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5605 |
颗粒名称: | 第八章 招生 分配 |
分类号: | G47 |
页数: | 12 |
页码: | 2684-2695 |
摘要: | 清末和民国时期,初等小学堂(校)招收7周岁~11周岁儿童,高等小学堂(校)接受初等小学堂(校)毕业生入学,但须经考验(考试)。民国21年(1932)小学规程规定“小学入学年龄为六足岁,但有特别情形者,得以延缓至九足岁”。至于初中、高中、中专招生,各校均有定额,有相应学历者方可报名,经学校主持考试合格后方录取入学。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分别按各自不同要求进行。 |
关键词: | 抚州 招生 分配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