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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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567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教师管理
分类号: G52
页数: 11
页码: 2723-2733
摘要: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抚州府、建昌府学堂兴办之初,任用教师无统一规定,多由原有教授、教谕、训导、学塾先生及师范学堂毕业生充任。三十一年颁布学堂章程和教员任用条规规定,初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初级师范生考列中等者充选;不足,暂以师范补习生充选。高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初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不足,暂以简易师范生充选。普通中学正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副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优等、中等者充选。由于各县大兴学校,师资缺乏,教师资格要求无法一一达到,大多数学校只好降格以求。学堂堂长,均由县衙委任。
关键词: 抚州 教育管理

内容

一、教师任用与调配 (一)公办教师任用与调配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抚州府、建昌府学堂兴办之初,任用教师无统一规定,多由原有教授、教谕、训导、学塾先生及师范学堂毕业生充任。三十一年颁布学堂章程和教员任用条规规定,初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初级师范生考列中等者充选;不足,暂以师范补习生充选。高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初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不足,暂以简易师范生充选。普通中学正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副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优等、中等者充选。由于各县大兴学校,师资缺乏,教师资格要求无法一一达到,大多数学校只好降格以求。学堂堂长,均由县衙委任。
   民国初期,政府按各公立学校班级数确定教师编额。其时,县立中学校长由县政府选荐,报省核准任命;中学教员由校长聘请,报县批准任用。县立小学、保学校长,由县教育局长遴选,报县政府核准委任;小学教员由校长聘请,报县教育局核准任用。中师、简师、师训班毕业生任教员无试用期。高、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经试用合格始可任用。中小学教师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和调配。
   1929年—1934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各级学校教师由苏维埃政府选聘。
   民国28年(1939),抚州城区省立中小学校长,由省教育厅任命,教职员由校长聘任,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省立临川中学有不少教师为厅聘教员,校长无权解聘。县立中学校长由县政府任命,县立小学校长由县教育局(科)任命,县立中小学教员均由校长聘任,报县局审核备案。30年,临川县保国民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人选,重点选用师范毕业生及该县受过国民师资培训的选调校长,或为该县年度小学教员暑期训练班结业成绩优良者。34年,根据保国民学校人事任用规程,保学教员任用权由保长和地方绅士掌握。36年,校长由县政府委派;教师则由校长聘请,报县核查备案。区、乡中心国民学校教师聘用以中师毕业生为主,保国民学校以简师毕业生为主。教师任用权重新由校长掌握。
   新中国成立初,各县根据省政府规定,对原教职工除反革命分子、劣迹昭著为群众所痛恨分子及十分腐败分子予以撤换外,一般不作大变动。其时,中等师范校长、副校长,省立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民政府任免;教师由省教育厅派遣。县立中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提名,县人民政府上报专署批准任免;教师由专署文教科调配管理。区、乡中心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提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免;教师由县文教科调配管理。
   1950年,全区对失业知识分子进行登记,其中许多人经培训后被分配到学校担任教师工作。是年,中学校长由专署任命,中学教师由专署文教科分派,小学教师由县文教科调派。1953年,中学校长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长任免;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及小学校长、辅导区主任由县政府任免。同时,教育部对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作出规定。1956年后,中等师范学校校长、副校长由省教育厅协助省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训,由省委批准后,教育部门办理。师范学校教员由当地党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训,教育部门征得当地党委同意后办理。师范学校教职工由专署教育局管理。初级中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任免,小学校长由县文教科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任免。教职工均由县文教科调派;厂办子弟学校教师由办学单位派任。1957年—1958年,部分中小学骨干教师被划为“右派”,下放农村劳动,而学校数量大增,教师严重不足,一些地方采取层层拔高的办法,小学教师教初中,初中教师教高中,高中教师教大专,并聘用大量代课教师。1959年,完全中学、初级中学正、副校长由专署任免;公社完小校长,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1961年开始,全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教师层层下放,高中教师下放到初中、初中教师下放到小学任教。对部分难以胜任的教师及1958年后所聘代课教师进行精简,安置回乡参加生产。全区共精简小学教师473人、中学教师111人。此后,中小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均由所在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任免,教职工由政府人事部门分配。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中小学建立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干部、师生代表和工、军、贫下中农宣传队代表组成“三结合”领导班子。中等学校领导班子报县革委会审批,农村小学领导班子报公社革委会审批。全区公办中小学教师有5083人被下放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学校教师不足,致使民办教师人数大增,不少民办教师文化水平低,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地区革委会决定选调部分下放知识青年补充教师队伍;另外,一大批工人、贫下中农被选派到学校任教和管理学校,以改变教师队伍“政治成分”。全区教师学历合格率大大下降。1971年,全区有顶编代课教师797人,其中506人转为正式教师。至1973年,全区下放教师中有692人正式调回学校任教,2102人借用到教育战线工作。完中革委会正、副主任,改由县革委会任免;教导、总务主任及公社教师培训小组长、初中革委会主任,由县革委会政治部任免;初中革委会副主任、完小革委会主任由县革委会政治部教育组任免;初中、完小的教务、总务组长,由公社革委会任免;一批在农村劳动的教师调回学校任教。1974年,完中校长由地委组织部任免,副校长由县委任免。
