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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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6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务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2
页码: 305—316
摘要: 建国后,崇仁县停征契税,并废除民国时期的杂税捐。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我县遵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对驻县部队、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城镇集体企业纳所得税后的余利征收此项基金。
关键词: 税务 崇仁县

内容

明、清,县署的户粮房,兼管钱粮赋税征收。
   民国时期,县设国税、地方税两套经征机构:
   经征处民国二十六年 (1937)设立,专司田赋征收。二十九年改为粮食管理处,三十年改为田赋管理处,三十二年改为田赋粮食管理处,各乡,设办事处。
   征收处民国二十五年,一设征收所,编制4—5人,址在巴山镇花街口,专司国税征收;一设税务检查站,址在宝唐、西宁二水汇合处两江口,征收水陆两运经过的货物税,均隶属财政部江西区货物税局临川分局。 民国三十一年,征收所与税务检查站合并为征收处,隶属财政部江西税务管理局临川征收局。三十四年改为稽征处,仍隶属临川征收局。三十六年改为稽征局,隶属财政部江西国税局。 地方征收处民国二十三年设,下属有白鹭、秋溪、凤岗分处。三十七年改为税捐稽征处,专司地方税征收。
  1949年7月,设立县税务局,统征各税,时编制20人。下设秋溪、白鹭税务所和航埠、三山、凤岗、袁坊4个驻征处。尔后,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动,县、乡税务机构几经增、撤。至1984年,县税务局下设直属、巴山、相山、礼陂、孙坊、河上、马鞍等7个税务所,辖13个驻征站。
   农业税
   封建时代称“田赋”,自汉以后,按编册人丁 (年15岁至56岁入册)征丁赋;按国地、山、塘征田赋。 清代,以康熙五十年(1711)丁册定为常额,以后续生人丁永不加赋,时全县有男26638丁,每丁编征银9分5厘4毫6丝2微6纤;妇女20282口,每口编征银9厘3丝9忽4微8纤;优免人丁655丁,每丁编征银4分4厘5毫6丝3忽9微2纤,每年共计征丁口银2779两7钱4分6厘。
  雍正五年(1727),丁口银并入地粮内均匀带征,并较原额增银995两9钱9分9厘。统称地丁钱粮。
  乾隆六年(1741)起,每亩田编征银5分2厘9毫,本色米3升9合7勺;每亩地编征银1分3厘8丝,本色米9合8勺1抄;每亩山编征银8厘1毫9丝,本色米6合1勺4抄;每亩塘编征银1分5厘1毫,本色米1升1合3勺。又匠班改归地粮,编征正脚银233两6钱4厘,折色时价增征正脚银27两7钱8分6厘,征兵粮耗费银307两5钱2分2厘,核减本色新增时价银576两9钱6分1厘,每年征收总额:丁、田二赋银39761两7钱2分6厘,遇闰年加征银184两4钱4厘;本色米26132石2斗5升6合5勺,直迄光绪二年(1876)未变。
  光绪三十三年,额征地、丁银33879两,漕米19700石。实征获地、丁银21640两漕米9764石,民欠地、丁银12239两,漕米9936石。
   民国初期,田赋征收沿清制。全县核定地、丁银42239两2钱7分6厘,米折23008石7斗8升6合8勺,统一改征银圆,规定每两地、丁银编征钱2880文,每石米折征钱3600文,后因银贵钱贱,遂于民国三年改为每两地、丁银征银圆2元2角,每石米折征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
   民国十六年,将附加费归并,每右米折合征4元。
   民国二十四年六月,本省政府颁布《修正田赋征收章程》,将银改折为国币元,令各县按每两地、丁银征3元,每石米折征4元的标准征收田赋正税,同年七月,又将地丁米折归并计征,改称田赋,化繁为简,每正银1两折征法币3.25元。
   民国三十年起,田赋改征稻谷,规定每亩征正、附税2元,带征土地增益捐2元,台计4元,再按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尔后,每亩元额不变,每元征谷的标准各年有异。田赋的征收项目有征实(公粮及附加)、征购、征借3种,同时计征,其中:征实稻谷中央得3成,省得2成,县得5成,若有超额,悉数归县;征借之稻谷全部归中央;征购之稻谷作为县之公卖粮。征收稻谷一律按每市石54公斤计算,进出相同。
   民国中期以后,各年征收的田赋,胪列如下:
