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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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568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费管理
分类号: G52
页数: 14
页码: 2733-2746
摘要: 清末部分学堂经费来源情况:宜黄县私立女学堂由织妇吴陈氏提供,乐安县立小学堂由县府提供,南城县邓氏家族学堂以邓氏家族试馆醮租各费作经费,临川县初级小学堂(数所)由县府统一筹措,抚州府公立商务小学堂由商务分会会员公认,抚州府立中学堂以兴鲁书院款项作经费,抚州府立师范学堂由抚州府提供,建昌府立中学堂以原有书院款项作经费。
关键词: 抚州 教育管理

内容

一、经费来源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书院一律改办学堂后,抚州府、建昌府各县官立中小学堂经费,主要是承袭过去书院收入,或会馆、祠庙等公产收入,以及丁漕教育附税、店租、杂租,各项公益捐、附加捐等。私塾教师薪金和膳食,一律由学生家长分担。
   清末部分学堂经费来源情况:宜黄县私立女学堂由织妇吴陈氏提供,乐安县立小学堂由县府提供,南城县邓氏家族学堂以邓氏家族试馆醮租各费作经费,临川县初级小学堂(数所)由县府统一筹措,抚州府公立商务小学堂由商务分会会员公认,抚州府立中学堂以兴鲁书院款项作经费,抚州府立师范学堂由抚州府提供,建昌府立中学堂以原有书院款项作经费。
   民国初期,学校经费主要有中央拨款、省库拨款、地方拨款、地方自筹等。省立中小学教育经费由省教育厅拨付;私立中学(已立案)经费由校董事会筹集,省教育厅根据省督学对其视察评定的等级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中期,省立各级学校经费由省库教育经费中核发,每学期根据各级学校开设班级、学生数多少而定;联立学校经费由联立各县教育经费中分别筹集;县立各级学校经费由县教育经费中开支;私立各级学校经费由校董事会自筹(基金利息、私人捐献、田房店租),不足部分采取募捐及由县补助等办法解决。民国16年(1927),江西省教育经费独立核算。22年,省立临川中学年经费为银元49114元;省立临川中心小学年经费为银元12360元。临川私立辅仁初级园艺学校(私立辅仁初级中学)历年均获省教育厅补助。23年,域内各地实行政教合一,保学经费从保内学款、公款、会款、祠庙款等款项中支拨,不敷之数由保甲经费带征50%,县按照各区每个保学每月10元~20元(法币)予以补助。
   1935年—1941年中央补助各县义务教育及国民教育经费 表22—10—45 单位:元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央停拨补助义教经费。民国29年(1940),推行国民教育,教育经费由各县负责50%。30年,保国民学校经费年定800元,中央及省库补助.300元,保自筹350元;乡镇中心学校初级班,以1班相当于1所保学计算,由地方自筹经费为主,也可领取中央及省补助。但在抗战期间,县教育经费多被挪用。抗战胜利后,亦未改观。34年,临川县教育经费1941万元,占县财政总额33.2%,次年,教育经费即压缩为462万元,仅占县财政总额16.6%。以后,各县教育经费每年岁出虽有增加,但纸钞贬值,物价飞涨,加上官府贪污腐化成风,教育经费被层层克扣,到解放前夕,域内90%中小学濒于瘫痪。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政府财政拨款一直是教育经费主要来源。县(市)属学校经费以地、县(市)财政负担为主,国家财政每年给予适量补助;乡村办学经费一般由乡村财政负担,国家适量给予补助。1949年10月后,省立各级学校、社教机关所有开支均由省负担,县(市)立各级学校、社教机关所有开支由县(市)经费开支。1956年,小学经费由各省自筹解决,并由公粮附加税中抽30%作为补助;民办小学贯彻“谁上学,谁出钱”原则,另从全县的学杂费、乡公粮附加、合作社公益金中提取适当经费给予补贴。人民公社化后,小学经费的大部分由社队公益金或公积金支给。1963年,各县从农业税附加中提取25%作为中小学修缮费。1971年,县(市)教育事业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1979年后,教育事业经费的绝对数虽有较大幅度增加,但所增经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教职工调资,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公用经费比例相对缩小。1980年,贯彻中央“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教育事业费由各县统筹安排。1985年,中央提出教育经费财政拨款要达到“两个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的要求。1993年,贯彻财税体制改革决定,乡镇中小学教育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管理。1996年,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基本按照“三个增长”要求及“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政预算原则,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办学校教育经费有稳定来源。1997年,省计委、教委、财政厅下拨给抚州地区各县(市)补助地方教育预算内基建非经营性投资和支出预算(拨款)、危房改造专款等共计36万元,地区财政下拨给各县(市)教育扶贫专项补助款10万元。1998年,省计委、教委和财政厅下拨323万元给抚州。1999年,中央和省财政下拨抚州地区师范教育补助经费、特殊教育经费、专控商品教育附加费等经费458万元。2000年,全区教育事业费拨款29539.9万元,基建拨款810.1万元,其他经费拨款467.2万元。
   教育税费征收和农村教育集资 1963年始,江西省规定各县从农业税附加(5%)中抽出25%,专作小学校舍修缮费用;1980年变更财政体制后,仍执行此规定。1986年起,根据行署批转地区税务、财政、教育局《关于城乡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按农业税正税任务附加5%开征教育费附加,其收入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同时,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应纳税款附加10%~15%。1987年,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5%计征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额不再附征教育费附加。没有税额的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服务经营收入计征;乡镇所属企业在税前利润10%中筹集补助社会性开支,其用于教育部分不低于30%。1986年始,县以上城镇按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征教育费附加率1%(不含按省规定交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1988年始,各县(市)对社会集团购买的29种专控商品征收附加费,由省、地、县(市)控购部门分级征收。1989年,教育费附加率增至2%。1992年,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提取的乡镇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比例可达60%;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款附加5%用于教育;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镇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1994年,全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乡镇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1.5%~2%的比例(包含在农民负担5%之内)和农业人口数下达征收任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不少地方筹措的经费未及时拨付给教育部门,或被截留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存在不规范,内控制度不严等问题。至2000年,抚州市教育税费征收越来越困难,严重影响乡镇教师工资发放。
