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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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唱凯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28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教师待遇
分类号: G40
页数: 3
页码: 287-289
摘要: 1997年,按统一规定中小学工资结构大变动,工龄工资、粮贴、交通补贴、资金、副食品补助、书报费、中餐费、肉补、洗理费、燃料费、电补等全部取消,变为固定的基础职务工资(占70%)加活动部分工资,加教师增加的10%工资,加教师龄分档增的工资,再加物价补贴40元。
关键词: 教师待遇 唱凯镇

内容

第一节 工资待遇 清朝,私塾教师待遇一般以稻谷计,低者年仅二三十石(每石120斤),也有以银元计算的,一般100-150元,塾师吃饭,由学生轮供,节日学生还有送礼的。乡学“主讲修膳,每年贴拾两,按上下半年两次交送,聘金贰两,三节节仪壹两贰钱。” 民国时期,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24元。民国24年推行保立小学,保学教员月薪分为三等,甲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8元,教员16元;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6元,教员14元,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4元,教员12元。上述各级教职员工资数额,抗日战争前一概以银元发给,有时也发法币,当时法币与银元等值。抗日战争后,物价飞涨,教职员工工资停发银,一律发纸币。民国28年,初中校长每月工资45元,教导主任40元,教员33元,中心小学校长32元,教导主任23元;初小教员22元,保学教员工资由地方公款公产支付,没有公款公产的地方由学生家长负担。
   民国31年,调整中小学教员工资,县立小学校长分1至7级,月薪120至60元,教员分1至7级,月薪110元至50元。民国35年,县、乡小学教员工工资标准是:校长月薪100元,教导(总务)主任95元,高年级教员90元,初年级教员80元。保国民学校教员工资以稻谷计算,每人每月一律3石(工资谷2石,折膳谷1石,学生供膳者不发折膳谷)。当时,由于物价波动,法币贬值,教员工资结构为:生活基数、薪俸加成、公粮三部分。县立小学教员每人每月公粮(米)5市斗,生活基数是3.5万元,薪俸加成180倍。乡中心学教师待遇为县立小学教师的80%,民国36年生活基数调至18万元,薪俸加成调为900倍,但物价涨势更猛,教师的工资调整远远落后于物价的飞涨。民国37年4月5日亩石早米价180万元,至同年6月22日,每石早米价已涨至620万,教师工资得不到及时调整,温饱难求。同年10月6日,县属中小学教职员90余人向县政府、国民党县总部、县参议会请愿,同年12月3日,中小学教员再次啼饥号寒请愿,仍无结果,遂酿成罢教。
   解放后,党和政府关心教师生活待遇。1949年9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西省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全镇中小学教师月工资为:初级小学80至110公斤,平均95公斤;高中完全小学140至175公斤,平均160公斤,初中190至225斤,平均210公斤,高中210至240公斤,平均229公斤,一般事务员140公斤,工友85公斤。
   同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改米为分,即“按照平均每月实得工资数目折分计算”。8斤米折合1元,1元折合2.5分,其计算公式为“工资米数(斤)×2.5分/8市斤米=所得工资分。每分之值,按各地5种实物(二机大米1市斤,龙头细布0.4市尺,青盐0.5市斤,麻油0.5市两,松柴3市斤)市价折合人民币发给。五种实物市价是以每月6、13、20、27四天价格的平均数为折合标准。发薪时间为每月15、30(或31)两天。
   1954年修正工资标准,并对部分工作成绩显著或工资较低的人员予以晋级,升级面平均为35-50%,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唱凯全镇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基础上平均增长了31.5%,1959年又对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小调整,调整面中学为4%,小学为1-2%。
   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后,全镇教师工资获得了多次和较大幅度的调整。1977年与1979年的调整面各为40%,1978年的调整面为2%,1981年全镇各类学校教师全面提高一级工资,教龄15年以上者两级,中学教职员工平均月薪由53元增到60元(含粮差及副食品津贴,下同)。小学由49元增到55元。1985年工资改革,实行工龄工资与教龄津贴。工龄工资按每年0.5元计算,加至20元为止;教龄津贴标准为10-14年每月5元,15-19年每月7元,20年以上每10元,此外,每人每月还发给洗理费4元,书报费2元,年终还发奖金等。1987年10月起,全镇中小学教师每人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增加10%。
   从1979年起,对中小学实行班主任津贴。其标准是:中小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次以下发5元,36至50元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
   从2001年起,唱凯全镇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由镇发改为区财政局直接发给。