   民国十七年,征地丁61638.695元,米折46176.878元,丁米屯粮加价1193.532元,l米屯粮项下解库经费249.431元,合计109258.536元。另征田赋附加税,每两丁银征0.45元(额定总征42239两),合正税15%。
   民国十八年,丁米税103075元。
   民国十九年,田赋86192元。
   民国二十年,田赋120430元。
   民国二十一年,米折、丁赋44021元,田赋65501元,合计109522元。
   民国二十二年,米折、丁赋73003元。
  民国二十三年,丁赋、米折106990元。该年大旱,各乡减产五至七成不等,蠲免田赋7998元。
   民国二十四年,田赋95601元。
   民国二十五年,田赋124857元。
   民国二十六年,田赋112771元。
   民国二十七年,田日赋102043元。
   民国二十八年,田赋108154元。
  民国二十九年,田赋正税96667.34元,地价税88078元,合计184745.34元。
  民国三十年始,征收稻谷,计公粮谷(即征实)41797石,购粮谷76614石(每石购价定为18.1元,时市价为26元),田赋谷41797石,合计160208石。
  民国三十一年,公粮谷57845.109石,购粮谷134971.921石,滞纳加罚谷5.244石,合计192822.274石。
  民国三十二年,公粮谷56647.92石,购粮谷84971.880石,合计141619.80石。另征获地价税12441.973元。
  民国三十三年,公粮谷17821石,借粮谷26771石,县级公粮谷8792石,合计53394石。
   民国三十四年,免征公粮,购粮20786石,另征地价税217767元。
  民国三十五年,公粮谷13371石,借粮谷7427石,省县公粮谷4085石,合计24883石。
  民国三十六年,公粮谷33227.244石,借粮谷22151.496石,省县公粮谷16614.129石,合计71992.869石,另征地价税140793.05元。
  民国三十七年,补征三十五年度的公粮谷411.385石,购粮谷1988.373石,借粮谷7638.568石,合计10038.826石。
  建国后,废除旧田赋税制,实行新农业税法。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税按田亩实产以人口平均收入采取累进法计征。在土地改革之前,为在经济上削弱地主、富农,保护中农,扶持贫农,华中临时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农业税的比率为:贫农不超过6%,中农不超过15%,富农为25%,地主为40—50%,负担面定为60—80%,地方附加粮以正税的13%为限。每征公粮1斤,附征柴草1斤(折粮食或现款交纳)。我省人民政府亦颁布命令,规定开生荒者三年内不纳税,佃户、地主之间的公粮负担比例定为:凡租额是倒一九、二八、三七者,公粮全由地主负担;倒四六以下者,一般由地主负担八成,佃户负担二成。
  1958年6月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法,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新税制。按常年产量确定税率,征收稻谷。当时,全国平均税率定为12%,县平均不超过25%,一定5年不变,增产不增税。
  1963年10月25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指示,规定抚州地区的税率为12.31%。
  1978年7月5日,省革命委员会照中央规定,确定农业税起征点,凡全年人均口粮不足200公斤,人平收入不足50元的生产队和贫困户,免征农业税。同年照中央规定,调减征收基数,降低农业税率,每亩税额固定不变,将农民负担的农业税稳定下来,增产不增税。从此,我县农业税的比例,仅占总产量的3.6—6.4%。每年的征收总额一直稳定在500万公斤(谷)左右。若遇灾年,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对灾区实行减免。1979年至1984年,共减免税谷516.4万公斤。
  农业税征收期限:清代,地丁银分上、下两芒征收,上芒二月开征,四月结束;下芒于八月接征,十一月完成。漕米征收分为3期,九月初一开征,每期为限一个月,初限不加罚,二、三两限加罚,间有推迟1个月,至十月初一开征,期限也照推迟1个月。
  民国二十六年以前,因将丁银、米折折币征收,故统以公历四月一日为开征期,至十一月底为初限,不加罚。十二月为二限,每石米折加征银元3角。次年一月为三限,每石米折加征银元6角。二十六年以后,中央政府颁布奖罚办法,规定田赋于七月一日开征,十一月结束,逾期者分为三限加罚,按正税之比例收滞纳金。当年十二月为初限,加征10%,次年一月为二限,加征15%,次年二月为三限,加征20%。
  建国后,公粮分夏、秋两期征收,夏期于8月开征,秋期于11月开征,至翌年1月结束,废除了加罚旧制,且不超征。