   1992年全区“三加一税”征收情况 表22—10—50 单位:万元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全市全面推开。与教育有关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是年,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为598.5万元。其中,城市教育费附加408.4万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17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费14.1万元,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农村教育事业税费为比2001年减少67.8万元。
   2009年,教育税费总计6670.5万元,比2008年增长71.98%,增长幅度较大.其中教育费附加4757万元,比2008年增长1倍多。2010年,教育税费总收入11150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6811.4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338.6万元。比2009年增加幅度很大。2011年,教育税费总收入25400.7万元,其中地方基金13095万元,占教育税费总收入的51.55%。
   中小学收费 1949年9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校几项制度之规定》,抚州各地学校按规定标准收费。1956年,全区中学收费,每生每学年按市、县和高、初中差别从9元到6元不等。小学及幼儿园收费,从5元到2.4元不等。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收费减免款,最多不超过应缴总数的20%;县城中小学及幼儿园以及相当于县城的镇和厂矿收费减免款,最多不超过应缴总数的25%;县城(镇)以外的农村减免款,最多不超过应缴总数30%。学杂费按比例上缴:县城以上小学,上缴30%至40%;中学12个班以下上缴50%,13个班以上上缴60%,上缴款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其余留校自理。农村小学学杂费一律留校自用。
   1963年,中小学学杂费标准(按每人每学期计,下同)定为:高中4.5元,初中3.5元,高小2.5元,初小2元。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烈军属、工农子女和品学兼优学生可减收或免收。学杂费上缴比例:县城小学60%~70%留校使用,农村小学全部留校使用;中学12个班以下留50%,13个班以上留40%,其余上缴县(市)文教局统一掌握使用。1964年,学杂费减免比例调整为:农村中小学不超过应收金额20%,县城中小学不超过15%。1972年,各县(市)对中小学学杂费标准作调整:县城和工业区中学(含附设初中班)不分高、初中每人2元,小学1.5元;农村中学1元,小学0.5元。1973年,县城和工业区高中生学费为3元,初中生2元。1974年,收缴学杂费不上交,留校使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工农、烈军属及“五保户”子女入学,可适当减免,其比例不超过应收总额20%。
   1980年起,学校实行财政包干,收费标准适当调整,各县(市)学校的收费标准、项目不一,开始出现乱收费现象,省、地教委先后多次发文加以制止。1984年,行署批转地区物价局、地区教育局《关于执行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整顿教育收费的请示》。1986年8月,地区教育局转发省教委《关于对小学、初中继续收取杂费的通知》,全区小学、初中继续按原标准收取杂费。1992年春季开学起,在中小学增加“实验费”项目,小学每生每学期5角,初中每生每学期1元。1993年9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紧急通知》,强调小学、初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只收取杂费,不收取学费,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确实需要收取的有关费用,须报县人民政府或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开具收据。
   从1996年开始,地区教育、物价、财政3部门年年就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下发通知,以规范收费行为。1998年,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和地区教委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中小学校收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必须坚持公开收费制度和收费卡登记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年,地区监察局和地区教委联合检查组,对全区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明察暗访,责令79所中小学如数退回超标准收缴的全部款项,70所中小学受到通报批评,12所中小学校长受到行政记过处分,5所中小学校长被撤销职务。2000年,行署转发地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分别对义务教育、借读费、住宿费及其他收费提出严格要求,全面规范收费行为。
   2001年,抚州市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杂费(每生每学期)收取标准,小学:乡镇及农村30元,城镇35元,临川域区40元;初中:乡镇及农村40元,城镇55元,临川域区60元;特殊教育学校按调整后的初中标准收取。借读费(每生每学期)收取标准,凡户口不在本市、县(区)、乡(镇)的学生,确需异地借读,小学:乡镇及农村70元,城镇90元,临川域区120元;初中:乡镇及农村80元,城镇100元,临川域区140元。住宿生每生每学期收取标准,一般学生宿舍:小学20元,初中40元;公寓式管理的学生宿舍:小学30元,初中80元。从2001年春季开学时收取。同时,市、县(区)推广“会计集中核算、学校财务零户统管”收费管理模式,全市中小学乱收费现象基本得到遏制。2002年,抚州市全面推行“一次性”收费制度: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严格实行“一费制”,广昌、乐安两县和其他县(区)的33个贫困乡镇的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向普通高中学生收缴自费生管理费每生50元。严禁中小学利用期终考试、寒暑假补课乱收所谓试卷、阅卷、评卷和教师加班等费,加重学生和农民负担,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加强监管,追究责任。是年秋季开学,中小学收费数额明显减少,有的地方学生缴费与上学期相比降幅40%。2003年,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在广昌、乐安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33个省定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试行“一费制”。加强高中学杂费和择校生收费管理。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为: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乡镇及农村120元;县城180元;抚州市区(含上顿渡)270元。省重点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400元。代收费只限于课本费、作业本费和电教教材。上机费每生每学期45元,电教实验费15元,住宿费100元,搭膳费指燃料费每生每学期30元,水电费从严核实,高中会考证书费2元,高中资料讲义费照文件执行。2004年,在广昌、乐安两县和其他县(区)33个贫困乡镇农村初中、小学实行“一费制”。按省里部署在资溪县实行新的“一费制”试点。