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房地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518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城市房地产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0
页码: 2457-2476
摘要: 清代以前,域内各地城镇的房地产,官署、学堂、团体以及宗教组织所建房屋属于公有性质,居民自建居住的房屋及其基地为私人所有。对城区建有住房的居民征收契税或摊派房地产捐款,由县衙所设的粮房经收,民国时期则由县政府所设的稽征处经收。其时,少数官僚、政客、地主、资本家和“二房东”(利用自己承租的住宅转租给缺房人转手谋利者),以拥有的房地产为资本,向无房人盘剥牟利。民间有“官地民宅”一说,但实际上,建有房屋的居民,对其居住地范围内的土地视为已有,宁可闲置不出让。公家建房随意择地而立。有权有势者,有房居住仍不断兴建、扩建。贫苦居民无力建房,只好租房居住,甚至无栖身之地。
关键词: 抚州 房地产

内容

清代以前,域内各地城镇的房地产,官署、学堂、团体以及宗教组织所建房屋属于公有性质,居民自建居住的房屋及其基地为私人所有。对城区建有住房的居民征收契税或摊派房地产捐款,由县衙所设的粮房经收,民国时期则由县政府所设的稽征处经收。其时,少数官僚、政客、地主、资本家和“二房东”(利用自己承租的住宅转租给缺房人转手谋利者),以拥有的房地产为资本,向无房人盘剥牟利。民间有“官地民宅”一说,但实际上,建有房屋的居民,对其居住地范围内的土地视为已有,宁可闲置不出让。公家建房随意择地而立。有权有势者,有房居住仍不断兴建、扩建。贫苦居民无力建房,只好租房居住,甚至无栖身之地。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县(市)人民政府由民政、财政或工商部门办理房地产管理业务。随后,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房地产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行使政府职能,接管和没收各地国民党政府机关、团体和反动分子的房地产,对宗教团体的房产、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以及一些逃亡地主、产权不明或无合法继承人的房产和众产,则实行代管。这些房屋除调拨分配给党、政、军、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外,其余统归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作为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公有房屋,以低价租给缺房群众。
   20世纪60年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当地城镇房产事业的发展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十分关注,除先后制定颁布一系列专项政策外,并将住宅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50年代至60年代贯彻“充分利用,加强养护,逐步改造”的方针,70年代“分散整治,局部改造”,80年代“向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并举”,发展到90年代“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开拓城市房地产业的新领域。同时,各级管理机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条例、细则从建立到健全,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90年代后,全区房地产业坚持“消化、调整、提高”的工作方针,各级职能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作用,不断改善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控制投资规模、调整产业结构、突出产业重点,加快房地产流通,加强行业管理,房地产业持续保持平稳发展态势。2000年,全区房屋竣工面积102.0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74.14万平方米,集资合作建房30.71万平方米,房地产交易4821起,商品房建设工程量21935万元;全区11个县(市)分别开工建设一个住宅小区,占地总面积53.3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8.97万平方米,完成投资8076.24万元;经济适用房竣工面积31.59万平方米,解危解困5550户,充分体现出全区房地产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2000年末,全市城镇实有房屋面积2315.27万平方米,为1949年36.68万平方米的63倍。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135.37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9.27平方米。
   截至2011年底,全市住宅建筑总面积1549.6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宅1416.06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50.54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38平方米,以小家庭单元居住为主要居住方式;户均住房建筑面积95.53平方米。市区居住中、小户型住房的家庭占大部分,居民整体居住水平较低。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专(地)区建设部门内设有房地产业管理机构(详见本卷第一章第一节),各县(市)设立的专门机构在不同年代有不同名称,隶属关系亦略有变化。
   1949年冬,东乡县率先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此后各地陆续成立房地产管理机构,其机构名称不一,有称市房产管理公司的,有称县财政科公产股的,有称县房管所的,有称房产登记处的。隶属关系也不一,有直属县政府的,有属财政局的,有属民政局的。60年代大都称房管所或房产管理公司。70年代除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隶属于市政府外,其他县的房管所、房产管理公司均属县基建局。80年代,各县(市)房地产管理机构,除抚州市仍称房地产管理局,临川县、金溪县称房地产管理所外,其他县均称房地产管理公司。隶属关系上,除抚州市隶属市政府外,其他均隶属于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95年抚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与临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合并成立临川市房地产管理局。1996年机构改革,南丰、宜黄、广昌3个县房地产管理局并入县建设局,其他县(市)均隶属于县(市)人民政府,直至2011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无变化。
   第二节 房产管理 一、私产房 1949年,域内城镇私产房在房屋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抚州市占92.12%,东乡县占95.45%,乐安县占84.22%,广昌县占73.7%,宜黄县占98.33%(建筑面积)。新中国成立后,各地接管和没收国民党驻地党、政、军、警、宪以及其他团体和反动罪犯的公、私房地产,成为人民政府管理的公房。抚州(临川)市区1949年年底住宅建筑面积计26.15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5.25平方米。此后,国家在各时期对私房的建设、租赁、管理等制定适时具体政策,并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落实私房政策,使私房总量日趋增加。80年代中期始,各地城镇中私人建房渐起热潮。尤其是90年代后,随着城镇房改政策的施行,大力发展商品住宅,私产房面积增加较快。截至1997年年底,全区城镇私产房建筑面积总计为605.24平方米。1998年后城镇私产房快速增加。
   二、公产房 新中国成立前,域内城镇中的县衙、县署机关、学校等单位的自管房,由乡会、宗族主管的会馆、祠堂、众产以及宗教团体的庙宇、寺院、教堂等均属公产房之列。由于旧中国的私有制性质,公房占房屋比重很小。1949年统计,抚州市公房占7.88%,宜黄县仅占1.67%。全区城镇中公产房面积仅约占全部房屋面积10%左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公产房的构成逐步发展为以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全民、集体单位自管公房为主体。至1985年年末,全区属房管部门直管公房计72.28万平方米,全民单位自管公房804.79万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房408.5万平方米,这3种形式的公产房占全区城镇房屋总量的85.91%(未包括军产)。这已完全不同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及之前域内90%左右为私人所有的状况,反映域内公产房建设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同步取得重大进展。90年代后,发挥国家、地方、单位3个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城镇公产房建设步伐。至2000年,全区公产房面积总计1368万平方米。
   三、其他房产 城镇房屋除各地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全民、集体单位自管公房和私产房外,尚有军产和其他两个房屋产别。1985年,域内有军产房面积46743平方米,其他产10171平方米。
   四、产权产籍管理 各县(市)城镇1951年至1954年,根据中央指示和有关规定,先后颁发地方政府《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简称《土地证》)、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房地产契证》。至1987年,少数县(市)房管部门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对私有房屋进行过复查、登记、换发产权证。多数地方未进行。
   1988年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7〕21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先后开展城镇(含建制镇)公、私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换证)工作,成立领导机构,设置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培训业务人员,分片分组开展工作。至1990年年末工作基本结束,转入建档和常规工作。全区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52108件,占应发证的81.93%。90年代中,全区各地房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产权户籍管理机构和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地产籍的管理,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小区建设、直管公房管理、维修、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产权确权发证、司法机关取证等工作,提供翔实可靠资料。做到每证必备图、档、卡、册,真实无误记录房地产权属及变动情况和“确定一户,发证一户、建档一户”。1996年7月,根据省建设厅要求,全区用一年多时间开展房屋所有权证的审验工作,进一步规范产权产籍的管理。1991年至1997年,全区各地在做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同时,还结合房改,逐步开展房屋抵押、典当权登记、产权验证、发证和办理其他项权登记工作。根据建设部规定,1998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全区从1998年年底开始更换房屋权属证书,2000年年底完成换证工作的65%。2004年,在加强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面,对44636卷产权档案进行梳理和修整,统一纳入微机管理。是年,市房管局档案管理工作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并被评为省档案管理一级单位。2007年,市中心城区房屋所有权发证率达93%以上,共办理商品房交易4980户,总建筑面积59.62万平方米,总成交额11.05亿元。2009年市本级房屋登记办证合计7611户,面积154.03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30.2%和4.6%;其中新建商品房交易办证合计4733户,面积57.5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17.7%和20.1%。二手房(含房改房)交易办证1440户,面积14.8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123.6%和33.8%。2009年抚州市出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完成农房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共测量房屋1.1万余栋,办理确权登记8687栋,占总数的72.39%。