   1977年,学校实行中共支部(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恢复正副校长职务。中等师范正副校长由地委任免;县区学校和公社中学正副校长分别由县委、区委任免;厂办学校正副校长由厂党委任免。县(市)属学校教师的配备、调动及师范毕业生分配统一由县教育局管理。其时,全区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缺少大量中小学教师。1978年,全区189所完全中学缺少教师3800多人,各校多聘用代课教师。是年起,地区重点中学校长、副校长由地区任免;完全中学校长、副校长和县属初级中学校长由县文教局报县委任免;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以及辅导站站长、小学校长,由县文教局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各级中小学教师由县文教局调配管理。1980年9月10日,地委组织部、地区文教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管理(包括人事档案),应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县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除选拔培养接班人外,均不得随意将教师调出教育战线;高师、中师毕业生应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工作。中等师范学校按县团级建制,校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免,教师由省教育厅直接调配。
   1981年—1983年,教育系统干部任免权限多有变化。1981年完中校长由县政府任免;副校长由县文教局任免;完中教导、总务主任、初中和完小校长,由县人事局任免。稍后,部分县(市)教育部门干部由党委宣传部门管理。1983年,学校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完中校长由县委任免;副校长和教导、总务主任及初中校长,由县委组织部任免;完中副教导、总务主任,初中副校长和小学正副校长,教导、总务主任均由县教育局任免。1984年,各中小学校进行体制改革,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组建,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均由校长提名,报县教育局任免。其他干部任免权限也有变动,中小学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中层干部正职),分别由县(市)党委政府任免,学校中层干部副职由学校党支部任免,报上级部门备案。1986年1月17日,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试行意见〉的通知》。此后,各地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基本按该文件精神执行。至此,全区有小学专任教师23003人(其中民办教师14554人),中学专任教师(含农职中学)8017人,中小学专任教师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1.46倍,比解放初增加17.5倍。至1990年,全区高、中等师范学校为抚州教育部门输送毕业生13848人,使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得到补充和加强,教师学历达标率与1980年相比,小学由46.6%提高到68.1%,初中由19.5%提高到50.9%。
   1998年9月,行署下发《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试行方案》,是年,全区共有321所中小学实施聘任制,参聘中小学教师18907名,其中受聘17245人,受聘率为91.2%;提前退岗休养471人,提前退岗休养比例为2.4%;停薪留职140人,比例为0.7%;拒聘6人;落聘780人,落聘率为4.1%;下派分流265人,下派率为1.4%。根据行署《关于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的通知》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编外民办教师清退工作,共清退编外民办教师953人,约占编外民办教师50%。1999年4月26日,行署下发《关于在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教师轮流下派制度意见的通知》,全区共下派中小学教师1389人,占教师总数4%,其中,城市(含县城)下派教师346人。
   2000年9月,各县(市)继续推行教师聘任制,全区37361名中小学教师中有35933名受聘,有498名落聘或分流,有332名停薪留职。同时,各县(市)认真贯彻执行《抚州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层教育管理工作的决定》,精简基层教育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公开招聘校长,全区中小学校内设机构由1404个减至1190个,校级领导由1349名减至1105名;中层干部由1706名减至1406名;教办领导由408名减至265名;教办工作人员由590名减至426名,共精减教育管理人员836人。2002年,市教委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坚决全部辞退代课教师和临时人员;在编不在岗的人员清退出教师队伍,其人事关系移交同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管理中心;中小学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退出教师岗位(首次申报教师资格的除外);未达学历的中小学教师退出岗位接受学历教育;对近5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作下岗处理;对因职业道德问题丧失了教师资格的人清退出教师队伍。组织1000多名民办教师参加转编考试。2003年,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完成对3.4万名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对12800名在职教师进行资格认定。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改善教师队伍结构。2006年全市职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59.5%。
