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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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217
颗粒名称: 教师与学生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10
摘要: 介绍了清末,民国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后小学教师与学生的情况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一、教师状况
   清末: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壬寅学制”没有颁布以前,小学教师多由热心提倡学校教育者自己担任。“壬寅学制”颁布后,学堂教员设置始有规定。小学堂均设正副“教习”,教习上课时间,每日不得少于5小时。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癸卯学制”颁布,规定高、初等小学堂设本科正教员、副教员和专科正教员。其编制为每学级设正教员1人,或每两学级设正、副教员各1人,酌设专科正教员。全区各校师生比例相差悬殊,如临川县官立高等小学堂为1:27,宜黄县官立高等小学堂为1:15,崇仁县官立高等小学堂为1:10。初等小学堂正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考列中等及得有学业文凭者充选”,副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得有修业文凭者充选”;高等小学堂正教员“以初级师范考列最优等及优等,及游学外洋寻常师范毕业得有优等中等文凭者充选”,副教员“以初级师范考列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寻常师范修业文凭者充选”。教员由堂长聘任,报地方官核准。由于学堂数量增加较快,师资不足,各小学堂教员中的师范毕业生不多,不少教职由其它学堂毕业生、举人、贡生、廪生、增生等充任。
   民国时期: 1912年后,教育事业发展缓慢,以临川县县城为例,至1919年,仍只有小学教师32人。根据规定,小学每学级设正教员1人,或每两学级设正、副教员各1人,酌设专科正教员。教师资格规定要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之学校毕业,或经小学教员检定合格者,方可聘用;否则,只能作为代用人员,担任副教员(1916年后称为助教员)。1929年,《捐资兴学褒奖暂行规程》颁布,各地捐资兴学一时形成热潮,学校数量和学校教师均有所增加。仍以临川县城为例,这一年,小学教师增加到89人。但学校教育仍然远远落后于群众需求,城乡依旧私塾林立。各地所办初小,更是一师一校,形同私塾。据1934年统计,临川县第一学区(即县城及其附近)共有新式小学49所,教师142人,同时有私塾215所,塾师216人,塾师数量大大超过小学教师数。
   1935年,推行保学制度,学校数量大增。全区初级小学由1934年的909所,发展到1571所,初小教师也由1934年的1582人,增加到2009人。到1936年,全区小学教师增加到3551人,其中初小教师2012人,高小教师1539人。对教员的学历要求,规定为凡师范学校或高等师范专科毕业的,乡村师范、简易师范及师范讲习科毕业的,保学师范训练班毕业的,均可充任合格的保学教员。但各县教员仍不敷使用,以致保学虽设,教师缺乏,不得已而以私塾塾师权充。为解决师资问题,各地均利用暑期举办保学师资训练班。到1936年第一学期,全区已有994人接受了师资训练。这一时期全区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保持在1:32左右;平均每两学级设教员3人。其中南城、临川、广昌、宜黄四县,保学各班学生平均达40—50人。
   1936年,《江西省各县市小学教员登记暂行办法》颁布,规定登记分无试验登记和试验登记两种。凡学历达到标准,或学历基本达标且有一定年限教学实践者,经各项证明文件审查可认定为合格教师,登记后无须试验;其余学历未达标、教学实践不满一定年限者,除审查各项证明文件外,尚须加以试验。试验分口试、笔试两种,口试占十分之三,笔试占十分之七。试验合格者为小学代用教员。小学教师的检定由县教育科(局)负责,试验检定每两年举行一次。合
  格的小学教师由县教育科(局)与学校联系,优先聘请;未经登记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得续聘。1940年,各地推行国民教育制度,并继续对小学教员进行检定登记。据1945年黎川县国民教育情况统计,全县有各级公、私立小学178所,小学教师2407人,有430人应在这一年参加登记检定,其中已登记并检定合格者为208人,不合格者152人,未参加登记检定者70人。
   1946年后,各地执行省教育厅制订的实施国民教育第二次五年计划,每校设校长1人,儿童部每两班设教员3人,国民学校校长、教员均以任用师范生为原则。这一规定在城镇中心国民学校基本得到贯彻,但农村国民学校师资不足,师范生奇缺,不少甚至未受过短期师资训练,属不合格教师。据1946年临川县小学教员资格登记情况统计,该县小学教员总计1511人,其中合格教员1037人,不合格教员474人,占总数的31%。
