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民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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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053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人民政府
分类号: D625.56
页数: 3
页码: 80—82
摘要: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政务是领导全镇(镇)人民进行经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管理民政、劳动人事等。关于本镇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的发展状况,本志中专设经济、教育和文化等分志记叙。
关键词: 大岗镇 人民政府

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政务是领导全镇(镇)人民进行经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管理民政、劳动人事等。关于本镇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的发展状况,本志中专设经济、教育和文化等分志记叙。
  优抚政府对因革命战争、因公牺牲的革命烈士家属、因病死亡的革命军人、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家属、革命残废军人等,实行优待抚恤政策。在优待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本镇群众优待对象的形式主要是代耕,采取“大包耕”、“小包耕”、“零星帮工”等三种方式。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形式改为补贴劳动工分,每户每年优待1500—2500工分。以后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实施,补贴劳动工分优待又改为“优待金”,即现金优待,方法是春季评定,夏季复查,秋、冬季分两次由镇统筹兑现。在抚恤方面,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凭残废证明,按等级规定发给抚恤金。在补助方面,1950年起对生活困难较大的烈属,每月给予谷物补助。1953年开始增发定期定量补助。近年来,优抚金标准大大提高,伤残金按等级因战每年1460—14560元,因公每年1250—14040元,因病最高13570元。“三属”农村分别为2760元、2940元、3120元。
  救济分灾害救济和社会救济两种。在灾害救济方面,境内在发生水旱灾害时,镇(公社)人民政府一方面组织灾区群众开展以生产自救的抗灾斗争,另一方面给予必要的救济。其中1978年的旱灾和1982年、1998年的水灾,政府对受害群众给予了必要的救济。在社会救济方面,贯彻“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救济对象包括老、弱、孤、寡、残和少数贫困户。对于没进入社会福利院的孤寡老人和残废人,采取分散供养方式,由集体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通称五保)。
   敬老院
  大岗敬老院兴建于1994年,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造价100万元,院长刘印根,现有工作人员5人,入院五保老人98人,每人每年生活费1800元。
  婚姻登记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湖南各地通过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等反复运用通俗易懂、现身说法的形式,对群众进行宣传。通过婚姻法的贯彻,男女双方按规定达到结婚年龄的,均能自觉地到镇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离婚、复婚的也同样办理。离、复婚手续。2002年起,婚姻登记统一由临川区民政局办理(设于区集中办事大厅内)
  2006年全镇优抚对象53人,其中烈属2户,伤残军人4人,复员军人38人,退伍军人9人,全年优抚金114060元。
  2006年全镇农村定期定量救济96人,精简退职救助10人,五保户190人。
  2006年开展农村特因户生活低保,低保269户、798人,每人每月20—60元,按季发放。每月低保金额19825元。
  2007年经调整增加、停发,实有低保户278户,每月享受金额19845元。大岗镇人民政府在编行政干部花名册(2007年9月止)
   大岗镇人民政府在编事业干部花名册大岗镇政府退休干部花名册(2007年9月止)

知识出处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对大岗镇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重点地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大岗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书中材料典型,内容翔实,文笔流畅,不失为一本对全乡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好教材。它必将为造福湖南子孙后代,推进大岗镇现代化建设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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