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湖南乡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11578 |
颗粒名称: | 第二章 公安司法 |
分类号: | D63 |
页数: | 5 |
页码: | 78-82 |
摘要: | 明、清时期,县公署设典史,管理社会治安,并设巡检司。民国时期,县设警察署,后改为公安局和警察局。民国35年,县警察局增设罗湖警察所(同年2月迁驻流坊)。警察所对湖南境内的抢劫案、赌场等例行公事地采取了一些措施。乡公所还专设户籍干事。民国36年每季清查一次户籍,并核实和补发身份证。1951年,成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小组,配合县公安局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1956年3月至1959年4月,在境内开展“肃反运动”。 |
关键词: | 公安 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