   第三节 地产管理 民国时期,域内各地城镇房屋建设,包括房地基、庭院地基的产权、产籍,除政府机关、宗教团体、学校以及房族的房基地属公产外,其余均为私人所有,可自由买卖,以契约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1949年解放时,根据中共中央政策法令,接管、没收国民党机关、团体、学校及官僚、地主等房屋和地基。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土地的管理,各时期均有明确规定。初期,按政务院1953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中南区军政委员会1952年颁发的《中南城市房地产交易所试行办法》实施。1958年后,明确地产的产权、产籍为国家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需兴建房屋,必须办理用地手续。1982年,国家颁布《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随后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0年,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的文件精神,城镇房屋与土地按职能实行分工管理,房屋权属管理由建设部门主管,土地权属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此后,各县(市)对征用土地和建房管理制定具体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细则及办法,普遍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核定面积,提出征地申请计划报当地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并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征用。私人需建房用地,须先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用地报告,经审批后,再经土管部门审批用地,发给“土地使用证”方可实施建房(详见本志卷七《政务》第六章《土地管理》)。
   第四节 房屋建设与维护 一、住宅建设 (一)私人自建 新中国成立后至70年代中期,域内城镇私人建房发展缓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房地产市场逐渐开放,允许和提倡在城镇规划指导下,经过审批自行建房,各地私房建设日趋活跃。抚州市1987年至1988年,私人建房125户,相当于50年代私人建房总面积的125.57倍、60年代的55.01倍、70年代的15.81倍。东乡县城1978年至1985年私房建设累计建筑面积为4.01万平方米,较1975年增长51%。黎川县城1980年至1985年,新建私房面积5.06万平方米,等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私房总面积的65%,占县城房屋建筑面积总量的22.41%。乐安县城至1985年有私房建筑面积14.19万平方米,1986年至1990年新建10.67万平方米,5年建房占1985年前私房面积的75.19%。崇仁县城1980年至1990年建私房24.41万平方米,是1949年私房总面积8.5万平方米的2.87倍。
   进入90年代后,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改政策的实施及商品住宅的推行,私人住宅建设发展更加迅速。同时,从单纯追求面积、层数发展到和功能、质量、环境并重。1991年至1994年,抚州市私人建房共有253户,面积5.57万平方米。临川县私人建房共有177户,面积3.89万平方米。1995年至1997年,临川市私人建房共有272户、面积7.43万平方米。乐安县城在1991年至1997年的7年间,私人建房15.85万平方米。同期宜黄县私人建房5.88万平方米。1993年至1997年,南城县私人建房473户,面积9.82万平方米。截至2000年年底,全市城镇私房建筑面积总计947.12万平方米。
   (二)单位自建 新中国成立初期,域内城镇单位自建住房较少。“一五”时期各县(市)城镇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兴建一批职工宿舍。“二五”时期,城镇人均居住水平下降。60年代末,全区城镇单位建房总量为241.73万平方米。70年代至80年代,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发展住宅建设的政策,域内各县(市)城镇单位建房迅速进行。1989年全区城镇住宅竣工总建筑面积17.36万平方米,比1978年的14.16万平方米增长22.6%,更新改造住宅面积9.37万平方米,比1980年增长172.2%。1990年,域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住宅建设投资额为934万元,比1978年的277.64万元增长236.4%;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建住宅投资额为236万元,比1980年的21万元增长1023.81%。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行,1992年后单位自建房停止,实行集资建房。
   (三)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是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也是解决城镇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1992年始,全区各地深入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按集资合作建房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建房标准面积控制等作出有关政策性规定。1992年,抚州市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有185个,集资建房面积34.9万平方米。同期,临川县有52个单位参加集资建房,建房面积8万平方米。南城县有11个单位参加集资建房,面积1.59万平方米。随后,全区集资合作建房全面开展。
   1992年至1997年,各地大力组织实施集资与合作建房,突破长期形成的住房福利型、等级制供给旧观念,“多住房、住好房多拿钱”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同时,加快解危解困的步伐,缓解社会住房供需矛盾。2000年,全区竣工集资合作建房建筑面积总计74万平方米。是年底,全面停止集资建房。
   (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安居工程)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在深化房改进程中,结合解危解困、以建设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为主组织实施的重要举措。1993年各县(市)先后成立解危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解危解困具体工作。同年10月地区下达各县(市)解危解困住宅小区建设计划,要求分年实施,分工完成。第一阶段截至1994年,全区建成和在建住宅小区20个,竣工面积12.69万平方米,占该阶段解危解困小区建设计划的125%。第二阶段截至1996年,建成和在建小区25个,竣工面积17万平方米,占该阶段解危解困小区建设计划的130%。1996年,地区行署下发抚行发[1996]31号文件,执行省政府决定,对20余项税、费的减免作出明确的政策界定,加速全区各地解危解困住宅小区建设的实施。
   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是党和政府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促进住房新体制建立而推行的房改示范工程,也是房地产业的中心任务。安居工程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域内安居工程按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抚州地区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从1996年10月开始组织实施。地委、行署将此作为十件实事之一来抓,全区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集资合作建房及经济适用房63.7万平方米,重点解决城镇无房户、困难户,尤其是中小学教师的住房问题。为实现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地、县(市)成立以城建、房改为主体的安居工程办公室和“解危解困”办公室,切合实际制定“九五”期间的“解危解困”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建设计划,出台土地、税费等多方面优惠政策。同时对各县(市)的住宅小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00年,全区竣工集资合作建房9250套,建筑面积7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690套,建筑面积6.1万平方米,人均新增住宅面积0.4平方米;住宅小区开工14个,各县(市)均开工建设试点小区,总占地面积53.9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8.97万平方米,完成投资8076.24万元,试点小区建设进展顺利,有的基本形成规模。同年,安居工程竣工面积31.59万平方米、3510套,解危解困5550户,面积40.4万平方米。
   2007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目标总任务为19.7万平方米,其中,各县(区)任务为11.7万平方米,市中心城区为8万平方米;全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任务数为1642户,其中,各县(区)任务为1042户,市中心城区为600户。
   2008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为16.19万平方米,受益户数为2230户(其中市中心城区为6.68万平方米、869户),全市各县(区)计划总投资1.45亿元,完成投资7220万元。中心城区、上顿渡、资溪、南城、崇仁、东乡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销售工作,产生中签户1120户。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为1820户(其中市中心城区为1100户),全市开工廉租住房建设4.54万平方米(其中市中心城区约2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4800万元,完成投资2100万元;以“两房”建设为切入点,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争项目、争资金战略,是年市中心城区“两房”建设共向中央和省争取到资金3120多万元;此外,还获得省财政经济适用住房奖励资金74万元。
   2009年全市新建廉租住房项目20个,开工20个,实际开工套数为5595套,占计划的106.1%;开工面积为28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66亿元,完成投资2.2亿元,占总投资的82.7%。其中市中心城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4个,开工4个,实际开工套数为2072套,开工面积为10.63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为1.24亿元,完成投资1亿元,占总投资的80%。全市大部分新建廉租住房2010年3月底前竣工并交付使用。全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12个,开工12个,实际开工套数为1962套,开工面积为14.23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为1.42亿元,完成投资0.66亿元,占总投资的46.5%。其中市中心城区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2个,开工2个,实际开工套数1018套,开工面积为7.11万平方米,总投资为8324万元,完成投资1926万元,占总投资的23.1%。全市发放租赁补贴16555户,完成任务的113.9%,发放金额约2403万元,其中市中心城区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4780户,发放金额902万元。
   2010年全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6990套,其中市本级3360套16.8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完成投资2.41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投资1.25亿元。
   2011年全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为5390套,其中市本级1294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为814套,其中市本级382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为1270套,其中市本级700套。全市完成总投资3.8亿元,占总投资的78%。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总投资0.5亿元,占总投资的72%,廉租住房完成总投资2.3亿元,占总投资的75%,公共租赁住房完成总投资0.9亿元,占总投资的80%。全市发放租赁补贴24296户,其中市本级发放4751户;市本级举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开摇号仪式,1417户低保家庭摇中廉租住房。
   同年,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为5682户40.29万平方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4656户40.5万平方米,其中,货币补偿2168户,实物安置2488户。