   (二)民办(含代课)教师聘用 民国时期,私立中小学校校长由校董事会选聘(或由董事会长兼任),教员由校长聘请。私立中学教员须报省教育厅备案,私立小学教员须报县教育局(科)备案。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乡村学校发展很快,1953年,各地开始招收民办教师,民办教师逐年增加。1956年,民办中小学教师由公社(或乡镇)自行选用,报县文教科备案。1958年至1974年,中小学数量增加,师资紧缺,各县(市)吸收大批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部分公办教师转民办教师。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按照“高中不出公社,初中不出大队,小学不出生产队”的要求办校,民办教师激增。至1971年,全区有民办教师10566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57.4%。为补充教师不足及教师短期请假、休假的需要,各地还请不少顶编代课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是年,全区有797名顶编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至1973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中,2/3是民办教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开始进行。1979年后,地区将民办教师转编指标分配到县,并组织资格审查、考试与考核。
   1980年7月19日以后,全区按省教育厅《关于不再吸收民办(代课)教师的通知》精神,停止吸收民办教师,并通过整顿,辞退一批不合格民办教师。各县(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为继续留任的民办教师建立个人档案,同时进行文化业务考核,考试合格的发给《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和《民办教师任用证》,基本合格的发给《民办教师试用证》。1984年,全区对民办教师主要采取“招”(每年按中师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招收民办教师进入师范学校学习两年,毕业后分配当公办教师)、“转”(按一定条件要求,转为公办教师)、“辞”(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退”(年龄偏大的退休,将国拨部分工资及生活补贴金额计入退休金)、“留”(继续留任为民办教师)等方式进行管理,以控制民办教师数量。1986年2月,凡经县、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合格民办教师,由省教委统一颁发《江西省民办教师资格证书》。1989年,地区教育局制发《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各县(市)加强对1980年7月19日以前就任民办教师的管理并进行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民办教师所占比例,由1980年的63.7%下降至33.4%。1998年7月15日,行署下发《关于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的通知》,全区各县(市)对民办教师进行全面清理,是年清退编外民办教师953人(主要是1980年7月19日后任教,或虽在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但以后离开教育教学岗位1年以上)。1999年,行署把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纳入乡镇人员分流工作范畴。7月26日,地区教委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退编外民办教师工作的通知》,8月31日前,辞退2000多名临时代课教师,还有2000余名临时代课教师被返聘在农村村小或教学点任教,全区民办教师数下降至2066人。有486名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后获得“农转非”指标。2000年,编外民办教师基本被清退。是年未进行民办教师选招、考试和转编工作。
   (三)教师职称评聘 清末,《钦定初、高等小学堂章程》规定,小学堂设正教员和副教员。中学堂亦有正副教员之分。
   民国4年(1915),教育部改副教员为助教员。12年,推行训育制,分教员为级任教员(或称级任导师)、专科教员和助教员。小学实行检定制度后,合格者为检定合格教员,不合格的为代用教员,不再有正教员、助教员之分,中学教员也无正副之分。
   新中国成立后,高等院校从60年代初开始进行教师职称评定。域内赣东大学、抚州地质专科学校、抚州农学院分别评有副教授、讲师、助教、教员。赣东大学有4人被评为讲师。随即停止此项工作。1978年高等学校恢复教师职称评定。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
   1987年1月,成立抚州地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抚州地区中、初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成立由25人组成的抚州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条件评审委员会,下设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生、史地、音体美等学科评审小组,开始全区有史以来第一次中小学和中专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作。1988年,全区共受理13550名教师职称评审,有418人获高级职称,2869人获中级职称,10095人获初级职称,均被聘用享受有关待遇。1989年,全区进行民办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对象为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有“任用证”(含试用证)和“教材教法合格证”的在编民办教师,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中小学民办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均参照公办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规定进行。
   1994年,为解决晋升指标数与符合晋升条件教师数相差较大的突出矛盾,行署增加600个滚动性指标,在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实行内聘地区性高、中级专业职务(职称)。地区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1994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内聘地区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的意见》,规定评聘范围为教育部门所属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和部分高教、中专系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岗教师,重点解决业绩突出的中小学教师晋升问题。“内聘”只在本地区教育部门内有效,所需增加资金,采取津贴形式,由各级财政和单位共同解决。“内聘”人员可在下年度正式指标中优先推荐评聘职称(职务)。此后,教师职称内聘与正式教师职称(职务)评聘一道纳入正常化轨道。1996年,行署规定评聘工作实行学校排队推荐,量化评分,择优聘任的办法,有效地制止职称评聘过程中“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1998年,地区职改办和地区教委联合下发《关于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小学教师,按《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量化评估表》,实行自评、民主评议、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和政策公开、岗位职数(指标)公开、业绩(成果)公开、量化评估结果公开、推荐名单公开等,从德、能、勤、绩等各方面全面进行评估,严格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实行公示制。至2000年,全区教师有2240名获得高级职称,绝大多数聘任相应职务,享受有关待遇。