   建国后崇仁县历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表2—47品种:稻谷计算单位:万公斤续表续表
   注:表列征收数内共含以钱折征稻谷1016.28万公斤。
   工商税
   营业税
  清代,年征当税银35两,牙行税银65两,茶课银4两5钱,纸价银9分9厘9毫。
  光绪三十二年(1906),起征酒税,厘定每斤税额:土烧酒6文,土绍酒10文,水酒2文,外来汾酒10文,外来绍酒8文,高梁酒6文,苏酒4文。
  民国二十一年(1932)起征营业税、烟酒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印花税等。各年度的实征数:二十一年,660元;二十四年,5000元;二十六年,13092元;二十七年,9995.35元;二十八年,14038元;二十九年,19678.11元;三十年,19400元;三十一年,492200元;三十四年,1018588元;三十五年,190175元;三十六年,658700元;三十七年,4376700元;三十八年,1607600元。
  1950年1月,起征货物税、印花税和工商营业税。1951年,起征牲畜交易税。1953年1月,国务院公布修正税法,规定营业税目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等,我县全部照征。至1957年,各年度的实征数:1949年,11600元;1950年,65200元;1951年,228300元;1952年,340000元;1953年,429100元;1954年,489100元;1955年,458200元;1956年,431300元;1957年,438900元。
   工商统税
  1958年,改革税制,将货物税、商品流动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税。1962年起征集市贸易税。1973年,将车船使用牌照税纳入工商税中征收。1958年至1984年各年度的实征数:1958年,549300元;1959年,768200元;1960年,712400元;1961年,522000元;1962年,622900元;1963年,738800元;1964年,913800元;1965年,990400元;1966年,1011700元;1967年,794500元;1968年,905700元;1969年,890300元;1970年,958200元;1971年,1313500元;1972年,1361700元;1973年,1554400元;1974年,1762200元;1975年,1866300元;1976年,1868800元;1977年,2014300元;1978年,2248600元;1979年,2903400元;1980年,2807300元;1981年,2935400元;1982年,3096100元;1983年,3033200元;1984年,3473200元。
   工商所得税
  建国后始行征收,1950年至1980年,对私营、集体经营的工、商企业所得利润,按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利润愈多,税率愈高。30余年来,各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率几经调整。私营工商业所得税1950年至1962年,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5.75%,最高34.50%;1963年,为限制个体经营者,税级改为14级制,税率提高为7%至62%;1980年,为减轻个体经营者的负担,税级改为8级,税率7%至55%。
   供销合作社所得税1956年以前,亦执行21级累进税制。1956年起,对县级供销社另征附加税17%,基层社不征附加税。1957年5月,正附税合一,改为5级累进税制,税率为30%至70%。1962年,县级和基层供销社均按固定比例39%计征。1969年,供销社改为国营,停征所得税。1973年,恢复集体所有制,仍按39%的比例征收。1978年,对基层社中单独核算的饮食业,减按20%的比例计征。
  手工业合作社和合作商店所得税1958年前与个体经济同,1958年起,按利润多少加减征收。手工业社年利润不满3万元的不加成,3—4万元加征1成,4—5万元加征2成,5—6万元加征3成,6万元以上加征4成。合作商店年利润不满3千元的不加成,3—5千元加征1成,5千至1万元加征2成,1—2万元加征3成,2—3万元加征4成,4万元以上加征5成。1963年4月,手工业社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为7%—55%,合作商店为9级制,税率7—60%。1980年10月,改与手工业社同等税率征收。
