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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章 解放以前的财税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71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解放以前的财税情况
分类号:
F812.9
页数:
2
页码:
149-150
摘要:
据旧志载,宋朝湖南就征收田赋,按田地高、下、肥、瘦起科,因科计粮,赋分夏税,秋税两种,夏税纳银,秋税纳米。清初,工商税袭明旧制。同时增延契税,当税和牙税,牙税按商户大小收税,当税征自当铺,契税则以灵,当土地房产的“买契”“典契”为征税对象。民国时期,湖南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契税,营业税,屠宰税等正税及各正税附加额。其中正税为上缴赋税,正税附加额为地方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为多。
关键词:
财税
湖南乡
内容
据旧志载,宋朝湖南就征收田赋,按田地高、下、肥、瘦起科,因科计粮,赋分夏税,秋税两种,夏税纳银,秋税纳米。
明洪武二十年(1387),湖南地区重新丈量田地,造鱼鳞册,征收钱粮漕米。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3年),分官、民两种田地,山塘计征田赋。
明永乐年间(1424年)湖南已开征盐、茶、鱼、酒等产销税及竹木税、商税。
明隆庆元年(1567年)试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按田计税,以银交纳。
清初,工商税袭明旧制。同时增延契税,当税和牙税,牙税按商户大小收税,当税征自当铺,契税则以灵,当土地房产的“买契”“典契”为征税对象。
清雍正五年(1727年)将丁银摊入田粮,统以田亩征税。
清乾隆年间,按田、地、山塘分等级征收银米。
清道光时(1821—1850)设关,盐、矿、织4税,还有茶果、酒税、牙贴、契税等项目。咸丰三年开延厘金税,光绪二十九年增收统捐,后又改称统税。
民国时期,湖南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契税,营业税,屠宰税等正税及各正税附加额。其中正税为上缴赋税,正税附加额为地方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为多。
民国初期,湖南境内的工商税有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种。列为国家税的有: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捐、度税、契税、牙捐、当税、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税等14种,列为地方税的有:商税、牲畜税、粮米税、油捐、杂货捐、厂店捐、房捐、戏捐、车捐、茶馆捐、鱼捐、屠捐、夫行捐等14种。需要外运的商品如烟叶、白酒要贴花征收厘金税。
民国3年(1914年)农业税收征银元,地丁一亩征银元2.2元,附加税0.15元,米折一石征银元2.9元,附加税0.25元。
民国16年(1927年)地丁一亩改征银元3元,附加税0.3元,米折一石改征银元4元,附加税0.5元。
民国19年(1929)开征特产税,民国24年开证印花税,民国25年开征所得税,民国28年,将统税和烟酒税合并,开征货物税。
民国30年,因赋改征实物。正税,附加每元赋额各折征稻谷2斗,规定钱粮为“二限”缴交,漕米为“三限”缴交。每限定期1月,逾期加罚。同年增收地价税,赋额每元征谷1斗,并开征使用牌照税(车船税并入)和行为取缔税。
民国31年开征营业税和营业牌照税。
民国期间的以上各种税种,湖南地区都承包给个人,即所谓的“税收专管员”。这些人巧立名目,加捐加税,最后还弄出了什么“枪支捐,河工捐,婚嫁捐,花捐”等。经办人贪污中饱,层层盘剥,人民群众负担沉重,怨声载道,例如一个壮丁捐就要谷10担,银元10块不等,民不堪忧,经常发生抗税、抗粮事件。
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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