   二、非住宅建设 新中国成立前,域内城镇中的机关、学校、宗祠、会馆、店铺、作坊、仓库等非住宅房屋量少且结构简陋,功能单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发展,工矿企业的兴起,城镇中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增加,非住宅建设发展很快。1985年年末,全区城镇中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82.77万平方米,占全部房屋总量的55.32%。其中:工交仓库用房占34.85%,商业服务用房占9.6%,教育医疗科研用房占4.6%,文化体育用房占0.81%,办公用房占4.31%,其他用房占0.99%。80年代以后,城镇非住宅用房结构向钢筋砼结构发展,多数采用框架结构和预制结构,外部造型和内部装修设计日渐新颖。
   1991年后,全区城镇中非住宅建设,在数量、质量、结构和建筑形式上都有大发展。资溪县截至1997年年末,非住宅建设总面积41.18万平方米,其中工厂厂房、机关和企事业办公用房占非住宅建设总面积90%以上,外墙多贴陶瓷板,内部整体装修。宜黄县在此期间非住宅建设总面积为39.04万平方米。
   2000年年末,全市累计城镇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总量为1179.9万平方米。
   三、综合开发与小区建设 1985年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用经济办法管理城市建设的指示精神,域内先后成立以房地产、城建、建行部门及城郊乡镇为主体的各级城镇开发公司。各地以城市规划为“龙头”,以综合开发为途径,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并举的城市建设方向和社会、经济、环境3个效益统一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房地产纳入综合开发轨道。
   90年代后,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进行,进一步把房地产的综合开发推向一个新的起点。全区各地房地产综合开发,都按“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的要求,成片改造旧城,开发新的住宅小区、商业街、商品房。开发新区土地,实行有偿转让为主。在不断实践中,走出一条“以地建房、以房补路、路房结合、房地生财、聚财建城”的新路子,富有成效地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在促进房地产业在逐年取得业绩的同时,不断实现自我发展。
   2000年,各县(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投资完成21935万元,施工房屋面积42.77万平方米,当年竣工面积29.78万平方米。
   2004年,市本级开始收缴物业维修基金,使物业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市本级商品房销售面积44.22万平方米。2006年,市本级房地产开发总投资4.5亿元。2007年,市中心城区共办理商品房交易4980户,总建筑面积59.62万平方米,总成交额11.05亿元。2008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共计完成42.98亿元;新开工面积246.45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面积89.84万平方米;销售金额16.02亿元。是年底,市中心城区维修资金归集累计5875万元。2009年全市房地产投资合计完成32.67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12.9亿元;全市商品房销售合计21014套,225.06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商品房销售合计6178套,68.23万平方米。2010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快速增长,商品房市场供销两旺,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48.41亿元;批准商品房预售18081套,228.73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17777套,199.42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25.54亿元;批准商品房预售9655套,106.53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9423套,105.14万平方米。市本级新建商品房价格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价格稳中有升,均价每平方米2836元。二手房交易活跃,市本级二手房交易办证合计1631户,面积23.44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13.26%和58.06%。是年,市本级累计归集维修资金1亿余元,拨付商品住房维修资金16.2万元。2011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82.72亿元,批准商品房预售50586套、632.33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20224套、229.34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34.26亿元,批准商品房预售11964套、114.27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9534套,销售面积103.43万平方米。二手房交易下降,市本级二手房交易办证合计1316户、13.30万平方米,同比分别下降23.94%和76.24%。
   道路建设 抚州市1992年10月完成金巢大道建设工程;1993年,完成孑孔家街建设工程;1994年,完成玉茗大道建设工程;1995年,完成洋洲大道建设工程、青云峰路扩建工程。临川市1996年完成临川大道、大桥南路建设工程;1997年,完成黄泥岗路改建工程、洋洲立交桥建设工程;1999年完成南湖路建设工程。
   开发区建设 1992年抚州金巢开发区开始开发,至1997年,建成区用地面积达900亩;1996年临川市钟岭工业开发区开始开发,至1997年建成,建成区用地面积为49亩。(全市开发区建设情况详见本志工业卷) 居住区建设 1997年临川市上顿渡洲下居住区建成,用地面积为84.3亩,住宅建筑总面积为94655平方米;伍塘安居小区规划总用地为138.15亩,居住户数为1232户,居住人数为4312人,建筑总面积为13.06万平方米,1999年年初,完成第一期工程面积2.85万平方米,共306套。
   1949年—2000年抚州(临川)城区房屋建筑及住宅情况 表21—4—18 单位:万平方米 2000年各县(区)城镇房屋建筑及住宅情况 表21—4—19 四、房屋维修及白蚁防治 (一)房屋维修 新中国成立初期,域内各县(市)城镇公房采取“以修为主”措施,对因自然、人为损坏的房屋大都通过住户申报,由房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修理。对直管公房的维修费投入方式,各地均以地方财政拨款为主。60年代起,各县(市)先后建立专业性或由部门兼管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始实行管修合一体制,执行“以租养房”原则,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用于房屋维修。但三年困难时期,因各地财力不足,房屋疏于管理,直管公房完好率下降。1965年后,各地贯彻“充分利用,加强养护,逐步改造”的方针,公房养护步人正轨。但“文化大革命”前期各地房管机构瘫痪,房屋维修停顿,危房率普遍上升。70年代始,各地建立和健全房产专业机构,执行“以租养房,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每年给予一定限额的城市维修费和住宅建设补助,对房屋维修采取内部成立修膳队伍或外部聘请维修人员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公房管养。1978年后,各地房管部门采取因地制宜、翻修建新、拆低建高的办法,改造大批住宅。同时,对直管公房的维修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保证住户安全和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抚州市1982年制定《直管公房维修办法》,规定:房屋自然损坏或天灾造成的损坏,由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修复;维修工程包括翻修、大修、中修、小修4类;一般新房交付使用后的3个月至5年内,不作维修安排。全市自1991年至1994年,共用去维修费用14.77万元。同期,临川县支出维修费用9.4万元。南丰县对公房维修,实行定点计时制,即按评估维修危、旧房的实际用工时间和材料,一次性承包给工人,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节约房屋的维修费用。宜黄县在此期间,每年对所有公房全面检查1次,分路逐幢建立公房档案,做到家底清楚,维修时做到上不漏下不湿,保证住户的居住安全。资溪县城直管公房实行以租养房,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自管公房,其维修费用由各单位自行开支,私产则由房主自行处理。乐安县房管部门长期固定维修人员,随时为公房检修,1991年至1997年,共投入维修费用15.64万元。各县(市)公房维修费用,均在公房租金内支付。加强危旧直管公房维修,对危旧直管公房实行日常使用安全排查制度,确保直管公房用户居住安全,2010年直管公房大、中修27栋(次),维修面积6250平方米,小修855栋(次),维修面积3.18万平方米。
   (二)白蚁防治 域内白蚁防治工作起步较晚。1963年,南城县房产公司在全区首家成立白蚁防治所。尔后,各县(市)相继成立白蚁防治所(站),实施白蚁防治专业管理工作。各地在机构设立后,按建设部“凡在蚁害地区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的房屋,都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统一要求,坚持“以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工作方针,全面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各地普遍建立经培训和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队伍。南城县率先在治灭白蚁药物方面进行专题研制工作,1972年试制成功“磷化钙”,使用效果良好,其经验在1973年全国白蚁防治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介绍。该县于1990年荣获中国白蚁防治科技中心江西省分中心授予的白蚁防治先进单位称号。
   90年代后,各地白蚁防治的规模和力度持续加大,预防措施更趋完善,防治技术手段更加先进,防治专业队伍更为充实。防治办法、政策性收费、技术培训、建立档案制度等项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抚州市从1991年至1994年,防治面积97.34万平方米,防治费收入为8.05万元。同期,临川县防治面积为10.38万平方米,收防治费10.88万元。宜黄县多次组织人员赴外地学习防治专业技术,实行持证上岗,1991年至1997年为所建231栋、1.37万平方米的建筑实施白蚁防治工作。1995年至1997年,南城县白蚁防治面积总计为13.87万平方米。同期临川市防治白蚁危害面积84.58万平方米,防治收费99.69万元。南丰县在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中,每次落实预防或治理任务后,均将施工图和有关资料存档。2000年6月,省建设厅发布《江西省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白蚁防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2005年全市完成白蚁预防施药面积80余万平方米,完成白蚁灭治面积4万余平方米,灭治有效率为98%。2007年,共完成白蚁防治预防面积106.95万平方米,灭治面积7.8万平方米,白蚁预防覆盖率为90%以上,实现总收入237万元。市白蚁防治所因此被省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评为先进单位。2008年,市中心城区共办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审批面积54.7万平方米,完成施药面积47.7万平方米,灭治面积10万平方米。2009年市本级新建房屋白蚁预防面积45万平方米,灭治面积10万平方米,白蚁防治费合计110多万元。2010年市本级完成8座水库堤坝和房屋建筑、园林白蚁灭治面积2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0%;为35个新建项目房屋实行白蚁预防,完成预防面积89.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00%。2011年,全市白蚁防治在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园林、绿化、堤坝白蚁灭治业务;运用新技术,在工程地下安装监控装置,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施工质量无投诉;积极开展白蚁防治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白蚁防治宣传报道,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白蚁危害的认识。全年共完成新建房屋预防施工面积100万平方米,灭治面积7万平方米,回访面积1万平方米。
