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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与管理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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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231
颗粒名称:
领导与管理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7
摘要:
介绍了清末,民国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小学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一、管理体制
清末: 各县官立小学堂均由知县设立。小学堂设堂长,堂长由知县聘任或兼任。堂长主持校务,下有董事、司事、教员之属。初等或高等小学堂可以单独分别设立,也可合并设立,合并设立的称为两等小学堂。由于经费来源不同,由州县政府所办的为官立,乡镇村坊
所办的为民立,个人出资的为私立。而所有各种小学堂都受地方长官监督指导,并转报省学务处备案。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各县劝学所成立,劝学所设总董和劝学员,小学堂遂改由劝学所管辖,同时仍受地方长官监督。
民国时期: 各地执行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校令》,初等小学由城、镇、乡设立,高等小学校由县设立,都归县行政长官管辖。学校设校长,县立高等小学校校长的任免,由县行政长官决定;城、镇、乡立小学校由城镇总董、乡董掌管,其校长的任免,由城镇总董、乡董上报县行政长官决定。学校内部事务大都由校长决定。
1924年,各县劝学所改为教育局,管理初等教育。1928年以后,各地执行《小学暂行条例》,小学由县或县以下的教育分区设立,私人或团体设立的私立小学均按规定组织校董会。1932年,《小学法》颁布,规定小学除由市县区设立外,可以由省设立,也可由乡镇设立。省立小学由省教育厅管辖,校长由省教育厅遴选。县内各类小学由县教育局管辖,其中县立、区立、乡镇立小学校长,由县教育局推选,呈请县政府任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附属小学校长由主管学校校长聘请,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私立小学校长由校董会聘任,呈请县教育局备案。学校校长“综理全校事务,除担任教学外,并指导教职员分掌校务及训教事项”。教员由校长聘任,报县政府检定并备案。私立小学设校董事会,选聘教员,筹集经费,并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1935年,各县废教育局,于县政府增设第三科,办理教育建设事务;设置督学,专负教育上督察指导之责。翌年,各地推行保学制度,县以下划分学区。第三科设科长1人,督学1人或2人,负责全县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各保甲区设教育区员兼教育委员1人,负责全区教育工作的推进;区以下每保联设学董1人,由保联主任兼任;各保设助理学董1人,由保长兼任,负责学龄儿童的调查,教育经费的筹措,入学儿童的征派等项事宜。县立小学直属县政府管辖,校长由县政府委任。各保设保学委员会,由5—7人组成,保长为主席委员,校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就本保热心教育具有声誉者选充,均由县政府委任。在各学区内,区中心小学为县立小学,负责本区所辖各级小学的辅导,并协助区署办理教育行政事务。各保联设有保联中心小学,负责本保联范围内各小学的辅导。私立小学设校董事会,负责学校管理和校长任免;具体校务和教师聘任则由校长负责。私立小学的设立需经县教育科或区署核准,并报县政府备案。
1936年,小学改由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即省立小学归省教育厅管辖,县区乡镇所设各小学,由县教育行政机关管辖。各校组织概况、师生名册、学级编制等均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1937年,各县政府增设第四科,专掌建设,原第三科专管教育。
1940年,各县实行新制,县政府设教育科,掌管教育文化事务;区署设民教指导员,督导民政及教育事务;乡镇公所设文化干事,办理教育文化事务。这一年,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国民教育实施纲领》,县立中心学校改办为所在乡镇中心学校,保立小学改办为保国民学校。保国民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均以专任为原则,两校均设儿童部和民教部,两校校长、教员均有协助乡镇公所、保办公处办理地方自治的责任。1947年,各县教育科改为教育局,国民学校校长改由县教育局委派。1948年,中央决定小学县办,各县的省立小学遂由县接办。
新中国成立后:各县设文化教育科,主管全县文化教育工作。各公立、私立小学均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设校务委员会,领导管理校内各项工作。1950年底,根据全
省第三次教育行政会议精神,乡、村小学开始实行“乡学乡办,村学村办”的管理体制。1952年,教育部颁发《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小学不论公办、私立,都由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县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学区,建立辅导区管理机构,设专职辅导员1人,1954年改称辅导主任,一般由所在地完小校长兼任,管辖所属学区内小学行政事务和教育教学工作。1958年,农村民办小学大增,各县开始相继将公办的一般全日制小学改由公社直接管理,民办小学改由生产大队管理。,只有吸收和处分人员才需报县批准,县教育管理部门只负责业务指导。小学管理权限下放后,不少地方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局面。1961年,小学教育的管理权重新收回县(市)政府直接管理。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全日制小学的设置和停办,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凡国家举办的全日制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距离县城过远的地方,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委托区人民委员会或人民公社管理。小学校长在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建立党支部的小学,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民办小学的设置和停办,均由公社审批,报县文教局备案。厂矿企业所办小学,其行政领导、人事调配、经费开支属办学单位,教育教学业务方面的领导归教育行政部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瘫痪。1968年,各县农村小学普遍下放到大队管理,教师由贫下中农挑选,报酬实行工分制。农村小学进驻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简称贫宣队),领导管理学校工作;城镇小学进驻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简称工宣队),领导管理学校工作。学校建立革命委员会,设革委会主任。1970年,各生产队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委员会(简称贫管会),管理队办小学。1973年,公社和大队均成立管理学校委员会,加强对公社和大队各级学校的管理。1974年,地区革委会政治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充实加强学校工宣队的通知》,决定从地、市有关工厂、企业单位选派优秀工人92人,充实加强抚州市学校工宣队组织。其中抚州市一小至十小以及工农兵小学共增派工宣队47人。1977年,根据《中共中央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工宣队问题的请示报告》,城镇小学工宣队撤出学校,但农村学校仍保留贫管会,贫管会以不脱产为原则。
