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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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0622
颗粒名称: 第五篇 财政税收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3
页码: 147—149
摘要: 据旧志载,宋朝大岗就征收田赋,按田地高、下、肥、瘦起科,因科计粮,赋分夏税,秋税两种,夏税纳银,秋税纳米。
关键词: 大岗镇 财政工作 税收工作

内容

第一章解放以前的财税情况
   据旧志载,宋朝大岗就征收田赋,按田地高、下、肥、瘦起科,因科计粮,赋分夏税,秋税两种,夏税纳银,秋税纳米。
   明洪武二十年(1387),大岗地区重新丈量田地,造鱼鳞册,征收钱粮漕米。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3年),分官、民两种田地,山塘计征田赋。
   明永乐年间(1424年)大岗已开征盐、茶、鱼、酒等产销税及竹木税、商税。
   明隆庆元年(1567年)试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按田计税,以银交纳。
  清初,工商税袭明旧制。同时增延契税,当税和牙税,牙税按商户大小收税,当税征自当铺,契税则以灵,当土地房产的“买契”“典契”为征税对象。
   清雍正五年(1727年)将丁银摊入田粮,统以田亩征税。
   清乾隆年间,按田、地、山塘分等级征收银米。
   清道光时(1821—1850)设关,盐、矿、织4税,还有茶果、酒税、牙贴、契税等项目。咸丰三年开延厘金税,光绪二十九年增收统捐,后又改称统税。
  民国时期,大岗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契税,营业税,屠宰税等正税及各正税附加额。其中正税为上缴赋税,正税附加额为地方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为多。 民国初期,大岗境内的工商税有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种。列为国家税的有: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捐、度税、契税、牙捐、当税、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税等14种,列为地方税的有:商税、牲畜税、粮米税、油捐、杂货捐、厂店捐、房捐、戏捐、车捐、茶馆捐、鱼捐、屠捐、夫行捐等14种。需要外运的商品如烟叶、白酒要贴花征收厘金税。
   民国3年(1914年)农业税收征银元,地丁一亩征银元2.2元,附加税0.15元,米折一石征银元2.9元,附加税0.25元。
   民国16年(1927年)地丁一亩改征银元3元,附加税0.3元,米折一石改征银元4元,附加税0.5元。
   民国19年(1929)开征特产税,民国24年开证印花税,民国25年开征所得税,民国28年,将统税和烟酒税合并,开征货物税。
  民国30年,因赋改征实物。正税,附加每元赋额各折征稻谷2斗,规定钱粮为“二限”缴交,漕米为“三限”缴交。每限定期1月,逾期加罚。同年增收地价税,赋额每元征谷l斗,并开征使用牌照税(车船税并入)和行为取缔税。
   民国31年开征营业税和营业牌照税。 民国期间的以上各种税种,大岗地区都承包给个人,即所谓的“税收专管员”。这些人巧立名目,加捐加税,最后还弄出了什么“枪支捐,河工捐,婚嫁捐,花捐”等。经办人贪污中饱,层层盘剥,人民群众负担沉重,怨声载道,例如一个壮丁捐就要谷10担,银元10块不等,民不堪忧,经常发生抗税、抗粮事件。
   第二章解放以后的财税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大岗地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商税、农业税、企业利润和其他收入等四个方面。
  1949年秋开始征收公粮,将户有土地划为三个等级,分等级确定亩税率计征,贫农不超过当年产量的6%,中农不超过15%,地主不超过40%。
  1950年农业税实行了免征点的急进的“全额累进税率,按照实年产,贫农征收8%,中农13%,富农25%,地主50%,农业人口平均粮食收入不到150斤的免征。从这一年起,建立了全国工商统一新税制,合并税种,简化税目,降低税率。仅货物税一项就由原来的1136目简化为358目。
  1952年农业税实行无免征点的缓进的“全额累进”税率。田地分等定产、缩小累进差距,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30%,平均税率为11.73%。
  1953年实行“计划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这一年大岗先后开征的工商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
  1954年农业税执行了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率,税率调减为24级,人平常年产量在150—200斤的为最低级,税率3%,每增加50斤,依次提高税率1%,到1415斤能上为最高级,税率25%,平均税率18%,这一年工商税停征猪、羊交易税,只征牛交易税,农民购买种畜可免税。
  1957年农业税实行无免征点的地区差制比例税率,废止累进税率。公粮由以户计征改为高级社或生产队为单位,仍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1958年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的管理体制,同时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和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合并征工商统一税,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改为独立税种,开征工商所得税。1973年税制改革,将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开征工商税。
  1979年农来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400市斤)以下的生产队免交公粮。
  1980年财政实行“制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
  1982年农业税由生产队负担改为户交村结,平均税率调为12.06%。
  1983年将原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本乡除盐税外,均已开征。营业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5%,恢复集市交易税,开征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
  1986年大岗镇建立一级财政管理。经费“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欠收抵支,结余留用。”
  1987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列入地方预算,同时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调整建筑税率。
  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财政实行“收入上解,支出下拨,总额和超收分成,欠收抵支”的管理办法。2002年开始农村实行税费改革,税率7%;2006年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江西2005年取消)

知识出处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对大岗镇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重点地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大岗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书中材料典型,内容翔实,文笔流畅,不失为一本对全乡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好教材。它必将为造福湖南子孙后代,推进大岗镇现代化建设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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