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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经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唱凯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29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费
分类号:
G40
页数:
5
页码:
302-306
摘要: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义务款育经费(包括教师工资)由县政府统一管理。2000年,省政府明确规定,从当年起,连续三年省、地、县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按同口径每年搞高1个百分点。
关键词:
经费
经济管理
内容
教育经费来源 有以下渠道:财政拨款县(市)所属学校的经费以县财政负担为主,国家财政每年给予适量补助。乡村办学经费,一般由乡村财政负担,国家适量给予补助。在财政体制改革以前,唱凯镇统的财政拨款均属于国家财政,实行统包统支、按期拨款。1994年财政分税改革以后,国家财政拨款主要适量补助学校的办学经费。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义务款育经费(包括教师工资)由县政府统一管理。2000年,省政府明确规定,从当年起,连续三年省、地、县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按同口径每年搞高1个百分点。
教育税费 1986年,县(市)、乡人民政府按农业税正税附加5%开征教育费附加,其收入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同时,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应纳款附加10—15%。从年终检查的情况看,农业税附加、农村四税、城镇三税只收到预计可收数的四分之三左右。1987年,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征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额不再附征教育附加。没有税额的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服务经营收入计征。乡镇所属企业在税前利润10%中筹集补助社会性开支,其用于教育部分不低于30%的比例。1986年起,县以上城镇按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征教育费附加率1%(不含按省规定交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1989年,教育费附加率增至2%。
1992年4月7日,省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统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报告》,规定: (1)依据《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提取的乡镇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比例可达60%。少数尚未实行统筹费的乡镇,可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1.5%以内筹集乡村两级办学经费。(2)依据省《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锐、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款附加5%用于教育,基层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征收。(3)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是农村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补充。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事业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民师工资补助,弥补正常公用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
1994年11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府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个百分点,保证公办教师工资和属政府支付的民办教师补助按时足额发放,按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并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1)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2)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3)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费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5)社会捐赠、教育集资、增长率基金和救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部分。国务院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纳税额的3%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同票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乡镇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
1987年,教育事业费比1986年减少。民办教师转编的和大专毕业分配来校任教的个人经费难以落实,不少地方个人部分正常开支和奖金无法保证。教育经费渐趋紧张。
1988年,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计划指标占经常性财政收入的26.21%,比例有所下降。
1989年—1995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的加大,教师人数的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支出日趋增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教育经费日益紧张,公用部分的经费开支则主要由学校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来解决。
2000年,随着人头经费(工资、福利、奖金等)不断增加和乡镇财政支出的巨大缺口,教师工资拖欠现象严重,为此抚州地委行署将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全部纳入县市集统一管理使用。
1986年,《江西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侵占、挪用教育经费。同年,省政府规定,乡人民政府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办学经费的乔迁措、使用和管理。乡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的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款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教育部门每年向区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
1993年,县(市)财政在拨付各乡镇级财政的往来款中,明确地列出其中教育经费的数额。教育经费的拨付,特别是教师工资的按月发放,各级监察部门要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1995年3月,省人民政府制定《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此后地区审计局对全区“三加一税”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审计。县市加强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力度,重点解决农村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乡征、县管、乡用”的问题。
1998年8月以前,中小学预算外收入都是县(市)财政专户储存,从9月开始,乡镇及以下中小学预算外收入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12月,规定中小学一切收费均由本校财务部门负责,非本校人员一律不得向中小学生收费。中小学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杂费、学费、借读费、择校费、住宿费共5项,收取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由本校负责安排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地政府和资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学校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如数拨付中小学预算外资金。中小学的各种代收费和临时性收费不属于预算外收入,一律由本校财政部门负责保管和支付。收取后必须单独记帐,并严格按照多退少补,及时结算,收支公开的原则管理。中小学所收经费不属于政府调节基金的对象范围。已在中小学收取了政府调节基金的地方,全额返还学校。财政、物价、教育管理部门对中小学收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从严查处中小学乱收费现象和挤占、克扣、挪用中小学经费的错误做法。
1999年,在所属中小学实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的管理办法。一证,即所有中小学都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一卡,即各级中小学要坚持“收费卡”即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都向社会公布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张贴《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办法的公告》,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严格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000年,推行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学校财务零户统管。即财务集中管理,账户统一设置,学校取消会计岗位,只设一名报帐名,学校一切收支均由区“教育专柜”统一办理。会计集中核算,档案统一管理。人员集中审核,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由银行全额代发。收费集中缴存教育专户,支出统一均衡拨付。资金集中安排,政补统一调拨。这一改革,精减了中小学行政人员,规范了收费行为,也遏制了一些单位到中小学乱收费、乱罚款,资金使用得到有效监控,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得到缓解,教育经费运行渠道得以畅通。这种管理办法,一直沿用至2005年。
中小学收费 1986年,全区小学、补中继续按原标准收取杂费。1992年春季开学,中小学增加“实验费”项目,小学每生每学期5角,初中每生每学期1元。1993年9月,规定小学、初中属于义务教育,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只收取杂费,不收取学费,严格执行1992年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学费、杂费标准的通知》,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确实需要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或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并且开具收据。学校所收取的杂费、学费必须纳入预算外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不准设小钱柜。学费、杂费收入保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补贴、奖金等有关个人的开支。翌年,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规定,各校一律停收差龄费、插班费、建档费、调档费、绿化费、课桌椅财产押金、折旧费、课本周转金、转学费、军训费、建校集资费。
临川各中小学历年学费收缴标准 1996年开始,抚州地区教育、物价、财政三部门每年都对中小学收费标准下通知,以规范收费行为。2000年,临川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收取标准,小学:乡镇及农村26元,城镇(除临川市区、含工矿区,不含其他乡镇,以下同)31元,临川市区(含上顿渡镇,不含其他乡镇,以下同)36元;初中:乡镇及农村36元,城镇47元,临川市区52元。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班)杂费按补中收取标准执行。(2)借读费每生每学期收取标准:凡户口不在本市、县(区)、乡镇的小学、初中学生,确需异地借读,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借读,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小学:乡镇农村70元,城镇90元,临川市区120元;初中,乡镇及农村80元,城镇100元,临川市区140元。(3)住宿费(每生每学期),一般学生宿舍:小学20元,初中40元;公寓式管理的学生宿舍:小学30元,初中80元。(4)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在必须由学校统一购买的课本、作业本及电教教材范围内,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收购。所有面向学生发行的教学用书(含各种辅导材料和电教教材等),都要限定在地区教委发布的用书目录之内。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代收费的范围。(5)其他收费(水电、搭膳、小学附设学前班、电教实验等收费),仍根据原出台的标准收取,不得调增,待新的管理办法下发后按新办法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江西省从2005年秋季开学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2008年9月开始书本费也全给免了。
知识出处
《唱凯镇志》
本书为唱凯镇志,分别在地理志、政治志、经济志、文卫志、教育志、社会志、方言志、人物志、志余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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