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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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唱凯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248
颗粒名称: 第二篇 医疗卫生
分类号: R197.1
页数: 16
页码: 241-256
摘要: 解放前,历代统治者只顾残酷剥削广大劳动人民,根本不顾人民的死活,医疗卫生事业无人过问。霍乱、天花、伤寒、痢疾等传染病时有发生。唱凯镇境内竟无一家公、私人诊所和药店。
关键词: 医疗卫生 唱凯镇

内容

解放前,历代统治者只顾残酷剥削广大劳动人民,根本不顾人民的死活,医疗卫生事业无人过问。霍乱、天花、伤寒、痢疾等传染病时有发生。唱凯镇境内竟无一家公、私人诊所和药店。一般劳动人民只有“小病挨、大病抗、重病等着见阎王”,由于长期缺医少药,致使不少婴儿夭折,成人健康情况也很差。因此又流行一句话“穷人无病便是福”。清光绪28年(1920)霍乱(本地俗称“瘟人”)流行,百姓中染病者很少得救,有的全家死亡,有的为亲友办丧事而染病,甚至为死者超度的僧人,为病人看病的医生也相继染病而死。在1925年间,唱凯地区曾发生过急性脑膜炎(当时称发瘟),石溪黄顾桥村,不到百人小村,死亡竟达14人之多,1927年间,大发牛瘟,不少贫穷农民倾家荡产,在贫困落后的年代里,有病无钱很难及时就医得救。解放前由于医药卫生事故落后,本地婴儿死亡率高达40%以上,百姓平均寿命只有45岁左右。
   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广大劳动人民的身体健康,大力加强对卫生事业的领导,1958年成立公社卫生院,1959年毛泽东同志发出“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的号召,唱凯人民群众热烈响应,建立爱国运动委员会,积极发动群众大扫除,除四害,此后相继建立医药卫生组织机构,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农村卫生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传染病发病率逐年下降和消灭,地方病得到了有效的防治,人们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第一章 卫生组织和机构设置 民国时期,境内以个体郎中行医为主。唱凯街上只有四家个体经营行医卖药兼理的中药店和一些散居乡间的中医,草医、打师、中医人员,全街无医疗机构,除艾里青专职中医外,皆为个体自由职业。草药、针灸、拔火罐、捉痧是当时缺医少药治病的唯一手段,为农民群众在贫困落后的状况中,解决一部分疾病痛苦,但多不能解决疑难病症,无法预防控制病疫流行。
   1955年由余自强、张进生、艾里青等七、八人组成的唱凯中西医联合诊所,同年转为唱凯卫生所,由张进生同志负责,当时医疗器械非常简单,只有一副听诊器和几支肛口表,借街上约30平方米的民房做门诊部,只有三百到五百元的流通资金 1956年建成第一幢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门诊部和宿舍。
   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转为唱凯人民公社卫生所,先后由张进生,熊进贤、吴经络等同志负责,有人员8—9人,设有门诊、药房、注射等科室,有3—5千元流通资金,当时医疗技术较高的张进生,身患多种疾病,同样坚持为人民治病,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
   1961年下半年转为唱凯区卫生院,是罗针、云山、华溪的医疗中心,由刁九峰,王福才任院长,设有中医科、内科、化验、X光等科室,有十张病床、流通资金五到六万元。
   1966年,由粱瑶伶任院长,兴建住院部一幢、有病房八间、36张病床。
   1969年6月唱凯公社认真落实毛主席关于“把医疗工作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号召,开始以大队为单位建立合作医疗站(合作医疗站医生称“赤脚医生”),合作医疗站由大队直接管理,赤脚医生工资由大队从提留中开支。
   1971年改任周寿科为院长,兴建门诊部一幢二楼。
   1978年,各大队医疗站改为卫生所,资金主要来自集体筹措,县财政台在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和医疗设备方面拨款补助。唱凯卫生院训练了一批粗具医疗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赤脚医生,训练期满,并经考核发给合格证明。同年各大队普遍成立了合作医疗站,实行包医包药制度,医药费由大队按人口收,每人每年二元,后因医疗管理水平跟不上,制度不落实,不能适应农民用药需要,经济自负盈亏,不到二年时间便停办。
   1981年改为唱凯中心卫生院,是云山、罗针、华溪、罗湖这几个公社卫生院的中心。归县卫生局直接领导,属大集体性质,医院工作人员属大集体编制。人员有高级医师4人,中级医生14人、会计1人、出纳1人、护士5人、护理员3人、初级卫生人员3人,防疫医生3人,助产士1人,中药士1人,临时工2人、共计42人,设有中西门诊部,中西医药库,中西药房、注射室、外科室、X光室、化验室、妇产科室、中医外科、住院办公室、行政办公室、防保办公室、有40余号病床,并兴建职工宿舍三楼一幢,全院占地总面积为2,000平方米。同年,农村大队(行政村)一级医疗机构逐步改为全额收费,自负盈亏的医疗站。
   1982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各村医疗站自行解散。赤脚医生自购药物,仍在各村为群众看病。
   1997年11月,唱凯镇各村全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制订了《唱凯镇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实施办法》,《办法》共计七章三十三条。《办法》规定参加合作医疗保健的农民,每人每年交纳保健资金20元,乡政府村分委会各资助每人每年1元。农民治病大病、小病均给一定的补偿,即一次性医疗费在1000元以下的可补偿15%,1000—1500元可补偿20%,1500—2000元可补偿25%,最高补偿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2003年,全镇有村卫生点40多个,占全镇村委会总数的100%,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各村医生45人。
   2007年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每人参保收费标准15元/人;新生婴儿每人95元/人。五保、低保参保收费标准15元/人。参保农户90%约一万户,农合医疗农户每人交费15元。国家补贴每人80元,新农合负责人李莹莹(副镇长)。
   唱凯公社中心卫生院 在1955年由原唱凯中西医联合诊所的基础上建成立,同年转为唱凯卫生所,院址设在唱凯街以北边缘的湖东万村旁,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改为唱凯卫生院,1961年下半年又改为唱凯区卫生院,直到1981年,更改为唱凯公社中心卫生院,是罗针、云山、华溪、罗湖等几个公社的中心,1992年更名为临川县第二人民医院,1996年更名为临川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过二十几年的建设,院名几经更改,引进设施较为完善,院房充足,医务人员由原5人增至42人。