1978年后,执行教育部修订颁发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件(试行草案)》,小学重归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城镇小学和农村较大规模的小学普遍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由校长召开行政会议或教师大会贯彻执行。
1985年,南城县开展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1986年,全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中小学实行县、乡、村分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即实验小学由县办县管;其余中心完小以上学校由乡(镇)主办,县乡(镇)共管;村完小及普通村小由村办乡管。为加强对乡镇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乡镇均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乡范围内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工作。在党政管理方面,县直小学的党支部直属于教育局党总支领导;农村中心小学党组织直属于乡党委或大队党支部领导;一般完小党组织直属于所在地大队党支部领导。县直小学和中心完小以上校长由县教育局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村完小校长由乡委任。人事管理方面,公办小学教师由县教育局管理;民办小学教师的管理由乡负责,其任用或辞退,须经县教育局批准。不管公办、民办教师,其在本乡范围内的调配使用由乡负责。在经费方面,国家拨给农村的教育事业费,由县包干到乡(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征教育费附加。
二、组织机构
清末: 各小学堂设堂长1人,主持校务。有的学校设副办,以协助堂长工作。设司事,掌管帐目、财产;设文案,管理文件、书籍。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学校工作由校长主持。设事务员,负责事务性工作;设学监,负责学生的训育管理。1933年,根据部颁《小学规程》,各小学由校长指定教员分掌校务及训教事项,并在每学级设级任教员1人,管理学生的思想言行;教员在五人以上的学校组织教育研究会,研究改进校务及教学、训育等事项。此后,一些规模较大的学校开始设立教务部、训育部、总务部,各设主任以主其事。1936年,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江西省各县设中心小学办法》,区中心小学设校长1人,下设总务主任、教导主任各1人,均由教员兼任。保联中心小学仅办初小的,设校长1人,兼总务主任之职,教导主任1人,由教员兼任;办有高小的,则校长不兼总务主任,另择教员兼总务主任之职。各人职责如下:
区中心小学校长:秉承县长,受第三科科长及县督学之指导,主持本校行政,视导本区各级小学,负责办理本区民众训练事宜,并承办区署委托之有关教育事务;
区中心小学总务主任:秉承校长,主持本校总务,并辅导本区各级小学关于总务方面之研究计划、实施调查、统计报告事项;
区中心小学教导主任:秉承校长,主持本校教导事宜,并辅导本区各级小学关于教导方面研究、计划实施、调查统计报告事项;
保联中心小学校长:受区中心小学校长指导,主持本校行政,领导全保联各小学,负责办理本保联民众训练事宜,并承办保联办公处委托之有关教育事务;
保联中心小学总务主任:秉承校长,受区中心小学总务主任之指导,主持本校总务,并领导全保联各小学关于总务方面之研究实施报告事项;
保联中心小学教导主任:秉承校长,受区中心小学教导主任之指导,主持本校教导事宜,并领导全保联各小学关于教导方面之研究实施报告事项。
1940年,各地推行国民教育制度,乡镇中心学校设校长1人,教导主任1人;保国民学校设校长1人,有六学级以上者设教导主任1人。另根据学校规模大小,或设总务主任1人,或设事务员,由教员兼任。乡镇中心学校和保国民学校均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心学校校长之下设总务处、教导处、研究辅导处;一般校务会议、教导会议、总务会议,均每月召开一次,辅导会每三月召开一次。保国民学校校长之下设儿童部和民教部。校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1944年,教育部颁布《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规则》,规定:中心国民学校校长的职责是:(1)、综理全校校务,并指导教职员分学校务及训教事宜;(2)、督率教职员协助乡镇公所训练民众,推进地方自治,举办社会服务事业;(3)、负责辅导各国民学校事宜;(4)、兼负协助办理地方自治之责任。教导主任的职责是:(1)、秉承校长主持全校教导事宜,并酌量担任教学;(2)、秉承校长协助乡镇公所训练民众,推行地方自治,举办社会服务事业;(3)、协助校长辅导各保国民学校之教导事宜。保国民学校校长的责任是:(1)、综理全校校务,并指导教职员分掌校务及训教事宜;(2)、督率教职员协助保办公处训练民众。教导主任的职责是:(1)、秉承校长主持全校教导事宜,并酌量担任教学;(2)、秉承校长协助保办公处训练民众,推行地方自治,举办社会服务事业。
下面是省立临川中心小学管理机构设置简图:
新中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初,小学设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导主任和教员、学生及事务处代表组成。1952年,根据《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随之取消。校长下设教导主任,协助校长办理教导和行政事务,设事务主任或事务员,办理庶务会计工作。各校普遍建立行政会议制度,组成人员为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工会主席等。校行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重大问题由行政会议研究,校长最后决定。学生按年级编班,每班设班主任1人。班级建有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劳动委员、文体委员等五至七人组成。