   2001年,市教育局全面实行全员教师聘任制。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推荐。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是年秋季开学,共有34336名中小学教师应聘上岗,1497名教师落聘。仅临川城区落聘分流的中小学教师就有364人。
   2002年,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改革和强化基础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作进一步规范,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在全市首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市6270名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职称,其中3382名教师通过中级评审。是年起,全市招聘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全市33036名中小学教师一律通过竞争上岗。2003年,抚州市建立教师公开选聘机制,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核编定岗、全员聘任管理机制面向社会推行教师准入制度和招聘制度。2004年,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中小学补充教师基本上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积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扩大师资储备。开展全市中小学校长年度履职考核和公开竞聘,推进校长职级制。2005年,市教育局组织对2005年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及体格检查。临川教育集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41人,局属高校向社会公开选聘教师41人。2006年,抚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首创“半封闭式”评审办法。通过此法,市教育局认定全市高中教师资格647人、初中教师资格1345人、小学教师资格269人、幼儿园教师资格58人。面向社会招聘教师1000余人,成立教师交流中心。建立边远山区教师岗位津贴制度,稳定农村教师队伍。2007年,根据农村实际,科学制定编制标准和配套设施,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基本完成。2007年—2009年,2154名教师具备中学高级(小学特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541名教师具备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010年,市教育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办法的通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通过资格评定,5人具备中专讲师资格,389人具备中学一级教师资格,736人具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492人具备小学高级教师资格。2011年,根据《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标准》提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标准:必须具有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教学工作,掌握教学基本功,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关爱学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一定业绩;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至2011年12月止,全市大中小学校获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3626人。
   二、教师待遇 (一)政治待遇 清末学堂兴办后,域内公私立学校数量有限,教师凤毛麟角,地位甚高,待遇丰厚。大批乡村塾师,在村民中亦受尊重,但其地位则远不及官办学堂教师。
   民国初期,教师政治待遇与一般公务人员相近,但中学教师社会地位高于小学教师,省立学校教师社会地位又高于县立学校教师。公立学校教师属学校雇请,社会地位要高;私立学校教师和私塾先生属办学人雇请,依附于雇主,教书是一种谋生手段。抗日战争后期,省立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仍不低,但保学教师多受制于当地乡、保长和地方豪绅,工作常无保障,随时有失业危险。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提高教师社会地位。1951年,学校开始建立教育工会组织,教师可加入工会。1952年,教育部发出《关于人民教师应算为革命工作人员的通知》,规定“人民教师应称为职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其服务教育工作期间也应算入参加革命工作年龄内”。自此,教师列入国家干部编制,并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许多教师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被选拔担任党政领导工作。工会还经常组织教师赴外地参观、旅游或疗养。
   在1957年反右斗争中,一些教师被划为“右派”受到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教师被称为“臭老九”,一些教师被抄家,有的被打成“反革命”,甚至被迫害致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地区和各县(市)文教局相继成立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办公室,对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给予平反。据不完全统计,至1986年,全区教育部门平反和纠正在历次运动中的冤、假、错案1397起,涉及教师1400余名,其中属“文化大革命”前的240余起;退还被占房屋100余套,补发被扣工资4.5万元。