认真落实“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办法和“九个严禁”的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调整和规范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的通知》,严格实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合理确定择校生收费标准。省定最高标准为:临川教育集团所属学校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8000元;市政府所在城市其他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00元;县所在地及乡镇所在地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300元。抚州市具体标准如下:临川教育集团低于统招分数线1分~5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600元;低于统招分数线6分~10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00元;低于统招分数线11分~30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0元;低于统招分数线31分~50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00元;低于统招分数线51分以上,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00元。各县(区)具体标准:临川三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00元;崇仁一中、宜黄一中、乐安一中、南城一中、南丰一中、广昌一中、黎川一中、金溪一中、资溪一中、东乡一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0元;临川十中、崇仁二中、乐安二中、南城二中、黎川二中、东乡实验中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600元;其他一般普通高中择校费维持原标准。2005年秋季开学,抚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对美佛儿国际学校规范收费标准:从幼儿园到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年5000元;住宿费1000元,其他收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2006年,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和落实收费责任制,坚决抵制有关部门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及搭车收费等行为。凡抚州市城市和农村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含地方教材费、图册教材费、音像教材费)和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收取标准不得突破省定最高限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对跨辖区或学区招生的学生收取借读费标准按市教育局文件执行。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一律取消。学生伙食费仅限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据实收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取消。学校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2008年春季开学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收取寄宿生的住宿费,城市学校在国家无统一规定前暂时可收取借读生的借读费,按各地原定标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地方教材。严禁学校预收教科书费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学生费用。2009年1月1日起全市中小学校取消借读费,停止收取寄宿生住宿费。
   2011年秋季,市教育局对中小学校收费工作高度重视,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收费要求。一是学费,市义务教育阶段已全部免除学费,同时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杂费。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收取住宿费,此外,除还可以收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书本费)。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属于非义务教育,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另外,普通高中还可以向择校生按省定标准收取择校费,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二是代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要有空白作业本费、音像教材费、校服费和家长学校收费,其中,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小学生每生夏装、冬装各2套,夏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60元、冬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80元;初中生每生夏装、冬装各2套,夏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70元、冬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90元。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只有空白作业本费。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代收费包括教材费(含音像教材)、作业本费、学生评价手册、学生体检费、校服费、电教教材费、家长学校收费等,其中作业本费为20元/生/学期(含空白作业本、文字作业本);校服费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每人夏装、冬装各2套,夏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70元,冬装每套最高不得超过90元。三是服务性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伙食费、小学生课后看护费和初中生自行车自愿停放保管费,其中,课后看护费最高不得超过60元/生/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只有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使用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的学生应交纳搭膳费,搭膳费最高不得超过6元/生/学期。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自行车自愿停放保管费等,其中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凡使用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学生应交纳搭膳费,搭膳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生/学期。四是明令禁止的收费。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为有效解决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抚州市采取重点治理与民主评议相结合、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对2010年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教育收费行政监管行为、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收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教师有偿家教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