   第五节 房产经营 一、私房买卖与公房出售 新中国成立前,房产经营主要是通过契约形式转移所有权,房价由买卖双方协定,以典当和出卖两种方式进行房产交易。新中国成立后,私人房产仍允许买卖,国家承认私人房产所有权和保证产权所有人对房产的典卖、租赁权利,但交易纠纷较多。80年代后,大部分县(市)先后正式成立房地产交易委员会和交易市场管理所,公、私房产的交易活动逐步纳入依法管理轨道,但其时交易活动较少。房产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公、私房屋交易中的评估、拍卖、交换、转让、分割、赠与、典押等监证、登记、立契、产权转移和发证手续。90年代后,国家相继颁发一系列关于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政策性文件,地、县(市)也制定和颁发相应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各地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有力保证房地产各项经管工作的正常营运。
   1990年,抚州市、临川、宜黄、广昌、崇仁、黎川等县总计进行房产交易380起,成交面积3.43万平方米,成交金额48.34万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房改一系列政策的施行,公房出售全面展开,推进全区各地的房产经营,其经营规模、交易起数、成交面积与金额都迅速扩大和大幅度上升。
   1991年至1997年,全区各地城镇公、私房产市场交易活动随着房改的不断深化日趋活跃。东乡县1991年至1995年的房产交易收入为103.51万元。乐安县自1991至1997年,共办理公、私房产成交2748起,面积20.6万平方米,成交金额1059.70万元。临川县1991年至1994年,房产交易成交面积27.3万平方米,成交金额3151.01万元,收交易管理费69.4万元,契税7.23万元。
   抚州市1992年至1994年房产交易12825起,成交面积149.8万平方米,成交金额7515.74万元,收交易管理费374.28万元,契税61.16万元。南丰县1992年至1997年间,出售处理的直管公房零破旧房屋面积7200平方米,成交金额60余万元;出售公房17幢,面积1.42万平方米。1993年广昌县成交公房共1616套、面积11.60万平方米,1997年城镇房产成交36起,面积0.55万平方米,成交金额102万元,收交易管理费5.1万元。宜黄县自1994年至1997年,共成交公私房产184起,面积2.51万平方米;抵押评估184起,面积13.57万平方米。1995年至1997年,临川市公、私房产成交1230起,面积14.27万平方米,成交金额5059.67万元,收交易管理费301.23万元,契税39万元。
   1997年,全区实施房改后累计出售公房3460套,建筑面积236.46万平方米,占原有住房总面积的62%,回收资金1.38亿元。1996年至1997年,各地房改机构和金融单位对全区3700户房屋产权进行界定和发放房屋产权证书,其中补充购房款后获全部产权的计1600户。
   2000年,全区房地产交易达4821起,成交面积55.10万平方米,分别为1990年的12.7倍和16倍。
   二、商品房 商品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中期始,各地对旧城区使用价值不高的房屋采取按质论价、拍卖办法进行处理,作为集拢商品房建设资金渠道之一。抚州市1984年通过处理旧房收回资金50万元,用于开发商品房,同时对低层、旧式结构直管公房采取拆旧建新办法在原地建高层商品房。开发机构还通过综合开发对单体或开发新区组合体商品房屋的建设资金,采取预收卖房款、代买房单位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措。商品房价除按实际造价实行全价经营外,同时根据其坐落、区域位置、建筑结构的差异合理确定房价。
   80年代后期开始,域内城镇实施房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组织生产和通过市场交易销售商品房。1991年,宜黄县房管部门开始出售商品房,1997年出售面积1.38万平方米。1992年,南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36套、面积17万平方米。同年,乐安县房地产公司开始经营商品房。1997年,乐安县共出售商品房面积2.28万平方米,销售收入951万余元。资溪县出售商品房500起。1993年,东乡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按随行就市价格推出商品房,截至1997年年底,出售商品房面积1.5万平方米。
   2000年,全市商品房建设工程量21935万元,竣工面积29.7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2.46万平方米,全年销售面积19.0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5.12万平方米,住宅平均销售价为638元/平方米。
   2004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44.22万平方米。2010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快速增长,商品房市场供销两旺,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48.41亿元;批准商品房预售18081套、228.73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17777套、199.42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25.54亿元;批准商品房预售9655套、106.53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9423套、105.14万平方米。市本级新建商品房价格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价格稳中有升,均价每平方米2836元。截至2010年底二手房交易活跃,市本级二手房交易办证合计1631户,面积23.44万平方米。
   三、租金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各县(市)陆续新建住宅出租,初期租金结算无统一标准,多以房间数为计租单位。50年代各地逐步统一按面积以人民币结算房租。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域内各地城镇对住宅和非住宅租金先后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但计租标准长期处于福利型低租金状态。在直管公房中,租不养房情况普遍存在。抚州市公房住宅最高月租0.22元/平方米,最低为0.12元/平方米;各县最高0.10元/平方米(南城、东乡),最低为0.013元/平方米(黎川)。随着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地执行新房租标准。
   域内各县(市)房管部门对公房租金管理均制订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南丰县房管部门将收到的公房租金总额除照章缴纳12%的房产税以外,其余以70%用于房屋修缮,专户存取、专款专用;其余30%留作管理费用,如有结余,按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南城县直管公房租金管理收缴办法是:属于住宅租金,由住户按月直接到县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交费;属于非住宅租金,按租赁合同规定时间按月、按季或按年到南城县房地产经营公司交费。乐安县公房租金(包括直管公房与各单位自管公房租金)管理的办法是:各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参照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由各单位自行收取,自行支配,直管公房租金由县房管部门按乐安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标准价收取;所收租金,由县房管部门支配;房租收取后,先作预算外收入存入县财政局,使用时,再由县财政局拨付;租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房屋维修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其他县公房租金管理办法与管理情况,与前述几县类似。
   第六节 住房制度改革 抚州地区住房制度改革从1988年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颁发后开始酝酿、准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三个单项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发后组织运行,历经4个发展阶段,即:准备与试点、单项改革、整体改革、深化改革。在内容上实施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建立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等7个方面的改革。
   一、改革试点 1988年至1990年,地区及各县(市)成立房改工作领导与办事机构,先后组织人员赴省参观学习,参加省、地组织的专业培训,编印房改通讯,全方位多媒介进行政策宣传咨询。作为全省房改试点县之一的东乡县和全区房改试点抚州市制定出改革方案,经论证后报上级审批。宜黄、广昌、临川县在单项改革方面进行探索实践,南城县对部分单位公房实行优惠出售,以售房促提租。其他各县先后从整体改革思路出发,开展前期调查测算工作。1990年10月召开全区房改工作会议,确定全区房改“坚定不移,坚持不懈,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工作方针,决定除东乡县、抚州市外,10个县从1990年11月起同步进行统一租金标准,超标加租,1991年1月起实行新房新制度3个单项改革,并确定富奇汽车厂、南丰县的白舍镇为房改试点,取得经验指导全区建制镇由单项改革向总体方案过渡。此后,全区房改工作全面铺开并转入实质性阶段。
   东乡县试点 东乡县被定为省房改6个综合改革先行县之一,是全区房改整体方案出台和组织运行最早的县。赣府发〔1988〕1号文件下发后,县委、县政府在思想、组织和行动上积极策应,把房改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1988年6月成立县房改领导小组,7月成立县房改办,8月始部署和开展具体工作,先后组织宣传发动、培训骨干、调查测算、制定和优选方案、报批出台、模拟运转、正式实施各阶段性工作。至1990年10月,县房改领导小组先后制定5个房改方案,并对各方案进行论证优选后,确定按“提租补贴,建立基金,实转起步,一步到位,积极出售公有住房,实现住房商品化”模式实施房改。试行方案主体内容包括: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的基本原则;改革的模式;改革的范围;标准租金的构成与计租办法;计算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住房补贴多少和补贴的发放;实施办法和结算形式;住房基金制度;减免补助;公有住房出售;住房维修;私有住房出售出租管理等。主要配套政策包括: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助办法;公房租金和住房补贴的会计处理办法;住房资金试行办法;公有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关于违反房改政策处罚的暂行规定。该方案经地区行署审定,于1991年5月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复,同年10月正式实施。
   抚州市试点抚州市被确定为全区房改先行试点单位后,1990年6月成立房改领导机构,经过宣传发动、人员培训、调查测算、组建配套专业管理机构、研制相关政策、确定整体改革方案、论证报批等阶段性的工作。试点方案经省、地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于1992年4月正式实施。该市房改整体方案主体内容包括:改革的指导思想;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改革的范围和改革的具体办法等。有关配套政策法规包括: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公有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结算办法、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公有住房出售后产权管理办法、公有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集资合作建房实施细则、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住房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住房解危解困实施办法、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等。房改模式是:统一租金标准,实行补贴减免,卖房给予优惠,建立住房基金,改革建管体制。工作步骤是:实行售房、集资合作建房、提租补贴分步走。实施房改政策的主要做法是:采取收取职工个人40%的现金,单位为购房者贴息贷款20%,个人抵押贷款40%的措施。无房者在一定期限内集资7000元以上,此后购房按1992年新房优惠政策办理。
   1992年6月,抚州市六套班子成员率先交款购房,8月掀起购房高潮。全市498个有房单位,出售公房的单位446个,占有房单位的89.6%。共出售公房1.3万多套,建筑面积70.1万平方米,回笼资金5158.4万元。同年全市开展提租补贴的单位53个,收到租金2.9万元(不含直管公房),收到住房保证金和储蓄金94.1万元。1993年房改政策调整,出售公房单位110个,建筑面积17.12万平方米,提租单位53个,收到租金2.9万元。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制止贱价卖房的通知》,全市停止出售公房,同年收到租金2.9万元。1995年抚州市、临川县合并成立临川市,全市收取公房提租租金2.9万元。1996年、1997年均为5.8万元。