   1980年后,地区和各县(市)分别举行春节慰问教师大会,鼓励广大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受到表彰。1981年至1984年,地、县(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隆重“庆教龄”大会,先后为连续任教20年、25年、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园丁”纪念章和荣誉证书。同时,为参加工作满20年的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教师在农村的配偶及其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迁往教师所在单位。
   1985年1月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此后,全区各级党政领导想方设法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是年,有504名优秀教师被吸收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全区又吸收466名优秀教师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年,全区教育部门有县团级干部33人、区科级干部186人,有753名德才兼备的教师进入各级学校领导班子。1978年至2000年,地委、行署先后表彰优秀教育工作者1658人次。
   2001年至2011年,抚州市政府每一年都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鼓励广大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期间,抚州市表彰优秀教师1126人、教育工作者200人和班主任173人。2011年教师节期间,向省政府推荐10名优秀班主任。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市教育局评选120名市师德先进个人,从中推荐11名参加省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并指出获得中小学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称号的教师,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同时,在评选市级优秀教师基础上,每年向省、国家推荐一批优秀教师。2004年到2011年,抚州市教育局向省推荐50名特级教师。对多人多代从教的家庭,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教师世家”荣誉称号。每年春节期间,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走访慰问老教师和贫困教师,送去党和政府关怀。历届党委、政府均想方设法为教师建集资房,解决教师住房问题。
   (二)生活待遇 公办教师生活待遇 清宣统三年(1911),域内高等小学本科正教员以第一级月薪(30元)为最高额,初等小学本科正教员以第五级(16元)为最高额;但有特别劳绩,前者可递增到60元,后者可递增到32元。民国6年(1917),校长及正教员受一级俸后,对确有劳绩者,月薪可递增至80元;助教员受一级俸后,确有劳绩,递增到30元。以上月薪及劳绩递增数,都较清末标准更高。至于中学教员,月薪更高。16年,省立第八中学校长月薪160元,高中教员月薪144元,初中教员126元,会计、文牍54元,事务员36元。省立第八中学实验小学校长月薪80元,初聘教员未满2年者月薪40元,满3年者50元,连续在校服务满5年成绩优良者,实行年功加俸,按最后月薪增加1/10,加至5/10为止,最高者月薪75元。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月薪24元。
   1933年前后,苏区教师的土地享受代耕优待;1934年,苏区教师按照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其土地仍享受代耕优待,并免费在公家医院治病。
   民国23年(1934),域内各县国民学校教师月薪34元左右,一人收入可养活三口之家。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飞涨,国民政府滥发钞票。其时,省立临川中学教师最低十一级,省立临川中心小学教师最低七级。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教员除薪金外,比照县级公务员例,由县政府每月每人给生活津贴及公粮;国民学校校长、教员除薪金外,由乡镇保每月至少给学谷1市石,比照县或乡镇工作人员筹给生活津贴。临川县政府规定,教职员每人每月给糙米5斗,工役每人每月给糙米2斗5升。29年,实行小学教员子女免费入学。教员年逾60岁,连续任教15年以上,离岗后可领取最后月薪40%的养老金。
   抗战胜利后,内战又起,由于物价波动大,教师生活艰难。其时,临川县教师,县级待遇为江西省省级待遇的60%,乡级待遇为县级待遇的80%。县立小学(示范中心国民学校)比照县级待遇发给纸币,月支津贴3500元,薪俸加成180倍;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比照乡级待遇发给,月支津贴2100元,薪俸加成100倍;保国民学校发稻谷。是年,县立小学每人每月公粮5市斗(糙米),生活基数3.5万元。37年上半年,教师月薪尚可购米2石。根据物价指数,教师生活基数调至18万元,薪俸加成调为900倍,调幅虽大,但物价涨速惊人。4月5日每市斤早米价为180元,5月5日为240元,6月7日为360元,6月22日就涨至620元。公、私立中学及省立小学为解决教师糊口问题,只得向学生收缴学米。是年10月,1万、2万、5万、25万4种大额票面金圆券出笼,所有物价狂涨,而工资得不到及时调整,且拖欠现象非常严重,中小学教师生活景况凄惨,各地教师请愿、罢课之事时有发生。
   抚州解放后,人民政府(军管会)接管学校,对教师采取维持原职原薪政策,暂时按临时工资标准执行,每个教师每日发3斤大米。1949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学校教职员工薪标准试行办法,规定月薪最低不少于150斤大米,最高不超过1000斤大米,并从7月份开始实施。9月,工薪以二机大米按月计发,或按当地贸易公司公布价折款发给。12月,各县各级学校、社教机关实行民主评薪,由县经费开支。初中校长月薪124分~129分,教员110分~117分;完小校长月薪93分~97分;初小校长88分~93分;完小教员月薪85分~90分;村小教员月薪为65分。1951年,国家规定女教师生育子女享受产假45天,期间工资照发。
   1952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调整工资,实行新工资制(工资分),其中高校33个等级、中学23个等级、小学18个等级。域内部分教职员工工资得到调整,教师月薪由平均110分调整至125.5分。从是年起,全区公办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教师亡故,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外,其遗属(夫妻关系、父母年满50周岁、未满18周岁子女)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农村每人每月10元、城市每人每月15元。自1953年起,教职工享受6个月内病假不扣工资待遇,超过6个月则按工作年限领取一定生活费。1954年修正工资标准,并对部分教学成绩显著或工资较低人员予以晋级,升级平均在35%至50%。1955年7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各级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即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由工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是年,女教师产假增至56天。
