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目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155
颗粒名称: 培养目标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3
摘要: 90年代以后,素质教育逐渐成为评估各类小学工作的标准,全区小学认真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清末: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廷颁布“壬寅学制”,提出小学堂的办学宗旨是“授以道德知识及一切有益身心之事”。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廷再颁“癸卯学制”,规定初等小学堂的办学宗旨是“启其人生应用之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令其发育”;高等小学堂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国民之善性,扩充国民之知识,强壮国民之身体”。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学部明定教育宗旨为“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这些规定为全区各地小学的培养目标定下了基调。
   民国时期: 全区小学按照当时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学校工作计划,确定学校培养目标。1912年民国成立,教育部颁布《小学校令》,废除“忠君”、“尊孔”的封建教育宗旨,规定“小学校教育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1915年,改初等小学校为国民学校,规定“国民学校施国家根本教育,以注意身心之发育,施以适当之陶冶,并授以国民道德之基础及国民生活所必须之普通知识技能为本旨”。
   1928年,大学院颁布《小学暂行条例》,规定“小学教育应根据三民主义,按照儿童身心发展的程序,培养国民之基本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生活”。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规定普通中小学“须根据总理遗教,陶融儿童及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国民道德,并养成国民之生活技能,增进国民生产之能力为主要目的”。
   1931年,国民党中央通过《三民主义教育原则》,规定小学教育的目标为:使儿童整个身心融于三民主义之中;使儿童个性、群性,在三民主义指导下平均发展;使儿童于三民主义下,具有实际生活初步知能。
   1933年,教育部公布《小学规程》,提出“小学应根据三民主义,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发展儿童身心、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养成知礼、知义、爱国爱群的国民”。并规定小学实施下列各项之训练:(一)培养儿童健康体格;(二)陶冶儿童良好品性;(三)发展儿童审美兴趣;(四)增进儿童生活知能;(五)训练儿童劳动习惯;(六)启发儿童科学思想;(七)培养儿童互助团结之精神;(八)养成儿童爱国爱群之观念。
   1934年,江西省制定《设立保学暂行办法》,规定保立小学以所在保之整个社会为施教范围,全部民众为施教对象,以培养国民的自治能力、自学能力、自给能力、自强能力,亦即实现“管教养卫合一”的目的。
   1936年,根据《小学规程》的规定,各小学以发展儿童身心,并培养儿童民族意识、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技能为主旨。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小学实施战时教育总目标,即培养儿童信仰政府与拥护领袖的热忱,激发儿童抗敌救国的决心,锻炼儿童强健的体格与刻苦的习惯,灌输国防的知识并使儿童明了国际国内局势。
   1942年,根据教育部颁《小学法》规定,各小学注重发展儿童身心,培养国民道德、民族意识及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技能,以期养成修己、善群、爱国的公民为目的。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2月,教育部召开全国第一次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是新民主主义的教育,它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1952年,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全区小学教育的宗旨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和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使他们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热爱祖国和人民的、自觉的、积极的成员”。其具体目标为:德育方面,使儿童具有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等优良品质;智育方面,使儿童具有读、写、算的基本能力和社会、自然的基本知识;体育方面,使儿童具有强健的身体,活泼、愉快的心情,以及卫生的基本知识和习惯;美育方面,使儿童具有爱美的观念和欣赏艺术的初步能力。
   1963年,遵照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区“小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其具体目标为:使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等品德,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使学生具有初步的阅读、写作和计算能力,具有初步的自然常识和社会常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生的身心得到正常发展,具有健康的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
   1978年,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小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祖国培养新生一代,使他们接受教育有一个良好的基础;具体要求恢复为1963年所颁《条例》中的各款各项。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提出“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进入80年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部门都强调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现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轨。90年代以后,素质教育逐渐成为评估各类小学工作的标准,全区小学认真执行国家教委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对儿童实施全面的基础教育,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其具体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养成关心他人、关心集体、认真负责、诚实、勤俭、勇敢、正直、合群、活泼向上等良好品德和个性品质,养成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的行为习惯,初步具有自我管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初步具有基本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自学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初步养成锻炼身体和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初步学会
  生活自理,会使用简单的劳动工具,养成爱劳动的习惯。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