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湖南乡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11550 |
颗粒名称: | 救济 |
分类号: | D632.1 |
页数: | 1 |
页码: | 66 |
摘要: | 分灾害救济和社会救济两种。在灾害救济方面,境内在发生水旱灾害时,乡(公社)人民政府一方面组织灾区群众开展以生产自救的抗灾斗争,另一方面给予必要的救济。其中1978年的旱灾和1982年的水灾,政府对受害群众给予了必要的救济。在社会救济方面,贯彻“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救济对象包括老、弱、孤、寡、残和少数贫困户。对于没进入社会福利院的孤寡老人和残废人,采取分散供养方式,由集体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通称五保)。 |
关键词: | 灾害救济 社会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