   二、单项改革 1991年3月,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三个单项暂行办法的通知》。3个暂行办法即:《关于提高城镇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住公房超标准加收房租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实行新房新制度的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概括为“提高租金,超标加租,实行新房新制度”。“提高租金”即所有公有住宅按结构等级不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分别提高到0.10元~0.15元。县城、独立工矿区、农垦场可在上述标准上降低0.02元。对室内不同使用性质的空间计租面积和计租办法作相应规定。“超标加租”即所有干部、职工可享受政策范围内允许的住房面积,对于超面积部分,按超标加租办法处理。对两处以上住房的计租办法,以及不同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住房租金的政策性减免等作相应规定。“新房新制度”即以1991年7月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公房和腾空后重新分配的公有旧住房为“新房”。新房实行先卖后租,先卖给住房困难的职工,后卖给单位。新房实行新租金。交纳统一租金同时交纳租赁保证金,用于产权单位建房,利息用于补偿出租房屋维修和管理费不足。对不同结构房屋,不同类别城镇的售房价也相应作规定。
   1991年,抚州地区召开全区房改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赣府发〔1991〕19号文件作出部署,确定南城、资溪、广昌、南丰4个县先行实施3个暂行办法。随即,全区除东乡县、抚州市两个进行整体改革的试点单位外,均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活动。至是年6月,资溪、南城、广昌、南丰4个县均制定出关于城镇住房制度3个单项改革实施细则、规定或办法以及相应保证措施,并报经地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复。上述4县在3个单项改革方案出台和进入各项实施工作阶段的同时,不失时机以此为过渡,着手制定整体改革方案。临川、崇仁、乐安、金溪、黎川、宜黄6县则从本地具体情况出发,结合3个单项改革要求,立足一步到位,采取直接研制整体改革方案的工作举措。
   三、整体改革 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下发后,抚州地区各县市加速出台整体改革方案。至1992年年底,临川、崇仁、乐安、宜黄、金溪,广昌、黎川等的房改整体方案分别经省、地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先后出台并实施运转。资溪、南城县的房改整体改革方案分别于1993年2月和6月出台。至此,全区12个县(市)围绕既定的房改目标和任务,有组织、依程序、按政策全面铺开。各县(市)房改整体改革(试行)方案是在国家制定房改总原则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围绕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在一定时期内具体的组织实施内容和管理办法与相关政策。其在基本原则方面共性是:体现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多住房多拿钱”“住好房多拿钱”的原则;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坚持在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建立公正、权威的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研究、管理和监督机构,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职工个人购房,推行集资建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实行租金改革 各地公房租金改革从执行国发〔1988〕11号文件始,经历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1年至1992年。该阶段公房提租主要在作为全省6个综合改革县之一的东乡县和实行3个单项改革的资溪、南城、广昌、南丰4县先行组织实施,实施内容详见本节上一目。第二阶段为1992年至1995年。各县(市)的房改整体改革(试行)方案把统一租金标准、分步提租作为整体推进房改的主要政策措施之一。方案经批准出台后,房改范围内的所有公房户,全部进入实转,公房租金一步提高到标准租金或实行分步提租,同时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或小步提租不补贴。第三阶段是1996年,地区行署下达《关于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县(市)积极推进租金改革,采取措施,确保租金到位,杜绝少收、漏收现象。各县(市)在制定深化各地房改等方案中均充分体现出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的力度。1996年至1997年全区各地按照省审批的租金改革规划,合理提高房租,把握租金改革与职工收入的关系。
   1996年—2000年各县(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占双职工平均工资比例 表21—4—21 单位:% 建立住房基金 1992年,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关于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后,抚州地区财政部门会同房改及其主管部门逐一对各部门、各单位原有的住房资金进行核定,合理将原有住房投资和支出金额计入各级住房基金,并将其划为: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等3级。
   城市住房基金包括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住房基金(即房改前3年投入住房建设、维修等资金的平均值);上级拨款用于民房建设和修缮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中属城市住房的基金;各房改单位出租公房的租金收入的统筹部分;1992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止免征的所得税、调节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房改后3年收缴的有关税费;当地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利润和房地产交易收入;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其使用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全额预算)购建和维修住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困难职工租金的租、免、补;房地产开发及解危解困的建设及发放购、建房货款;经批准用于生产性短期融通;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
   单位住房基金包括房改单位收到的职工购房款;房改单位公房出租的租金收入属单位住房基金部分;房改单位原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上级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存款利息。其使用范围包括建造、维修住房;发放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职工购房差价补贴;售房交易手续费;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
   个人住房基金包括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个人交缴的租赁储蓄金和租赁保证金。此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建住房和维修自有住房。
   1993年6月,地区房委会制定并下达《抚州地区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全区建立住房基金工作的规范。1994年1月,地区行署下发《抚州地区住房基金筹集和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截至2000年,全区筹集住房基金总金额约3亿元。
   推动公房出售 1992年,全区大部分县(市)房改整体方案先后出台并实施运转,开始出售公房。各地按赣房改办〔1991〕20号文《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先后确定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范围、对象、出售形式、付款方式、出售价格(包括不同年限的旧房折成比例,不同地段与不同装饰住房售价增减因素)等具体操作办法。是年7月1日召开地直单位房改动员大会,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到会并作讲话。随后,地委、行署几套班子领导在购房仪式上率先购房,推动全区各地的公房出售。到11月底,全区共出售公房17157套、建筑面积127.3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7909万元,收缴租赁保证金229万元。1993年,执行赣房改办〔1993〕5号文件《关于调整1993年度公有住房售价的通知》,各县(市)对当年公房售价进行测算、评估并确定新的公房售价标准报请当地政府审查,尔后逐级上报审批。售房价在1992年基础上全部提高10%以上,优惠减少50%以上,及时取消一次性售房补贴。1994年,执行赣房改办〔1993〕9号文件《关于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优惠价出售公房的方案停止执行,凡未办理产权证发放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已出售公房的收入立即冻结,对公房出售进行全面检查清理。1994年全区各地停止公房出售并开展自查工作。在检查清理基础上,各县(市)均建立手续完备、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的分户台账,并制定出相应管理措施,维护房改政策的严肃性,对巩固和发展公房出售成果起到积极作用。
   1995年至1997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地区行署相应的《实施办法》与《通知》,公房出售政策更加统一明晰,全区着力做好完善新老房改政策衔接工作。各县(市)执行按成本价出售公房的政策规定,积极推行新的售房政策,同时开展对已售公房进行产权比例核定,补交购房款,发放产权证书,建立完善购房、分期付款和抵押贷款办法与制度等项工作,全区出售公房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详情本章第五节另有记述) 扶持集资建房 1991年起,各县(市)陆续出台的住房制度整体改革方案,均将集资合作建房列为主体内容之一,本着“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的原则,对集资建房的程序和办法、施工管理、优惠政策、组织机构、住房管理等都作出明细规定。同时,各地集资合作建房活动均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统一纳入“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轨道,以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各县(市)对参加集资建房职工的建房标准面积均按总原则要求因地制宜作控制性规定。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所需资金,由集资建房户全部负担,不享受优惠。对已住公房又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者,对单位与个人联建的集资房、个人合作建房的筹款方式、筹款额度、利率计算,产权核定等问题都作出相应具体规定。
   1994年抚办8号文件规定,1993年年底之前批准的集资建房按政策核定产权,鼓励个人按成本价补交房款;1994年1月1日后批准的集资建房个人集资款加上购房各种优惠低于成本价的补足成本价,个人获得全部产权;个人集资款加上购房款各项优惠高于成本价的不再退款,个人获得全部产权且住房进入市场不受时间限制。1996年按抚行发〔1996〕31号文件规定,集资合作建房由房改部门和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城建、土管、资管、计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期集中审批。政策到位使住房建设速度和规模都得到迅速增长,加快了城镇住房的有效供给。从1991年到2000年,全区集资合作建房户建筑总面积达190万平方米,吸收资金8亿多元。
