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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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232
颗粒名称: 管理体制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3
摘要: 清末: 各县官立小学堂均由知县设立。到了新中国成立后各县设文化教育科,主管全县文化教育工作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清末: 各县官立小学堂均由知县设立。小学堂设堂长,堂长由知县聘任或兼任。堂长主持校务,下有董事、司事、教员之属。初等或高等小学堂可以单独分别设立,也可合并设立,合并设立的称为两等小学堂。由于经费来源不同,由州县政府所办的为官立,乡镇村坊
  所办的为民立,个人出资的为私立。而所有各种小学堂都受地方长官监督指导,并转报省学务处备案。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各县劝学所成立,劝学所设总董和劝学员,小学堂遂改由劝学所管辖,同时仍受地方长官监督。
   民国时期: 各地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校令》,初等小学由城、镇、乡设立,高等小学校由县设立,都归县行政长官管辖。学校设校长,县立高等小学校校长的任免,由县行政长官决定;城、镇、乡立小学校由城镇总董、乡董掌管,其校长的任免,由城镇总董、乡董上报县行政长官决定。学校内部事务大都由校长决定。
   1924年,各县劝学所改为教育局,管理初等教育。1928年以后,各地执行《小学暂行条例》,小学由县或县以下的教育分区设立,私人或团体设立的私立小学均按规定组织校董会。1932年,《小学法》颁布,规定小学除由市县区设立外,可以由省设立,也可由乡镇设立。省立小学由省教育厅管辖,校长由省教育厅遴选。县内各类小学由县教育局管辖,其中县立、区立、乡镇立小学校长,由县教育局推选,呈请县政府任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附属小学校长由主管学校校长聘请,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私立小学校长由校董会聘任,呈请县教育局备案。学校校长“综理全校事务,除担任教学外,并指导教职员分掌校务及训教事项”。教员由校长聘任,报县政府检定并备案。私立小学设校董事会,选聘教员,筹集经费,并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1935年,各县废教育局,于县政府增设第三科,办理教育建设事务;设置督学,专负教育上督察指导之责。翌年,各地推行保学制度,县以下划分学区。第三科设科长1人,督学1人或2人,负责全县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各保甲区设教育区员兼教育委员1人,负责全区教育工作的推进;区以下每保联设学董1人,由保联主任兼任;各保设助理学董1人,由保长兼任,负责学龄儿童的调查,教育经费的筹措,入学儿童的征派等项事宜。县立小学直属县政府管辖,校长由县政府委任。各保设保学委员会,由5—7人组成,保长为主席委员,校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就本保热心教育具有声誉者选充,均由县政府委任。在各学区内,区中心小学为县立小学,负责本区所辖各级小学的辅导,并协助区署办理教育行政事务。各保联设有保联中心小学,负责本保联范围内各小学的辅导。私立小学设校董事会,负责学校管理和校长任免;具体校务和教师聘任则由校长负责。私立小学的设立需经县教育科或区署核准,并报县政府备案。
   1936年,小学改由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即省立小学归省教育厅管辖,县区乡镇所设各小学,由县教育行政机关管辖。各校组织概况、师生名册、学级编制等均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1937年,各县政府增设第四科,专掌建设,原第三科专管教育。
   1940年,各县实行新制,县政府设教育科,掌管教育文化事务;区署设民教指导员,督导民政及教育事务;乡镇公所设文化干事,办理教育文化事务。这一年,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国民教育实施纲领》,县立中心学校改办为所在乡镇中心学校,保立小学改办为保国民学校。保国民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均以专任为原则,两校均设儿童部和民教部,两校校长、教员均有协助乡镇公所、保办公处办理地方自治的责任。1947年,各县教育科改为教育局,国民学校校长改由县教育局委派。1948年,中央决定小学县办,各县的省立小学遂由县接办。
   新中国成立后:各县设文化教育科,主管全县文化教育工作。各公立、私立小学均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设校务委员会,领导管理校内各项工作。1950年底,根据全
  省第三次教育行政会议精神,乡、村小学开始实行“乡学乡办,村学村办”的管理体制。1952年,教育部颁发《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小学不论公办、私立,都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县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学区,建立辅导区管理机构,设专职辅导员1人,1954年改称辅导主任,一般由所在地完小校长兼任,管辖所属学区内小学行政事务和教育教学工作。1958年,农村民办小学大增,各县开始相继将公办的一般全日制小学改由公社直接管理,民办小学改由生产大队管理。,只有吸收和处分人员才需报县批准,县教育管理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小学管理权限下放后,不少地方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局面。1961年,小学教育的管理权重新收回县(市)政府直接管理。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全日制小学的设置和停办,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凡国家举办的全日制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距离县城过远的地方,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委托区人民委员会或人民公社管理。小学校长在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建立党支部的小学,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民办小学的设置和停办,均由公社审批,报县文教局备案。厂矿企业所办小学,其行政领导、人事调配、经费开支属办学单位,教育教学业务方面的领导归教育行政部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瘫痪。1968年,各县农村小学普遍下放到大队管理,教师由贫下中农挑选,报酬实行工分制。农村小学进驻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简称贫宣队),领导管理学校工作;城镇小学进驻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简称工宣队),领导管理学校工作。学校建立革命委员会,设革委会主任。1970年,各生产队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简称贫管会),管理队办小学。1973年,公社和大队均成立管理学校委员会,加强对公社和大队各级学校的管理。1974年,地区革委会政治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充实加强学校工宣队的通知》,决定从地、市有关工厂、企业单位选派优秀工人92人,充实加强抚州市学校工宣队组织。其中抚州市一小至十小以及工农兵小学共增派工宣队47人。1977年,根据《中共中央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工宣队问题的请示报告》,城镇小学工宣队撤出学校,但农村学校仍保留贫管会,贫管会以不脱产为原则。
   1978年后,执行教育部修订颁发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件(试行草案)》,小学重归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城镇小学和农村较大规模的小学普遍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由校长召开行政会议或教师大会贯彻执行。
   1985年,南城县开展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1986年,全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中小学实行县、乡、村分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即实验小学由县办县管;其余中心完小以上学校由乡(镇)主办,县乡(镇)共管;村完小及普通村小由村办乡管。为加强对乡镇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乡镇均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乡范围内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工作。在党政管理方面,县直小学的党支部直属于教育局党总支领导;农村中心小学党组织直属于乡党委或大队党支部领导;一般完小党组织直属于所在地大队党支部领导。县直小学和中心完小以上校长由县教育局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村完小校长由乡委任。人事管理方面,公办小学教师由县教育局管理;民办小学教师的管理由乡负责,其任用或辞退,须经县教育局批准。不管公办、民办教师,其在本乡范围内的调配使用由乡负责。在经费方面,国家拨给农村的教育事业费,由县包干到乡(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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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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