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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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222
颗粒名称: 学生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5
摘要: 介绍清末,民国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后学生状况和学籍管理情况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一)学生状况
   清末:初等小学堂招收年满6—10周岁的儿童入学,高等小学堂招收初等小学堂毕业生,同时也接受15岁以下经考查有一定程度者;女子小学堂另设,入学年龄初等以7—10岁为合格,高等以11—14岁为合格。但各校均有不少超龄学生在读。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各地设国民学校,为初级小学,实施义务教育,规定儿童6—14周岁为学龄;高等小学校入学儿童以曾经在国民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在国民学校内,男女可以同校,但男女同级受课只限于第一、第二两年级。从清末到民初,各级小学学生年龄相差都比较悬殊,大龄学生不少,高年级学生当中甚至有已婚青年。且男女生数量相差悬殊,女生在小学校中不过占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四五。
   1922年,各地执行部颁《学校系统改革案》,废止国民学校与高等小学校的名称,统称为小学校。对女生就读不再有性别歧视。小学前四年仍为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不限定6岁,由各县依地方情形自定。农村儿童,以八九岁入学者居多。
   1933年,各地执行部颁《小学规程》,小学分三种形式办学,一为完全小学,分初、高两级,这类小学以6周岁为入学年龄,但亦可延缓至9周岁;一为简易小学,所教仍为学龄儿童,唯课程比较简单;一为短期小学,是为救济年长失学儿童而设,招收年满10周岁至16周岁的失学儿童。学校中女生渐多,下面是1934年各县初等学校男女生情况。
   2-60 1934年抚州地区各县初等小学男女生情况
   单位:人
   (续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各县女生在学生总数中占24%,其中南丰县女生所占比例最高,达45%,乐安县女生所占比例最低,仅为3%。1935年,各地推行保学制度,要求凡6足岁至10足岁未受教育之儿童均应强迫入学,学生剧增。在男女生性别比例上,据1937年统计,南丰县小学女生占小学生总数的40%,金溪、黎川两县为35%,南城县为30%,唯有乐安县最低,不及10%。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小学教育略有发展,但不久,内战爆发,教育经费拮据,不少学校停办,大批学生失学。以南城县为例,1949年统计,全县在校小学生只有4137人,比1936年减少43%左右,全县儿童入学率为18%。
   新中国成立后:小学生入学年龄,以7周岁为起点。1951年开始,各校执行优待工农子女入学政策,放宽工农子女入学年限,学生中出现一批低龄生和超龄生,一年级新生中年龄小者五六岁,年龄大者十四五岁。同时,学生中女生比例逐年增长,其中城镇女童入学率较高,农村女童入学率不及男童。1958年“大跃进”,民办小学发展迅速,农村女童入学率也有较大提高,其中宜黄、广昌两县部分农村小学女童入学率一度超过40%。1961年,各地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学校进行整顿,一批15周岁以上的大龄学生被动员退学回家生产,超龄生比例下降。1962年以后,农村实行工分带粮制,部分学生为挣工分口粮而回家劳动,各地持续出现流生现象。据1963年统计,全区小学流生3万余人,占小学生总数的17.8%。
   “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小学不出生产队”的办学方针,村村办起小学,女童入学率略有上升,据1972年统计,全区女童占小学生总数的36%,其中城镇小学女生占45%,农村小学女生占35%。1978年,各地根据省革委会教育组通知要求,小学改为6岁或6岁半入学,但农村多数仍以7周岁为入学年龄。1980年开始,各地加大普及小学教育工作的力度,适龄儿童入学率逐年上升,1982年,全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5%。但小学超龄生仍有一定比例。
   1983年,全区11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占学生总数的81%,超龄儿童比例较大,尤其五年级,超龄生占64.91%,其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儿童入学年龄较大,八九岁入学是常事;二是各年级留级面较宽,1983年,全区一年级留级率为22.83%,二年级留级率为9.96%,三年级留级率为6.49%,四年级留级率为5.64%,五年级留级率为2.85%。而农村小学留级率远远高于以上平均数。同年,全区小学女生共计266501人,占小学生总数的42%,其中城镇小学女生占47%,农村小学女生占41%。
   下面是1983年全区小学生年龄状况。
   2-61 1983年全区小学生年龄状况
   单位:人
   1990年以后,全区大力巩固和发展普及小学教育的成果,到2000年,全区11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在小学生中占92%;12周岁以上超龄儿童占3.59%,其中超龄女生占1.58%,超龄男生占2.01%。在五年级学生中,超龄学生占2.82%,年龄最大者16周岁。全区小学生总数为390113人,其中女生182062人,占小学生总数的46.67%(城镇小学女生占46.21%,农村小学女生占47.24%)。
   (二)学籍管理
   清末: 抚州地区各级小学堂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按《奏定小学堂章程》执行。学生成绩考查,每月有小考,算平时成绩;期中、期末有大考,算学期或年度成绩。大考时,常请学堂督办与绅董莅堂视察。大考之后,把大考成绩与平时成绩汇总算分,并将总成绩张榜公布。