   新中国成立后: 各地政府接管原有学校,对知识分子采取“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小学教师除反革命分子及少数道德败坏者外,一律留用。教师编制按每班1.5人配备,学生成班率为40至50人。小学教育事业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全区1949年有各级公、私立小学1371所,小学教师1617人;到1950年,小学发展到1726所,小学教师2784人。1950年以后,大批工农子弟相继入学,教师队伍进一步扩大,不少失业知识分子被吸收加入教师队伍。到1952年,全区小学教师增加到4617人。这一时期教师队伍的文化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一半以上的教师达不到初师毕业程度;尤其在农村,不少小学教师仅具高小文化程度,甚至仅仅初小毕业。1953年,各地执行政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对那些文化水平过低,确实无力任教者积极帮助他们升学或转业,其中适宜回家生产的,则动员回家生产。对某些年老力衰,不能继续任教或有严重传染病影响儿童健康者,则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妥善安置。同时每年定期举办教师轮训班,加强对教师的业务辅导,努力提高小学教师质量。
   1956年,各地执行省人民政府指示,大力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办学,全区民办小学发展到975所,是1950年的7倍。农村小学师资,采取就地取材、就地培养的办法解决,一般由群众自聘,乡审查,区批准,具备案,也有的地方采取政府推荐、群众聘请的办法。1958年,随着“大跃进”高潮的到来,民办小学在很短的时间内发展到2532所,比1957年翻了一番。小学教师也随之增加到7872人,其中民办教师2794人,是1957年民办教师数的2.3倍。这些教师多数只有初中、高小程度,学历合格率不到30%。1960年,小学教师编制改为以学生人数定额,初小32:1,高小30:1。城镇小学由于大量扩充学额,教师缺编比较普遍,不少学校雇用代课教师以补不足。农村由于居住分散,教学点多,也感教师紧张,不敷分配。全区小学教师数量继续增加,1961年,公办教师6712人,民办教师维持在2141人。
   1962年,专署贯彻省教育厅关于将部分公办小学教师转为民办小学教师的意见,调整了公办教师队伍,全区300多名公办教师转为民办教师,民办教师增加到2500人。1963年,各地执行《江西省各级全日制学校编制员额的配备和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草案)》,教师编制调整为普通小学每班1.3名,重点小学每班1.7名。全区有公办小学教师5750人,其中未达到中师或高中毕业生文化水平的2280人,占公办小学教师总数的40%。
   1965年,各地推行“两种教育制度”,除办好全日制小学外,大办耕读小学,民办小学也进一步发展。到1965年底,全区有全日制小学5117所,教师10515人;民办小学5628所,教师4864人;耕读小学3933所,教师1166人;全区小学教师总数达16545人,其中民办小学教师占29%,耕读小学教师占7%。各地加强了对教师的培训工作,全区有4194名小学教师参加了在职进修,但教师队伍尤其是民办教师队伍素质偏低的问题依然严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教师队伍受到冲击。工宣队、贫宣队于1968年进驻并
  领导学校。不少教师被揪斗,大批教师下放农村。抚州镇1966年有小学公办教师317人,到1969年余243人。各地农村为落实省革委会关于“小学不出生产队,初中不出大队,高中不出公社”的办学指示,学校遍地开花,大队完小办起戴帽初中,不少优秀小学教师被抽调到初中任教。由于教师不足,各地便抽调工人、农民进校任教。据抚州市革委会《关于在专、市工厂挑选工人教师的请示报告》称,1971年春季全市适龄儿童入小学数为2500人,小学有教职工240人,每班按1:1.5配备教师,尚有很大缺额。这一年,抚州市共抽调41名工人到市内各小学担任教师,另聘用民办教师197人。各地为解决教师数量不足问题,大量增加民办教师、兼职教师。1972年底,全区共有教师18100人,其中公办教师5380人,民办教师12030人,代课教师690人,民办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6%。1973年,地区革委会批转金溪县革委会政治部《关于加强对民办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民办教师队伍要相对稳定,要严格制止任意撤换民办教师的现象”;“选拔和撤换民办教师都必须经群众推荐(讨论)、大队审查、公社批准,报县备案”;“鉴于民办教师队伍较大,群众负担较重,今后要适当控制民办教师的增加”。但由于处在学龄儿童入学高峰期,民办教师队伍仍然年年扩大。到1976年,全区小学共有工宣队96人,贫宣队15547人,公办教师6358人,民办教师18264人,代课教师1083人,兼职教师3980人。其中民办教师几乎是公办教师的3倍。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各地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教师队伍状况逐年改善。1977年起,小学教师按学生人数定编,城镇小学按1:30配备,农村小学按1:25配备。1980年以后,各地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原则上不再吸收顶编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原有顶编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从1979年起按计划逐年将符合标准者转为公办教师,或通过录取中等师范学校民师班经过学习毕业后成为公办教师。1992年,全区民办教师已降至小学教师总数的38.7%;到2000年,全区民办教师为2014人,仅占小学教师总数23423人的8.6%。1980年9月,中共抚州地委组织部、抚州地区文教局针对全区有80多名公办教师调出教育部门的情况,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控制调用中小学教师做其他工作”,“高师、中师毕业生应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决不允许将他们直接分配做其他工作”,稳定了公办教师队伍。1981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民办教师大多分了责任田或口粮田,负担加重。不少民办教师要求调回家乡工作,或拟辞职种田。地区文教局及时进行调查并拟定措施,配合各地党政领导,妥善解决民办教师种田问题,稳定了民办教师队伍。
