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湖南乡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11590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农村土地的租赁关系 |
分类号: | D65 |
页数: | 2 |
页码: | 86-87 |
摘要: | 租赁关系就是土地占有者和土地经营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旧社会的租赁关系是最落后的封建或半封建的租佃关系。地主和富农在他们霸占的大量土地中,除小部分自己经营雇工剥削外,约有80%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这种租佃关系,就是向农民榨取苛重的封建地租,它不仅攫取农民的剩余生产物,而且还要剥削必要的劳动一部分,侵犯了农民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必要劳动的产品。顾炎武《日知录》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耕作者十九,其亩甚窄,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之中,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七八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耕作,一亩之费可一昏,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食者。”用句简单的民谣就是:“禾镰挂上壁,家里无米吃”。 |
关键词: | 农村土地 租赁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