   民国时期: 各校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先后颁布的《小学校令》、《国民学校令》和《高级小学校令》执行。学生成绩考查,基本延用清末考试制度,举行月考、期考和年考。1931年,不少小学试行毕业会考。1932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程》,各校凡已届毕业的中小学生,须一律参加会考。1933年,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小学规程》,新生入学后,即建立学籍簿,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住址、入学日期、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等内容,以及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出缺席统计、毕业日期、退学日期等。小学生转学,由原校开具修业证书,接受学校可举行编班测试。小学生患病,可休学一学期或一学年,期满复学。学业成绩,分平时考查、临时试验、学期考试、毕业考试四种。平时考查包括提问、演习、练习、实验、读书、作文等;临时试验由担任课程的教师随时于教学时间内举行,每学期至少两次以上,也叫月考;学期考试在每学期终了各科教学完毕时举行,所考范围以本学期所授内容为限;毕业考试于规定学业修满后举行,所考范围以本校所定全部课程为限。其升留级标准定为,国语、算术两科有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不得升级,或其它科目有任何三科不及格者不得升级。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操行评定以公民训练成绩为准,主要由级任教师考查,采用等第制,分甲、乙、丙、丁四等,甲为优,乙为良,丙为及格,丁为不及格。同年,小学会考取消,毕业考试由各校举行。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及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部颁《小学暂行规程(草案)》执行。每学期开始,由班主任缴费注册,注册簿交由教导处管理存档,并于开学后一个月内造册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成绩考查办法,分为日常考查,即就平日笔记、提问、演板、练习随时记分;月考,一般每学期举行两次,由教导处规定日期,随堂举行;期考,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学生平时成绩由日常考查成绩和月考成绩组成,日常积分占60%,月考成绩占40%;学生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考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60%,期考成绩占40%。学生学年成绩由上下两个学期的学期成绩平均计算。不及格学科可以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升学或毕业:(1)高年级学生在国语、算术、政治常识三科中有任何两科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10个加重点者(各科加
  重点为:政治常识3、国语7、算术6、自然3、历史3、地理2、体育2、音乐2、美术2,总计30个加重点);(2)初年级学生在国语、算术、常识三科中有任何两科不及格者。
   1952年,小学各科成绩由百分制改行五分制,5分为优,4分为良,3分为及格,3分以下为不及格。操行评定分优、良、尚、可、劣五等。对小学生成绩的考查办法,一为平时考查,即由教师平时在课堂上口述或笔述的问题,学生进行口答或笔答,随时记分,每月至少两次,半个学期总结一次,每学期总结两次,一学年总结四次。二为学年考查,即由教师于学年终根据儿童平时成绩的发展情况,酌定分数,作为学年总成绩,不举行学年考试。三为毕业考查,即由教师于儿童毕业时,分科举行毕业考试,其成绩和最后一学年的成绩结合起来,作为毕业总成绩。不及格科目准予补考,补考后语文、算术仍有一科不及格者或其它科目有二科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1958年,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小学生学业、操行成绩考查的几点意见》,操行考查改用甲、乙、丙、丁四等表示,甲为优,乙为良,丙为及格,丁为不及格。1964年,按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西省全日制中小学生学业、操行成绩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小学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科目。考试科目有语文、算术两科,计入升留级标准。考查科目为语、算之外的其余科目;考查科目不举行考试,也不列入升留级指标。学业成绩检查分为平时考查、期中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评定和毕业评定五种。学业成绩的计分方法:考查科目只记及格、不及格;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1)各科学业成绩的评定,都应在平时考查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多次考查的情况,全面恰当地评定;(2)考试科目的学期成绩,根据学期考试,结合平时考查成绩予以评定,一般平时考查成绩占40%,学期考试成绩占60%;(3)学年成绩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评定,主要根据学生在年终了解的实际知识,并以第二学期的学期成绩为主,参考第一学期的成绩。评定学年成绩,一般第一学期成绩占40%,第二学期成绩占60%;(4)毕业成绩以毕业班各应考科目学年成绩为准。学生学年成绩不及格科目,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补考后有语文、算术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人数不得超过学生人数5%。毕业班个别不愿留级者可发给修业证书。同时,凡勤奋学习,学年成绩特别优良,经人本申请,学校考核,符合上一个年级水平者,可以跳级。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监考;升学考试由县(市)文教局统一命题,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文化大革命”期间,考试制度被视为学校对学生实行”管、卡、压”的手段而予以废除,学生成绩以政治思想表现为主要衡量标准,文化知识成绩由学生民主讨论决定,记分采用及格、不及格两种。无补考,无留级。1971年,开始采用开卷考试办法,操行成绩改由班主任写出评语,不分等第。