   1982年,全区小学有专任教师26226人(公办8903人,民办17323人),其中具有中师或高中以上学历的15550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9%。而实际达到中师水平,能胜任和基本胜任教学的786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0%;实际不及中师毕业程度,需要教材教法过关的教师13113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0%;文化业务水平低,难以胜任教学工作的5245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为此,地区文教局制定全区小学师资培训规划,决定对不合格教师举行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同时抓好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大力开展中师函授教育,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据1985年统计,全区公、民办专任教师学历情况如下:
   2-56 1985年全区小学公办专任教师学历情况
   单位:人
   2-57 1985年全区小学民办专任教师学历情况
   单位:人
   从1984年到1987年,全区相继举行了四次小学教师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并接着举行小学教师文化专业合格证考试;同时一批教师通过在职进修和脱产培训,获得中师学历。据1987年年底统计,全区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为65.8%,比1982年提高35.8个百分点,教师学历层次逐年提高。
   1988年,各地根据《江西省关于执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评定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1990年以后,教师职务评骋工作,进入正常化、制度化轨道。
   1994年,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切实搞好我区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增加投入,加强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并在临川县和抚州市进行试点。1995年,又下发《关于开展小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的通知》,规定新教师在试用期中要经过师
  德和教学能力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不合格者不能转正,也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1996年,地区教育局评出全区首批小学学科带头人,同年,各县(市)也按照地区要求,建立了县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队伍。1997年,全区开展了小学教师“三字一画一话”(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简笔画、普通话)五项教学基本功训练工作。2000年,地区教委对临川市、南城县、南丰县、黎川县、东乡县的小学老师五项教学基本功进行了考核检测,共考核城区小学12所,乡镇中心小学18所,村级完小18所,参考小学教师1410名,各县(市)合格率均在90%以上。
   到2000年,全区小学教师23423人,其中专任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2949人,占13%,属于大中专师范院校毕业的16942人,占75%,另有1018人取得“专业合格证”,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有了大提高。
   2-58 2000年全区小学专任教师学历情况
   注:2000年底全国小学教师达专科以上学历为20.05%。
   2-59 1949-2000年全区小学公民办教师情况
   单位:人
   (续表)
   二 学生
   (一)学生状况
   清末:初等小学堂招收年满6—10周岁的儿童入学,高等小学堂招收初等小学堂毕业生,同时也接受15岁以下经考查有一定程度者;女子小学堂另设,入学年龄初等以7—10岁为合格,高等以11—14岁为合格。但各校均有不少超龄学生在读。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各地设国民学校,为初级小学,实施义务教育,规定儿童6—14周岁为学龄;高等小学校入学儿童以曾经在国民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在国民学校内,男女可以同校,但男女同级受课只限于第一、第二两年级。从清末到民初,各级小学学生年龄相差都比较悬殊,大龄学生不少,高年级学生当中甚至有已婚青年。且男女生数量相差悬殊,女生在小学校中不过占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四五。
   1922年,各地执行部颁《学校系统改革案》,废止国民学校与高等小学校的名称,统称为小学校。对女生就读不再有性别歧视。小学前四年仍为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不限定6岁,由各县依地方情形自定。农村儿童,以八九岁入学者居多。
