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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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5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260—263
摘要: 建国初,崇仁县人民政府接收了公房、众产房及逃亡地主、官僚、恶霸等的私房共计28533平方米,配给各机关办公、住宿或作仓库之用。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建房基地的管理,公私建房如需征购土地,均按国务院颁布的《征用土地法》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
关键词: 房地产管理 崇仁县

内容

民国时期,县城有公房4784平方米,分别由机关、群团占用。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接收了公房、众产房及逃亡地主、官僚、恶霸等的私房共计28533平方米,配给各机关办公、住宿或作仓库之用。
  1963年冬,成立县房产委员会(后改称房产管理所),隶于财政局。对公房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统一管理,向企业单位使用的公房收缴租金。
  1964年,县人委以92号文件颁发《崇仁县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房为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仅有租用权。
  1978年,改房产管理所为房地产公司,管理公房及建房用地,隶于基建局。
  1982年,县人民政府颂发《崇仁县私房交易暂行办法》,授权房地产公司对私房交易实行监证,防止非法买卖房屋。
  1959年至1984年,房管部门利用租金收入及县财政拨款建造住宅40栋,面积9205平方米,租给居民使用。房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最高0.12元,一般0.081元,最低0.072元。
  1984年,县房产公司有职工8人,其中,维修工人2人。
   建国后崇仁县部分年份公房租金收入情况表
   表2—32单位:元
   地产管理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建房基地的管理,公私建房如需征购土地,均按国务院颁布的《征用土地法》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规定,单位建设征用土地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建筑项目、投资、面积等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计划报基建局审核,再经县革委批准办理征用土地的手续。县城私人建房,须取得镇革委会的建筑许可证后方能施工。农村建房由大队安排基地。无论单位、私人建房的地基,其所有权仍属国家,不准买卖。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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