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卫生组织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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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066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卫生组织和机构设置
分类号: G127.56
页数: 9
页码: 193-201
摘要: 民国时期,乡境内以个体郎中行医为主。1952年大岗境内部分中医人员联合起来开办中西医联合诊所,后合并到大岗公社卫生院。 1969年6月大岗公社认真落实毛主席关于“把医疗工作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号召,开始以大队为单位建立合作医疗站(合作医疗站医生称“赤脚医生”),合作医疗站由大队直接管理,赤脚医生工资由大队从提留中开支。
关键词: 地方文化 医疗卫生 卫生组织

内容

民国时期,乡境内以个体郎中行医为主。1952年大岗境内部分中医人员联合起来开办中西医联合诊所,后合并到大岗公社卫生院。
  1969年6月大岗公社认真落实毛主席关于“把医疗工作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号召,开始以大队为单位建立合作医疗站(合作医疗站医生称“赤脚医生”),合作医疗站由大队直接管理,赤脚医生工资由大队从提留中开支。
  1958年,大岗正式设立卫生机构。
  1978年,各大队医疗站改为卫生所,资金主要来自集体筹措,县财政只在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和医疗设备方面拨款补助。
  1981年以后,农村大队(行政村)一级医疗机构逐步改为全额收费,自负盈亏的医疗站。大岗卫生院归县卫生局直接领导,属大集体性质,医院工作人员属大集体编制。
  1997年11月,大岗镇各村全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制订了《大岗镇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实施办法》,《办法》共计七章三十三条。《办法》规定参加合作医疗保健的农民,每人每年交纳保健资金20元,乡政府村分委会各资助每人每年1元。农民治病大病、小病均给一定的补偿,即一次性医疗费在1000元以下的可补偿15%,1000—1500元可补偿20%,1500—2000元可补偿25%,最高补偿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1982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各村医疗站自行解散。赤脚医生自购药物,仍在各村为群众看病。
  大岗卫生院大岗镇卫生院址红旗街,现有门诊,住院大楼2幢,建筑总面积1100平方米,其中产房600平方米。设有中、西医,内外妇、儿、口腔、皮肤、急诊等科室,有护理B超、化验、心电图、X光镜等设备。2003年全国“非典”流行期间,全体医务人员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非典”预防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全镇没有发生“非典”病例。
   大岗卫生院始建于1958年,1961年调整公社规模,增建院前,魏坊卫生院。1968年公社合并,三院医务人员全部划归大岗卫生院。
  1961年大岗公社卫生院首任院长徐泽民,院前卫生院首任院长管木根,魏坊卫生院首任院长周明和。1968年合并以后历任院长:熊福生、钟显模、刘礼高、黄竹生、辛冬友、周树元(1988—2002)刘素荣(2002—2003),徐秋水(2003年3月一在职),副院长:卢继华、黄文华(在职)。
   现有医务人员30人,其中中级职称9人,初级职称19人,非卫生技术人员2人,临时工4人。在岗中级职称人员:
   徐秋水,男,院长,主治中医师,罗针人
   周树元,男,主治医师,大岗上门村人
   白也生,男,主治中医师,大岗镇白窝村
   白小英,女,主管护士,大岗村
   黄文华,男,主治中医师,吴头村
   余程年,男,主治医师,株山村
   汤青昌,男,主治医师,温泉乡
   李秀莲,女,主管护士,桐源乡
   陈小明,男,主治医师,进贤县长山乡
   退休医务人员9人,其中中级职称4人
   本籍退休中级职称人员
   辛金发,男,主治医师,乔山村
   管木根,男,主治医师,院前村
   姚雪琴,主管护士,大岗村
   全镇20个村委会,都有村卫生所,共有乡村医生37人,保健员20人。
   现任院长简介
   徐秋水,男,1968年7月出生,罗针镇人,1986年毕业于临川一中,1991年毕业于江西中医学院,先后在临川东馆中心卫生院,连城卫生院,大岗卫生院工作,历任连城乡卫生院,大岗镇卫生院院长,系主治中医师,全区农村卫生技术学科带头人之一,临床经验丰富擅长中医妇科及中风后遗症方面的治疗。
   大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特色社会主义新鲜事物,是诸多民生工程之一。农合医疗组织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一种农民健康保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从2007年开始,大岗镇20个村民委员会,80%农户参加了农合医疗。参合费用每人平均55元,其中农民个人负担15元,中央补贴20元,省补贴14元,市补贴3元,区补贴3元。同时,成立大岗镇新型农村合用医疗管理所,与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附录:临发[2007]1号文件
   临发[2007]1号
   中共临川区委临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川呕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工基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将《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临川区委
   临川区人民政府
  2007年1月13日
   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村”)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串愿参加,个人、集体乡政府多方筹资,以夸哼年苹等等为主的互助合作,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一种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条新农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公开公正、平等享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辖区内参加新农合的农民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新农合全区进行统筹,实行区办区管体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经办机构
  第六条成立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农合管委会”),负责全区新农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飞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发改委、审计局、文体、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人事局、编委、人口计生委、残联、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及卫生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各乡(镇)政府相应成立由乡(镇)长任主任的新农合管委会,负责本乡(镇)的新农合组织实施工作。
  村委会成立由村委会主任、妇女主任、会计、村民代表等人组成的村级新农合工作管理小组,负责本村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协调、收缴资金和宣传公不等工作。
   新农合管委会主要职责:
  1、协助政府制定新农合规范性政策;
  2、制定新农合的年度工作计划;
  3、督促检查同级财政的补助丝费和区、机构的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4、对新农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5、制定并执行重大问题集中讨论制度、管委会主任例会制度,协调新农合实施中有关事宜;
  6、定期向人大报告新农合试点工作。
  第七条区成立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医中心”),为区卫生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11人。中心主任由卫生局分管领导兼任,工作人员分别由财务、审计、计算机、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医学人员从卫生系统选调,按照上级要求,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的规定,其工作经费(按全区农业人口数人均0.5元标准)和人员经费由财政局按上级要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安排一定的启动经。
   区农医中心主要职贡:
  1、开展基线调查,拟订新农合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及办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执行新农合管委会的决议、决定,负责新农合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对农医所的业务指导;
