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权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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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06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权改革
分类号: F326.20
页数: 2
页码: 128—129
摘要: 2004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精神,开展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改革的总的原则是“四个坚持”,即坚持权益平等,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
关键词: 大岗镇 林业 林权改革

内容

2004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精神,开展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改革的总的原则是“四个坚持”,即坚持权益平等,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①明晰产权。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林地的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②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③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④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和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⑤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⑥“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⑦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内部成员,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⑧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办理林权证应当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经村小组、村、乡同意,由县林业局审核。对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等数据准确,林权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与实地相符的并经现场勘察后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知识出处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对大岗镇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重点地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大岗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书中材料典型,内容翔实,文笔流畅,不失为一本对全乡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好教材。它必将为造福湖南子孙后代,推进大岗镇现代化建设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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