   1933年,各地执行部颁《小学规程》,小学分三种形式办学,一为完全小学,分初、高两级,这类小学以6周岁为入学年龄,但亦可延缓至9周岁;一为简易小学,所教仍为学龄儿童,唯课程比较简单;一为短期小学,是为救济年长失学儿童而设,招收年满10周岁至16周岁的失学儿童。学校中女生渐多,下面是1934年各县初等学校男女生情况。
   2-60 1934年抚州地区各县初等小学男女生情况
   单位:人
   (续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各县女生在学生总数中占24%,其中南丰县女生所占比例最高,达45%,乐安县女生所占比例最低,仅为3%。1935年,各地推行保学制度,要求凡6足岁至10足岁未受教育之儿童均应强迫入学,学生剧增。在男女生性别比例上,据1937年统计,南丰县小学女生占小学生总数的40%,金溪、黎川两县为35%,南城县为30%,唯有乐安县最低,不及10%。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小学教育略有发展,但不久,内战爆发,教育经费拮据,不少学校停办,大批学生失学。以南城县为例,1949年统计,全县在校小学生只有4137人,比1936年减少43%左右,全县儿童入学率为18%。
   新中国成立后:小学生入学年龄,以7周岁为起点。1951年开始,各校执行优待工农子女入学政策,放宽工农子女入学年限,学生中出现一批低龄生和超龄生,一年级新生中年龄小者五六岁,年龄大者十四五岁。同时,学生中女生比例逐年增长,其中城镇女童入学率较高,农村女童入学率不及男童。1958年“大跃进”,民办小学发展迅速,农村女童入学率也有较大提高,其中宜黄、广昌两县部分农村小学女童入学率一度超过40%。1961年,各地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学校进行整顿,一批15周岁以上的大龄学生被动员退学回家生产,超龄生比例下降。1962年以后,农村实行工分带粮制,部分学生为挣工分口粮而回家劳动,各地持续出现流生现象。据1963年统计,全区小学流生3万余人,占小学生总数的17.8%。
   “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小学不出生产队”的办学方针,村村办起小学,女童入学率略有上升,据1972年统计,全区女童占小学生总数的36%,其中城镇小学女生占45%,农村小学女生占35%。1978年,各地根据省革委会教育组通知要求,小学改为6岁或6岁半入学,但农村多数仍以7周岁为入学年龄。1980年开始,各地加大普及小学教育工作的力度,适龄儿童入学率逐年上升,1982年,全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5%。但小学超龄生仍有一定比例。
   1983年,全区11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占学生总数的81%,超龄儿童比例较大,尤其五年级,超龄生占64.91%,其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儿童入学年龄较大,八九岁入学是常事;二是各年级留级面较宽,1983年,全区一年级留级率为22.83%,二年级留级率为9.96%,三年级留级率为6.49%,四年级留级率为5.64%,五年级留级率为2.85%。而农村小学留级率远远高于以上平均数。同年,全区小学女生共计266501人,占小学生总数的42%,其中城镇小学女生占47%,农村小学女生占41%。
   下面是1983年全区小学生年龄状况。
   2-61 1983年全区小学生年龄状况
   单位:人
   1990年以后,全区大力巩固和发展普及小学教育的成果,到2000年,全区11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在小学生中占92%;12周岁以上超龄儿童占3.59%,其中超龄女生占1.58%,超龄男生占2.01%。在五年级学生中,超龄学生占2.82%,年龄最大者16周岁。全区小学生总数为390113人,其中女生182062人,占小学生总数的46.67%(城镇小学女生占46.21%,农村小学女生占47.24%)。
   (二)学籍管理
   清末: 抚州地区各级小学堂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按《奏定小学堂章程》执行。学生成绩考查,每月有小考,算平时成绩;期中、期末有大考,算学期或年度成绩。大考时,常请学堂督办与绅董莅堂视察。大考之后,把大考成绩与平时成绩汇总算分,并将总成绩张榜公布。
   民国时期: 各校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先后颁布的《小学校令》、《国民学校令》和《高级小学校令》执行。学生成绩考查,基本延用清末考试制度,举行月考、期考和年考。1931年,不少小学试行毕业会考。1932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程》,各校凡已届毕业的中小学生,须一律参加会考。1933年,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小学规程》,新生入学后,即建立学籍簿,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住址、入学日期、家庭成员姓名、职业等内容,以及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出缺席统计、毕业日期、退学日期等。小学生转学,由原校开具修业证书,接受学校可举行编班测试。小学生患病,可休学一学期或一学年,期满复学。学业成绩,分平时考查、临时试验、学期考试、毕业考试四种。平时考查包括提问、演习、练习、实验、读书、作文等;临时试验由担任课程的教师随时于教学时间内举行,每学期至少两次以上,也叫月考;学期考试在每学期终了各科教学完毕时举行,所考范围以本学期所授内容为限;毕业考试于规定学业修满后举行,所考范围以本校所定全部课程为限。