  4、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床服务合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5、负责参合农民2000元以下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情况的抽查和2000元以下(含2000元)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批;
  6、定期向区新农合管委会、监委员会报告新农合运行情况;
  7、对新农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8、负责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
  9、负责新农合的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上报。
  第八条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农医所”),与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所长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配备2—3名工作人员(医药、审核,会计),(5万人口以上的乡是医学专业,以上人员都要专职,工作经费(按辖区农业人口数人均1元标准)和人员工资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并安排一定的开办经费。至少要有一间资料室和一间独立的办公用房,建立服务窗口,配备电脑(含宽带网)、电话、办公桌椅、橱柜等办公设施。乡(镇)农医所主要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
  2、审核农民参合资格,发放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档案;
  3、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4、协助农医中心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5、负责参合农民住院2000元以下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及2000元以上(含2000元)医疗费用的初审,并送农医中心复审。
  6、负责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的管理工作;
  7、定期向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农合运行情
  8、负责新农合信息管理和上报;
  9、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参合与筹资
  第九条凡临川区内农业人口(包括乡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农民职工、外出务工人员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不接纳非以户为单位参加者)。60岁以上与子女分家的农民,列入其有承受能力的农业户口子女家庭户内。
  第十条农民参加新农合个人自缴资金为每人15元,中央、省、市,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元、14元、3元、3元,人均共计55元,其中12元作为家庭帐户,43元进。入大病统筹。无偿献血者参加新农合的缴费,按照省卫生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由乡、村申报,经民政部门审核并确认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在农村大病救助资金中解决,家庭困难残疾人(农民)参合经费可由区残联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农民参加新农合的自缴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统一收取。村委会具体经办,并将所征资金统一缴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按规定上划到区新农合基金专户。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应据实填写参合农民的基本情况,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及时填发《新型农超过规定参加新农合截止日期,不再接纳要求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的农民(新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缴交参合资金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可参加新农合,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孟以接纳)。
  第十三条农民参加新农合实行自愿原则。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集体经济出资补助农民参加新农合。
   第四章基金管理与使用新农合基金实行区统筹、
   专户管理、专款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基金、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规模按照省卫生厅相关文件执行。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及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不能用于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家庭账户基金用于门诊治疗,实行总量包干,参合农民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所在村卫生所或本乡(镇)定点卫生院就诊,未超过“家庭医疗帐户”S额的只收取挂号费,超过总额的,收取总额以外的医疗费。节余可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第十七条统筹基金用于住院治疗、住院分娩和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且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
   (一)住院治疗的补偿
  1、设立补偿起付线。乡镇卫生院100元,区属医院300元,市级定点医院600元,区属以外医院(除市级医疗机构)800元。同一病种在连续时间内到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只扣除一次最高级别的起付线。
   农村“五保户”住院起付线自付部分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住院医药费用审批单在民政部门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报销50%。
   农村“五侏户”和农村特困户按有关规定可同时享受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2、设立分级补偿比。乡级卫生院:可报医疗费用每次减去100元起付线后按60%进行补偿;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减去300元起付线后按45%进行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减去600元起付线后按35%进行补偿。区属以外医疗机构(除本市市级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减去800元起付线后,按25%进行补偿。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不予补偿。鉴于上顿渡镇、唱凯镇、文昌街办没有卫生院,其辖区内参合农民就诊分别由上顿镇城区区级医院、临川区第三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二人民医院承接,其补偿标准为:可报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减去100元起付钱后按60%进行补偿,可报医疗费用在400元以上(含400元)的减去300元起付钱后按45%进行补偿。
  3、设立补偿封顶线。一每人每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补偿额不得超过15000元。
  4、设立最低补偿线。参合农民可报费用达到相应级别的起付线后,给予最低补偿。乡(镇)卫生院、区属医院、区属以外医院分别为”元、40元和60元。
   (二)住院分娩的补偿
  1、平产每例定额补助150元;
  2、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治疗进行补偿,但最少不低于200元。
   (三)大病门诊(慢性病)的补偿
  1、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甲亢等四种。
  2、申办手续。符合上述病种的参合农民,应在六个月以内持区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有效疾病证明书和检查单,到乡镇农医所申办慢性病管理手续,‘区农医中心确认后,加盖慢性病管理专用章,同时发放慢性病门诊病历。区农医中心对门诊大病的患者每年要进行一次再确定,对已治愈的患者取消补偿资格。
  3、就诊管理:在区内治疗的,必须使用慢性病门诊病历,治疗用药和检查要和所患疾病相对应,门诊一次处方用药不得超过4周。
  4、补偿标准:先交费用后补偿,按住院标准执行。患者应先使用完家庭账户余额,再按规定进行补偿o。每人每年
  5、不得超过1000元,对住院并已获得住院补偿封顶的参合农民,本年度内不再享受门诊大病补偿。
  第十八条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项目和服务的费用:l、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2、用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费用。第十九条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项目和服务的费月:属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付50%的费用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补偿程序坚持方便、快捷的原则
