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产经营上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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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056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生产经营上重大转变
分类号: F304
页数: 4
页码: 104—107
摘要: 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拨乱反正,恢复了各项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并根据新的情况,于1979年修改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制订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关键词: 大岗镇 农业生产 生产经营

内容

第一节家庭联产承包制
  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拨乱反正,恢复了各项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并根据新的情况,于1979年修改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制订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过去,大岗镇在农村集体经济的计酬方法上,都要实行工分制,具体形式有三种:一是底分死记,即按每个社员的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他一天的劳动底分,出一天工就记一天分,因此底分一评好,劳动好不加分,差也不减分,所以常常产生“奸滑人站着看,老实人气得不想干。”二是底分活平,即以每个社员的底分为基础,按每天的实际情况,套算出每天的工分。这种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员实际劳动支付的劳动量,但是评工很难办,往往出现“评工争,记分吵,田里做事图轻巧”,三是定额计工,这种办法虽比前两种前进一大步,但由于农业生产本身的固有特点,和当前落后的生产力,很多农活难以定额,即使定了,也不易检查验收,并且往往导致社员“只争千分,不问千斤”的现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各项政策的逐步落实,广大农民从各地地实际情况出发,为了改变以上种种计酬的弊端,促进生产的发展,他们创造了多种形式的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生产经营上的重大转变,所谓生产责任制,就是按照劳动协作的客观要求,把各项生产具体落实到各个劳动组织或个人,使每个劳动组织或个人明确自己的生产职责和权力范围,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生产,并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负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保证生产的秩序地进行,目前,全乡实行的生产责任制,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专业承包——在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前提下,根据各人专长的能力大小等实际情况,分工协作,分农、林、牧、副、渔、工各业生产,各业承包的经营项目,又按方便生产和有利经营的原则,把生产活动分别包给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联系生产成果(产量或产值)计算报酬,包产以内统一分配,超产、减产则分别奖罚。
   包产到组——包产到组在生产队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前提下,狠抓生产活动,划分为若干田间管理作业组,然后将耕地、农具,种植面积、生产指标、肥料、种子分配到组,对组实行“五定一奖赔”,即定劳力、定面积、定产量、定成本、定工分和超奖减赔。由于固定了作业组,经营的好坏,按各作业组生产成果计酬,集体统一核算分配。
   包产到劳—在集体经济统一计划,统一用田、耕牛、农具统一调配劳力,统一核算分配的条件下,按劳或人劳比例分地定产,以产计分,超产部分实行奖励,减产部分实行赔偿,把社员的劳动成果和个人的物质利益直接联系起来,这是一种能够体现统一经营和个人负责相结合起来的生产责任制。
   包产到户——在生产队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前提下,把耕地按劳动力或人劳比例分配给农户使用,同农户签订合同,包产量,包工分,包费用,包产部分集体统一核算分配,超产部分全奖,减产部分全赔。
   包干到户——在坚持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集体把耕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给农户使用权,对大中模农具也作价给农户管理、使用,生产队提取一定产值。包干到户不是统一经营,也不实行统一分配,生产全过程基本上是分户经营。产品的分配形式是:在保证完成国家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和集体提留部分外,多余的产品全归社员自由支配。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保证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就是自己的”。到1982年秋,包干到户(即家庭联产承包制)便发展成为大岗镇多种联产承包制的主要形式,并且开始向农业各个领域和城镇工业、商业、服务业扩展。
   第二节农民负担的管理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按照《农业承包合同》规定,农民必须履行向国家缴纳税金(公粮等),交售粮食,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同时完成相应数量的村提留乡统筹等款项,并提供一定数量的集体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这些均属农民负担范畴。
  1990年后,有关部门为搞达标活动,出现各种形式的集资,农民社会负担开始增重。1990年12月22日,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江西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研究通过了《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上交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要以乡镇为单位计算、并控制在上年当地每人平均收入的5%以内,其中:村提留和乡镇统筹各占一半。并规定乡统筹使用范围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筑养护乡、村公路桥梁、广播线路维修五个方面。村提留使用范围为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个方面。
  大岗镇党委政府遵照国务院1991年12月1日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要求各乡镇切实做好:(1)村提留乡统筹不能超过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收入5%;(2)村提留乡统筹款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别用;(3)农村义务工每个劳动力规定5—10个,劳动积累工每个劳动力10—20个;(4)向农民集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为了加强农民负担管理,镇政府决定成立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与经管站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全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1995年10月,临川市秋溪、河东、河西、荣山等地出现部分农民在少数违法分子唆使下冲击乡政府,殴打乡干部,干群关系恶化的事件。原因主要是农民负担过重,乡、村干部工作简单粗暴而引起。农民形容说“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无底洞”。所谓“头税轻”是指农业税,只占三提留,五统筹和农业特产税,生猪税的七分之一。所谓“二税重”是指“三提五统”、农业特产税,生猪税是农业税的七倍。所谓“三税无底洞”,是指税费规定以外的社会负担,如教育集资,以资代劳和五花八门的“三乱”收费,罚款,远远超过头税二税。
  群体事件后,临川市委、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一是下发《坚决制止农民负担反弹几个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二是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审核,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纠正生猪税、农林特产税按人、按田平均摊派的做法;三是调减乡镇财政收入2000多万元,清退学生入学超标准收费144万元、生猪屠宰税1377万元,调减棉花收购任务3万担,核减定购粮任务520万元,共计减轻农民负担2100多万元。11月13日发文,对村级1993年度至1995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厉打击了贪污、挪用、浪费等违纪行为,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农村社会起了积极作用。
