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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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5219
颗粒名称: 第七节 住房公积金
分类号: F2
页数: 6
页码: 2471-2476
摘要: 1996年2月,江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通知,在江西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年底,抚州地区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抚州单位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997年年初至2004年年底的“建制兴而缓滞,市县各自运营”时期和2005年年初至2011年的“机构设置调整,统一实行管理”时期。
关键词: 抚州 住房公积金

内容

第七节 住房公积金 1996年2月,江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通知,在江西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年底,抚州地区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抚州单位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997年年初至2004年年底的“建制兴而缓滞,市县各自运营”时期和2005年年初至2011年的“机构设置调整,统一实行管理”时期。
   2005年1月,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进入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新时期。在2008年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指导下,全市住房公积金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向住房困难户倾斜,促进贷款发放。此后,4年内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62亿元。
   2008年到2011年,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将做大做强全市住房公积金规模作为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扩覆建制向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拓展。2011年,全市缴存公积金人数有11.62万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在2008年后相继得到调整提高,市本级2011年起缴存比例达到12%,基数中统一津补贴全部进入,县区缴存比例也大部分从5%调整到7%~9%,全市年归集额逐步达到4个亿元。
   一、管理机构 1996年年底开始,抚州地区地直单位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相继成立,从1996年年底至2004年年底期间,各自运作、归口不一、单位性质和级格不同,2005年进入全市统一管理阶段。
   1996年9月,成立抚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5个,挂靠地区房改办。2000年10月,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市房改办,负责市直、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2004年4月27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副县级,担负12条主要职责,内设人秘科、计划财务科、信贷科、归集科4个科(后增加监察审计科、网络信息管理科),下辖11个内部授权派出的副科级县(区)办事处,全市总编制64个,实行人员编制、资金资产、管理费用的统一管理。同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政府报送《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资产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工作实施细则》。6月28日召开全市部署动员大会,组建由财政、审计、人事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下派到各县区,全面展开县区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上收工作。同年12月15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机构整体上收涉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经共同努力,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上收工作在年底除金溪县外基本结束。2005年后,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临川区(临川市) 1998年4月10日,临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成立临川市房改机构的批复》,明确临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临川市资金管理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挂靠临川市财政局,其职责是以管理住房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为辅。2000年10月,更名为临川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区资金管理处合署。2004年11月,根据抚府发〔2004〕19号文件精神,机构上收调整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川区办事处”,核定编制12个。
   崇仁县 1997年6月,成立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县房管局,核定事业编4个,实行财政差额拨款2年,之后经费自理。2004年12月,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经工作组审核验收,机构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仁县办事处,核定编制3个,上收管理3人。
   乐安县 1997年5月,成立乐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定编4个,挂靠县房改办。2004年8月,市政府工作组开展资产、人事上收交接,12月2日正式挂牌,机构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安县办事处,核定编制4个,上收管理人员4人。
   宜黄县 1997年4月,成立宜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县政府,为独立核算的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5个(实际工作人员2人)。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黄县办事处。
   南城县 1997年2月,成立南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定事业编制5个,与县房改办合署办公,归口县房管局。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机构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城县办事处。
   南丰县 1997年7月,成立南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股级事业单位,定编5个。2002年4月,县房改资金管理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增编2个。2004年8月,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丰县办事处,上收管理人员5人。
   广昌县 1997年4月,成立广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县建设局,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与县房改办合署办公。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昌县办事处。
   黎川县 1996年12月,成立黎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县房改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定编4个。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黎川县办事处。
   资溪县 1997年3月,成立资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个,挂靠县房改办合署办公。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溪县办事处,上收管理人员2人。
   东乡县 1997年4月,成立东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县房管局(房改办)内设股级机构,未定编制,与局房改股合署办公。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乡县办事处,上收管理人员2人。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6年2月,江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全省住房公积金的建制工作全面启动,各地、市、县陆续开始推行。按照江西省建设厅提出的“先入轨、后规范,先行政、后企业,先大(单位)后小(单位),先易后难”的原则展开工作,由地区房委会牵头,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在地直和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带头先试先行。为有效地加快推进,还根据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的精神,采取公积金的建制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挂钩,与公房、安居房出售挂钩,与单位使用售房款、集资建房款挂钩的“三挂钩”措施,较好地促进住房公积金初期阶段的建制工作。
   地直和中央、省属驻抚州单位 1997年1月正式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地委、行署机关的32个单位在当月职工工资发放时,按个人工资5%的比例,将1996年12月和1997年1月两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代扣代缴到位,起到率先垂范作用。华东地质学院(后为东华理工大学)对这项工作认识充分,态度积极,起步早、起点高,在建制缴存时将缴存时间定在1996年的1月份,比地区要求提前11个月,缴存比例提高到6%。1997年6月,地区财政局和房改办联合下文,对地直单位公积金的配套资金在原有的住房资金和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地直和中央、省属驻抚州单位就此开始并逐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临川区(临川市) 1998年4月10日,由临川市政府印发《临川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推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从1997年12月起实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个人为5%,单位为3%,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于该市(区)的财政状况,经多次努力,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到2008年1月才建立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5%;乡镇中小学校从2009年10月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2%。