   全院医务人员设院长、高级医师、中级医士、初级卫生人员、检验士、药剂士、护理人员、护士会计、出纳以及勤杂职工、共有42名。
   引进设施有:50毫安X光机1台,200毫安X光机1台,万能手术机1台,卧式高压消毒锅1台,大手术包刀。化验设施有:电冰箱1台,分析天平1台,恒温箱1台,水浴厢1台,显微镜等大型化验器械。
   每年门诊病人约达四万人次,住院的约计四千人次,处理农村常见病和多发病,以及开展一般的上下肤部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和危重病人都在院处理,很少向上级部门转送病人。
   为增进人民的身体健康及良好的环境卫生,每年定期进行一、二次大型的,全面的爱国卫生运动,实行检查发证。
   医院行政机构 一、唱凯卫生院(所) 所长:张进生(1955年---1961年) 院长:王富才(1961年---1971年) 周寿科(1971年---1978年) 钟显模(1978年---1990年) 雷珊辉(1990年---1992年) 二、临川县第二人民医院 院长:雷珊辉(1992年---1993年) 周智敏(1993年---1994年) 汤小平(1994年---1996年) 三、临川市第三人民医院 院长:汤小平(1996年---1996年5月) 龚江茂(1999年始) 副院长:吴勇坚(1996年始) 四、临川第三人民医院: 董事长:黄夫高(在职) 院长:曾灿荣(在职) 副院长:徐永发(在职) 徐水根(调离) 临川第三人民医院 临川第三人民医院是一所具备二级甲等规模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座落在抚州市北郊唱凯镇,京福高速公路罗针出口处,昌抚公路贯通。
   该院是由深圳港鹏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投巨资,在原唱凯中心卫生院原址上,征地45亩新建扩建的一所集医疗、保健、教学、科研为一体全新、计算机管理的综合性医院。医院总占地面积3.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8万平米其中:医疗用房13580平方米,办公用房3330平方米,生活用房1240平方米,绿化面积1万平方米。医院现有职工19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27人,中级46人。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5%。
   医院七层住院部大楼电梯畅通,病房内均设卫生间、洗漱间、中心供氧、中心吸引和紧急呼叫系统。优质病房内安装了闭路电视、空调、电话、热水器和各种生活服务设施。医院内空气新鲜、花草满目、环境优雅、绿树成荫。
   医院病床编制256张,医院开设了二级医院所有必备科室:普外、胸外、泌尿外(外一科);脑外、骨科、椎间盘专科(外二科);内科、儿科、妇产科、五官科、急诊科、口腔科、肛肠科、肝病科及重病监护病房,辅助诊断科室:放射科(含磁共振、CT、CR-X线)、检验科、病理室、B彩超、心电图、脑电图、电子胃肠镜、TCD室等科室。
   医院配有二级医院必备的多种大中型设备:日立中罗旋CT、MRI、岛津数字胃肠X线机、潘泰克斯电子胃肠镜、奥林巴斯全自动生化仪、PCR分析诊断仪、瑞典金宝血液透析机、飞利浦三维彩超、C型臂机、美国GE—B超、椎间盘后路镜、腹腔镜、电子阴道镜、宫腔镜、高压氧舱、多参数监护仪、多功能成人和儿童呼吸机、脑电地形图、心电多参数分析仪、彩色经颅多谱勒诊断仪、心脏除颤——起搏器及外科、妇产科、五官科各种微创器械等一大批先进设备。还配备120千瓦进口沃尔沃发电机组。医院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全院的医疗、护理、教学、科研、财务等实行数字化管理。
   医院以先进的医疗设备、优雅的环境,吸引聘请了省、市、县一大批优秀的知名医疗专业精英和管理人才,管理医院、科室各个重要部门,为医院的进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医院各科室具备二级甲等医院的诊疗技术和急救应急能力,部分项目达到三级乙等医院技术水平。并能进行相应等级医院的各项手术如:肺叶切除、肝叶切除、胆囊、胆石症手术、腹腔镜胆囊、卵巢肿瘤摘除术;膀胱肿瘤、肾切除术、前列腺气化切吸术;食道癌、胃癌、结肠癌根治术;脊柱、椎间盘各类手术;断肢再植、膝关节置换术、全髋置换术;各类颅脑外伤、脑肿瘤切除术,子宫、宫颈、卵巢癌根治、阴道再造、改良式子宫切除术、新式剖宫产术;耳、鼻、喉、付鼻窦手术;青光眼、白内障、喉癌等手术。
   医院是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学生保险定点单位。
   临川第三人民医院正在赣抚平原这片希望的田野上,遵照“立院为民,开拓创新,诚信敬业,精益求精”的办院宗旨,崭新屹立一天天发展。
   院办电话:0794—8832071,急救电话0794—8833333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 临川区第三医院现任院长 曾灿荣 男 1942年7月出生 江西临川崇岗镇人,中共党员,1965年7月江西医学院医疗系五年本科科毕业,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四十余年,先后在上海、武汉、江西医学院一附医院等医院进修心内科、中西结合科三年。专业特长:心血管病、脑血管病、老年病、糖尿病、内科危、急、重症抢救及现代医院管理。先后任江西省南城县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副院长、院长,江西省抚州市第一医院(原抚州地区人民医院)副院长,现任江西省临川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内科主任医师。
   1992年以来,先后任江西省第五届省政协委员,中华医学会江西抚州分会秘书长,中国微量元素学会抚州分会副理事长,中国医科大学老年协会研究所客座研究员,赣南医学院客座教授,中国行为医学杂志编委,江西省卫生系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江西省抚州地区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评委。
   1993年以来先后评为全国优秀县医院院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江西省抚州地区全区优秀知识分子,江西省南城县拔尖人才。撰写《农村474例急性脑血管疾病临床分析》、《心性猝死27例临床分析》等36篇医学论文,分别在国家、华东六省一市及省医学杂志刊登和医学年会宣读,部分评分为全国优秀论文,并为《常见疾病诊疗质控标准》(13万字)、《让健康伴随着您》(10万字)的主编和编委之一。撰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医院改革》等4篇医院管理论文,分别在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医院管理交流大会宣读。
   临川第三医院2008年医务人员花名册 第二章 预防接种 本乡历代流行的疾病有10余种,最常见的有疟疾、痢疾、麻诊、肺结核、麻疯、霍乱、伤寒、天花、鼠疫等,多发生在旱灾、水灾、兵灾之后,危害甚大。
   1950年,县卫生院为唱凯培训1名接种员,推行牛痘苗普种,预防天花。此后,每年都搞牛痘预防接种,霍乱疫苗预防注射。
   1956年,开展“六病”(丝虫、疟痢、钩虫、头癣、性病、疥疮)普查普治。
   1967年春,爆发流行脑膜炎。唱凯立即成立“扑灭流脑防治指挥部”进行紧急防治,患者大多数得到康复。
   1969年合作医疗站,公社医院,承担了全部人民的预防接种任务,进行白喉、流脑、乙脑、疟疾、麻疹、牛痘等24种传染病的防治。儿童中开展了接种卡介苗预防小儿麻痹症活动。