   交通运输业所得税1961年前与个体经济同。1961年起,按20%—30%的比例征收。1963年又改按手工业社的8级税率计征,但给予减免。交通运输减征20%—30%,个体运输业者,开始营业一年内免征所得税,以后减征10%。
  社队企业所得税1971年起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即1千元以下免征,1千元至5千元以下的征20%,5千元至1万元的征30%,1万元以上征40%。1972年,仍为4级制,但税负减轻,1200元以下免征,1200元至20000元以下征20%,2—5万元征30%,5万元以上征40%。1978年,进一步放宽征收,2400元以下的免税,2400—30000元征15%,3—6万元以下征25%,6—10万元以下征35%,10万元以上征45%。1980年6月,改为统按20%的比例征收,另征1%的附加税。
  1984年10月,开始实行“利改税”制,对江西重型机床厂、林业局、医药公司、树脂厂、农机厂、造纸厂、副食品加工厂、石油公司、物资局、百货公司、汽车修配厂、县汽车队、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供销社、印刷厂、五交化商店、饮食服务公司、综合商场、用电管理所、经委经销公司、中华山煤矿、下邿坊商店等23个国营企业征收利润所得税。历年所得税的实征额:1951年,20900元;1952年,33900元;1953年,76000元;1954年,91100元;1955年,171600元;1956年,177500元;1957年,190900元;1958年,522900元;1959年,51400元;1960年,91400元;1961年,38700元;1962年,153600元;1963年,186100元;1964年,138600元;1965年,243000元;1966年,225500元;1967年,154000元;1968年,175000元;1969年,89400元;1970年,112400元;1971年,119400元;1972年,81500元;1973年,182100元;1974年,204000元;1975年,214100元;1976年,221400元;1977年,223400元;1978年,278500元;1979年,220100元;1980年,294200元;1981年,257900元;1982年,219100元;1983年,308300元;1984年,188400元。
   屠宰税
  民国四年(1915)开征屠宰税,规定税率为每头猪3角,牛1元,羊2角。六年,免征屠牛税,每头猪改征4角,加收经征费2分。十二年,改为招商包办。十九年,取消包办,复由政府设屠税局征收,但农村仍为包办制。二十一年八月,更订税率,每屠猪1头,征正税4角,加征附税1角,带征农村合作附捐8分;羊每头征3角。二十三年十一月,取消农村合作附捐,改为每屠猪1头,不分正附税共征5角。自二十四年三月起,每头加征2角,共计7角。三十一年改为:猪每头征6元,羊每头征2元,牛每头征15元。三十五年,猪屠税率按时价(每公斤1920元)的5%征收,每宰猪1头,保证屠税7200元,严禁包办,县城由经征处直接征收,农村委托乡公所代收。巴山镇设屠宰场1所,县城肉猪集中屠宰,由经征处派员验斤盖印缴税后方可出售。各年度的屠宰税征获数;民国十七年,4660元;二十四年,6000元;二十六年,10244元;二十七年,11011.90元;二十八年,23104元;二十九年,10056.42元;三十年,17200元;三十一年,17200元;三十二年,17000元;三十三年,2320987.20元;三十四年,5585010元;三十五年一至九月,2298765元;三十六年,1020000元;三十七年,4597000元。
  1950年12月开征屠宰税,按实重从价计征10%,1953年改按13%计征,1957年1月,税率降为8%。1959年起,对国营屠宰企业收购调拨的生猪,改由收购环节征收10%的屠宰税。对农民、居民、机关、学校、团体自养自宰牲畜,以头定额征税,猪4元,牛5元。1962年,改为猪7元,牛5元。1963年,统改为每头7元。1964年,减为6元。1965年,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按屠宰猪牛的销售金额征收4%,在收购环节,改按调出头数每头征收3元;对个人和其他单位宰杀的牲畜,统按每头3元征收。1973年,屠宰税改为工商税,国营商业按销售金额3%计征,个人和其他单位宰杀的猪牛仍按每头3元征收。
  历年的实征额是:1950年,36400元,1951年,66800元;1952年,81000元;1953年,118700元;1954年,146200元;1955年,122500元;1956年,113800元;1957年,82400元;1958年,77300元;1959年,76400元;1960年,72700元;1961年,32200元;1962年,79300元;1963年,126600元;1964年,173300元;1965年,187400元;1966年,95800元;1967年,108400元;1968年,121500元;1969年,94100元;1970年,86900元;1971年,47200元;1972年,118300元;1973年,93700元;1974年,79000元;1975年,90000元;1976年,71900元;1977年,75700元;1978年,73900元;1979年,77400元;1980年,76200元;1981年,80700元;1982年,83800元;1983年,63000元;1984年,73400元。