  1956年4月,全区教职工取消工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中学教师平均月薪48元,小学34.2元。1959年,全区中小学教师调整工资,调升面为中学4%,小学1%~2%。1960年,调升面为中学22%~28%:小学24.5%~25.5%。1963年,教师工资再次进行调整,调升面为25%。1972年,全区凡工资低于三级工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普遍得到调升。1977年,全区中小学40%公办教师调升1级工资。1978年为40%教师提高1级工资后,为2%的教师增加1级工资。1979年,第二次为40%公办教师调升工资。并在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班主任津贴制。教师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可增加15天。1979年后,遗属生活补助费农村每人每月为15元,城市每人每月20元,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此外,教师还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洗澡费、理发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书报费、副食品补贴等。1980年又为40%教师提高1级工资。1981年,全区教师普遍调升1级工资。教职工平均月薪中学由53元增至60元(含粮差及副食品津贴。下同),小学由49元增至55元。1982年,全区为80%(14815名)教职工上调1级工资;为20%(5100名)骨干教师和工龄长、工资低的教师调升2级工资,人月平均工资增加7.67元。是年起,女教师产假增加到90天;晚育者可再增加30天,且男方有护理假10天。夫妻分居教师,每年给1个月探亲假,来回差旅费可报销。所有假期工资照发。
   1984年,全区开始实行上浮1级工资办法,鼓励中小学教师安心在农村和边远山区从教。1985年7月,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实行教龄津贴,同时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后,教师人均月工资93.11元,人均月增工资23.05元。同时,还为已离退休的教师每人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从1985年开始,全区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体制,县(市)属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由县(市)统一管理,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由乡镇管理,公办教师工资开始出现局部拖欠现象。
   1986年1月,中小学教师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角。同时为1966年底以前任教的部分教师增加1级工资。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按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同年,按评定的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教师人均月增资15.05元。1988年,为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部分教师增加1级工资,增资面为23.1%。从当年起,全区教师书报费增至6元,副食品补贴5元,猪肉差价补贴6元。1989年,全体教师普调1级工资,对1957年后未调整工资的教师增资2级。同时,为离、退休教师增加1个级差工资额的离、退休费。1990年,97.6%的教师再升1级工资。1996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实行中小学技术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由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占70%,津贴部分占30%。同时规定,凡连续2年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经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晋升1个工资档次。1999年,实行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补贴标准:教授及相当职称每人每月2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9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170元。
   随着公办教师人数不断增加,教师工资(人头经费)不断增长,加上乡镇财政因企业尚处转型阶段,经济效益未见明显改善,财政管理体制亦不完善,乡镇政府拖欠教师工资问题难于迅速解决。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工资发放的督查力度亦随之加强。
   2000年—2001年,教师工资改由县(区)财政统一发放,城镇能按月发放教师工资。由于乡镇财政十分薄弱及县域经济发展缓慢等原因,大部分县(区)仍不能实行县区财政统一发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2001年始,参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市公职教师实施公费医疗制度;不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做好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家属子女农转非工作。2002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区)统发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全面实行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区)统发工作。2002年9月起,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区)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实行乡(镇)供县管、上解下划、统一发放。各县(区)都在银行设立教师工资专户,教师工资实行单独核算和拨款,资金封闭运行。建立教师工资资金来源保障机制、教师工资发放管理机制、教师工资发放工作责任制和教师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大力开展清欠补发工作,规定各县(区)对2001年以前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发放所拖欠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年内必须压欠40%,次年旧欠要全部补发。