   加强房改资金管理 1993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下达《关于加强房改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按《通知》要求,抚州地委、行署专题研究房管资金问题,先后以明传电报和专员给各县(市)长信函的形式,强调决不允许直接挪用房改资金,还出台《抚州地区住房基金的筹集和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区组织实施。同时成立抚州地区住房资金管理协调办公室。同年10月全区房改工作会议,对房改资金检查清理工作进行统一布置和提出具体要求。会后,根据赣房改〔1993〕10号文件《关于开展全省房改资金检查清理工作的安排》,地区房委会组成3个调查组对各县(市)房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在对资金有效管理上存在资金动用比重大,挪用情况严重;资金管理较乱,房改部门与配套机构关系未理顺;房改资金有出无人等问题。地区房委会及时向地委、行署汇报,并对加强房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引起地委、行署领导的高度重视。1994年8月4日,行署专员签发特急明传电报,要求各县(市)必须高度重视房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地区房改资金管理办法未出台前暂停审批使用资金,对已挪用的资金要求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归还,对不能收回的资金坚持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随即,地区通过建立新的房改资金管理制约机制,有效增强对全区房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各地资管所(处)、信贷部配套运作,房改资金管理无序的状态基本得到扭转。至1994年,全区共筹集房改资金1.89亿元,有资金余额1.06亿元,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补贴等房改支出8149万元,占所用资金8300万元的98%。全区房改资金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四、深化房改 1996年3月10日,地区房改办下发《关于抓紧做好制定深化房改方案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3月至7月中旬,南城、金溪、崇仁、南丰、黎川5个县房改方案经地区房委会审核通过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复。10月,地区行署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实施办法,下达《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全区深化房改的主要举措和要求是:及时制定深化房改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完善新老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工作;抓好安居工程,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对经济适用房及集资合作建房等建设项目在计划、信贷、土地、拆迁等方面实行有关政策扶持,以及在城市综合开发费、人防费、规划费、水电增容费等方面实行减免;加强房改工作领导,健全房改机构,加大房改宣传力度,严肃房改纪律等。11月中旬,临川、东乡、资溪、广昌、乐安、宜黄6个县(市)房改方案经地区审核报省批复。全区各地深化房改方案的主体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和目标;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发展住宅建设,实施安居工程;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加快住房社会化管理;完善新老房改政策的衔接;健全房改机构,严肃房改纪律;加强房改宣传与督查。
   同年12月上旬,地区举办全区房改业务骨干培训班,组织学习国务院、省房改办以及地区行署等有关文件,研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租金改革规划及计算办法》《公有住房出售计算办法》《新旧房改政策衔接办法》等。
   1998年7月,国务院为贯彻中共十五大精神,加快住房建设,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2000年3月,江西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同年底,全市各县(区)都制订出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通过。这次深化房改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住房金融;加强物业管理。
   房产权界定及购买全部产权工作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域内出售公房总量不断增大,未售公房存量逐渐缩小。为明晰产权、为房改房上市做好准备,1998年年初,域内全面开展房改房产权界定及购买全部产权工作。此项工作量大面广,尤其是购买全部产权工作既要考虑职工个人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调动其积极性,又要严格遵守政策、简化手续,便于操作。为此,地区房委会一方面采用原房改方案中的标准价除以省审批的成本价,得出个人产权比例,另一方面用原购房实付款加现购各种优惠除以成本价得出个人产权比例,两方面结合较好地维护各年龄层职工的利益,促使工作进展较为顺利。截至2000年底,全市共为34439户已售公房界定房产权属,其中24999户购买全部产权,归集住房资金8087.69万元。此后,公产房逐年减少。
   开放住房二级市场 为规范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动,加快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2000年2月13日,地区行署印发《抚州地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同年底,各县(区)均已出台相应的配套办法,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工作逐步展开。
   第七节 住房公积金 1996年2月,江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通知,在江西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年底,抚州地区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抚州单位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997年年初至2004年年底的“建制兴而缓滞,市县各自运营”时期和2005年年初至2011年的“机构设置调整,统一实行管理”时期。
   2005年1月,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进入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新时期。在2008年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指导下,全市住房公积金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向住房困难户倾斜,促进贷款发放。此后,4年内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62亿元。
   2008年到2011年,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将做大做强全市住房公积金规模作为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扩覆建制向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拓展。2011年,全市缴存公积金人数有11.62万人。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在2008年后相继得到调整提高,市本级2011年起缴存比例达到12%,基数中统一津补贴全部进入,县区缴存比例也大部分从5%调整到7%~9%,全市年归集额逐步达到4个亿元。
   一、管理机构 1996年年底开始,抚州地区地直单位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相继成立,从1996年年底至2004年年底期间,各自运作、归口不一、单位性质和级格不同,2005年进入全市统一管理阶段。
   1996年9月,成立抚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5个,挂靠地区房改办。2000年10月,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市房改办,负责市直、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2004年4月27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副县级,担负12条主要职责,内设人秘科、计划财务科、信贷科、归集科4个科(后增加监察审计科、网络信息管理科),下辖11个内部授权派出的副科级县(区)办事处,全市总编制64个,实行人员编制、资金资产、管理费用的统一管理。同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政府报送《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资产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工作实施细则》。6月28日召开全市部署动员大会,组建由财政、审计、人事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下派到各县区,全面展开县区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上收工作。同年12月15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机构整体上收涉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经共同努力,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上收工作在年底除金溪县外基本结束。2005年后,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临川区(临川市) 1998年4月10日,临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成立临川市房改机构的批复》,明确临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临川市资金管理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挂靠临川市财政局,其职责是以管理住房资金为主,住房公积金为辅。2000年10月,更名为临川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区资金管理处合署。2004年11月,根据抚府发〔2004〕19号文件精神,机构上收调整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川区办事处”,核定编制12个。
   崇仁县 1997年6月,成立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县房管局,核定事业编4个,实行财政差额拨款2年,之后经费自理。2004年12月,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经工作组审核验收,机构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仁县办事处,核定编制3个,上收管理3人。
   乐安县 1997年5月,成立乐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单位,定编4个,挂靠县房改办。2004年8月,市政府工作组开展资产、人事上收交接,12月2日正式挂牌,机构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安县办事处,核定编制4个,上收管理人员4人。
   宜黄县 1997年4月,成立宜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县政府,为独立核算的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5个(实际工作人员2人)。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黄县办事处。
   南城县 1997年2月,成立南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定事业编制5个,与县房改办合署办公,归口县房管局。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机构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城县办事处。
   南丰县 1997年7月,成立南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股级事业单位,定编5个。2002年4月,县房改资金管理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增编2个。2004年8月,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丰县办事处,上收管理人员5人。
   广昌县 1997年4月,成立广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县建设局,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与县房改办合署办公。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昌县办事处。
   黎川县 1996年12月,成立黎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县房改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定编4个。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黎川县办事处。
   资溪县 1997年3月,成立资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个,挂靠县房改办合署办公。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溪县办事处,上收管理人员2人。
   东乡县 1997年4月,成立东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县房管局(房改办)内设股级机构,未定编制,与局房改股合署办公。2004年12月,机构调整上收,更名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乡县办事处,上收管理人员2人。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6年2月,江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下达后,全省住房公积金的建制工作全面启动,各地、市、县陆续开始推行。按照江西省建设厅提出的“先入轨、后规范,先行政、后企业,先大(单位)后小(单位),先易后难”的原则展开工作,由地区房委会牵头,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在地直和中央、省属驻市单位带头先试先行。为有效地加快推进,还根据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的精神,采取公积金的建制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挂钩,与公房、安居房出售挂钩,与单位使用售房款、集资建房款挂钩的“三挂钩”措施,较好地促进住房公积金初期阶段的建制工作。