   1970年至1972年,做好血防工作,在全社范围内进行血防检查,发现阳性患者送药上门免费治疗。
   1974年通过县卫生局专业队的深入调查,经血清学检查证实,唱凯公社是钩端螺体病流行地区。
   1980年开始对7岁以下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册,实行计划免疫、各种急性传染病基本得到控制。
   1981年3月第一个“全民文明礼貌月”,将爱国卫生运动纳入“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中,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要内容。
   此外,从1969年以来,为了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在5、6、7、8、9五个月份,派专人对食用井水进行消毒,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至今,危害人们健康的疟疾,麻诊、天花、伤寒鼠疫等传染病已绝迹。
   第三章 妇幼保健 解放前,境内妇幼保健工作落后,大多数沿用旧法接生,每年造成产妇难产或产妇死亡不少,婴儿死亡率也较高。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妇幼保健工作,积极推行新法接生和预防接种,努力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使全乡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1951年至1958年推行新法接生,杜绝了新生儿破伤风、产妇产褥热的发生。
   1957年开始抓新生育儿指导工作。1958年开始为部分婴幼儿接种卡介苗。
   1962年全社逐步推广妇女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制度,落实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三调三不调”措施(孕期调轻不调重,经期调干不调湿,哺乳期调近不调远)。
   1974年开始,对全公社婴幼儿童体格进行体检和疾病矫治,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形成了常规制度。
   1986年对境内妇女进行了宫癌、乳腺癌和其它妇女病的普查,发现有病症的妇女及时发放治疗药物,并广泛宣传防治办法。
   1987年对全镇孕产妇全面建卡登记,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做好产期保健工作。
   2007年为扎实推进生殖健康“三大工程”,全面组织开展育龄群众生殖道感染普查及治疗,提高广大育龄人群生殖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上级精神要求,镇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切实开展“关爱妇女生殖健康”合作项目服务方案》,内容是指导思想、项目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目标、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实施要求。
   第四章 药品 解放前,唱凯有药店七家,计谢万顺、罗友生、杨利仁、杨锦春、芦水保,周汉生、黄葫子等,共有资金不到一万元,从业人员仅8人,生意萧条,有的半开半关,有店无药或配药不齐,病人购药,很不方便。每年营业额总共不到五万元。
   解放后,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保护政策,在1956年期间,凡属私营药铺,纳入集体轨道,组织经营,财经核算,自负盈亏。
   1980年成立了一个片的中心药店,除唱凯外,还负责云山、罗针、罗湖、华溪等四个公社药店的经济核算,共有职工41人,由于药店事业的发展,于1982年建成一座规模较大的药店大楼,既有零售,又有批发。
   唱凯中心药店自1980年至1982年,年平均营业额为12万多元,较解放前翻一翻。收购药材,逐年不断扩大,品种亦随之增多,货源充沛、更好的掌握和发展药材输入计划,在我社寿亭岗农场建设了种药基地,裁培了枳壳800余株,还在石溪、唱凯等大队农场种植了菊花、元胡等常用的药材,满足了当地人畜配药,有余的还运输出口外调。
   第五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特色社会主义新鲜事物,是诸多民生工程之一。农合医疗组织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一种农民健康保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从2007年开始,唱凯镇18个村民委员会,80%农户参加了农合医疗。参合费用每人平均55元,其中农民个人负担15元,中央补贴20元,省补贴14元,市补贴3元,区补贴3元。同时,成立唱凯镇新型农村合用医疗管理所,与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唱凯镇二00八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情况汇总表 临发[2007]1号 中共临川区委临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工基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将《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临川区委 临川区人民政府 2007年1月13日 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村”)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串愿参加,个人、集体乡政府多方筹资,以夸哼年苹等等为主的互助合作,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一种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三条 新农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公开公正、平等享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辖区内参加新农合的农民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新农合全区进行统筹,实行区办区管体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经办机构 第六条 成立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农合管委会”),负责全区新农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飞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发改委、审计局、文体、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人事局、编委、人口计生委、残联、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及卫生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各乡(镇)政府相应成立由乡(镇)长任主任的新农合管委会,负责本乡(镇)的新农合组织实施工作。