   1977年,小学恢复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门主科,其它仍为考查科目,考试形式为闭卷。1978年后,小学生学籍管理主要依据部颁《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执行。学生学籍管理簿册,主要有学生总名册、学生学籍卡片、学生手册、毕业生名册等。学生入学即建立学籍卡,一人一份。
   1985年,各县(市)陆续实行小学毕业会考制度,由县(市)教育局命题,派员监考,考卷密封,统一阅卷登分。
   1986年后,小学生学籍卡由各县(市)教育局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学籍卡主要记载学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情况、思想品德表现、身体状况等。学生手册主要记载学生学业成绩、操行评语等情况,代替过去每学期末发的成绩通知单,起到与学生家长联系的作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升留级制度,亦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平时考查:教师根据本学科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作业、作文、实验、课堂提问、单元测验等考查学生,并评定成绩。此成绩一般占学期成绩的10%。期中考试:每学期中,对语文、数学两科由学校或任课教师命题,统一安排时间举行考试。此成绩一般占语、数学期成绩的40%。
   期末考试:各科在期末集中一两周进行复习,并统一安排考试,由学校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命题。此成绩一般占语、数学期成绩的50%。
   毕业考试: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末举行毕业考试,学期考试不再举行。考试内容以最后一学年知识为主,一般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命题。
   学业成绩评定:学期成绩根据学生每一学期的平时考查、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三次成绩所占的比例,予以评定,记入《学生成绩册》中;学年成绩根据学生上下学期的成绩评定,一般上学期成绩占40%,下学期成绩占60%,但也根据学生成绩提高的快慢情况,酌情处置,记入《学生成绩册》中;毕业成绩根据学生各个学年成绩及毕业考试成绩评定,一般以最后一个学年度成绩为主。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一至二个主科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1986年后,小学毕业证书改由各县(市)教育局统一签发。
   升级、跳级和留级:成绩标准实行百分制,及格标准为60分。各科学年成绩及格者升级;各科学年成绩特别优良,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后符合上一个年级水平者,经批准,可以跳级;学年成绩如有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经补考后,仍有二门主科或一门主科及三门其它学科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主科和两门其它学科不及格者,可准升级,但其不及格学科待到毕业时,再补考一次,或与毕业成绩合并计算。凡因事因病缺考者准予补考(不含升学考试)。每学年留级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
   学生操行: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在校各方面表现,并征求科任教师和少先队组织的意见,写成评语,不分等第。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严重违纪违规而又屡教不改者,给予适当处分;经过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撤销。
   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学生转学,由原校开具证明,接受学校审查合格,即可吸收。1986年后,凡转学须经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患病可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退学学生可凭修业证明参加原校或其他学校招收插班生时的考试,成绩合格,录取入学。学生严重违犯校规,屡教不改且又不宜留校者,经学校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开除学籍。学生被开除一年,确有改过表现,经当地基层政府机关或有关部门证明,由原校或其他学校审查合格,可重新入校学习。
   升学考试:小学毕业升入初中,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并组织监考和改卷。1996年,全区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地区教育局决定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小学毕业生一律按学籍管理规定,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1997年,地区教委颁发《关于在全区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全区小学逐步取消了百分制成绩报告单,开始推行等级加评语的素质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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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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