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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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上顿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0337
颗粒名称: 第六篇 教师
分类号: G451
页数: 8
页码: 320-327
摘要: 本篇主要介绍了江西省临川地区的教师队伍、教师待遇、教师管理等。
关键词: 教师 江西省

内容

第一章教师队伍
   民国初期,上顿渡教育事业发展缓慢,民国18年(1929)前后有所发展,至民国36年(1947)中、小学的班级数,学生数与教师人数最多。
  建国后,上顿渡教师队伍随着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不断发展而壮大。1987年,中小学教师开始评技术职称。1996年,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1998年的9月,抚州地区行署下发《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试行方案》,对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等作了规定。
  境内以前还有部分民办教师。1989年地区教育局规定民办教师是指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任用证、试用证的从社会聘用的教师。今后也不再吸收民办教师。1995年,江西省提出“争取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上级规定,对经清理登记在册的民办教师,根据下达的指标,进行选招、考试和转编。到1999年止,上顿渡历年来民办转为公办的教师人数多人,民办教师问题基本解决。
   第二章教师待遇
   第一节工资待遇
   清朝,私塾教师待遇一般以稻谷计,低者年仅二三十石(每石120斤),也有以银元计算的,一般100-150元,塾师吃饭,由学生轮供,节日学生还有送礼的。乡学“主讲修膳,每年捌拾两,按上下半年两次交送,聘金贰两,三节节仪壹两贰钱。”
  民国时期,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24元。民国24年推行保立小学,保学教员月薪分为三等,甲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8元,教员16元;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6元,教员14元,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4元,教员12元。上述各级教职员工资数额,抗日战争前一概以银元发给,有时也发法币,当时法币与银元等值。抗日战争后,物价飞涨,教职员工工资停发银,一律发纸币。民国28年,初中校长每月工资45元,教导主任40元,教员33元,中心小学校长32元,教导主任23元;初小教员22元,保学教员工资由地方公款公产支付,没有公款公产的地方由学生家长负担。
  民国31年,调整中小学教员工资,县立小学校长分1至7级,月薪120至60元,教员分1至7级,月薪110元至50元。民国35年,县、乡小学教员工工资标准是:校长月薪100元,教导(总务)主任95元,高年级教员90元,初年级教员80元。保国民学校教员工资以稻谷计算,每人每月一律3石(工资谷2石,折膳谷1石,学生供膳者不发折膳谷)。当时,由于物价波动,法币贬值,教员工资结构为:生活基数、薪俸加成、公粮三部分。县立小学教员每人每月公粮(米)5市斗,生活基数是3.5万元,薪俸加成180倍。乡中心学教师待遇为县立小学教师的80%,民国36年生活基数调至18万元,薪俸加成调为900倍,但物价涨势更猛,教师的工资调整远远落后于物价的飞涨。民国37年4月5日亩石早米价180万元,至同年6月22日,每石早米价已涨至620万,教师工资得不到及时调整,温饱难求。同年10月6日,县属中小学教职员90余人向县政府、国民党县总部、县参议会请愿,同年12月3日,中小学教员再次啼饥号寒请愿,仍无结果,遂酿成罢教。
  解放后,党和政府关心教师生活待遇。1949年9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西省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全镇中小学教师月工资为:初级小学80至110公斤,平均95公斤;高中完全小学140至175公斤,平均160公斤,初中190至225斤,平均210公斤,高中210至240公斤,平均229公斤,一般事务员140公斤,工友85公斤。
  同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改米为分,即“按照平均每月实得工资数目折分计算”。8斤米折合1元,1元折合2.5分,其计算公式为“工资米数(斤)×2.5分/8市斤米=所得工资分。每分之值,按各地5种实物(二机大米1市斤,龙头细布0.4市尺,青盐0.5市斤,麻油0.5市两,松柴3市斤)市价折合人民币发给。五种实物市价是以每月6、13、20、27四天价格的平均数为折合标准。发薪时间为每月15、30(或31)两天。
  1954年修正工资标准,并对部分工作成绩显著或工资较低的人员予以晋级,升级面平均为35-50%,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上顿渡全镇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基础上平均增长了31.5%,1959年又对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小调整,调整面中学为4%,小学为1-2%。
  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后,全镇教师工资获得了多次和较大幅度的调整。1977年与1979年的调整面各为40%,1978年的调整面为2%,1981年全镇各类学校教师全面提高一级工资,教龄15年以上者两级,中学教职员工平均月薪由53元增到60元(含粮差及副食品津贴,下同)。小学由49元增到55元。1985年工资改革,实行工龄工资与教龄津贴。工龄工资按每年0.5元计算,加至20元为止;教龄津贴标准为10-14年每月5元,15-19年每月7元,20年以上每10元,此外,每人每月还发给洗理费4元,书报费2元,年终还发奖金等。1987年10月起,全镇中小学教师每人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增加10%。
  从1979年起,对中小学实行班主任津贴。其标准是:中小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次以下发5元,36至50元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
   从2001年起,上顿渡全镇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由镇发改为区财政局直接发给。
