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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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59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
分类号: F32
页数: 6
页码: 89-94
摘要: 土地改革的胜利,把封建土地制度变成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使农村经济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这就是在湖南乡农村中,除了一部分已被大大削弱了的富农经济外,大量的是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成为农村经济结构中的基本形式。这种小农经济刚一建立,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种极性,也同当时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条件相适应,因此迅速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很多农民也想靠自己的辛勤劳动,从此来发家致富,但是这种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和落后的小农经济,又是很不稳定的。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农村经济

内容

土地改革的胜利,把封建土地制度变成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使农村经济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这就是在湖南乡农村中,除了一部分已被大大削弱了的富农经济外,大量的是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成为农村经济结构中的基本形式。这种小农经济刚一建立,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种极性,也同当时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条件相适应,因此迅速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很多农民也想靠自己的辛勤劳动,从此来发家致富,但是这种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和落后的小农经济,又是很不稳定的。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就难免要倾家荡产,所以当时有人把小农经济比做“三月桃花满树红,风吹雨打一场空”、或说“草上露珠地上霜,风吹日晒不久长”。很多贫下中农依然摆脱不了经济上的困难处境,加上耕地不足,生产工具仍然是延续着解放前的牛、犁、耙为主的生产方式,没有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多数农民生活也不富裕,所以尽管他们生产热情很高,也无法使农业生产有很大的发展。因此,在土改完成后,党中央决定趁热打铁,在农村建立农业的社会主义体系,通过说服教育和典型示范,根据自愿原则,引导他们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并且提出了一个由低到高级、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规划,使农村个体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这就是:第一步在农村广泛发展以个体经济为基础和根据互助互利原则自愿组织起来的农业劳动互助组,互相依据互助程度的不同,分为临时(或季节)互助组,常年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的基础上,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性,(简称初级社)。它的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社员私有,但作为股份给合作社统一支配和使用。社员的劳动由单个的劳动变为有组织的劳动,产品在扣除生产费和公共积累以后,一部分根据社员劳动情况,以劳动报酬的形式分给社员,一部分根据社员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进行分配。随着生产的发展,加上分配时又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因此使初级已形成劳动者部分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第三步由初级发展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
   第一节 大力发展互助合作运动 农业劳动互助,是以三、五户或者稍多一些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结合起来的一种分散经营,集体劳动的组织形式。解放前,湖南乡境内农民有一种传统的换工互助的习惯,这种传统的互助合作,是由自然灾害和紧张的农事季节促成的,他们每年一到农事繁忙季节,如春耕插秧,夏收夏种等,为了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在劳动人手不够时,就请亲友邻居互相帮助,叫做“打帮”或“换工”。这种互助一般有三种形式,即人工换人工、牛工换牛工、人工换牛工。它们虽属自发性质,也没固定的对象,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农民中有一种通过共同劳动来搞好生产,求得共同富裕的愿望。自从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后,这种互助合作的形式,就有了新的发展。它的第一步是在传统“换工”互助的基础上,在个体经济中建立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集体劳动组织——互助组。在这种互助组内,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仍归各成员户所私有,由私人支配,各成员户的收入,由自己土地上的产量和参加集体劳动的耕畜、农具和出工的报酬所决定,而不是由全组的共同收入来决定。所以按其生产关系的特点,它仍属于个体经济的性质。但是由于它实行了不同程度的集体劳动,所以能够发挥某些劳动协作的优越性。这种互助组有两种形式:一是临时性互助组(或称季节性互助组)。它在主要农事季节时,大家联合在一起干活,解决季节紧,人手少的矛盾。一般是5—7户组成,由组长轮流分工,并按等价交换原则,以工换工,或者付给报酬。二是常年性互助组。这种互助组农忙农闲都集中在一起干活,除设有简单的记分评工处,也有组织的生产计划和农事安排,由组长根据农事情况统一分工,年终时全面清工结帐(也有按季节或按月结帐的),在处理劳动与耕畜的报酬上,适当注意按劳取酬的精神,有的并有一定的公共积累。
   在互助合作运动中,首先带头组织互助的是广大的贫下中农,如一区嘉溪乡贫农肖炳禧在1951年春天,土改刚一结束就带头组织了肖炳禧互助组,全组32户,耕地278亩;以贫下中农为骨干的互助组陆续诞生标志着社会主义萌芽在湖南这块土地上产生起来了。由于这些带头组织起来的互助组,在生产上发挥了一定的优越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所以这些互助组很快地成为全县农民学习的榜样,有效地促进了全县互助合作运动的蓬勃开展。
