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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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6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13
页码: 293—305
摘要: 国库券1981年开始发行,始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自有流动资金购买。尔后,每年发行一次,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认购。单位认购数由银行出据做帐,个人认购数给库券为凭。建立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县财政统制于省,收入上解,支出由省政府拨给。
关键词: 财政 崇仁县

内容

清代,县署设户粮房管理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的制度,标准少有异动,自顺治十年(1653)至同治十二年(1873)的220年中,岁出岁入的数额大致相同。
  民国前期,军阀混战,政局动荡,县未建立财政,收支亦无统一标准。
  民国十七年(1928)十一月,颁行国家和地方收支划分标准,建立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县财政统制于省,收入上解,支出由省政府拨给。二十六年六月,县实行经征、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的财政管理体制,赋税由经征处征收,财政科主管;税款收纳及经费发放委托省裕民银行崇仁办事处代管(即金库);财政预算由会计室编制;预算的审核及财政的监督由县财务委员会负责。
  民国二十九年,省、县财政分开,县建立自治财政,独立收支,民国三十五年后,中央为增加县财政收入,放宽地方税收的提留比率,即:土地改良物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的全部;土地税之一部(田赋由中央参照原收入拨付,契税附加仍旧);遗产税之2成半;营业税之3—5成;印花税之3成;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一部。
  建国初,财政高度集中于中央,县财政实行报帐制,收入上缴中央国库,支出由中央拨款。
  1951年至1952年,县财政下放省管,收入缴省,支出由省下拨,实行收支两条线。
  1953年,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制,县建立一级财政。中央将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土地证照规费、事业费,其他收入等划归县财政收入。
  1955年,中央又增给县财政几项税收分成,即:工商营业税(含所得税,下同)的40%;农业税的6%;企业利润及事业费的60%。
  1957年,工商营业税县得50%,农业税县得14%,县属企业利润及事业费悉数归县使用。
  1958年,中央对地方财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给县以更大的财权,又将工商统一税、农业税、公债等收入的36%留给县财政,基本建设及重大救灾仍由省财政拨款。1959年,改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即县财政的总收支数经省核定后,收大于支的部分,按省确定的分成比例缴省财政,收小于支的差额,由省财政定额补助。
  1966至1973年,按总收入进行分成。前5年,县得3成,上缴7成;后3年,县得4成,上缴6成。收入指标一年一定,超收部分,留县使用,短收或超支,自求平衡。
  1974至1979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支出指标包干”的办法,收支由省核定指标,无论短收或超支,采用一个固定比例分成,几年不变。超收部分留县作为机动财力,超支由县自行解决。
  1980至1984年,改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包干基数以1979年实际数为依据,一定5年不变。县属工业利润、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各税均作县财政固定收入,工商统一税为调剂收入,国营商业、供销企业的收入,20%留县,县财政的正常开支若发生赤字,不足部分由上级定额补助,对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及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生产的支出,不作基数,由上级专项拨款补助。
   财政收入
  清沿明制,财政收入有丁税、田赋、杂课3项。自顺治十年(1653)至同治十二年(1873),每年实征:丁口税银3775两7钱4分五厘;田赋银34840两1钱8厘,本色米26132石2斗5升6合5勺;杂课银219两7钱1分4厘9毫。
  光绪七年(1881)至宣统三年(1911)每年实征:地丁银40924两,漕米18500石,兵米3220石,仓谷16000石,杂税银438两,养廉银1000两。
  民国前期,县财政收入有三,即:地方附加税、地方特捐和地方公款、公产收入。
  民国二十年(1931)以后,民国政府为筹措反共经费和应付纷繁战事之开支,县财政筹款项目逐步增加到16种。
  自三十六年(1947)起,省政府明令各县市:“如法定收入不敷时,得因地制宜开辟特别税课,以资调剂。”我县将税率及课税范围分别调增,计屠宰税、房捐、筵席娱乐捐、使用牌照税及营业牌照税等照原税率提高1—10倍以上,营业税增加50%至100%,以弥补县财政赤字。民国时期崇仁县部分年份财政收入统计表
   表2—42建国初期,我县的财政收入来源于国营企业利润、商业营业税和农业税3项。
