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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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518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2459-2460
摘要: 民国时期,域内各地城镇房屋建设,包括房地基、庭院地基的产权、产籍,除政府机关、宗教团体、学校以及房族的房基地属公产外,其余均为私人所有,可自由买卖,以契约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1949年解放时,根据中共中央政策法令,接管、没收国民党机关、团体、学校及官僚、地主等房屋和地基。
关键词: 抚州 房地产

内容

民国时期,域内各地城镇房屋建设,包括房地基、庭院地基的产权、产籍,除政府机关、宗教团体、学校以及房族的房基地属公产外,其余均为私人所有,可自由买卖,以契约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1949年解放时,根据中共中央政策法令,接管、没收国民党机关、团体、学校及官僚、地主等房屋和地基。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土地的管理,各时期均有明确规定。初期,按政务院1953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中南区军政委员会1952年颁发的《中南城市房地产交易所试行办法》实施。1958年后,明确地产的产权、产籍为国家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需兴建房屋,必须办理用地手续。1982年,国家颁布《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随后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0年,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的文件精神,城镇房屋与土地按职能实行分工管理,房屋权属管理由建设部门主管,土地权属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此后,各县(市)对征用土地和建房管理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细则及办法,普遍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核定面积,提出征地申请计划报当地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并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征用。私人需建房用地,须先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用地报告,经审批后,再经土管部门审批用地,发给“土地使用证”方可实施建房(详见本志卷七《政务》第六章《土地管理》)。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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