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5244 |
颗粒名称: |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 |
分类号: | F2 |
页数: | 2 |
页码: | 2474-2475 |
摘要: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比例为不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但未划定上限。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进一步明确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比例下限为5%,上限原则上不高于12%。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逐步提高,市与县区不在同一水平线上。 |
关键词: | 抚州 住房公积金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