  1955年后,随地方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财源日广,有工商各税、农业税、企业利润及其他收入等4项,收入每年递增,各时期年均递增率为:1950—1952年,114.16%;1953—1957年,17.95%;1958—1962年,17.6%;1963—1965年,7.93%;1966—1970年,21.78%;1971—1975年,6.7%;1976—1980年,3.8%;1981—1984年,8.5%。
  1950年至1984年,我县上解省财政的总额为2890.3万元,省财政补助我县的总额为5638.5万元,相抵后,实得省财政补助总收入2748.2万元,平均每年收入78.52万元。
   建国后崇仁县历年财政收入统计表
   表2—43金额计算单位:千元 续表
  续表
   注:1、“一”表示亏损。2、1950—1954年农业税全部上解,县不留成。
   财政支出
   清顺治至同治间(1644—1874),每年上解户、礼、兵、工4部银共35394两9钱2分3厘,另解杂课银79两1钱1分5厘。县内每年支出官员俸食银:知县项下452两5钱;县丞项下76两;典史项下67两5钱2分;儒学项下130两4钱;凤岗司巡检项下43两5钱2分。弓兵22名,工食钱39两6钱;驿站铺司兵21名,工食银113两4钱(从光绪三年起减为12名,工食银64两8钱)。孤贫救济额定50名,粮布银180两。杂项开支银(含廪生粮钱、祭祀银、考生路费等)252两7钱1厘7毫8丝。遇闰年,杂项开支、救济费、弓兵工食费等共增支银25两3钱4分9厘。
   民国时期,我县地方经费按二等县标准支给,实行预算制。
  民国十七年(1928),教育经费预算为4592元,其中:教育局1992元,学务委员会1200元,厉行义务教育委员会1200元。
  民国十八年,县政府经费预算为:每月行政费820元,建设局全年行政事业费3372元,县代表大会经费196元。
  民国三十年,供给低级待遇人员及军警公米月额为:县方1130人,支米434.925担,省方指定县供给人员29人,支米11担,经征处月预算为1144元。民国三十三年,农业经费预算为145660元,其中:农林费136324元,农业推广所经费7440元,解专署农林处1176元,解专署家畜防疫处720元。
  1950年至1984年,上解省财政总金额2890.3万元,平均每年解缴82.6万元。
  县内支出,按照“量入为出,力求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安排,开支的项目有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卫生科学费、行政管理费、专项资金、其他等5类,以经济建设费居首位,1950年至1984年,共开支4102.1万元,占总支出数的40.34%。社会文教卫生科学费为次,1950年至1984年共开支3663.49万元,占总支出数的36.04%。民国时期崇仁县部份年份财政岁出预算表
   表2—44续表建国后崇仁县历年财政支出统计表
   表2—45计算单位:千元续表财政监督
  民国二十一年(1932),县设财务委员会,三十年,县政府设会计室,行使财政监督权。
  1950年至1953年,县人民政府财政科设专职财政监察员,后改兼职。每年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进行财务大检查,发现违纪或贪污事件,即配合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1983年,建立县财政监察领导小组,当年,抽调37名干部,组成10个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财务检查,从中发现:乱摊成本和乱列营业外支出,截留利润81572元;挪用应交利润485元;虚报盈亏105047元;多提各项专用基金37945元;化大公为小公5831元;拖欠应还技措借款38000元;滥发奖金和实物14793元;擅自提高开支标准2211元;请客送礼99156元;乱搞计划外基建309100元;乱涨价非法多收85862元;乱摊派11940元;擅自购置控购商品开支32322元;贪污盗窃7136元;违章向下属企业索款索物13469元等共达844869元。年底,对这些违纪款项收缴入库133631元。
  1984年6月,成立审计局,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下半年,对县林业公司和用电管理所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有问题的资金226136元,当年上缴108000元。
   公债与国库券
   我县发行公债,始于民国十六年(1927),当年发行额6000元。
   民国十八年,派募库券8250元。
   民国二十六年,派募救国公债6万元。
  民国三十二年和三十三年,各实募同盟胜利公债136.36万元和217.44万元。
  1950年发行胜利折实公债。尔后,自1954年至1984年先后发行6次经济建设公债和4次国库券:
  经济建设公债始于1954年,止于1960年。由县政府将任务数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乡、社,发动群众自愿认购。券额分1元、5元、1,元3种,年息4厘。每期均于发行后5年开始抽签还本付息,分5年还清,至1970年,国家全部还清了公债本息。
  国库券1981年开始发行,始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自有流动资金购买。尔后,每年发行一次,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认购。单位认购数由银行出据做帐,个人认购数给库券为凭。券额:第1年分1元、5元、10元3种,后取消1元券,保持5元、10元两种。利息以年计息,单位4厘,个人8厘。每期发行后第6年起每年还本金20%,分5年还清,利息随还本时付给。建国后崇仁县历年认购公债、国库券统计表
   表2—46单位:元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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