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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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5243
颗粒名称: 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分类号: F2
页数: 1
页码: 2474
摘要: 2004年3月,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具体规定监督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程序和处罚措施。财政部门,主要是同级财政部门对管理中心在计划编制、年度预决算、管理经费、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审计部门通过全面、专项或调查等审计形式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开展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党风廉政监督,对违反党纪、政纪者予以纪律处分。
关键词: 抚州 住房公积金

内容

在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十多年不断健全完善,国家形成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较系统的监督体系。
   行政法律监督 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直接的行政领导,这种行政领导主要通过住建、财政、审计、监察和司法等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体现出来。
   2004年3月,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具体规定监督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程序和处罚措施。财政部门,主要是同级财政部门对管理中心在计划编制、年度预决算、管理经费、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审计部门通过全面、专项或调查等审计形式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开展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党风廉政监督,对违反党纪、政纪者予以纪律处分。司法监督主要由检察、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对住房公积金决策与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权力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时的诈骗行为予以依法制裁。
   社会群众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社会群众监督形式与渠道有:
   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中,工会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要占到2/3的比例,这既是参与决策,更是源头上的监督。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舆论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归集、使用和增值收益计划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一般都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网站等形式进行。同时广大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媒体的采访报道、读者栏目等舆论形式作出反应,还通过公积金服务场所的意见箱、咨询电话、举报电话和政府设立的来信来访渠道、组织进行的行风评议活动、问卷调查等方式来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督促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改进提高。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住房公积金决策与管理的建议、提案逐渐增多,内容也更加具体,充分说明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关注,体现人大、政协机关权力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履行。2006年4月,抚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视察,形成调查报告。9月15日,抚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专门听取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形成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加大住房公积金建制扩覆工作力度的决议;各县区的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这项工作,对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发挥推进作用。2007年至2011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后办理市、县人大代表建议2件,市、县政协委员提案6件,均获得满意的评价结果。
   行业业务监督 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银监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既是重大事项的决策部门,又是其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部门。省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业务管理的上级监督指导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权,对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实施监督,以预防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住建部等部门2008年以后连续几次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工作督察和不定期的检查。银监会的监督针对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对其受托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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