   2010年—2011年,全市共纠正和查处地方政府和部门违规收费项目10个,涉及金额47.52万元;查处各级各类学校乱收费问题228个,涉及金额419.36万元,清退违规收费金额400.56万元,30多名教师受到通报批评,73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其中10人被立案调查,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力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群众对教育乱收费的投诉举报量有明显下降。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投资 为加速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对贫困地区实行义务教育工程投资。1995年,南丰县、广昌县和东乡师范被列为世界银行第二期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单位,总投资126万美元。其中南丰县55万美元、广昌县55万美元、东乡师范16万美元,主要用于消除学校危房并新建校舍,按国家规定标准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课桌椅等。1996年,乐安、宜黄、广昌3县分别获得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80万元、80万元和70万元和省级配套专款25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同年3月,江西省确定黎川县、南城师范、崇仁师范为世界银行第四期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单位。1997年12月,地区分配给广昌县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4万元,用于补助贫困学生杂费、课本费及寄宿生伙食补助费等。
   2001年始,抚州市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在金溪县实施。时间为2001年—2005年。项目资金规划1480万元(中央资金740万元,省级资金740万元),(其中:2001年334万元,2002年334万元,2003年296万元,2004年258万元,2005年258万元);工程项目资金执行总数1931.524万元(其中:2001年—2002年735.79万元,2003年650.984万元,2004年253.132万元,2005年291.618万元)。2001年—2005年中央、省共下达土建专项款数1014.9万元(包括2005年度中央预留资金3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1436.384万元(含其他设施投入),新建面积29701平方米,加固维修改造42656平方米,新建围墙4429米,新建校门19个,修水泥路3100平方米,新建篮球场4个;课桌凳购置43.876万元,购置课桌凳7853单人套;图书购置68.474万元,添置图书107937册;仪器设备购置31.49万元,配置教学仪器5997件;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购置142万元,购置远程教育设备98台、件、套,购置计算机95台;贫困生助学金68.205万元,资助特困学生9550人次,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校长与师资培训资金141.1万元,对全县中小学教师进行1420人次培训(其中教师1140人次,校长280人次)。通过实施抚州市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金溪县“两基”进程明显加快,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师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有较大提高,有力地推动金溪县的中小学网点布局调整工作。
   教育民生工程 党和国家一直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度重视,通过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扶助等形式给予帮助;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纷纷通过设立各类奖学金和慈善行动等形式帮扶贫困学生。
   2001年抚州市免费提供教科书、提供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23万元,下拨中央职业技术教育补助转款3万元,向高等院校贫困学生提供贴息限额国家助学贷款10.78万元。2002年,抚州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向全市贫困中小学捐赠计算机活动,吴伟儿童教育基金会每年提供11万元资助抚州市贫困小学生上学的工作;一部分学生获得第五届“宋庆龄奖学金”。2003年,中央财政拨出专款23万元,用于抵减抚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贫困生生活费等。抚州市教育局开展“结对帮扶”工程,为贫困学生送去资助金和物资;推进“长江新里程计划”盲童入学项目,将盲童入学项目资助款发放到盲童手中。2005年,抚州市开始实行“两免一补”资助政策,以现金形式发放,全市96142名贫困学生受助。普通高等院校全面实施“国家助学金”奖励制度,出台《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各项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政策顺利推进。2006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抚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工作开始启动,全市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资金1554万元,其中:落实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850.1万元,落实免学杂费资金545.5万元,落实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158.4万元。免杂费资助标准为农村小学一、二年级68.5元/生/学期,三年级至六年级83.5元/生/学期,初中97元/生/学期,县城小学一、二年级98.5元/生/学期,三年级至六年级118.5元/生/学期,初中142元/生/学期;免教科书资助标准为小学平均33元/生/学期、初中平均66元/生/学期;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50元/生/学期。全市为37005名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为98559名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15840名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2007年,抚州市教育部门在实施好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学杂费,同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建立“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彩票公益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每人每年给予800元生活补助;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制度,形成国家助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学校减免学费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政策体系;设立“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政府资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普通高等院校贫困学生每人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6000元。同时明确规定,各大中专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是年,全市共落实民生工程教育项目资金16245.39万元。
