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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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5223
颗粒名称: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分类号: F2
页数: 3
页码: 2472-2474
摘要: 1996年2月,江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全省住房公积金的建制工作全面启动,各地、市、县陆续开始推行。按照江西省建设厅提出的“先入轨、后规范,先行政、后企业,先大(单位)后小(单位),先易后难”的原则展开工作,由地区房委会牵头,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在地直和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带头先试先行。为有效地加快推进,还根据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的精神,采取公积金的建制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挂钩,与公房、安居房出售挂钩,与单位使用售房款、集资建房款挂钩的“三挂钩”措施,较好地促进住房公积金初期阶段的建制工作。
关键词: 抚州 住房公积金

内容

1996年2月,江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全省住房公积金的建制工作全面启动,各地、市、县陆续开始推行。按照江西省建设厅提出的“先入轨、后规范,先行政、后企业,先大(单位)后小(单位),先易后难”的原则展开工作,由地区房委会牵头,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在地直和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带头先试先行。为有效地加快推进,还根据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的精神,采取公积金的建制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挂钩,与公房、安居房出售挂钩,与单位使用售房款、集资建房款挂钩的“三挂钩”措施,较好地促进住房公积金初期阶段的建制工作。
   地直和中央、省属驻抚州单位 1997年1月正式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地委、行署机关的32个单位在当月职工工资发放时,按个人工资5%的比例,将1996年12月和1997年1月两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代扣代缴到位,起到率先垂范作用。华东地质学院(后为东华理工大学)对这项工作认识充分,态度积极,起步早、起点高,在建制缴存时将缴存时间定在1996年的1月份,比地区要求提前11个月,缴存比例提高到6%。1997年6月,地区财政局和房改办联合下文,对地直单位公积金的配套资金在原有的住房资金和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地直和中央、省属驻抚州单位就此开始并逐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临川区(临川市) 1998年4月10日,由临川市政府印发《临川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推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从1997年12月起实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个人为5%,单位为3%,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于该市(区)的财政状况,经多次努力,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到2008年1月才建立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5%;乡镇中小学校从2009年10月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2%。
   崇仁县 1997年2月26日崇仁县政府印发《崇仁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崇仁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从1997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月工资基数的各5%。当年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20万元,此后除少数非财政预算单位外,大部分单位中断缴存。2006年1月,县财政重新启动预算配套,但缴存比例降至各3%,2007年1月恢复至5%。2008年1月起,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各5%比例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乐安县 乐安县政府1997年5月1日印发对县房改办《关于我县房改方案实施中需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决定从1997年1月起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5%,单位部分由县财政局从出售公房的住房资金中配套。1998年5月,县政府再次以乐府发〔1998〕19号文件,严肃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8年1月,该县各乡镇机关和中小学校、卫生院等事业单位亦按单位、个人各5%的缴存比例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驻该县的核工业部部属企业国营七二一矿3600多名职工从2001年1月起按单位个人各5%比例开始建制,2005年1月该矿改制停缴,2006年1月,改制后的抚州金安铀业公司1212名职工续缴公积金。
   宜黄县 宜黄县政府1997年3月28日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及承办银行的通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7月,全县共有106个单位按单位、个人各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随后即停缴。该县到2006年3月,县政府重新将县直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按5%比例的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当年4月、5月分别补齐2005年度及往年欠配套的资金,在中断8年后重启制度的实施。该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于2009年1月开始建立,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
   南城县 南城县政府于1997年3月2日印发《南城县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并配套制定《南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公积金缴存支取转移的规定》。从1997年1月6日起,县直单位职工开始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比例缴存公积金。到当年6月底,建制单位达到100个,参缴职工4000人,财政列入预算配套资金50万元,此后该县未出现中止暂停公积金缴存的情况。2008年9月,该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建制,2008年11月乡镇中小学校统一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逐步开展了部分企业单位的动员建制工作。
   南丰县 南丰县政府1997年2月20日印发《南丰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决定从1997年1月起在全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按单位和职工各5%比例执行。2000年4月28日,县政府批转下发《关于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督促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2005乡镇和民营企业开始部分建制,2006年在全市第一个实现公积金制度覆盖全县所有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
   广昌县 1996年8月,县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意见》和《广昌县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7年4月起,全县根据广府发〔1997〕8号文件规定,开始全面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于当年停缴,2006年1月重新陆续启动续缴,乡镇中小学校从2007年1月起先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黎川县 1997年4月,制定印发《黎川县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召开全县动员大会,要求从1997年1月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当年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35万元预算。但从1998年开始,县直大部分参缴单位中断了缴存,2007年1月恢复并在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资溪县 资溪县政府于1997年4月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资溪县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建制从1997年4月1日开始,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二各5%。2007年1月部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建制缴存,2008年1月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建制完成,缴存比例均为单位和职工各5%。
   东乡县 1996年11月20日,县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从1997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开始按单位和职工各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1997年下半年,大部分缴存单位因财政配套问题停止缴存。2006年10月,县直单位全面重新配套,乡镇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1月开始建立公积金制度。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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