  民办教师和工资,1958年前由学校杂费中支付,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月20元左右。1959年至1978年,由生产队记工分,县财政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费补助费3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工资增加到25元左右,中学民办教师工资略高。1979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民办教师由记工分改为工资,经费源大多数乡村向村民摊派,县拨给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5.5元,小学民办教师年收入不低于村干部,每月40元左右,1986年以后,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增至16.5,还按公立教师节约奖的一半发给奖金,月工资60元左右。从1988年起,全镇教师书报费增至6元,副食品补贴元,猪肉差价补贴6元。1989年10月,中小学教师工资历普遍加一级,对1957年以来未调整工资的教师增加两级。
  1987年,中小学教师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未达到新定的工资标准最低档的,提到最低档。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分别按其工资标准提高10%,并实行中学化学实验员保健津贴制。1988年,为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增加一级工资,增资面达23.1%。1989年,全体教师普调一级工资。同时为离退休教师增加一个级差的工资,以提高离退休金。1990年,97.6%的教师在1989年普调基础上再升一级工资。
  1996年,中小学教师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结构变成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占70%,津贴部分占30%。同时规定,凡两年连续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经考核合格的教职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7年,按统一规定中小学工资结构大变动,工龄工资、粮贴、交通补贴、资金、副食品补助、书报费、中餐费、肉补、洗理费、燃料费、电补等全部取消,变为固定的基础职务工资(占70%)加活动部分工资,加教师增加的10%工资,加教师龄分档增的工资,再加物价补贴40元。
  从1985年开始,县(市)所属中小学的工资发放由县(市)管理,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由乡镇管理,教师开始出现局部拖欠。1993年全地区进行财税制改革,实行乡镇财税分设制度,拖欠教师工资逐渐严重。2000年底,按行署决定,教师工资改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发放。工资待遇普遍提高,小学老师最低1000元,最高1700元。中学教师最低1200元,最高2000元以上。
   第二节福利待遇
  按国家规定女教师生育子女享受产假90天,晚育者再增加30天,且男方有护理假10天。教师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可增加15天。均为带薪休假。
  教师年老享受离退休待遇,到退休年龄退休且教龄满30天的老年教师,可享受原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享受工会福利。政府财政部门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拨给工会福利金,由工会掌握使用。工会再返回其中2%给学校基层工会,作平时书报、娱乐器材购置、教师亲属丧事补贴等开支。
   第三节政治待遇
  明清以前,尊孔崇儒。传孔孟之道的师长,向来为人们尊重。所谓“天地君亲师位”人们把老师列入尊奉之行列。私塾教师生活清苦,但仍为人们所尊重,村中婚、丧、喜庆为酒席请教师入席并就上座。镇学山长也是镇里名孚众望者,其社会地位在一般塾师之上。
  民国时期,教员的社会地位,中学与小学有别,同为中小学,省立与县立又有所不同。民国16年至26年,教员工资丰厚,为人民所羡慕。民国后期,货币贬值,物价飞涨,教员工薪所得难以维持温饱,经济地位一落千丈,从而影响至他们的社会地位,教书职业渐为人所轻视。尤其是保学教员,月薪常保长侵占,且时有失业之虞,地位最低,备受压抑。当时人们常说“家有三斗粮,不当孩子王”“头世造多了恶,该世教保学,不是住祠堂,就是住庙角。”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从各方面关心照顾教师,尊称教师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各项政法运动都有吸收各级教师参加,对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教师及时吸收其入党。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党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犯了严重的“左”倾错误。1957年寒假,上顿渡教师集中参加“整风、反右”,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不少小学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有的被开除公职,下放劳动,有多被当作“黑帮分子”“牛鬼蛇神”挨批受斗,1978年后改正错工时的“右派分子”,平反冤、假、错案,从1985年开始全国统一以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此后每逢教师节,都隆重庆祝,并广泛开展尊师活动。教师的政治地位空前提高。教师政治待遇相当于国家公务员。
   第三章教育管理
   第一节机构
  1985年8月,撤销各乡、镇辅导站,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乡、镇管教育领导担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教办”。“教办”设有专职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和小学语文、数学、思想品教育辅导员。1986年7月,中小学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体制,规定:乡分管,以县管为主。教育经费,县乡共管,以乡为主,国家下拨经费包到乡。
  1990年重建立教育辅导站,站长由教办主任兼任,站内除原设有语文、数学教学辅导员外,又增设了小学品德课、自然课教学辅导员。
   第二节经费
  教育经费来源有以下渠道:财政拨款县(市)所属学校的经费以县财政负担为主,国家财政每年给予适量补助。乡村办学经费,一般由乡村财政负担,国家适量给予补助。在财政体制改革以前,上顿渡镇统的财政拨款均属于国家财政,实行统包统支、按期拨款。1994年财政分税改革以后,国家财政拨款主要适量补助学校的办学经费。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义务款育经费(包括教师工资)由县政府统一管理。2000年,省政府明确规定,从当年起,连续三年省、地、县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按同口径每年搞高1个百分点。