   地直和中央、省属驻抚州单位 1997年1月正式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地委、行署机关的32个单位在当月职工工资发放时,按个人工资5%的比例,将1996年12月和1997年1月两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代扣代缴到位,起到率先垂范作用。华东地质学院(后为东华理工大学)对这项工作认识充分,态度积极,起步早、起点高,在建制缴存时将缴存时间定在1996年的1月份,比地区要求提前11个月,缴存比例提高到6%。1997年6月,地区财政局和房改办联合下文,对地直单位公积金的配套资金在原有的住房资金和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地直和中央、省属驻抚州单位就此开始并逐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临川区(临川市) 1998年4月10日,由临川市政府印发《临川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推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从1997年12月起实行,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个人为5%,单位为3%,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于该市(区)的财政状况,经多次努力,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到2008年1月才建立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5%;乡镇中小学校从2009年10月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2%。
   崇仁县 1997年2月26日崇仁县政府印发《崇仁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崇仁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从1997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月工资基数的各5%。当年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20万元,此后除少数非财政预算单位外,大部分单位中断缴存。2006年1月,县财政重新启动预算配套,但缴存比例降至各3%,2007年1月恢复至5%。2008年1月起,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各5%比例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乐安县 乐安县政府1997年5月1日印发对县房改办《关于我县房改方案实施中需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决定从1997年1月起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5%,单位部分由县财政局从出售公房的住房资金中配套。1998年5月,县政府再次以乐府发〔1998〕19号文件,严肃要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8年1月,该县各乡镇机关和中小学校、卫生院等事业单位亦按单位、个人各5%的缴存比例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驻该县的核工业部部属企业国营七二一矿3600多名职工从2001年1月起按单位个人各5%比例开始建制,2005年1月该矿改制停缴,2006年1月,改制后的抚州金安铀业公司1212名职工续缴公积金。
   宜黄县 宜黄县政府1997年3月28日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及承办银行的通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7月,全县共有106个单位按单位、个人各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随后即停缴。该县到2006年3月,县政府重新将县直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按5%比例的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当年4月、5月分别补齐2005年度及往年欠配套的资金,在中断8年后重启制度的实施。该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于2009年1月开始建立,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
   南城县 南城县政府于1997年3月2日印发《南城县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并配套制定《南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公积金缴存支取转移的规定》。从1997年1月6日起,县直单位职工开始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比例缴存公积金。到当年6月底,建制单位达到100个,参缴职工4000人,财政列入预算配套资金50万元,此后该县未出现中止暂停公积金缴存的情况。2008年9月,该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建制,2008年11月乡镇中小学校统一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逐步开展了部分企业单位的动员建制工作。
   南丰县 南丰县政府1997年2月20日印发《南丰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决定从1997年1月起在全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按单位和职工各5%比例执行。2000年4月28日,县政府批转下发《关于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督促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2005乡镇和民营企业开始部分建制,2006年在全市第一个实现公积金制度覆盖全县所有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
   广昌县 1996年8月,县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意见》和《广昌县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7年4月起,全县根据广府发〔1997〕8号文件规定,开始全面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于当年停缴,2006年1月重新陆续启动续缴,乡镇中小学校从2007年1月起先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黎川县 1997年4月,制定印发《黎川县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召开全县动员大会,要求从1997年1月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当年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35万元预算。但从1998年开始,县直大部分参缴单位中断了缴存,2007年1月恢复并在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资溪县 资溪县政府于1997年4月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资溪县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建制从1997年4月1日开始,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二各5%。2007年1月部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建制缴存,2008年1月全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建制完成,缴存比例均为单位和职工各5%。
   东乡县 1996年11月20日,县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从1997年1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当年开始按单位和职工各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1997年下半年,大部分缴存单位因财政配套问题停止缴存。2006年10月,县直单位全面重新配套,乡镇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1月开始建立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在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十多年不断健全完善,国家形成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较系统的监督体系。
   行政法律监督 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直接的行政领导,这种行政领导主要通过住建、财政、审计、监察和司法等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体现出来。
   2004年3月,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具体规定监督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程序和处罚措施。财政部门,主要是同级财政部门对管理中心在计划编制、年度预决算、管理经费、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审计部门通过全面、专项或调查等审计形式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开展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党风廉政监督,对违反党纪、政纪者予以纪律处分。司法监督主要由检察、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对住房公积金决策与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权力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时的诈骗行为予以依法制裁。
   社会群众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社会群众监督形式与渠道有: 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中,工会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要占到2/3的比例,这既是参与决策,更是源头上的监督。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舆论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归集、使用和增值收益计划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一般都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网站等形式进行。同时广大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媒体的采访报道、读者栏目等舆论形式作出反应,还通过公积金服务场所的意见箱、咨询电话、举报电话和政府设立的来信来访渠道、组织进行的行风评议活动、问卷调查等方式来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督促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改进提高。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住房公积金决策与管理的建议、提案逐渐增多,内容也更加具体,充分说明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关注,体现人大、政协机关权力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履行。2006年4月,抚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视察,形成调查报告。9月15日,抚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专门听取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形成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加大住房公积金建制扩覆工作力度的决议;各县区的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这项工作,对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发挥推进作用。2007年至2011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后办理市、县人大代表建议2件,市、县政协委员提案6件,均获得满意的评价结果。