   牙当税
  牙当税为牙税和当税之合称,我省之当税始于清雍正年间,牙税始于清咸丰年间,均纳入工商课税中。
  民国期间,对牙当税迭经整理,抗战伊始,牙当税分为登录税和营业税两项征收。登录税即印贴税,牙行印贴分长、短2期,长期有效1年,税率分上、中、下3则,自40元至300元不等。当铺印贴有效期7年,税率分繁、简区,繁区300元,简区240元,另收经征费,不分繁简区,每户收7元,于领贴时一次缴足。营业税,牙行亦分长短期,税率分上、中、下3则,自10元至40元不等,当铺亦分繁、简区,繁区80元,加征经征费1元,简区50元,加征经征费8角,以每年七月至九月为纳税期。民国二十八年,省、县财政划分后,此两税划入县收,各年度征获数为:民国十七年,牙行登录税2140元,牙行营业税500元;十八年,牙当税(下同)1188元;十九年,580元;二十年,870元;二十二年,720元;二十三年,905元;二十七年,1331元;二十八年,844元;二十九年,3070元;三十年,2000元;三十七年,58000元。
   特种营业税
  民国期间,我县开征特种营业税的物产有竹木、毛边纸、夏布、石灰等,十八年县订的税率为:毛边纸每担3角,夏布每卷(20匹为1卷,每匹长5丈)2.327元,木材分出县和内销两种税额:
   出县特税:
   品目尺码单位税额(角)
   大木围1.9—2尺钱码2.3—2.8钱根8.65
   大木围1.7—1.8尺钱码1.5—1.8钱根5.61
   正木围1.5—1.6尺钱码9分—1.2钱根3.55
   中木围1—1.4尺钱码3分—7分根1.70
   花木围8—9寸不计钱码根0.75
   皮木围6—7寸不计钱码根0.35
   柴木围4—5寸不计钱码根0.25
   枕木根1.5
   杂木根1.2
   短木根0.53本地销售特税率:
   品目计算单位:税额(角)品目计算单位:税额(角)
   大木根4.33杂木根0.60
   大木根2.81中木根0.85
   正木根1.78皮木根0.18
   花木根038枕木根0.75
   柴木根0.12短木根0.26
  建国后,我县废除了牙当税和特种营业税,并对工商税定有减免制度,分政策性和灾害性两种减免。我县对水泥厂自1979年起,按工商税率15%减半征收,并自1983年1月1日起,减征5%的产品销售税;对钨矿自1972年1月起,产品税由10%减按8%征收;对县办酿酒厂的产品销售税,凡稗子和糠麸制酒,税率由60%减为30%;薯类制酒,税率由60%减为40%;饲料制酒,税率由60%减为40%;复制酒税率由30%减为25%;对饮食业自1965年10月1日起,营业税由5%减为3%;对城镇新办大集体企业中的劳务、修理、服务等收入,从经营6个月起免征工商税1年。同时对土糖税由30%减为20%。基层供销社经营的农业机具及其零件、碾米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药器械、排灌用煤、农牧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三油(即汽油、柴油、润滑油)、肥料、农药等均免收零售环节工商税。对因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停业、亏损等变故而无力纳税的单位和个体户,可申报上级核准,酌情减免税收。减免税收的批准权限是:每户(或单位)免税1000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地区税务局审批,300元以下的由县税务局审批。
   其他税捐
   契税
   宋开宝二年(969),始收民印契纸钱,民间典卖田宅,须输钱印契。
  清代,每契价1两,征正税3分,火耗解费9厘。光绪三十一年(1905),江西巡抚、藩司共同酌定,每契价1两,收税6分5厘。次年,刊发官契纸,卖契纸每张价2分5厘,连正税共征9分,典契征银6分。
  民国三年,税率改为买4典2,六年又改为买6典3,带征筹备南浔铁路保息买2典1,已合买8典4。二十五年以后,买契每银1元,征正税6分,附税2分,典契则为正3附1,如成立契约逾6个月投税者,处以罚金。官契纸每张征银5角,以4角5分为纸价,5分为印刷费,由县政府向省请领,发售民间应用。