   村委会成立由村委会主任、妇女主任、会计、村民代表等人组成的村级新农合工作管理小组,负责本村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协调、收缴资金和宣传公不等工作, 新农合管委会主要职责: 1、协助政府制定新农合规范性政策; 2、制定新农合的年度工作计划; 3、督促检查同级财政的补助丝费和区、机构的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4、对新农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5、制定并执行重大问题集中讨论制度、管委会主任例会制度,协调新农合实施中有关事宜; 6、定期向人大报告新农合试点工作。
   第七条 区成立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医中心”),为区卫生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11人。中心主任由卫生局分管领导兼任,工作人员分别由财务、审计、计算机、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医学人员从卫生系统选调,按照上级要求,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的规定,其工作经费(按全区农业人口数人均0.5元标准)和人员经费由财政局按上级要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安排一定的启动经 区农医中心主要职贡: 1、开展基线调查,拟订新农合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及办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2、执行新农合管委会的决议、决定,负责新农合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3、负责对农医所的业务指导; 4、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床服务合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5、负责参合农民2000元以下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情况的抽查和2000元以下(含2000元)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批; 6、定期向区新农合管委会、监委员会报告新农合运行情况; 7、对新农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8、负责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 9、负责新农合的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上报。
   第八条 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农医所”),与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所长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配备2—3名工作人员(医药、审核,会计),(5万人口以上的乡是医学专业,以上人员都要专职,工作经费(按辖区农业人口数人均1元标准)和人员工资列入乡级财政预算,并安排一定的开办经费。至少要有一间资料室和一间独立的办公用房,建立服务窗口,配备电脑(含宽带网)、电话、办公桌椅、橱柜等办公设施。
   乡(镇)农医所主要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 2、审核农民参合资格,发放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档案; 3、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4、协助农医中心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5、负责参合农民住院2000元以下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及2000元以上(含2000元)医疗费用的初审,并送农医中心复审。
   6、负责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的管理工作; 7、定期向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农合’运行情 8、负责新农合信息管理和上报; 9、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参合与筹资 第九条 凡临川区内农业人口(包括乡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农民职工、外出务工人员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不接纳非以户为单位参加者)。60岁以上与子女分家的农民,列入其有承受能力的农业户口子女家庭户内。
   第十条 农民参加新农合个人自缴资金为每人15元,中央、省、市,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元、14元、3元、3元,人均共计55元,其中12元作为家庭帐户,43元进。入大病统筹。无偿献血者参加新农合的缴费,按照省卫生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由乡、村申报,经民政部门审核并确认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在农村大病救助资金中解决,家庭困难残疾人(农民)参合经费可由区残联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农民参加新农合的自缴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统一收取。村委会具体经办,并将所征资金统一缴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按规定上划到区新农合基金专户。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应据实填写参合农民的基本情况,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及时填发《新型农 超过规定参加新农合截止日期,不再接纳要求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的农民(新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缴交参合资金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可参加新农合,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孟以接纳)。
