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5182 |
颗粒名称: | 第四章 城市房地产 |
分类号: | F293.33 |
页数: | 20 |
页码: | 2457-2476 |
摘要: | 清代以前,域内各地城镇的房地产,官署、学堂、团体以及宗教组织所建房屋属于公有性质,居民自建居住的房屋及其基地为私人所有。对城区建有住房的居民征收契税或摊派房地产捐款,由县衙所设的粮房经收,民国时期则由县政府所设的稽征处经收。其时,少数官僚、政客、地主、资本家和“二房东”(利用自己承租的住宅转租给缺房人转手谋利者),以拥有的房地产为资本,向无房人盘剥牟利。民间有“官地民宅”一说,但实际上,建有房屋的居民,对其居住地范围内的土地视为已有,宁可闲置不出让。公家建房随意择地而立。有权有势者,有房居住仍不断兴建、扩建。贫苦居民无力建房,只好租房居住,甚至无栖身之地。 |
关键词: | 抚州 房地产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