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解放以前的财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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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连城鄉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093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解放以前的财税情况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2
页码: 128-129
摘要: 据旧志载,宋朝连城就征收田赋,按田地高、下、肥、瘦起科,因科计粮,赋分夏税,秋税两种,夏税纳银,秋税纳米。
关键词: 地方财政 税收 连城乡

内容

据旧志载,宋朝连城就征收田赋,按田地高、下、肥、瘦起科,因科计粮,赋分夏税,秋税两种,夏税纳银,秋税纳米。
   明洪武二十年(1387),连城地区重新丈量田地,造鱼鳞册,征收钱粮漕米。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3年),分官、民两种田地,山塘计征田赋。
   明永乐年间(1424年)连城已开征盐、茶、鱼、酒等产销税及竹木税、商税。
  明隆庆元年(1567年)试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按田计税,以银交纳。清初,工商税袭明旧制。同时增延契税,当税和牙税,牙税按商户大小收税,当税征自当铺,契税则以灵,当土地房产的“买契”Ⅲ典契”为征税对象。
   清雍正五年(1727年)将丁银摊入田粮,统以田亩征税。
   清乾隆年间,按田、地、山塘分等级征收银米。
   清道光时(1821-1850)设关,盐、矿、织4税,还有茶果、酒税、牙贴、契税等项目。咸丰三年开延厘金税,光绪二十九年增收统捐,后又改称统税。
  民国时期,连城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契税,营业税,屠宰税等正税及各正税附加额。其中正税为上缴赋税,正税附加额为地方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为多。
  民国初期,连城境内的工商税有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种。列为国家税的有: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捐、度税、契税、牙捐、当税、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税等14种,列为地方税的有:商税、牲畜税、粮米税、油捐、杂货捐、厂店捐、房捐、戏捐、车捐、茶馆捐、鱼捐、屠捐、夫行捐等14种。需要外运的商品如烟叶、白酒要贴花征收厘金税。
   民国3年(1914年)农业税收征银元,地丁一亩征银元2.2元,附加税0.15元,米折一石征银元2.9元,附加税0.25元。
   民国16年(1927年)地丁一亩改征银元3元,附加税0.3元,米折一石改征银元4元,附加税0.5元。
   民国19年(1929)开征特产税,民国24年开证印花税,民国25年开征所得税,民国28年,将统税和烟酒税合并,开征货物税。
  民国30年,因赋改征实物。正税,附加每元赋额各折征稻谷2斗,规定钱粮为“二限”缴交,漕米为“三限”缴交。每限定期1月,逾期加罚。同年增收地价税,赋额每元征谷1斗,并开征使用牌照税(车船税并入)和行为取缔税。
   民国31年开征营业税和营业牌照税。
  民国期间的以上各种税种,连城地区都承包给个人,即所谓的“税收专管员”。这些人巧立名目,加捐加税,最后还弄出了什么“枪支捐,河工捐,婚嫁捐,花捐”等。经办人贪污中饱,层层盘剥,人民群众负担沉重,怨声载道,例如一个壮丁捐就要谷10担,银元10块不等,民不堪忧,经常发生抗税、抗粮事件。

知识出处

连城鄉誌

《连城鄉誌》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用新的观点、新的材料进行编写,力求资料性、思想性、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并注意突出时代特点与地方特色。上限不限,尽可能追本溯源,下限则止于2007年,个别资料延到发稿前。详今略古,详近略远,侧重近代,突出当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多来连城各方面的巨大变化为记叙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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