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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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876
颗粒名称: 第六篇 教师
分类号: G451
页数: 3
摘要: 教师队伍的发展变化。
关键词: 教师 老师 发展变化

内容

第一章 教师队伍
   民国初期,湖南教育事业发展缓慢,民国18年(1929)前后有所发展,至民国36年(1947)中、小学的班级数,学生数与教师人数最多。
   建国后,湖南教师队伍随着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不断发展而壮大。到2006年年底,中学教师61人,其中大学本科毕业34人,大学专科毕业的40人,小学教师257人,中学教师获得高级教师职称的9人,一级教师职称的37人。小学教师中获得中、高级教师职称的82人。
   第二章 教师待遇
   第一节 生活待遇
   清朝,私塾教师待遇一般以稻谷计,低者年仅二三十石(每石120斤),也有以银元计算的,一般100-150元,塾师吃饭,由学生轮供,节日学生还有送礼的。乡学“主讲修膳,每年捌拾两,按上下半年两次交送,聘金贰两,三节节仪壹两贰钱。”
   民国时期,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24元。民国24年推行保立小学,保学教员月薪分为三等,甲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8元,教员16元;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6元,教员14元,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4元,教员12元。上述各级教职员工资数额,抗日战争前一概以银元发给,有时也发法币,当时法币与银元等值。抗日战争后,物价飞涨,教职员工工资停发银,一律发纸币。民国28年,初中校长每月工资45元,教导主任40元,教员33元,中心小学校长32元,教导主任23元;初小教员22元,保学教员工资由地方公款公产支付,没有公款公产的地方由学生家长负担。
   民国31年,调整中小学教员工资,县立小学校长分1至7级,月薪120至60元,教员分1至7级,月薪110元至50元。民国35年,县、乡小学教员工工资标准是:校长月薪100元,教导(总务)主任95元,高年级教员90元,初年级教员80元。保国民学校教员工资以稻谷计算,每人每月一律3石(工资谷2石,折膳谷1石,学生供膳者不发折膳谷)。当时,由于物价波动,法币贬值,教员工资结构为:生活基数、薪俸加成、公粮三部分。县立小学教员每人每月公粮(米)5市斗,生活基数是3.5万元,薪俸加成180倍。乡中心学教师待遇为县立小学教师的80%%,民国36年生活基数调至18万元,薪俸加成调为900倍,但物价涨势更猛,教师的工资调整远远落后于物价的飞涨。民国37年4月5日亩石早米价180万元,至同年6月22日,每石早米价已涨至620万,教师工资得不到及时调整,温饱难求。同年10月6日,县属中小学教职员90余人向县政府、国民党县总部、县参议会请愿,同年12月3日,中小学教员再次啼饥号寒请愿,仍无结果,遂酿成罢教。
   解放后,党和政府关心教师生活待遇。1949年9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西省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全乡中小学教师月工资为:初级小学80至110公斤,平均95公斤;高中完全小学140至175公斤,平均160公斤,初中190至225斤,平均210公斤,高中210至240公斤,平均229公斤,一般事务员140公斤,工友85公斤。
   同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改米为分,即“按照平均每月实得工资数目折分计算”。8斤米折合1元,1元折合2.5分,其计算公式为“工资米数(斤)×2.5分/8市斤米=所得工资分。每分之值,按各地5种实物(二机大米1市斤,龙头细布0.4市尺,青盐0.5市斤,麻油0.5市两,松柴3市斤)市价折合人民币发给。五种实物市价是以每月6、13、20、27四天价格的平均数为折合标准。发薪时间为每月15、30(或31)两天。
   1954年修正工资标准,并对部分工作成绩显著或工资较低的人员予以晋级,升级面平均为35-50%,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湖南全乡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基础上平均增长了31.5%,1959年又对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小调整,调整面中学为4%,小学为1-2%。
   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后,全乡教师工资获得了多次和较大幅度的调整。1977年与1979年的调整面各为40%,1978年的调整面为2%,1981年全乡各类学校教师全面提高一级工资,教龄15年以上者两级,中学教职员工平均月薪由53元增到60元(含粮差及副食品津贴,下同)。小学由49元增到55元。1985年工资改革,实行工龄工资与教龄津贴。工龄工资按每年0.5元计算,加至20元为止;教龄津贴标准为10-14年每月5元,15-19年每月7元,20年以上每10元,此外,每人每月还发给洗理费4元,书报费2元,年终还发奖金等。1987年10月起,全乡中小学教师每人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增加10%。
   从1979年起,对中小学实行班主任津贴。其标准是:中小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次以下发5元,36至50元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
   从2001年起,湖南全乡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由镇发改为区财政局直接发给。
   民办教师和工资,1958年前由学校杂费中支付,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月20元左右。1959年至1978年,由生产队记工分,县财政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费补助费3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工资增加到25元左右,中学民办教师工资略高。1979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民办教师由记工分改为工资,经费源大多数乡村向村民摊派,县拨给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5.5元,小学民办教师年收入不低于村干部,每月40元左右,1986年以后,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增至16.5,还按公立教师节约奖的一半发给奖金,月工资60元左右。从1988年起,全乡教师书报费增至6元,副食品补贴元,猪肉差价补贴6元。1989年10月,中小学教师工资历普遍加一级,对1957年以来未调整工资的教师增加两级。
   第二节 政治待遇
   明清以前,尊孔崇儒。传孔孟之道的师长,向来为人们尊重。所谓“天地君亲师位”人们把老师列入尊奉之行列。私塾教师生活清苦,但仍为人们所尊重,村中婚、丧、喜庆为酒席请教师入席并就上座。乡学山长也是镇里名孚众望者,其社会地位在一般塾师之上。
   民国时期,教员的社会地位,中学与小学有别,同为中小学,省立与县立又有所不同。民国16年至26年,教员工资丰厚,为人民所羡慕。民国后期,货币贬值,物价飞涨,教员工薪所得难以维持温饱,经济地位一落千丈,从而影响至他们的社会地位,教书职业渐为人所轻视。尤其是保学教员,月薪常保长侵占,且时有失业之虞,地位最低,备受压抑。当时人们常说“家有三斗粮,不当孩子王”“头世造多了恶,该世教保学,不是住祠堂,就是住庙角。”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从各方面关心照顾教师,尊称教师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各项政法运动都有吸收各级教师参加,对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教师及时吸收其入党。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党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犯了严重的“左”倾错误。1957年寒假,湖南教师集中参加“整风、反右”,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不少小学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有的被开除公职,下放劳动,有多被当作“黑帮分子”“牛鬼蛇神”挨批受斗,1978年后改正错工时的“右派分子”,平反冤、假、错案,从1985年开始全国统一以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此后每逢教师节,都隆重庆祝,并广泛开展尊师活动。教师的政治地位空前提高。

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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