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解放以后的财税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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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062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解放以后的财税情况
分类号: F810
页数: 2
页码: 148—149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大岗地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商税、农业税、企业利润和其他收入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 大岗镇 财税情况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大岗地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商税、农业税、企业利润和其他收入等四个方面。
  1949年秋开始征收公粮,将户有土地划为三个等级,分等级确定亩税率计征,贫农不超过当年产量的6%,中农不超过15%,地主不超过40%。
  1950年农业税实行了免征点的急进的“全额累进税率,按照实年产,贫农征收8%,中农13%,富农25%,地主50%,农业人口平均粮食收入不到150斤的免征。从这一年起,建立了全国工商统一新税制,合并税种,简化税目,降低税率。仅货物税一项就由原来的1136目简化为358目。
  1952年农业税实行无免征点的缓进的“全额累进”税率。田地分等定产、缩小累进差距,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30%,平均税率为11.73%。
  1953年实行“计划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这一年大岗先后开征的工商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
  1954年农业税执行了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率,税率调减为24级,人平常年产量在150—200斤的为最低级,税率3%,每增加50斤,依次提高税率1%,到1415斤能上为最高级,税率25%,平均税率18%,这一年工商税停征猪、羊交易税,只征牛交易税,农民购买种畜可免税。
  1957年农业税实行无免征点的地区差制比例税率,废止累进税率。公粮由以户计征改为高级社或生产队为单位,仍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的管理体制,同时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和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合并征工商统一税,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改为独立税种,开征工商所得税。1973年税制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开征工商税。
  1979年农来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400市斤)以下的生产队免交公粮。
  1980年财政实行“制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
  1982年农业税由生产队负担改为户交村结,平均税率调为12.06%。
  1983年将原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本乡除盐税外,均已开征。营业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5%,恢复集市交易税,开征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
  1986年大岗镇建立一级财政管理。经费“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欠收抵支,结余留用。”
  1987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列入地方预算,同时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调整建筑税率。
  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财政实行“收入上解,支出下拨,总额和超收分成,欠收抵支”的管理办法。2002年开始农村实行税费改革,税率7%;2006年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江西2005年取消)

知识出处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对大岗镇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重点地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大岗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书中材料典型,内容翔实,文笔流畅,不失为一本对全乡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好教材。它必将为造福湖南子孙后代,推进大岗镇现代化建设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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