   民办教师和工资,1958年前由学校杂费中支付,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月20元左右。1959年至1978年,由生产队记工分,县财政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费补助费3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工资增加到25元左右,中学民办教师工资略高。1979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民办教师由记工分改为工资,经费源大多数乡村向村民摊派,县拨给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5.5元,小学民办教师年收入不低于村干部,每月40元左右,1986年以后,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增至16.5,还按公立教师节约奖的一半发给奖金,月工资60元左右。从1988年起,全镇教师书报费增至6元,副食品补贴元,猪肉差价补贴6元。1989年10月,中小学教师工资历普遍加一级,对1957年以来未调整工资的教师增加两级。
   1987年,中小学教师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未达到新定的工资标准最低档的,提到最低档。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分别按其工资标准提高10%,并实行中学化学实验员保健津贴制。1988年,为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增加一级工资,增资面达23.1%。1989年,全体教师普调一级工资。同时为离退休教师增加一个级差的工资,以提高离退休金。1990年,97.6%的教师在1989年普调基础上再升一级工资。
   1996年,中小学教师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结构变成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占70%,津贴部分占30%。同时规定,凡两年连续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经考核合格的教职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7年,按统一规定中小学工资结构大变动,工龄工资、粮贴、交通补贴、资金、副食品补助、书报费、中餐费、肉补、洗理费、燃料费、电补等全部取消,变为固定的基础职务工资(占70%)加活动部分工资,加教师增加的10%工资,加教师龄分档增的工资,再加物价补贴40元。
   从1985年开始,县(市)所属中小学的工资发放由县(市)管理,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由乡镇管理,教师开始出现局部拖欠。1993年全地区进行财税制改革,实行乡镇财税分设制度,拖欠教师工资逐渐严重。2000年底,按行署决定,教师工资改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发放。
   第二节 福利待遇 按国家规定女教师生育子女享受产假90天,晚育者再增加30天,且男方有护理假10天。教师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可增加15天。均为带薪休假。
   教师年老享受离退休待遇,到退休年龄退休且教龄满30天的老年教师,可享受原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享受工会福利。政府财政部门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拨给工会福利金,由工会掌握使用。工会再返回其中2%给学校基层工会,作平时书报、娱乐器材购置、教师亲属丧事补贴等开支。
   第三节 政治待遇 明清以前,尊孔崇儒。传孔孟之道的师长,向来为人们尊重。所谓“天地君亲师位”人们把老师列入尊奉之行列。私塾教师生活清苦,但仍为人们所尊重,村中婚、丧、喜庆为酒席请教师入席并就上座。镇学山长也是镇里名孚众望者,其社会地位在一般塾师之上。
   民国时期,教员的社会地位,中学与小学有别,同为中小学,省立与县立又有所不同。民国16年至26年,教员工资丰厚,为人民所羡慕。民国后期,货币贬值,物价飞涨,教员工薪所得难以维持温饱,经济地位一落千丈,从而影响至他们的社会地位,教书职业渐为人所轻视。尤其是保学教员,月薪常保长侵占,且时有失业之虞,地位最低,备受压抑。当时人们常说“家有三斗粮,不当孩子王”“头世造多了恶,该世教保学,不是住祠堂,就是住庙角。”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从各方面关心照顾教师,尊称教师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各项政法运动都有吸收各级教师参加,对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教师及时吸收其入党。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党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犯了严重的“左”倾错误。1957年寒假,唱凯教师集中参加“整风、反右”,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不少小学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有的被开除公职,下放劳动,有多被当作“黑帮分子”“牛鬼蛇神”挨批受斗,1978年后改正错工时的“右派分子”,平反冤、假、错案,从1985年开始全国统一以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此后每逢教师节,都隆重庆祝,并广泛开展尊师活动。教师的政治地位空前提高,与公务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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