   2008年秋季开始,抚州市开始执行“应贷尽贷”政策,为生源地的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新入学和在读的高校学子均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市大力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超额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学生数;超额完成免费提供教科书学生数;超额完成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学生数。全市落实民生工程教育项目资金30965.92万元。2009年,全市教育部门所有资助项目范围由公办学校扩大到民办学校。中职学校在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范围增加,在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还有涉农专业免学费、20%在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涉农专业除外)。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金贷款代偿工作。全面完成教育民生工程任务,超额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学生、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的任务,全市落实民生工程教育项目资金30146.6万元。市教育局被评为2009年度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先进集体。201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标准每年提高250元(小学750元、初中1000元),中职学校在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资助范围由20%提高到25%,普通高中阶段在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名称由政府助学金、“彩票公益金”改为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由10%提高到20%,资助金额每年每人800元提高到1500元。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职能转至抚州市教师交流服务中心,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特色管理率全省之先推行中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的模式受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江西省行的高度评价。
   2011年,抚州市教育局将全市教育“民生工程”特别是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单列出来,与市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由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全市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设立学生资助发放专门账号,由教师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市级的学生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市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抚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下发《抚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操作手册》,对全市学生资助工作中的资助条件、审批程序、落实政策等进行全面规范。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操作手册》。市教育局被市政府评为民生工程工作先进单位。南丰县教育局、乐安县教育局和崇仁师范学校被省教育厅评为全省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社会捐资助学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提倡在群众自愿基础上,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献工献料,新建和维修农村中小学校舍,添置教学设备。1980年后,各地广泛宣传“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干部、群众捐资助学热情高涨,把兴教、支教作为热爱家乡、培养人才的应尽义务。许多在外地工作的抚州籍人士、下放知青和当地干部群众纷纷为振兴家乡教育捐资。1998年,抚州地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南昌科瑞集团、解放军及武警部队、江苏省教委、省新闻出版局、中央及各部委先后给抚州地区捐款1800多万元,全部下拨到各县(市)中小学用于救灾复校建设。1994年—2000年,港、澳、台胞为抚州教育事业慷慨解囊。香港著名爱国人士邵逸夫、沈炳麟为抚州捐资600多万元兴建教学楼(逸夫楼、恩美楼);临川籍台胞王兹华、廖光华、杨明斋等心系桑梓,为兴学捐资100多万元。其他县的港、台胞先后捐款达400多万元,为抚州教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1980年一2000年,抚州市单位、干部和群众累计投工投劳、捐资助学近10亿元。
   2001年—2011年,社会各界资助校建规模较大的有香港邵氏基金会、明德资金等一些社会公益团体。11年中,社会捐赠(含集资办学)共3716.2万元。其中,2001年749.1万元,2002年321.6万元,2004年46.2万元,2005年209.7万元,2006年315.7万元,2007年359万元,2008年316.7万元,2009年125.3万元,2010年696.8万元(农村125.1万元),2011年576.1万元(农村71.6万元)。社会各界捐助贫困学生难以统计。市慈善总会开展一系列爱心助学活动,共资助1006名当年考取二本以上院校的城乡低保对象子女上大学,累计发放救助金201.2万元。仅2011年,获得社会捐资助学97.78万元,资助学生829人。
   勤工俭学收入 新中国成立初,全区中小学校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小为主,当年受益”原则,开展勤工俭学活动。1956年后,全区中小学校勤工俭学活动逐年发展,一些学校办农场和工厂,努力做到经费自给或半自给。1961年以后,很多中小学与公社、大队挂钩,订立合同,安排劳动时间,参加勤工俭学活动。2000年,抚州市校办工厂、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经费为127.2万元。1986年—2000年,全区勤工俭学收入用于补助教育经费达18291万元,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达12733万元。
   2001年—2011年,全市开展勤工俭学学校800多所,拥有勤工俭学基地近1000个,参加劳动实践学生达40多万人次,勤工俭学基地收入上千万元,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出700多万元,资助困难学生支出200多万元。
   二、经费支出 清末,官办学堂经费由官府管理,私立学堂经费多由主办者或校董事会管理。官银拨充学堂经费,主要用于校舍建筑、修缮、教职员的薪俸、贫困生补助、图书仪器设备购置等,多入不敷出。