  教育税费1986年,县(市)、乡人民政府按农业税正税附加5%开征教育费附加,其收入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同时,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应纳款附加10—15%。从年终检查的情况看,农业税附加、农村四税、城镇三税只收到预计可收数的四分之三左右。1987年,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征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额不再附征教育附加。没有税额的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服务经营收入计征。乡镇所属企业在税前利润10%中筹集补助社会性开支,其用于教育部分不低于30%的比例。1986年起,县以上城镇按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征教育费附加率1%(不含按省规定交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1989年,教育费附加率增至2%。
  1992年4月7日,省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统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报告》,规定:
  (1)依据《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提取的乡镇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比例可达60%。少数尚未实行统筹费的乡镇,可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1.5%以内筹集乡村两级办学经费。(2)依据省《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锐、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款附加5%用于教育,基层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征收。(3)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是农村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补充。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民师工资补助,弥补正常公用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
  1994年11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府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个百分点,保证公办教师工资和属政府支付的民办教师补助按时足额发放,按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并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1)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2)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3)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费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5)社会捐赠、教育集资、增长率基金和救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部分。国务院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纳税额的3%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同票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乡镇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
  1987年,教育事业费比1986年减少。民办教师转编的和大专毕业分配来校任教的个人经费难以落实,不少地方个人部分正常开支和奖金无法保证。教育经费渐趋紧张。
  1988年,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计划指标占经常性财政收入的26.21%,比例有所下降。
  1989年—1995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的加大,教师人数的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支出日趋增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教育经费日益紧张,公用部分的经费开支则主要由学校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来解决。
  2000年,随着人头经费(工资、福利、奖金等)不断增加和乡镇财政支出的巨大缺口,教师工资拖欠现象严重,为此抚州地委行署将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全部纳入县市集统一管理使用。
  1986年,《江西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侵占、挪用教育经费。同年,省政府规定,乡人民政府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办学经费的乔迁措、使用和管理。乡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的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款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教育部门每年向区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
  1993年,县(市)财政在拨付各乡镇级财政的往来款中,明确地列出其中教育经费的数额。教育经费的拨付,特别是教师工资的按月发放,各级监察部门要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1995年3月,省人民政府制定《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此后地区审计局对全区“三加一税”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审计。县市加强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力度,重点解决农村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乡征、县管、乡用”的问题。