其升留级标准定为,国语、算术两科有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不得升级,或其它科目有任何三科不及格者不得升级。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操行评定以公民训练成绩为准,主要由级任教师考查,采用等第制,分甲、乙、丙、丁四等,甲为优,乙为良,丙为及格,丁为不及格。同年,小学会考取消,毕业考试由各校举行。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及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部颁《小学暂行规程(草案)》执行。每学期开始,由班主任缴费注册,注册簿交由教导处管理存档,并于开学后一个月内造册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成绩考查办法,分为日常考查,即就平日笔记、提问、演板、练习随时记分;月考,一般每学期举行两次,由教导处规定日期,随堂举行;期考,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学生平时成绩由日常考查成绩和月考成绩组成,日常积分占60%,月考成绩占40%;学生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考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60%,期考成绩占40%。学生学年成绩由上下两个学期的学期成绩平均计算。不及格学科可以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升学或毕业:(1)高年级学生在国语、算术、政治常识三科中有任何两科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10个加重点者(各科加
  重点为:政治常识3、国语7、算术6、自然3、历史3、地理2、体育2、音乐2、美术2,总计30个加重点);(2)初年级学生在国语、算术、常识三科中有任何两科不及格者。
   1952年,小学各科成绩由百分制改行五分制,5分为优,4分为良,3分为及格,3分以下为不及格。操行评定分优、良、尚、可、劣五等。对小学生成绩的考查办法,一为平时考查,即由教师平时在课堂上口述或笔述的问题,学生进行口答或笔答,随时记分,每月至少两次,半个学期总结一次,每学期总结两次,一学年总结四次。二为学年考查,即由教师于学年终根据儿童平时成绩的发展情况,酌定分数,作为学年总成绩,不举行学年考试。三为毕业考查,即由教师于儿童毕业时,分科举行毕业考试,其成绩和最后一学年的成绩结合起来,作为毕业总成绩。不及格科目准予补考,补考后语文、算术仍有一科不及格者或其它科目有二科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1958年,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小学生学业、操行成绩考查的几点意见》,操行考查改用甲、乙、丙、丁四等表示,甲为优,乙为良,丙为及格,丁为不及格。1964年,按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西省全日制中小学生学业、操行成绩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小学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科目。考试科目有语文、算术两科,计入升留级标准。考查科目为语、算之外的其余科目;考查科目不举行考试,也不列入升留级指标。学业成绩检查分为平时考查、期中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评定和毕业评定五种。学业成绩的计分方法:考查科目只记及格、不及格;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业成绩的计算方法:(1)各科学业成绩的评定,都应在平时考查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多次考查的情况,全面恰当地评定;(2)考试科目的学期成绩,根据学期考试,结合平时考查成绩予以评定,一般平时考查成绩占40%,学期考试成绩占60%;(3)学年成绩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进行评定,主要根据学生在年终了解的实际知识,并以第二学期的学期成绩为主,参考第一学期的成绩。评定学年成绩,一般第一学期成绩占40%,第二学期成绩占60%;(4)毕业成绩以毕业班各应考科目学年成绩为准。学生学年成绩不及格科目,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补考后有语文、算术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人数不得超过学生人数5%。毕业班个别不愿留级者可发给修业证书。同时,凡勤奋学习,学年成绩特别优良,经人本申请,学校考核,符合上一个年级水平者,可以跳级。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监考;升学考试由县(市)文教局统一命题,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文化大革命”期间,考试制度被视为学校对学生实行”管、卡、压”的手段而予以废除,学生成绩以政治思想表现为主要衡量标准,文化知识成绩由学生民主讨论决定,记分采用及格、不及格两种。无补考,无留级。1971年,开始采用开卷考试办法,操行成绩改由班主任写出评语,不分等第。
   1977年,小学恢复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门主科,其它仍为考查科目,考试形式为闭卷。1978年后,小学生学籍管理主要依据部颁《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执行。学生学籍管理簿册,主要有学生总名册、学生学籍卡片、学生手册、毕业生名册等。学生入学即建立学籍卡,一人一份。