   民国初年,域内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教职工薪俸、办公费用、课桌凳购置、校舍维修等,以负担初等教育为主,同时负担中等教育、社会教育、补助费(含津贴)、行政费、杂费、预备金及其他。由于经费紧张,中小学普遍无钱搞基建,绝大多数中小学利用寺庙、祠堂作教室。省立中小学经费由省学务处(后改称教育厅)直接管理,财政部门监督。民国16年(1927)后,县教育经费由县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全面掌握,县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负责监督。区、乡镇设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各区。乡(镇)的教育经费。国民教育基金的管理由各保国民学校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25年,《江西省小学会计统一管理办法》及《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各机关、学校领取教育经费以后,必须存入当地银行,专款专用,使用时按照规定手续支取。政府在教育经费上虽有预算,但因时局动荡,经费经常被挪用。学校自筹部分也常发生困难。除省立学校有经费保障外,县、区、乡教育经费短缺,许多保学经费被地方乡绅侵吞,致使有的学校时办时停。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经费除由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外,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银行等都参与管理,但以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为主。1953年,中央实行统一财政、三级管理体制,公立学校经费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逐级下达支出指标,并实行“条块结合”管理办法。中等学校经费由专署文教科拨给和管理;小学、幼儿园经费由县(市)文教科拨给和管理。专、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设会计人员,各中学和乡镇完小设总务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1957年,国家对教育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归口包干,事权适应”办法。1963年,中小学收缴的学杂费,按特种资金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除按规定比例留校使用外,其余上缴给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1984年后,全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改变此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统收统支,分级管理”,联合下达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指标管理办法。公办学校实行财政包干制,定额基数,节约归校。1985年,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有重大改革,全区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各乡(镇)学校教育经费由本乡(镇)财政所直拨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直中小学及全县(市)性教育经费仍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告、经费收支统计报表仍由县(市)教育部门负责;地、县(市)教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全区县(市)城乡学校经费收支行使指导、监督职权。1986年后,乡(镇)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设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办学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1987年,地区教育局开始设立审计科,负责审计监督全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经费出纳动支情况。1988年,教育经费缺口大,欠账较多,全年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计划指标占经常性财政收入数26.21%,比例有所下降。1993年,行署转发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要求各乡镇级财政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积极组织收入,确保任务均衡入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到位。1994年,《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其教育事业费的安排下达指令性指标。
   1995年,抚州行署将筹措教育经费工作列入各县(市)政府目标管理,重点解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乡征、县管、乡用”的问题。1998年8月以前,全区中小学预算外收入都是县(市)财政专户储存,从9月开始,全区乡镇及以下中小学预算外收入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有的乡镇违反预算外收入资金管理规定,将中小学不属于学校预算外资金收入纳入乡镇财政专户储存,不按中小学用款计划拨回资金,影响中小学正常开支,甚至取代中小学直接派员向学生收费,挪用、侵占中小学预算外资金,导致学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地区财政局和地区教委于12月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管理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的意见》,规定中小学一切收费均由本校财务部门负责,非本校人员一律不得向中小学生收费。中小学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杂费、学费、借读费、择校费、住宿费共5项,均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抚州地区遭受特大洪灾,为搞好救灾复校工作,地区财政局、地区教委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抚州地区救灾复校工程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加强对救灾复校工程专款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建立救灾复校工程专户和管理机制,对救灾复校工程全部实行项目管理,加强对救灾复校工程专款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1999年,全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管理,实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办法。一证,即各级中小学都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一卡,即各级中小学坚持“收费卡”制度,每生一卡,凭卡收费;两公开,即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费使用情况;四统一,即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张贴地区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办法的公告》,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2000年8月,行署下发《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学收费的审批权限、收费行为、代收费范围和收费资金管理。随着教师工资等费用不断增加,乡镇企业效益欠佳,导致教师工资拖欠现象严重。为此,地委、行署决定由县(市)集中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将教师工资全部纳入县(市)统一管理。
