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小学组织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239
颗粒名称: 新中国成立后小学组织机构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3
摘要: 新中国成立初,小学设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员、学生及事务处代表组成。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初,小学设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员、学生及事务处代表组成。1952年,根据《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随之取消。校长下设教导主任,协助校长办理教导和行政事务,设事务主任或事务员,办理庶务会计工作。各校普遍建立行政会议制度,组成人员为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工会主席等。校行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重大问题由行政会议研究,校长最后决定。学生按年级编班,每班设班主任1人。班级建有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劳动委员、文体委员等五至七人组成。
   1961年,根据《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小学校长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全校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保证实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作好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教育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教育党员团结群众,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导、总务、工会、团队等各方人员组成。凡属学校计划、经费使用、教师安排、重大活动等,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比较大的学校,校长之下设教导处、总务处,教导处下设教研组,总务处下设会计、出纳、保管,开展学校各项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校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下设教育革命组、后勤组。1978年后,全日制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
  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同时,按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调整充实中小学领导班子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小学校长必须德才兼备,懂得教育规律,熟悉小学工作,具有相当文化程度,能任教,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最高不得超过55岁。规模较大的完全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成立了党支部的,设书记1名。一般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1名。农村小学,公社(乡)为单位成立教育支部,在中心小学设书记1名。千人以上的完全小学,设正副教导主任各1名,正副总务主任各1名;千人以下的小学,只设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1名。其行政管理系统如下:
   一、城镇小学行政管理体制:
   二、农村小学行政管理体制
   2000年,地区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层教育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机构和领导职位设置如下:
   (1)内设机构:13个班以上(含13个班)的学校设教导处(兼德育和科研工作)、总务处(兼工会工作)、少先队大队部;12个班以下(含12个班)的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其他中层机构职能分别由教导处和总务处承担)。
   (2)校级领导职数:除校长外,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学校设副校长2-3人,13-23个班的学校设副校长1-2人,7-12个班的学校设副校长1人,6个班以下(含6个班)的学校不设副校长。
   (3)中层干部职数: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学校设4-5人,13-23个班的学校设3-4人,7-12个班的学校设2-3人,6个班以下(含6个班)的学校设2人。
   同时规定村级小学只设校长,不设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