   第十三条 农民参加新农合实行自愿原则。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集体经济出资补助农民参加新农合。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新农合基金实行区统筹、专户管理、专款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家庭账户基金、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规模按照省卫生厅相关文件执行。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及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不能用于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家庭账户基金用于门诊治疗,实行总量包干,参合农民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所在村卫生所或本乡(镇)定点卫生院就诊,未超过“家庭医疗帐户”S额的只收取挂号费,超过总额的,收取总额以外的医疗费。节余可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第十七条 统筹基金用于住院治疗、住院分娩和门诊大病(慢性病)治疗且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
   (一)住院治疗的补偿 1、设立补偿起付线。乡镇卫生院100元,区属医院300元,市级定点医院600元,区属以外医院(除市级医疗机构)800元。同一病种在连续时间内到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只扣除一次最高级别的起付线。
   农村“五保户”住院起付线自付部分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住院医药费用审批单在民政部门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报销50%。
   农村“五侏户”和农村特困户按有关规定可同时享受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2、设立分级补偿比。 乡级卫生院:可报医疗费用每次减去100元起付线后按60%进行补偿;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减去300元起付线后按45%进行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减去600元起付线后按35%进行补偿。区属以外医疗机构(除本市市级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减去800元起付线后,按25%进行补偿。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不予补偿。鉴于上顿渡镇、唱凯镇、文昌街办没有卫生院,其辖区内参合农民就诊分别由上顿镇城区区级医院、临川区第三人民医院、临川区第二人民医院承接,其补偿标准为:可报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减去100元起付钱后按60%进行补偿,可报医疗费用在400元以上(含400元)的减去300元起付钱后按45%进行补偿。
   3、设立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补偿额不得超过15000元。
   4、设立最低补偿线。参合农民可报费用达到相应级别的起付线后,给予最低补偿。乡(镇)卫生院、区属医院、区属以外医院分别为”元、40元和60元。
   (二)住院分娩的补偿 1、平产每例定额补助150元; 2、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治疗进行补偿,但最少不低于200元。
   (三)大病门诊(慢性病)的补偿 1、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甲亢等四种。
   2、申办手续。符合上述病种的参合农民,应在六个月以内持区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有效疾病证明书和检查单,到乡镇农医所申办慢性病管理手续,‘区农医中心确认后,加盖慢性病管理专用章,同时发放慢性病门诊病历。区农医中心对门诊大病的患者每年要进行一次再确定,对已治愈的患者取消补偿资格。
   3、就诊管理:在区内治疗的,必须使用慢性病门诊病历,治疗用药和检查要和所患疾病相对应,门诊一次处方用药不得超过4周。
   4、补偿标准:先交费用后补偿,按住院标准执行。患者应先使用完家庭账户余额,再按规定进行补偿o。每人每年 5、不得超过1000元,对住院并已获得住院补偿封顶的参合农民,本年度内不再享受门诊大病补偿。
   第十八条 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项目和服务的费用:1、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2、用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项目和服务的费月:属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付50%的费用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补偿程序坚持方便、快捷的原则 (一)门诊补偿程序。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医疗费用,超出家庭账户总额的部分,由参合农民自付。在本乡镇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患者先垫付,后凭发票和处方复写件到本乡镇农医所补偿。
   (二)住院(含分娩和慢性病)补偿程序1、参合农民在区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先交纳费用,终结治疗后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或处方复写(印)件等在医院的直报窗口办理补偿手续,手续齐全’的,即审即补。
   2、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或区属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统一到乡镇农医所办理补偿手续。可报费用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初审后交区农医中心复审后方可补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补偿时应带好以下资料,户口簿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医药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或处方复写(印)件,住院分娩的须带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慢性病的须带专用病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应共同建立健全《合同医疗基金管理办法》,不断完善财务、会计、统计、审核制度,规范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使用汇报和公示制度 区农医中心每季度和区新农合管理委会汇报一次新农合基金的支、使用情况,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公示。
