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小学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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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234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小学管理体制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
摘要: 民国时期: 各地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校令》,初等小学由城、镇、乡设立,高等小学校由县设立,都归县行政长官管辖。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民国时期: 各地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校令》,初等小学由城、镇、乡设立,高等小学校由县设立,都归县行政长官管辖。学校设校长,县立高等小学校校长的任免,由县行政长官决定;城、镇、乡立小学校由城镇总董、乡董掌管,其校长的任免,由城镇总董、乡董上报县行政长官决定。学校内部事务大都由校长决定。
   1924年,各县劝学所改为教育局,管理初等教育。1928年以后,各地执行《小学暂行条例》,小学由县或县以下的教育分区设立,私人或团体设立的私立小学均按规定组织校董会。1932年,《小学法》颁布,规定小学除由市县区设立外,可以由省设立,也可由乡镇设立。省立小学由省教育厅管辖,校长由省教育厅遴选。县内各类小学由县教育局管辖,其中县立、区立、乡镇立小学校长,由县教育局推选,呈请县政府任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附属小学校长由主管学校校长聘请,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私立小学校长由校董会聘任,呈请县教育局备案。学校校长“综理全校事务,除担任教学外,并指导教职员分掌校务及训教事项”。教员由校长聘任,报县政府检定并备案。私立小学设校董事会,选聘教员,筹集经费,并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1935年,各县废教育局,于县政府增设第三科,办理教育建设事务;设置督学,专负教育上督察指导之责。翌年,各地推行保学制度,县以下划分学区。第三科设科长1人,督学1人或2人,负责全县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各保甲区设教育区员兼教育委员1人,负责全区教育工作的推进;区以下每保联设学董1人,由保联主任兼任;各保设助理学董1人,由保长兼任,负责学龄儿童的调查,教育经费的筹措,入学儿童的征派等项事宜。县立小学直属县政府管辖,校长由县政府委任。各保设保学委员会,由5—7人组成,保长为主席委员,校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就本保热心教育具有声誉者选充,均由县政府委任。在各学区内,区中心小学为县立小学,负责本区所辖各级小学的辅导,并协助区署办理教育行政事务。各保联设有保联中心小学,负责本保联范围内各小学的辅导。私立小学设校董事会,负责学校管理和校长任免;具体校务和教师聘任则由校长负责。私立小学的设立需经县教育科或区署核准,并报县政府备案。
   1936年,小学改由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即省立小学归省教育厅管辖,县区乡镇所设各小学,由县教育行政机关管辖。各校组织概况、师生名册、学级编制等均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1937年,各县政府增设第四科,专掌建设,原第三科专管教育。
   1940年,各县实行新制,县政府设教育科,掌管教育文化事务;区署设民教指导员,督导民政及教育事务;乡镇公所设文化干事,办理教育文化事务。这一年,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国民教育实施纲领》,县立中心学校改办为所在乡镇中心学校,保立小学改办为保国民学校。保国民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均以专任为原则,两校均设儿童部和民教部,两校校长、教员均有协助乡镇公所、保办公处办理地方自治的责任。1947年,各县教育科改为教育局,国民学校校长改由县教育局委派。1948年,中央决定小学县办,各县的省立小学遂由县接办。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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