   贫下中农组织起来以后,由于劳力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得到比较合理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个体经济生产的困难,并且开始推广了一些稻棉良种和先进生产技术,使农业生产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1953年虽然湖南乡遭受了一水一旱一虫的严重农害,但各地由于在抗灾中注意发挥了互助组的核心作用,解决了灌溉的困难,同时还及时组织群众用人工扑灭虫害,充分地发挥了组织起来的优越性。
   互助组的广大农民,通过共同努力,不仅尝到了组织起来的甜头,而且还初步培养了集体观念,有的互助组把这种集体的互助合作精神发挥到组外,帮助单干户和困难户进行抢收抢种、抗旱灭虫等生产活动,使受帮助的农民经常感激得热泪盈眶,连说:“互助组的人真好,毛主席的教导就是好!” 第二节 大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经过两年多的互助实践,广大农民都普遍看到了互助组比单干确实具有许多优点,但也认为互助组毕竟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经营还是分散的,无法进一步扩大生产,一是在分散经营的情况下,经常发生排工有争先恐后的矛盾,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又很强,“春争日,夏争时”、“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季”,稍一延误季节,就必须影响产量和收入,特别随着互助组的发展,较多的富裕中农进来以后,他们强调自己的田多或借助贫下中农需要他们的耕牛、农具搞生产,总想在互助时争先。由于争先的矛盾没有解决,所以有的地方出现“春组织,夏互助,秋跨台,冬不见”的现象;二是人、畜、农具换工的矛盾也很尖锐,互助组实行集体劳动,虽然有利于劳力、耕畜和农具统一调剂使用,但耕畜和农具大多发球属于富裕中农私人所有,他们常常借故在换工中,提高牛工,或者对农具的使用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只要他们稍不如意,组里就无法统一调剂安排生产;三是土地、劳力、资金都不能更好地适应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在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土地不能因地制宜种植,劳力有时不能统一安排,资金不能统一筹划。所有这些,都表现互助组的局限性,束缚了生产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广大农民群众在互助组的集体劳动中,逐渐产生了集体经营的要求,许多互助组自发地由季节转为常年,有些进行了合并,成立联组等形式,突破互助组的生产关系。
   为了及时引导互助组向高级——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1953年在地委的领导和帮助下,由地、县派出联合工作组,在一区嘉溪乡肖炳喜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初级社试点,建社工作从1953年2月25日起到3月19日结束,历时23天,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和细致的筹略,确定了生产、劳动、分配和经营管理等各项制度,建成了全专区第一个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肖炳禧初级社),全社共22户,其中雇农5户、贫农12户、中农15户,共计125人,经社员民主选举,肖炳禧当选为社主任。在宣布初级社成立的那一天,全体社员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敲锣打鼓,扛着红旗,象办大喜事一样,举行了热烈的庆贺大会,地、县委为了认真把全专区这个第一个初级社办好,除在社内确定了贫下中农的领导优势外,并先后由县委派出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许勤、钟兰熏、陈下隆、王焕文、付仁杰等同志分别驻社,协助工作。
   生产关系的改变,促进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肖炳禧初级社一成立,就显示了它前所未有的优越性。这年仅粮食生产,就比上年获得大幅度增产。从而这个初级社象磁石一样吸引着全县贫下中农,肖炳禧也曾多次到区里、县里介绍办社经验,同进到这个社来参观学习的人也络绎不绝。人们到处议论初级社,传颂初级社,要求建初级社的热情越来越高。
   初级社的特点是:土地入股,耕牛和大农具作价归公,统一使用,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即在初级社仍然保留土地的私有权,但要统一耕种,各种主要生产活动也要按统一的计划进行。对于耕牛、大农具等生产资料也仍是社员私有,但作为股份交社统一支配、统一使用。但也允许每户留有少量的土地作为自留地。对于耕牛和犁、耙、水车、风车等大中型农具,则采取作价入社,分期还款的办法处理,也有社除把大型农具作价入社外,对中型农具则采取折价租用,损坏照赔的办法,小型农具则都是采取自有自用自备自管,社员劳动入社后,则由单个的私人劳动变为共同进行的有组织的劳动,这就有效和解决了互助组时期所存在的分散经营和集体劳动的矛盾,社员收益分配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了统一经营的集体生产发展的水平。这就有利于增强劳动的集体观念和劳动生产的积极性,统一经营还能合理利用土地和劳力,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
   第三节 高级农业合作社普遍建立 由于初级社保持了土地私有制,社员入社的小块土地,有不少是“插花田”,初级社即不能把人股的土地进行有计划地调整,治理、改造,也不能利用入社土地兴建农田水利,扩大灌溉面积,防治水旱灾害,更不能使用农业机械,提高耕作水平,因此,初级规划的实施,虽然得到国家的支持,但是要兴建灌溉渠道和实行机器耕种,却无法通过初级社社员们互相交错的小块私有的土地,曾经促进生产发展的初级社,现在又成了进一步发展生产的障碍。同时土地私有实行“土地分红”,它与按劳分配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土地报酬拿得多的是富裕中农和中农,而初级社的增产和收入的增加,则取决于劳动,凭土地多就多拿报酬,这是私有权占有了别人的一部分劳动成果,这个问题长久不解决,也势必影响贫下中农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初级社的这些矛盾表明,要进一步发展生产,就要彻底废除土地私有制,把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转变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县委为了适应大办高级社这一形势的需要,又于1956年2月组织工作组,在嘉溪乡肖炳禧初级社的基础上,把茶溪、宋戴、张扬、嘉溪、前途、加村等6个初级合并转为一个高级社,入社农户为195户,516人,耕地为1402亩。高级社建成后,他们突破初级的社界,修筑道路,平整土地,把高级农业社的生产搞得轰轰烈烈。
