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上顿渡镇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30000139 |
颗粒名称: | 第四篇 社团司法 |
分类号: | C912.21;D926.1 |
页数: | 6 |
页码: | 121-126 |
摘要: |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序言”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党章》在关于阶级斗争的论述中还加了一句话:“在某种条件下(阶级斗争)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正因为还存在阶级斗争,所以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宪法》指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事实证明,我国社会出现的各种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就是阶级斗争的反映。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只能加强,才能保证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
关键词: | 上顿渡镇 司法行政 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