  清代对田房契税,无征收定额,尽收尽解。至民国按税率征收,部分年度的征获数为:十七年买契税710.505元,典契税19.80元,买典契附税240.435元,契纸价50.4元,印刷费7.2元,罚金15.5元;十八年,契税(下同)1250.2元;十九年,101.62元;二十年,1855.71元;二十一年,759元;二十二年,1288.77元;二十三年,1654元;二十六年,2205元;二十七年,751元;二十八年,837元;二十九年,3098元;三十年,7300元;三十三年,133677.35元;三十四年,522099.45元;三十五年一至四月,241878元;三十七年,7000000元。
   杂税捐
   清代有: 甲字库(本色物料),征银珠138斤1两,每斤价银4钱6分,计银63两5钱1分3厘5毫,铺垫银5两1钱8分,水脚银1两7钱7分8厘1毫;五蓓子22斤零3钱6分6厘,每斤价银3分5厘,计银7钱7分7厘1毫,铺垫银6分零5毫,水脚银2分1厘7毫;紫草2斤14两,每斤价银3分1厘,计银8分9厘1毫,铺垫银1分6厘,水脚银2厘4毫,合计征银71两7钱3分8厘4毫。
  丁字库(本色物料)征桐油227斤6两3钱3分3厘,每斤价银3分,计银6两8钱2分1厘8毫,铺垫银3钱6分4厘1毫,水脚银1钱9分零8毫,合计征银7两3钱7分6厘7毫。
   民国时期的杂税捐目繁多,我县开征的有:
  田赋附加民国十八年八月,按地丁、米折正税的15%征收;二十八年,普通附加税率为正税之90%,非常附加税率为正税之20%;三十三年,每两丁银附加1.90元;每石米折附加2.60元。各年度征获数:二十一年,95811.60元;二十二年,95811.6元;二十三年,107000元;二十四年,98400元;二十五年,1600元;二十六年,101900元;二十七年下半年,19239元;二十八年,35150元;二十九年,38982元;三十一年,466000元。 屠宰税附加民国十八年,照屠宰正税四分之一征收。二十三年改为每宰猪1头,收附加税1角。各年度征获数:二十三年,1400元;二十六年,4500元;二十八年,997元;二十九年,38000元。
  契税附加民国前期,每年约征获500元。二十七年下半年征获80元;二十八年征获156元;二十九年征获1850元。
  房铺捐(又名店捐),自民国二年成立警察所起即征收,至十六年,成立靖卫团,两者经费合并征收,每年约4000元,由靖卫团得3000元,公安局得1000元。尔后,各年征获数为:二十三年,1200元;二十六年,1200元;二十七年下半年,834元;二十八年,1414元;二十九年,1989元;三十三年;9430元;三十四年,65290元;三十五年,634480元。
  船捐自民国三年起,由本地河保代征,每货一船,抽铜元20枚。至十八年,年征140元,二十三年,年收20元。
  柴捐于民国三年开征,由柴商代征,每50公斤,抽柴1公斤,年收约100元。 豆麦捐于民国三年开征,由豆麦牙行代征,每豆麦1担抽取铜元2文,年收约50元。 夏布捐民国十八年六月起征,由夏布行代征,每匹抽银元1分2厘,当年收600元,二十三年,实征167元。二十八年,每匹收3分。
   迷信捐民国十八年八月起征,向道士派征,年收约50元。
   甜酒捐民国二年警察所成立后起征,作为公安经费,年约收192元。
   竹木捐民国十八年七月起征,年收约4500元,为靖卫团经费。
   洋纱及卷烟捐年收约180元,为公安局经费。
  特种物产销售捐民国二十八年开始征收,税率定为:竹木每条征2角,毛边纸每担征1角,石灰每担征6分,夏布每尺征3分,当年实征8000元,占县税总收入3.74%,翌年实征1779元。
   筑路捐民国二十二年起征,每人4角。
   民夫捐,民国二十二年起征,每人3角以上,随时征收。
   军事派款捐民国二十一年始征,每区每次五六百元,当年征收8次。
   老废牛捐民国二十三年七月开征,年收300元,后废除。 非常捐款附加民国二十七年下半年征获31359元;二十八年征获18750元;二十九年征获24629元。
   卷烟吸户捐民国二十三年起征,当年收600元。 民国三十五年以后,县财政日益枯竭,为弥补赤字,除征正税外,县、乡、保层立苛捐名目,计有:保甲捐、冬防捐、寒衣捐、壮丁费、应征壮丁安家费、慰劳将士费、殷房捐、保学费、民夫费、旅栈捐,户口捐、卫生捐、治安费、国民身份费、培养公路费、堤防费、路灯费、乡公所办公费、草鞋费、自卫队服装费、筑路费、招待费、公益费、驻军马粮费等数十种,全无法度,任意征收。
   建国后,我县停征契税,并废除民国时期的杂税捐。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1月,我县遵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对驻县部队、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及城镇集体企业纳所得税后的余利征收此项基金。当年征获534037元,其中:解省323212元,解地区7841元;1984年征获609700元,其中解省3800元。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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