   行业业务监督 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银监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既是重大事项的决策部门,又是其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部门。省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业务管理的上级监督指导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权,对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实施监督,以预防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住建部等部门2008年以后连续几次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工作督察和不定期的检查。银监会的监督针对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对其受托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实际执行中经历一个缴存率从低到高,缴存额从少到多的逐步发展过程。
   缴存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比例为不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但未划定上限。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进一步明确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比例下限为5%,上限原则上不高于12%。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逐步提高,市与县区不在同一水平线上。1996年底到2006年12月,地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缴存基数为月工资的固定部分加保留的78元/月粮贴,工改后的统一津补贴(亦称“阳光工资”)没有计入。缴存比例为5%。2007年1月,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提高到8%,2010年1月提高到9%,2011年1月提高到12%。其间,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幅度在2个~3个百分点之间。缴存基数上,市本级单位和职工在2010年1月,工资中统一津补贴的60%进入计算基数;2011年1月一次性将统一津补贴全部纳入计算基数,但县(区)大部分未达到市本级的标准。崇仁县2006年缴存比例以3%过渡1年,次年恢复到5%。临川区乡镇中小学2009年1月建制时缴存比例为2%,延续到2011年年底仍未达到下限规定标准。
   扩面促缴 抚州市地方财政承担能力较弱,1992年—1993年发行“赣东开发基金”造成影响,干部职工开始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给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扩大覆盖面、促进缴存带来较多困难,特别是1997年全面推行建制后,从1998年至2004年,有6个县处于大部分县直单位停滞、小部分条管单位维持的局面。200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扩面促缴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在《抚州日报》、抚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在市、县城区举办专场宣介活动散发资料、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与印发加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专门文件,到县区政府去争取支持,下厂矿乡镇及单位做动员工作等方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让群众明了政策能带来的利益和好处,推动单位与职工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逐年增长、缴存率也有提高。
   五、住房公积金使用 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为3个方面:缴存职工提取使用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职工购、建自住房的申请贷款,经批准购买国债。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在尚未达到一定支撑规模的阶段,主要集中在职工购、建自住房的贷款发放。
   个人账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使用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分为两类,即销户类提取和住房消费类提取。销户类提取是缴存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缴存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形之一的提取,提取后同时注销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消费类提取是缴存职工购建翻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情形之一的提取。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销户类提取从建制一开始就按规定开通,住房消费类提取由于制度起步晚、规模小和贷款使用率高等原因,测算保障能力不足,截至2011年年底,住房消费类提取尚未实行,基本是销户类的提取。2011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草拟还贷、还租提取方案。随着缴存职工人数和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增加,销户类提取呈逐年上升趋势。
   个人住房贷款 国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低利率政策,利率标准由央行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担保,委托经办银行发放。
   1997年—2002年,抚州地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因缴存少、积累少、商品房购买者少等业务开展量小,除少数县(区)有少量放贷外,大部分县(区)未进行。200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后,市政府出台《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程序等,贷款额度和时限从初期每笔额度3万~5万元,还款期限3年~5年提高到最高额度每笔10万元,最长还款年限10年。2009年开始,再次调整为每笔最高额度20万元,最长还款年限20年。
  贷款抵押物2009年6月前基本实行现房抵押,2009年7月以后逐步过渡到全部以期房为抵押的按揭还贷方式。随着不同时段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国家调控政策的变化和央行公积金存贷利率的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呈现总体扩大趋势,缴存职工贷款户数、金额、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不断增多和提高。
   国债购买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目的是为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沉淀资金保值增值。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由于资金量较小和为保障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除广昌县在2000年4月购买3年期8万元的国债外,其他县(区)未购买国债。
   六、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 按照国办发〔1996〕35号、国发〔2002〕12号、赣府发〔2002〕15号、抚府发〔2005〕43号,建设部、财政部和央行的建金管〔2003〕70号等文件的规定,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成立后,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
   规章制度建设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之初,就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以县(区)政府或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制订相关规章制度,但各县(区)不够统一和完善。200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在明确职责、指定授权、规范业务、细化管理的指导思想下,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考核制度。截至2011年底,共制定包括“部门、岗位职责”“党建工作”“业务制度”3个大方面86项规章制度,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
   资金安全保障 2004年9月,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采取多项防范治理措施。2005年开始,省住建厅坚持每年组织专家督查组,对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政策规定和业务规范操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2006年、2007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专项审计调查,2008年6月省审计厅对全省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市审计局每年进行例行审计。2008年、2009年,中纪委和国务院纠风办连续部署住房公积金系统开展加强管理的专项治理活动。2011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等7个部委联合下文,专项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除积极认真地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外,还结合自身实际,坚持做好廉洁警示教育,成立内控监审机构(监察审计科或监察审计股),建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个贷、提取等业务规范制度,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至2011年底,全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事故。
   加强改进服务 随着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增多,业务量的扩大,体现住房公积金本质特征的服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针对抚州住房公积金底子薄、软、硬件基础差、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的状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05年实行统一管理起,把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在业务办理上,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出发点,优化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尽力提高服务效率。在2008年、2009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陆续建制后,县(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普遍为乡镇缴存职工的办事实行预约、延后或上门集中服务。在服务环境上,服务网点尽量与委托经办银行靠近,配备办事群众休息、填单、咨询的专区,提供宣传资料,整洁办公场地,努力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坚持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服务群众的意识,加强作风建设,保持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和方式,抓好业务培训,请进来、走出去,提高服务技能。201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机构按照国家住建部、财政部等4部委建金(2011〕9号文件的部署,集中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专项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阅读

相关机构

县委
相关机构
县政府
相关机构

相关地名

黎川县
相关地名
临川
相关地名
南城
相关地名
南丰
相关地名
崇仁
相关地名
宜黄
相关地名
金溪
相关地名
资溪
相关地名
东乡
相关地名
乐安
相关地名
广昌
相关地名
抚州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