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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新中国成立后小学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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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235
颗粒名称:
新中国成立后小学管理体制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各县设文化教育科,主管全县文化教育工作。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各县设文化教育科,主管全县文化教育工作。各公立、私立小学均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设校务委员会,领导管理校内各项工作。1950年底,根据全
省第三次教育行政会议精神,乡、村小学开始实行“乡学乡办,村学村办”的管理体制。1952年,教育部颁发《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小学不论公办、私立,都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县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学区,建立辅导区管理机构,设专职辅导员1人,1954年改称辅导主任,一般由所在地完小校长兼任,管辖所属学区内小学行政事务和教育教学工作。1958年,农村民办小学大增,各县开始相继将公办的一般全日制小学改由公社直接管理,民办小学改由生产大队管理。,只有吸收和处分人员才需报县批准,县教育管理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小学管理权限下放后,不少地方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局面。1961年,小学教育的管理权重新收回县(市)政府直接管理。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全日制小学的设置和停办,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凡国家举办的全日制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距离县城过远的地方,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委托区人民委员会或人民公社管理。小学校长在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建立党支部的小学,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民办小学的设置和停办,均由公社审批,报县文教局备案。厂矿企业所办小学,其行政领导、人事调配、经费开支属办学单位,教育教学业务方面的领导归教育行政部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瘫痪。1968年,各县农村小学普遍下放到大队管理,教师由贫下中农挑选,报酬实行工分制。农村小学进驻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简称贫宣队),领导管理学校工作;城镇小学进驻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简称工宣队),领导管理学校工作。学校建立革命委员会,设革委会主任。1970年,各生产队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简称贫管会),管理队办小学。1973年,公社和大队均成立管理学校委员会,加强对公社和大队各级学校的管理。1974年,地区革委会政治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充实加强学校工宣队的通知》,决定从地、市有关工厂、企业单位选派优秀工人92人,充实加强抚州市学校工宣队组织。其中抚州市一小至十小以及工农兵小学共增派工宣队47人。1977年,根据《中共中央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工宣队问题的请示报告》,城镇小学工宣队撤出学校,但农村学校仍保留贫管会,贫管会以不脱产为原则。
1978年后,执行教育部修订颁发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件(试行草案)》,小学重归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城镇小学和农村较大规模的小学普遍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由校长召开行政会议或教师大会贯彻执行。
1985年,南城县开展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1986年,全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中小学实行县、乡、村分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即实验小学由县办县管;其余中心完小以上学校由乡(镇)主办,县乡(镇)共管;村完小及普通村小由村办乡管。为加强对乡镇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乡镇均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乡范围内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工作。在党政管理方面,县直小学的党支部直属于教育局党总支领导;农村中心小学党组织直属于乡党委或大队党支部领导;一般完小党组织直属于所在地大队党支部领导。县直小学和中心完小以上校长由县教育局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村完小校长由乡委任。人事管理方面,公办小学教师由县教育局管理;民办小学教师的管理由乡负责,其任用或辞退,须经县教育局批准。不管公办、民办教师,其在本乡范围内的调配使用由乡负责。在经费方面,国家拨给农村的教育事业费,由县包干到乡(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征教育费附加。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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