   高级农业社,是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规模更大(一般都在100户以上,相当于现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的范围)和公有化程度更高的经济组织。其特点是:1、社员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公有;2、社员的其他重要生产资料,如耕牛、大农具等,作价入社转为公有;3、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的工具归社员私有;4、每户社员可以留用一定数量的公有土地作为自留地,自行经营;5、全社按照统一计划,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6、全社的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后,全部实行按劳分配。
   高级农业社废除了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实行了完全的按劳取酬,因而能够更好地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克服了初级社土地私有和统一经营的矛盾,有利调整土地,合理使用土地,改善过去初级社之间“田地插花,社员穿梭”的状况,而且更有利于公有财产的积累,同时对缺乏劳力,生活无靠的鳏、寡、孤、独者实行“五保”(保吃、穿、烧、葬、教),使他们(她)生养死葬都有依靠。由于以上原因,它不仅根本上改变了农村中私有制的生产关系,为农业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道路。
   第四节 农村人民公社化 1957年,为了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制度,党在农村中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宣传教育。在这一系列政治运动的推动下,村从1957年冬就掀起了一个空前规模的大办农田水利,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和大办农村工业的生产大跃进运动,广大群众在各个乡党总支的领导下,冒着历史上罕见的严寒,开展了大大超过高级社范围的农田水利建设之战,各个水利工地上的日日夜夜,都是一派热气腾腾,真是“白天一片人,晚上一片灯”。春节前夕,贫下中农还破旧立新,提出响亮的“作坝作到年二十九,吃过年饭又动手”的口号,不少贫下中农在这一年过了一个充满革命精神的春节,老农们都兴奋地议论着:“从来没有见过农业上打过这么大的仗,今天真是大开眼界啊!”广大贫农在大搞水利建设中看到,要迅速改变农村面貌,单靠一个高级社的力量是很不够的,必须几个社或几个乡联合起来才行,因而提出在土地规划、劳力调配、资金使用上,采取打破高级社界限的要求,并且出现将高级社进一步合并的情况。
   1958年8月29日党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号召全国农村积极地在高级社基础上建立人民公社。毛主席、党中央的指示传到农村,“办人民公社”这件事就成为广大农民议论的中心,1958年9月1日,全地区的第一个农村人民公社——湖南人民公社正式成立。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大”就是公社的规模运动远远超过了原来的高级社。“公”就是公有化程度比高级社更高了。特别是由于人民公社实行了政社合一,党派出了一批国家干部加强公社的领导工作,这就使公社既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又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公社统一组织下,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比以前更得到合理和有效的使用,有力地调动了一切因素,使1958年的秋收冬种工作,做到时度快、质量好,同进多种经营和社办工业也得到迅速的发展,初步地显示了人民公社的优越性,广大农民把人民公社比作是初升的太阳,愿它对社会主义道路放射出灿烂的光辉。
   后来公社的发展刮起了“共产风”,并出现严重的“一平二调”现象,“共产风”主要表现是:社“共”队的产,“一平”就是在分配上大搞平均主义,把供给制当作按需分配。同时在公社内搞穷富拉平,取消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二调”就是公社“无偿调用”基层生产单位的劳力、土地、物资和资金来发展社一级的经济,有的还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由,收调社员的家畜家禽,这样不仅削弱了现有经济,也影响了社员的分配。有的地方还搞了所谓的“军事化,生活集体化、吃饭食堂化、小孩托儿化”。要求社员家属都在食堂吃饭,集体住宿,有不少地方还办了吃饭不要钱的“共产主义食堂”,加上当时全国报纸天天连篇累牍地报导“小土群,放卫星”、“人有多大胆,土有多高产”和“大批条件论,掀起大跃进”等等在农业上也掀起了“大搞移蔸并丘放卫星”。强迫群众搞土地深翻,由于不讲科学,把生土翻上来了,打乱了熟土层,造成作物减产。总之,当时在所谓破除右倾保守思想的政治压力下,形成的“浮夸风”、“瞎指挥”、“高征购”等等都严重地打击了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结果使当年极为优势的气候条件所带来的农业大丰收,不仅没有得到真正的丰收,反而造成惊人的浪费。
   为了彻底纠正公社化中的错误,1961年初毛主席又亲自主持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这是农村人民公社的纲领性文件,《六十条》总结了1958年以来我国干群建办人民公社的经验,提出把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进一步下放到相当于原初级社规模的生产队。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就是说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应分别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而在三级集体所有制中,又要以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其具体要求是:1、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山林、水面、自留地、宅基地等,都归生产队员集体所有。2、生产队的耕牛、农机、物资、设备等生产资料,都属生产队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无故占用。3、生产队的劳力归生产队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抽调。4、生产队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生产队所有,由生产队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处理和分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拨。5、公社和大队两级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拥有的财产和生产资料,则分别为公社和全大队的社员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调拨。这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它既保留了原初级社和高级社的许多优点,又有初级、高级社所没有的,能够容纳不同生产力的三级所有制,适合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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