1961年,根据《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小学校长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全校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保证实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作好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教育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教育党员团结群众,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导、总务、工会、团队等各方人员组成。凡属学校计划、经费使用、教师安排、重大活动等,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比较大的学校,校长之下设教导处、总务处,教导处下设教研组,总务处下设会计、出纳、保管,开展学校各项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校成立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下设教育革命组、后勤组。1978年后,全日制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
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同时,按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调整充实中小学领导班子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小学校长必须德才兼备,懂得教育规律,熟悉小学工作,具有相当文化程度,能任教,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最高不得超过55岁。规模较大的完全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成立了党支部的,设书记1名。一般小学,设校长1名,副校长1名。农村小学,公社(乡)为单位成立教育支部,在中心小学设书记1名。千人以上的完全小学,设正副教导主任各1名,正副总务主任各1名;千人以下的小学,只设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1名。其行政管理系统如下:
一、城镇小学行政管理体制:
二、农村小学行政管理体制
2000年,地区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层教育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机构和领导职位设置如下:
(1)内设机构:13个班以上(含13个班)的学校设教导处(兼德育和科研工作)、总务处(兼工会工作)、少先队大队部;12个班以下(含12个班)的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其他中层机构职能分别由教导处和总务处承担)。
(2)校级领导职数:除校长外,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学校设副校长2-3人,13-23个班的学校设副校长1-2人,7-12个班的学校设副校长1人,6个班以下(含6个班)的学校不设副校长。
(3)中层干部职数:24个班以上(含24个班)的学校设4-5人,13-23个班的学校设3-4人,7-12个班的学校设2-3人,6个班以下(含6个班)的学校设2人。
同时规定村级小学只设校长,不设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三、管理职能
党支部: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方针的贯彻执行;做好群团组织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广大师生和支持配合行政工作的作用;抓好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员培养与发展工作。
校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负责制定与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小学思想品德教育的要求;负责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完成小学教学任务;负责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工作、后勤总务工作,关心师生生活,保护师生健康;抓好劳动教育,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抓好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副校长完成校长分配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教导主任:(1)、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2)、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3)、组织管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协助校长选配班主任,指导班主任工作,组织教师开展各种课外活动,《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4)、组织管理教学工作。安排教师课务,检查教学过程,指导改进教学,协助校长选配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组织开展教研活动,了解掌握教学情况,指导教师总结教学经验,组织教学经验交流。(5)、管理学生的体育卫生保健工作,抓好体育课、早操、课间操和眼保健操,抓好学生的卫生常识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掌握学生每周的活动总量,保证学生的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6)、领导教务工作,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排好课表、作息时间表和课外活动安排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招生工作、新生入学和编班工作,管理学校图书室、实验室、教职工业务档案等。
总务主任:在校长领导下,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务法规,贯彻上级和学校对总务工作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全学年总务工作计划;掌握学校财产及教学设备情况,负责学校财产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教育教学物质上的需要;管理师生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校园绿化美化工作,改善学校环境;搞好学校经费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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