  (一)门诊补偿程序。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医疗费用,超出家庭账户总额的部分,由参合农民自付。在本乡镇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患者先垫付,后凭发票和处方复写件到本乡镇农医所补偿。
  (二)住院(含分娩和慢性病)补偿程序1、参合农民在区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先交纳费用,终结治疗后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或处方复写(印)件等在医院的直报窗口办理补偿手续,手续齐全’的,即审即补。
  2、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或区属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统一到乡镇农医所办理补偿手续。可报费用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初审后交区农医中心复审后方可补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补偿时应带好以下资料,户口簿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医药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或处方复写(印)件,住院分娩的须带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慢性病的须带专用病历。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应共同建立健全《合同医疗基金管理办法》,不断完善财务、会计、统计、审核制度,规范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度。
   第二十二条实行新农合基金使用汇报和公示制度
   区农医中心每季度和区新农合管理委会汇报一次新农合基金的支、使用情况,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公示。
   镇政府和各村委会,要设立固定、永久性的新农合公示栏,每月日前对本乡镇(村)每位参合农民获得住院补偿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章医疗服务
  对参与新农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分院及医疗点除外);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区属医院(分院及医疗点除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女学第二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
  第二十三条区农医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医疗费用控制、处罚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农一医中心和乡镇农医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检查与审核,并有权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分门诊和住院,村卫生所只能开展门诊服务,乡镇卫生院和区属医院均可开展住院和门诊服务。
  第二十六条实行区属以外治疗转诊及报告制度。参合农民就诊可自由选择相应的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需要转到区属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坚持逐级转诊的原则,由区属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区农医中心批准并发放就诊告知书(急诊可先转诊,但应在7个工作日向乡镇农医所报告)。因探亲、访友、外出打工时患病住院者在人院后7日内应向户口所在乡镇农医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合农民治疗提供有效的收费票据和相关的病历资料。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服务、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要加强对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政策和健康知识的宣传,对每一位住院参合农民要发放一份住院告知书。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随意放宽入院标准。在使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和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时,必须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名。未经办理签名手续的上述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且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5%以内,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成立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农合监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务一名,分别由区人大副主任、区监察局长兼任,成员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教文卫体医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人和农民代表3人组成。负贡对全区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区、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丫刁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区新农合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对各乡镇新农合实施情况的考核;区农医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区、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十四条区、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农合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对新农合工作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和基本用药目录,导致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3、不验证接诊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不严格执行住院管理规定,让病人挂名、挂床住院的;
  4、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分解收费;乱收费的;5、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滥用大检查、重复检查的;将基本用药替代自费药品、保健品的;
  6、开具假病历、假处方、假发票、假证明、假检查的;不能提供住院完整真实住院病历的;
  7、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农合经办机构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销医药费用的;
   (三)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等弄虚作假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需的医药费用不歹入本办法之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随社会经济增长和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完善,建立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接衔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区农医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本一办法由区农医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9了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对大岗镇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重点地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大岗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书中材料典型,内容翔实,文笔流畅,不失为一本对全乡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好教材。它必将为造福湖南子孙后代,推进大岗镇现代化建设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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