  1998年8月以前,中小学预算外收入都是县(市)财政专户储存,从9月开始,乡镇及以下中小学预算外收入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12月,规定中小学一切收费均由本校财务部门负责,非本校人员一律不得向中小学生收费。中小学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杂费、学费、借读费、择校费、住宿费共5项,收取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由本校负责安排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地政府和资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学校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如数拨付中小学预算外资金。中小学的各种代收费和临时性收费不属于预算外收入,一律由本校财政部门负责保管和支付。收取后必须单独记帐,并严格按照多退少补,及时结算,收支公开的原则管理。中小学所收经费不属于政府调节基金的对象范围。已在中小学收取了政府调节基金的地方,全额返还学校。财政、物价、教育管理部门对中小学收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从严查处中小学乱收费现象和挤占、克扣、挪用中小学经费的错误做法。
  1999年,在所属中小学实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的管理办法。一证,即所有中小学都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一卡,即各级中小学要坚持“收费卡”即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都向社会公布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张贴《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办法的公告》,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严格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000年,推行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学校财务零户统管。即财务集中管理,账户统一设置,学校取消会计岗位,只设一名报帐名,学校一切收支均由区“教育专柜”统一办理。会计集中核算,档案统一管理。人员集中审核,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由银行全额代发。收费集中缴存教育专户,支出统一均衡拨付。,资金集中安排,政补统一调拨。这一改革,精减了中小学行政人员,规范了收费行为,也遏制了一些单位到中小学乱收费、乱罚款,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控,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得到缓解,教育经费运行渠道得以畅通。这种管理办法,一直沿用至2005年。
  中小学收费1986年,全区小学、补中继续按原标准收取杂费。1992年春季开学,中小学增加“实验费”项目,小学每生每学期5角,初中每生每学期1元。1993年9月,规定小学、初中属于义务教育,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只收取杂费,不收取学费,严格执行1992年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学费、杂费标准的通知》,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确实需要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或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并且开具收据。学校所收取的杂费、学费必须纳入预算外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不准设小钱柜。学费、杂费收入保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补贴、奖金等有关个人的开支。翌年,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规定,各校一律停收差龄费、插班费、建档费、调档费、绿化费、课桌椅财产押金、折旧费、课本周转金、转学费、军训费、建校集资费。
   临川各中小学历年学费收缴标准
  1996年开始,抚州地区教育、物价、财政三部门每年都对中小学收费标准下通知,以规范收费行为。2000年,临川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收取标准,小学:乡镇及农村26元,城镇(除临川市区、含工矿区,不含其他乡镇,以下同)31元,临川市区(含上顿渡镇,、不含其他乡镇,以下同)36元;初中:乡镇及农村36元,城镇47元,临川市区52元。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班)杂费按补中收取标准执行。(2)借读费每生每学期收取标准:凡户口不在本市、县(区)、乡镇的小学、初中学生,确需异地借读,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借读,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小学:乡镇农村70元,城镇90元,临川市区120元;初中,乡镇及农村80元,城镇100元,临川市区140元。(3)住宿费(每生每学期),一般学生宿舍:小学2l元,初中40元;公寓式管理的学生宿舍:小学3l元,初中80元。(4)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在必须由学校统一购买的课本、作业本及电教教材范围内,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收购。所有面向学生发行的教学用书(含各种辅导材料和电教教材等),都要限定在地区教委发布的用书目录之内。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代收费的范围。(5)其他收费(水电、搭膳、小学附设学前班、电教实验等收费),仍根据原出台的标准收取,不得调增,待新的管理办法下发后按新办法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l4]7号)精神,江西省从2005年秋季开学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2008年9月开始书本费也全给免了。

知识出处

上顿渡镇志

《上顿渡镇志》

出版者:中共临川区上顿渡镇委员会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用新的观点、新的材料进行编写,力求资料性、思想性、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并注意突出时代特点与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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