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小学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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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230
颗粒名称: 新中国成立后小学学籍管理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3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部颁《小学暂行规程(草案)》执行。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部颁《小学暂行规程(草案)》执行。每学期开始,由班主任缴费注册,注册簿交由教导处管理存档,并于开学后一个月内造册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成绩考查办法,分为日常考查,即就平日笔记、提问、演板、练习随时记分;月考,一般每学期举行两次,由教导处规定日期,随堂举行;期考,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学生平时成绩由日常考查成绩和月考成绩组成,日常积分占60%,月考成绩占40%;学生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考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60%,期考成绩占40%。学生学年成绩由上下两个学期的学期成绩平均计算。不及格学科可以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升学或毕业:(1)高年级学生在国语、算术、政治常识三科中有任何两科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10个加重点者(各科加
  重点为:政治常识3、国语7、算术6、自然3、历史3、地理2、体育2、音乐2、美术2,总计30个加重点);(2)初年级学生在国语、算术、常识三科中有任何两科不及格者。
   1952年,小学各科成绩由百分制改行五分制,5分为优,4分为良,3分为及格,3分以下为不及格。操行评定分优、良、尚、可、劣五等。对小学生成绩的考查办法,一为平时考查,即由教师平时在课堂上口述或笔述的问题,学生进行口答或笔答,随时记分,每月至少两次,半个学期总结一次,每学期总结两次,一学年总结四次。二为学年考查,即由教师于学年终根据儿童平时成绩的发展情况,酌定分数,作为学年总成绩,不举行学年考试。三为毕业考查,即由教师于儿童毕业时,分科举行毕业考试,其成绩和最后一学年的成绩结合起来,作为毕业总成绩。不及格科目准予补考,补考后语文、算术仍有一科不及格者或其它科目有二科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1958年,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小学生学业、操行成绩考查的几点意见》,操行考查改用甲、乙、丙、丁四等表示,甲为优,乙为良,丙为及格,丁为不及格。1964年,按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西省全日制中小学生学业、操行成绩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小学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科目。考试科目有语文、算术两科,计入升留级标准。考查科目为语、算之外的其余科目;考查科目不举行考试,也不列入升留级指标。学业成绩检查分为平时考查、期中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评定和毕业评定五种。学业成绩的计分方法:考查科目只记及格、不及格;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1)各科学业成绩的评定,都应在平时考查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多次考查的情况,全面恰当地评定;(2)考试科目的学期成绩,根据学期考试,结合平时考查成绩予以评定,一般平时考查成绩占40%,学期考试成绩占60%;(3)学年成绩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评定,主要根据学生在年终了解的实际知识,并以第二学期的学期成绩为主,参考第一学期的成绩。评定学年成绩,一般第一学期成绩占40%,第二学期成绩占60%;(4)毕业成绩以毕业班各应考科目学年成绩为准。学生学年成绩不及格科目,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补考后有语文、算术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人数不得超过学生人数5%。毕业班个别不愿留级者可发给修业证书。同时,凡勤奋学习,学年成绩特别优良,经人本申请,学校考核,符合上一个年级水平者,可以跳级。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监考;升学考试由县(市)文教局统一命题,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文化大革命”期间,考试制度被视为学校对学生实行”管、卡、压”的手段而予以废除,学生成绩以政治思想表现为主要衡量标准,文化知识成绩由学生民主讨论决定,记分采用及格、不及格两种。无补考,无留级。1971年,开始采用开卷考试办法,操行成绩改由班主任写出评语,不分等第。
   1977年,小学恢复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门主科,其它仍为考查科目,考试形式为闭卷。1978年后,小学生学籍管理主要依据部颁《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执行。学生学籍管理簿册,主要有学生总名册、学生学籍卡片、学生手册、毕业生名册等。学生入学即建立学籍卡,一人一份。
   1985年,各县(市)陆续实行小学毕业会考制度,由县(市)教育局命题,派员监考,考卷密封,统一阅卷登分。
   1986年后,小学生学籍卡由各县(市)教育局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学籍卡主要记载学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情况、思想品德表现、身体状况等。学生手册主要记载学生学业成绩、操行评语等情况,代替过去每学期末发的成绩通知单,起到与学生家长联系的作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升留级制度,亦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平时考查:教师根据本学科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作业、作文、实验、课堂提问、单元测验等考查学生,并评定成绩。此成绩一般占学期成绩的10%。期中考试:每学期中,对语文、数学两科由学校或任课教师命题,统一安排时间举行考试。此成绩一般占语、数学期成绩的40%。
   期末考试:各科在期末集中一两周进行复习,并统一安排考试,由学校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命题。此成绩一般占语、数学期成绩的50%。
   毕业考试: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末举行毕业考试,学期考试不再举行。考试内容以最后一学年知识为主,一般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命题。
   学业成绩评定:学期成绩根据学生每一学期的平时考查、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三次成绩所占的比例,予以评定,记入《学生成绩册》中;学年成绩根据学生上下学期的成绩评定,一般上学期成绩占40%,下学期成绩占60%,但也根据学生成绩提高的快慢情况,酌情处置,记入《学生成绩册》中;毕业成绩根据学生各个学年成绩及毕业考试成绩评定,一般以最后一个学年度成绩为主。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一至二个主科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1986年后,小学毕业证书改由各县(市)教育局统一签发。
   升级、跳级和留级:成绩标准实行百分制,及格标准为60分。各科学年成绩及格者升级;各科学年成绩特别优良,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后符合上一个年级水平者,经批准,可以跳级;学年成绩如有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经补考后,仍有二门主科或一门主科及三门其它学科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主科和两门其它学科不及格者,可准升级,但其不及格学科待到毕业时,再补考一次,或与毕业成绩合并计算。凡因事因病缺考者准予补考(不含升学考试)。每学年留级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
   学生操行: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在校各方面表现,并征求科任教师和少先队组织的意见,写成评语,不分等第。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严重违纪违规而又屡教不改者,给予适当处分;经过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撤销。
   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学生转学,由原校开具证明,接受学校审查合格,即可吸收。1986年后,凡转学须经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患病可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退学学生可凭修业证明参加原校或其他学校招收插班生时的考试,成绩合格,录取入学。学生严重违犯校规,屡教不改且又不宜留校者,经学校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开除学籍。学生被开除一年,确有改过表现,经当地基层政府机关或有关部门证明,由原校或其他学校审查合格,可重新入校学习。
   升学考试:小学毕业升入初中,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并组织监考和改卷。1996年,全区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地区教育局决定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小学毕业生一律按学籍管理规定,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1997年,地区教委颁发《关于在全区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全区小学逐步取消了百分制成绩报告单,开始推行等级加评语的素质报告单。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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