   2003年7月1日起,国家调整提高教师工资标准。具体为调整教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1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所需财政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是年,参照《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增加教师离退人员离退休费。规定: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中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
   2005年,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班)特教津贴由原15%提高到25%,按本人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活的部分)两项之和的25%计发。同年,实施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2006年,国家对教师工资实施改革,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共65个薪级。全市教师月工资普遍增加300元~400元。是年7月1日起,抚州市事业单位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中小学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提高10%。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2008年始,抚州市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享有省政府发放的特殊津贴,分每月70元和120元两档。是年,全市有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不含县政府所在地)26079人,享有特殊津贴最低发放人数为8646人。2008年,全市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教师抚恤金标准。2008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抚州市下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是年,市政府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的丧葬费的标准,装殓费由原来的1600元提高到3200元,包干使用;遗体告别仪式费用据实报销;直系亲属办丧事的交通费,如确有困难,可酌情补助。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是年,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事业单位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可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对象为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发放。
   2009年1月1日,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开始发放绩效工资,发放方法: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教师得到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额逐年增加。临川区2010年教师绩效工资为9225元,2011年为12825元。
   2010年、2011年,教师工资正常晋级。2011年1月1日起,抚州市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特殊津贴调整为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105元,最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特殊津贴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80元。
   抚州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均想方设法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待遇 清末及民国时期,私立学校教师薪金由校董事会或当地自筹经费解决。
   新中国成立初,民办教师工资由学校学杂费中支付,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月20元左右。1959年开始,民办教师工资主要由办学单位(生产队或大队)与民办教师本人签订合同,按年以现金支付或以工分形式结算,由学校或生产队发给,同时由学生家长免费供饭。国家的民办教师补助经费直接下拨给教师本人。民办教师工资,一般每年300元左右,略低于公办教师。1966年开始,民办教师实行工分制,由民办教师任教的学校按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评定工分分底,由生产队记工分,按年工分累计数参加大队分配,发给实物或现金,工资多少取决于该村经济发展情况,工资额与村干部基本相当,一般每年200元至500元。自1971年起,国家给民办教师每人每年补助170元。1973年,民办教师计酬方法,或按同等劳动力标准全年固定工分;或按参加农业劳动的底分(或略高),上课即记工分;或上课、开会、劳动分别记工分,年终按总工分参加分配。1974年12月,国家提高民办教师补助,其中42元为会议伙食补助,8元为福利、医疗费用。
   1979年,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国家补助部分为每人每月18元,县拨给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5.5元。1982年,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任用和试用民办教师有所区别,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8元至21元,小学15元至18元,各分为2个~3个等级。1986年,域内民办教师每人月工资60元左右。1989年12月25日,地区教育局颁发《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拨给民办教师补助费除按规定提留外,其余部分均应发给民办教师本人。民办教师报酬(包括公助部分),不得低于职务工资最低档金额。1990年,国家发给民办教师补助部分每月提高到30元至50元,民助部分也达到30元至50元。部分乡镇民办教师工资实行乡镇统筹,连同国家补助部分由乡镇中心小学或乡镇政府按月发给。民办教师工资数额每人每月76元至104元。全区民办教师工资有80%能当年基本兑现,15%要跨年度兑现,5%拖欠。同年,全区有60%乡镇实行统筹民办教师工资制度,逐步改变直接由学生负担或由村统筹民办教师工资的传统做法。1994年,民办教师补助费在原定标准基础上,从9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和集体各负担一半。财政特别困难的县、乡,由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解决。1995年—2000年,全区民办教师工资基本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国家拨给部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乡镇直接拨款给有关学校发给民办教师。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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