   崇仁县 1997年2月26日崇仁县政府印发《崇仁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崇仁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从1997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月工资基数的各5%。当年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20万元,此后除少数非财政预算单位外,大部分单位中断缴存。2006年1月,县财政重新启动预算配套,但缴存比例降至各3%,2007年1月恢复至5%。2008年1月起,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各5%比例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乐安县 乐安县政府1997年5月1日印发对县房改办《关于我县房改方案实施中需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决定从1997年1月起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5%,单位部分由县财政局从出售公房的住房资金中配套。1998年5月,县政府再次以乐府发〔1998〕19号文件,严肃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8年1月,该县各乡镇机关和中小学校、卫生院等事业单位亦按单位、个人各5%的缴存比例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驻该县的核工业部部属企业国营七二一矿3600多名职工从2001年1月起按单位个人各5%比例开始建制,2005年1月该矿改制停缴,2006年1月,改制后的抚州金安铀业公司1212名职工续缴公积金。
   宜黄县 宜黄县政府1997年3月28日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及承办银行的通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7月,全县共有106个单位按单位、个人各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随后即停缴。该县到2006年3月,县政府重新将县直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按5%比例的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当年4月、5月分别补齐2005年度及往年欠配套的资金,在中断8年后重启制度的实施。该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于2009年1月开始建立,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
   南城县 南城县政府于1997年3月2日印发《南城县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并配套制定《南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公积金缴存支取转移的规定》。从1997年1月6日起,县直单位职工开始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比例缴存公积金。到当年6月底,建制单位达到100个,参缴职工4000人,财政列入预算配套资金50万元,此后该县未出现中止暂停公积金缴存的情况。2008年9月,该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建制,2008年11月乡镇中小学校统一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逐步开展了部分企业单位的动员建制工作。
   南丰县 南丰县政府1997年2月20日印发《南丰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决定从1997年1月起在全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按单位和职工各5%比例执行。2000年4月28日,县政府批转下发《关于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督促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2005乡镇和民营企业开始部分建制,2006年在全市第一个实现公积金制度覆盖全县所有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
   广昌县 1996年8月,县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意见》和《广昌县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7年4月起,全县根据广府发〔1997〕8号文件规定,开始全面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于当年停缴,2006年1月重新陆续启动续缴,乡镇中小学校从2007年1月起先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黎川县 1997年4月,制定印发《黎川县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召开全县动员大会,要求从1997年1月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当年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35万元预算。但从1998年开始,县直大部分参缴单位中断了缴存,2007年1月恢复并在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资溪县 资溪县政府于1997年4月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资溪县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建制从1997年4月1日开始,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二各5%。2007年1月部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建制缴存,2008年1月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建制完成,缴存比例均为单位和职工各5%。
   东乡县 1996年11月20日,县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从1997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开始按单位和职工各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1997年下半年,大部分缴存单位因财政配套问题停止缴存。2006年10月,县直单位全面重新配套,乡镇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1月开始建立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在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十多年不断健全完善,国家形成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较系统的监督体系。
   行政法律监督 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直接的行政领导,这种行政领导主要通过住建、财政、审计、监察和司法等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体现出来。
   2004年3月,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具体规定监督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程序和处罚措施。财政部门,主要是同级财政部门对管理中心在计划编制、年度预决算、管理经费、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审计部门通过全面、专项或调查等审计形式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开展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党风廉政监督,对违反党纪、政纪者予以纪律处分。司法监督主要由检察、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对住房公积金决策与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权力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时的诈骗行为予以依法制裁。
   社会群众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社会群众监督形式与渠道有: 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中,工会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要占到2/3的比例,这既是参与决策,更是源头上的监督。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舆论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归集、使用和增值收益计划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一般都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网站等形式进行。同时广大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媒体的采访报道、读者栏目等舆论形式作出反应,还通过公积金服务场所的意见箱、咨询电话、举报电话和政府设立的来信来访渠道、组织进行的行风评议活动、问卷调查等方式来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督促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改进提高。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住房公积金决策与管理的建议、提案逐渐增多,内容也更加具体,充分说明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关注,体现人大、政协机关权力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履行。2006年4月,抚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视察,形成调查报告。9月15日,抚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专门听取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形成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加大住房公积金建制扩覆工作力度的决议;各县区的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这项工作,对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发挥推进作用。2007年至2011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后办理市、县人大代表建议2件,市、县政协委员提案6件,均获得满意的评价结果。
   行业业务监督 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银监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既是重大事项的决策部门,又是其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部门。省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业务管理的上级监督指导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权,对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实施监督,以预防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住建部等部门2008年以后连续几次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工作督察和不定期的检查。银监会的监督针对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对其受托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实际执行中经历一个缴存率从低到高,缴存额从少到多的逐步发展过程。