   镇政府和各村委会,要设立固定、永久性的新农合公示栏,每月日前对本乡镇(村)每位参合农民获得住院补偿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章 医疗服务 对参与新农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分院及医疗点除外);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区属医院(分院及医疗点除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女学第二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
   第二十四条 区农医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医疗费用控制、处罚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农-医中心和乡镇农医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检查与审核,并有权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分门诊和住院,村卫生所只能开展门诊服务,乡镇卫生院和区属医院均可开展住院和门诊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区属以外治疗转诊及报告制度。参合农民就诊可自由选择相应的区属定点医疗机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因病情需要转到区属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坚持逐级转诊的原则,由区属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区农医中心批准并发放就诊告知书(急诊可先转诊,但应在7个工作日向乡镇农医所报告)。因探亲、访友、外出打工时患病住院者在入院后7日内应向户口所在乡镇农医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合农民治疗提供有效的收费票据和相关的病历资料。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服务、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要加强对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政策和健康知识的宣传,对每一位住院参合农民要发放一份住院告知书。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随意放宽入院标准。在使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和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时,必须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名。未经办理签名手续的上述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且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5%以内,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成立临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农合监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务一名,分别由区人大副主任、区监察局长兼任,成员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教文卫体医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人和农民代表3人组成。负贡对全区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丫刁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区新农合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对各乡镇新农合实施情况的考核;区农医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区、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十五条 区、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农合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对新农合工作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和基本用药目录,导致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3、不验证接诊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不严格执行住院管理规定,让病人挂名、挂床住院的; 4、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5、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滥用大检查、重复检查的;将基本用药替代自费药品、保健品的; 6、开具假病历、假处方、假发票、假证明、假检查的;不能提供住院完整真实住院病历的; 7、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农合经办机构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销医药费用的; (三)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等弄虚作假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需的医药费用不歹入本办法之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随社会经济增长和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完善,建立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接衔接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条 区农医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本-办法由区农医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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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唱凯镇志,分别在地理志、政治志、经济志、文卫志、教育志、社会志、方言志、人物志、志余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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