厘至6厘。1984年又调整为国营农业企业周转性贷款6厘,集体6.6厘,个人4.8厘至9厘。
   基建贷款 基建贷款为支持地方进行各项基本建设的贷款,一般俟基建工程完竣投产后,在其超额利润中归还,贷期较长。我县自1977年开始发放此种贷款,是年共放10.5万元,其中,建材贷款2万元,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8.5万元。
  1978年新增超定额贷款1.1万元,年末余额为11.6万元。
  1979年增放建材贷款4千万元。
  1980年收回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5千元和超定额贷款1.1万元,年末余额减为10.4万元。
  1982年收回建材贷款2千元,增放更新改造贷款13.9万元,年末余额为24.1万元。
  1983年增放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1万元,更新改造贷款2.7万元,信托贷款5千元,年末余额为28.3万元。
  1984年,出口工业品生产贷款增5千元,信托贷款增1.5万元,更新改造贷款收回16.5万元,年末余额减至13.8万元。
  1977年至1984年,全县共发放基建贷款105.5万元。
   基建贷款利息为: 信贷计划内的基建贷款1979年至1981年,年息3%,逾期为16%;1982年至1985年7月,分行业定息,最高为年息4.2%,最低为年息2.4%。 更改措施贷款1979年至1985年7月,分行业实行差别利率,最高为月息4.2‰,最低为月息2.1‰,逾期加倍收息。对轻工业的一般项目,按期限计息,1年以内月息4.2‰,1年至2年月息4.8‰,3年以上(含3年),月息5.4‰,逾期加收20%。 建设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筑费贷款为月息4.2%0,其他为月息3.6‰,超计划借款为月息6‰。
   拨款改贷款利率,按行业有差,最高为年息12%,最低为年息2.4%。
   农村集镇简易影院贷款为月息1.2‰,逾期加收30%。
   第四节储蓄
   货币储蓄,自有钱庄开始,多为商户或官绅储存,以备周转。 民国三十三年(1944),县政府在乡镇劝储“公益储蓄”,派额为11929750元,实储4800000元,占任务的40.23%。
  建国后,人民银行和信用社均办理储蓄业务,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政策,存款计息。 保本保值定期储蓄1951年开办,规定存期,按储款数额折成实物,至期支取时,若折实牌价上升,则按折实保值,不付息。若拆实牌价下跌,则保本付息,此种储蓄于1962年6月停办。
  活期储蓄储户可随存随取,储额和期限不受约制,存取手续十分简便,每半年按存款平均余额折付利息。1984年底的余额达2298000元,占是年各种储蓄存款总额的23.50%。
  有奖储蓄从1951年起举办,存期1年,不计息,以息代奖。每批固定储额,印发储蓄券,券面额分5元、10元两种,编有号码,由储户自由购买,卖完所定券额,即当众摇号开奖,奖品分一、二、三、四等,皆发现钞,中号码者即可获奖,至期还本。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储户每月存一定数量的金额,存期一年,一次取出,还本时付息。1984年底的余额达641000元,占是年各类储蓄存款总额的6.54%。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数额较大,一次存入,存期最少1年,多则8年,由储户自定,至期还本付息,利率较高。1984年底的余额达7464000元,占是年各类存款总额的69.5%。
   建国后崇仁县历年储蓄存款统计表
   表2—51单位:千元续表
   第五节保险
   机构
   建国前,我县无保险事业机构。
  1951年在县人民银行内设人民保险代理处。1954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抚州专区崇仁工作组,址在桥南桶荡街。1957年,改为保险营业所,翌年12月撤销。
  1980年,县人民银行复设保险代理处。
  1982年,改代理处为保险业务股,为县人民银行内的机构。
  1984年3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崇仁县支公司,迁至崇仁新饭店一楼办公。种类
  50年代有国营企业财产、运输工具、农村耕牛3种保险,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
  1982年,增加家庭财产保险,改为自愿保险的方式。
  1983年,增加自行车保险。
  1984年,增加农村养殖业(鸭类)和团体人身保险(机关、学校、工厂的人员)。
  1985年,增加货物运输和简易人身(个人)保险,迄今共有8种保险。
   崇仁县几个年份保险业务发展情况表
   表2—52续表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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