   缴存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比例为不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但未划定上限。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进一步明确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比例下限为5%,上限原则上不高于12%。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逐步提高,市与县区不在同一水平线上。1996年底到2006年12月,地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缴存基数为月工资的固定部分加保留的78元/月粮贴,工改后的统一津补贴(亦称“阳光工资”)没有计入。缴存比例为5%。2007年1月,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提高到8%,2010年1月提高到9%,2011年1月提高到12%。其间,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幅度在2个~3个百分点之间。缴存基数上,市本级单位和职工在2010年1月,工资中统一津补贴的60%进入计算基数;2011年1月一次性将统一津补贴全部纳入计算基数,但县(区)大部分未达到市本级的标准。崇仁县2006年缴存比例以3%过渡1年,次年恢复到5%。临川区乡镇中小学2009年1月建制时缴存比例为2%,延续到2011年年底仍未达到下限规定标准。
   扩面促缴 抚州市地方财政承担能力较弱,1992年—1993年发行“赣东开发基金”造成影响,干部职工开始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给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扩大覆盖面、促进缴存带来较多困难,特别是1997年全面推行建制后,从1998年至2004年,有6个县处于大部分县直单位停滞、小部分条管单位维持的局面。200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扩面促缴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在《抚州日报》、抚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在市、县城区举办专场宣介活动散发资料、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与印发加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专门文件,到县区政府去争取支持,下厂矿乡镇及单位做动员工作等方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让群众明了政策能带来的利益和好处,推动单位与职工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逐年增长、缴存率也有提高。
   五、住房公积金使用 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为3个方面:缴存职工提取使用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职工购、建自住房的申请贷款,经批准购买国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在尚未达到一定支撑规模的阶段,主要集中在职工购、建自住房的贷款发放。
   个人账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使用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分为两类,即销户类提取和住房消费类提取。销户类提取是缴存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缴存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形之一的提取,提取后同时注销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消费类提取是缴存职工购建翻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情形之一的提取。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销户类提取从建制一开始就按规定开通,住房消费类提取由于制度起步晚、规模小和贷款使用率高等原因,测算保障能力不足,截至2011年年底,住房消费类提取尚未实行,基本是销户类的提取。2011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草拟还贷、还租提取方案。随着缴存职工人数和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增加,销户类提取呈逐年上升趋势。
   个人住房贷款 国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低利率政策,利率标准由央行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担保,委托经办银行发放。
   1997年—2002年,抚州地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因缴存少、积累少、商品房购买者少等业务开展量小,除少数县(区)有少量放贷外,大部分县(区)未进行。200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后,市政府出台《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程序等,贷款额度和时限从初期每笔额度3万~5万元,还款期限3年~5年提高到最高额度每笔10万元,最长还款年限10年。2009年开始,再次调整为每笔最高额度20万元,最长还款年限20年。
  贷款抵押物2009年6月前基本实行现房抵押,2009年7月以后逐步过渡到全部以期房为抵押的按揭还贷方式。随着不同时段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国家调控政策的变化和央行公积金存贷利率的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呈现总体扩大趋势,缴存职工贷款户数、金额、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不断增多和提高。
   国债购买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目的是为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沉淀资金保值增值。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由于资金量较小和为保障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除广昌县在2000年4月购买3年期8万元的国债外,其他县(区)未购买国债。
   六、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 按照国办发〔1996〕35号、国发〔2002〕12号、赣府发〔2002〕15号、抚府发〔2005〕43号,建设部、财政部和央行的建金管〔2003〕70号等文件的规定,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成立后,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
   规章制度建设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之初,就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以县(区)政府或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制订相关规章制度,但各县(区)不够统一和完善。200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在明确职责、指定授权、规范业务、细化管理的指导思想下,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考核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制定包括“部门、岗位职责”“党建工作”“业务制度”3个大方面86项规章制度,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
   资金安全保障 2004年9月,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采取多项防范治理措施。2005年开始,省住建厅坚持每年组织专家督查组,对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政策规定和业务规范操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2006年、2007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专项审计调查,2008年6月省审计厅对全省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市审计局每年进行例行审计。2008年、2009年,中纪委和国务院纠风办连续部署住房公积金系统开展加强管理的专项治理活动。2011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等7个部委联合下文,专项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除积极认真地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外,还结合自身实际,坚持做好廉洁警示教育,成立内控监审机构(监察审计科或监察审计股),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个贷、提取等业务规范制度,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至2011年底,全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事故。
   加强改进服务 随着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增多,业务量的扩大,体现住房公积金本质特征的服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针对抚州住房公积金底子薄、软、硬件基础差、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的状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05年实行统一管理起,把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在业务办理上,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出发点,优化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尽力提高服务效率。在2008年、2009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陆续建制后,县(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普遍为乡镇缴存职工的办事实行预约、延后或上门集中服务。在服务环境上,服务网点尽量与委托经办银行靠近,配备办事群众休息、填单、咨询的专区,提供宣传资料,整洁办公场地,努力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坚持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服务群众的意识,加强作风建设,保持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和方式,抓好业务培训,请进来、走出去,提高服务技能。201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机构按照国家住建部、财政部等4部委建金(2011〕9号文件的部署,集中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专项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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