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生政策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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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上顿渡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005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生政策处罚规定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4
页码: 33-36
摘要: 1971年至1973年,提出“一个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口号,要求一对夫妇以生两个孩子为宜。1976年有关部门提出规定一对夫妇的子女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两个之间必须隔三年以上,从此上顿渡人口出生率方开始逐年下降。197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公社党委采取提高结扎对象在结扎期间的待遇,使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进展。这一年全镇40岁以下的妇女两个男孩以上全部手术结扎。
关键词: 上顿渡镇 计生政策 处罚规定

内容

1971年至1973年,提出“一个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口号,要求一对夫妇以生两个孩子为宜。
  1976年有关部门提出规定一对夫妇的子女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两个之间必须隔三年以上,从此上顿渡人口出生率方开始逐年下降。
  197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公社党委采取提高结扎对象在结扎期间的待遇,使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进展。这一年全镇40岁以下的妇女两个男孩以上全部手术结扎。
  1980年进一步控制人口增长,上顿渡镇开始配置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凡年纪不满40岁已有两个孩子的妇女,一般都做绝育手术,对违犯计划生育的实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采取降薪、停职,直到开除工作。对只生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的,发给《独生子女证》,在口粮、自留地、住房、入学、就医等方面优先照顾。
  1981年又规定,在农村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安排生育二胎:一是两代以上单传的;二是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三是男到独女无儿户的;四是夫妻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五是再婚夫妇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六是人均占有土地3亩以上的。七是婚后5年未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八是已生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者的。
   1990年9月1日以来各年度干职工违纪超生经济处理标准
  备注:主动讲清从宽,举报被查从严。
  1991年6月8日至1997年1月31日以前超生的党员按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5条“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超计划生育两胎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1997年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以前超生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2004年1月1日以后超生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进行处理”之规定进行处理。
  1990年9月1日至1995年8月31日超生的按199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属于干部、职工的、降低二至三级工资,五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增加住房面积,已担任领导职务的应给予降职或撤职,且五年之内不得恢复职级”“超生二个子女的,从重处罚”进行处理。
  1995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超生的按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规定“属于干部、职工的,10年内第月降低本人工资10%至20%”“5年内不得提职、招工、转干、评为先进”“并给予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进行处理。
  2002年9月1日至现在超生的按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规定“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处理。上顿渡镇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四术情况(三年数)
  1、绝育结扎1139人每年平均379人
  2、上环2757人每年平均917人
  3、人流477人每年平均159人
  4、引产209人每年平均70人

知识出处

上顿渡镇志

《上顿渡镇志》

出版者:中共临川区上顿渡镇委员会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用新的观点、新的材料进行编写,力求资料性、思想性、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并注意突出时代特点与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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