   1985年,各县(市)陆续实行小学毕业会考制度,由县(市)教育局命题,派员监考,考卷密封,统一阅卷登分。
   1986年后,小学生学籍卡由各县(市)教育局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学籍卡主要记载学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情况、思想品德表现、身体状况等。学生手册主要记载学生学业成绩、操行评语等情况,代替过去每学期末发的成绩通知单,起到与学生家长联系的作用。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升留级制度,亦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平时考查:教师根据本学科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作业、作文、实验、课堂提问、单元测验等考查学生,并评定成绩。此成绩一般占学期成绩的10%。期中考试:每学期中,对语文、数学两科由学校或任课教师命题,统一安排时间举行考试。此成绩一般占语、数学期成绩的40%。
   期末考试:各科在期末集中一两周进行复习,并统一安排考试,由学校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命题。此成绩一般占语、数学期成绩的50%。
   毕业考试: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末举行毕业考试,学期考试不再举行。考试内容以最后一学年知识为主,一般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命题。
   学业成绩评定:学期成绩根据学生每一学期的平时考查、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三次成绩所占的比例,予以评定,记入《学生成绩册》中;学年成绩根据学生上下学期的成绩评定,一般上学期成绩占40%,下学期成绩占60%,但也根据学生成绩提高的快慢情况,酌情处置,记入《学生成绩册》中;毕业成绩根据学生各个学年成绩及毕业考试成绩评定,一般以最后一个学年度成绩为主。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一至二个主科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1986年后,小学毕业证书改由各县(市)教育局统一签发。
   升级、跳级和留级:成绩标准实行百分制,及格标准为60分。各科学年成绩及格者升级;各科学年成绩特别优良,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后符合上一个年级水平者,经批准,可以跳级;学年成绩如有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经补考后,仍有二门主科或一门主科及三门其它学科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主科和两门其它学科不及格者,可准升级,但其不及格学科待到毕业时,再补考一次,或与毕业成绩合并计算。凡因事因病缺考者准予补考(不含升学考试)。每学年留级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
   学生操行: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在校各方面表现,并征求科任教师和少先队组织的意见,写成评语,不分等第。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严重违纪违规而又屡教不改者,给予适当处分;经过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撤销。
   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学生转学,由原校开具证明,接受学校审查合格,即可吸收。1986年后,凡转学须经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患病可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退学学生可凭修业证明参加原校或其他学校招收插班生时的考试,成绩合格,录取入学。学生严重违犯校规,屡教不改且又不宜留校者,经学校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开除学籍。学生被开除一年,确有改过表现,经当地基层政府机关或有关部门证明,由原校或其他学校审查合格,可重新入校学习。
   升学考试:小学毕业升入初中,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并组织监考和改卷。1996年,全区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地区教育局决定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小学毕业生一律按学籍管理规定,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1997年,地区教委颁发《关于在全区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全区小学逐步取消了百分制成绩报告单,开始推行等级加评语的素质报告单。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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