   2001年,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教育经费县(区)统筹管理体制实行教师工资县(区)统一发放的意见》提出:教育经费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教师工资在县(区)统筹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银行代发。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教育经费(教师工资)县(区)统一管理工作。继续认真抓好广昌县“以银代收”试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是年,全市教育经费支出为68422.9万元,比2000年的53707.4万元增加14715.5万元,增长27.4%,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为43110.3万元,比2000年增加9894.3万元,增长29.8%。普通小学生均事业费支出为558.5元,比2000年增加175.3元,增长45.7%;其中:农村普通小学均事业费支出为544.5元,比2000年增加181.5元。初中生均事业费支出为546.6元,比2000年增加96.1元,增长21.3%;其中:农村初中生均事业费支出为527.2元,比2000年增加86.8元,增长19.7%;普通高中生均事业费支出为770.9元,比2000年增长45.9元,增长6.3%;职业中学生均事业费支出为1477.4元,比2000年增加50.5元,增长3.5%,中等师范学校生均事业费支出为2066.7元,比2000年增加635元,增长44.3%;普通高等学校生均事业费支出为3177.6元,比2000年增加130.2元,增长4.3%。
   2002年,切实做好中小学收费监管工作,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区)财政统一发放机制。全市教育经费总支出54093.8万元。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52221.5万元,教育税费支出633万元,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37.1万元。2004年,合理确定择校生收费标准,加强择校收费监督管理。全市教育经费总支出92745.9万元。其中临川区22683.5万元。2005年,全市所有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确保生均公用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各县(区)完善农村中小学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三保”投入机制,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坚决制止纠正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截留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和向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和乱摊派,从源头上加强收费管理,进一步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两免一补”资金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发到资助对象。同时对民办教育收费加强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年,全市教育经费总支出92026.8万元。2006年,市教育局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狠抓教育乱收费。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抵制有关部门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及搭车收费。全市教育经费总支出120365.4万元,其中市本级16566.6万元。2007年,成立抚州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抚州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范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公办学校。全市教育经费总支出147312.8万元。2008年,全面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县级配套经费,县(区)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免除学杂费、公用经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经费,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全市教育经费总支出175226.1万元,其中市本级21775万元。小学生均经费支出1913.39元,其中公用经费308.45元;初中生均经费支出2689.28元,其中公用经费478.02元;高中生均经费支出3187.87元,其中公用经费227.54元。
   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对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全市民办学校财务进行专项审计,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政策要求、监控管理、保障措施等方案,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省定的负担比例和金额分级负担。是年全市教育部门经费总支出为216495.9万元(事业性经费支出212304.9万元、基本建设经费支出4194万元)。其中,高等学校7700.5万元,中等职业学校8659.7万元,中学88969.4万元,小学102893.4万元,特殊教育169.5万元,幼儿园2234.3万元,教育行政事业部门5869.1万元。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为19.1亿元,比2008年增长36.34%,比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高出6.85个百分点;在校学生人均费用分别为:小学2092.62元,初中2905.91元,普通高中2485.54元,职业高中2105.35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19.04%、28.29%、41.78%和5.33%;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小学生827.41元,初中生1239.47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168.22%和159.29%。各级各类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支出均比2008年增长。
   2010年到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10年,全市教育经费总支出为263111.2万元。2011年,全市教育经费总支出为376988.7万元(事业性经费支出351519.5万元)。其中,市本级41811.5万元,金巢经济开发区5856.7万元,临川区73686.8万元,南城县28605.9万元,黎川县28268.9万元,南丰县26934.2万元,崇仁县28848.4万元,乐安县27915.1万元,宜黄县17102.9万元,金溪县22179.7万元,资溪县15232.7万元,东乡县36573.6万元,广昌县23972.3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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