  1996年,临川市委、政府遵照国务院[96]13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精神,对全市农民负担管理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由市减负办把关,控制各乡镇农民负担费用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二是农民负担卡发放制度。并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的通知》;三是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由市减负办、审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的统筹、提留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不定期审计,严格执行中央减负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997年年初,临川市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管理,落实中央提出的“约法三章”,巩固减负成果,下发府字(97)1号文,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要求坚持实行“四个不准”,全面推广“六项制度”。四个不准是:不准恢复执行已取消的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不准擅自出台未经省批准的农民负担新项目;不准层层加码非法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严格按计划征收和使用;不准平调和挪用乡村提留统筹款,实行专款专用。六项制度是: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农民负担卡制度;义务工积累工两工结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一个漏斗向下管理制度。全市由于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农民负担有明显下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96)13号文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市委、政府下发市字(97)8号文,规定“三个稳定不变”“五个严禁”:一是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二是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三是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四是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五是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
  1999年,全国召开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副总理指出减轻农民负担关系到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问题,关系到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问题,临川市委、政府要求各级干部要认真领会和贯彻好温家宝副总理讲话精神,坚决执行中央减负政策,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本市农村社会稳定。
  2000年,国家实行早稻收购退出保护价,农民增收面临新的困难,年初,临川市委、政府两办下发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认真做好2000年农民负担预算工作。全乡农民负担再一次大大减轻。
   第三节农民负担情况
  大岗镇农民负担,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人均只有十几元,九十年代初期人均30元左右,本世纪初人均增加到200元左右。(含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
  党和政府为了减轻农民负担,2002年实行税费改革,即取消“三提留,五统筹”,取消农业特产税,生猪税和教育集资,将这些费用改为农业税,农业税率提高到7%,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按照前三年平均产量计征农业税。通过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减轻了28.40%。
  一、改革前农民负担情况:(2001年)全镇总人口26726人,农业税975241元,农业特产税20万元,镇“五统筹”1041924元,村“三提留”619037元,其他1266019元,税费合计4102221元,人均负担153元。
  二、改革后农民负担情况(2002年)计税面积35790亩,计税常产(每亩)1808斤,计税单价0.54元,税率7%,正税2447016元,附加20%计48940元,农业税合计2936417元,每亩负担82元,每人负担110元,人均减负63元,下降28.4%。
  2003年全面进行“费收税”。费改税,取消三提五统筹,取消教育集资和生猪税,按前三年粮食平均产量,每亩征收7%的农业税加上20%附加税,作为管理费返还给村委会。通过费收税,本乡农民减轻负担20%以上。
  三、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国粮食连年减产,农民收入增长不快的情况,制定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惠农政策,“多予”是指农民种田,国家给钱,国家采取直补的政策,早晚稻按复种面积计算,每亩补贴20元,种植优良品种,早稻,晚稻每亩分别再补10元,15元。“少取”是指从2004年开始,逐步降低农业税率,本乡当年减免农业税率三个百份点。减轻农民负担43%;“放活”是指提高稳定粮食收购价格,粮食国家保护价每斤70元以上,农户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给予一定的补贴。
  在这一方针政策指导下,江西省实行“希望在山、潜力在水、重点在农、后劲在畜、出路在工”的农村经济发展方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护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率,减少三个百分点,在2003年基础上,减少农业税124.8万元,人均减负47元。
   四、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二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集资收费,延续二千六百多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到此结束,同时,全面取消义务和劳动积累工。农民负担只有“一事一议”,人均15—20元。至此,农民负担又恢复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平。大岗镇农民从2004年开始得到国家的各项补贴如下:
  2004年,种粮补贴619879元,良种补贴534999元,合计1154878元,粮食面积35790亩,总人口28850人,亩均补贴32.25元,人均补贴40元。
  2005年种粮补贴660159元,良种补贴576708元,合计1236867元,亩均补贴34.56元,人均补贴42.80元。
  2006年种粮补贴800219元,良种补贴873956元,综合补贴623905元,合计1998080元,亩均补贴55.82元,人均补贴58.90元。
  2007年早稻三项直补(种粮、良种、综合)1273969元,亩均35.60元,人均44元(下半年还有晚稻补贴)。
  为使农民及时得到国家给予的各项惠农资金,大岗镇政府遵照上级精神,实行惠民资金“一卡通”一户农民一本存折,一个编号,一个身份证号,将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户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帐户上,农民取款自由。

知识出处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对大岗镇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重点地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大岗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书中材料典型,内容翔实,文笔流畅,不失为一本对全乡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好教材。它必将为造福湖南子孙后代,推进大岗镇现代化建设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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