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盐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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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439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盐政管理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2197—2198
摘要: 新中国成立前,盐政管理偏重于巡缉私盐。
关键词: 行政管理 管理制度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盐政管理偏重于巡缉私盐。
   从宋代开始,为确保淮盐在建昌府属各县销售,在设卡缉私同时,实行“减价敌私”策略。清代,建昌府属各县深受闽省私盐冲击,官府还在关卡增派军队巡缉私盐。雍正年间,官府在南城县设卡于万年桥、硝石、伏牛等地,共有官员、盐快、兵丁57名;资溪县于乾隆五十年(1785)在椒溪、朱崖、陈坊、草坪和猫儿岭设卡楼、卡铺5所,有巡商、巡丁、营兵、盐快101名;同治八年(1870),金溪县在浒湾,临川县在李家渡、黄江等地设卡,遏止闽、浙、粤私盐入境。到清末,盐务经费主要用于缉私。为调动盐卡官兵缉私积极性,规定“巡役兵民但能拿获枭贩者,即将所获盐价、车、船、头匹全行赏给。不许承审衙门书役勒索分肥,定案之日即准其自行变卖。”同时规定,对包庇贩私官兵,一经查获,严惩不贷。
   民国初年,官府先后在金溪县浒湾(水路)、宜黄县神岗设卡,在建昌府还配有专职缉私民警。16年(1927),江西省成立缉私局,建昌府缉私民警被编为缉私小队,19年裁撤,改派特务团补充营担任缉私,并设缉私专员督察缉私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加强盐政管理,食盐销售价格由中央统一规定,无地区差价,私盐冲销市场现象较少。
   90年代后,省内小盐矿生产劣质盐不断以低价冲销市场,严重干扰食盐正常销售,影响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加强市场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均出台系列管理办法。1990年3月,国家颁布《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6月起,地、县盐业公司先后增设盐政管理科(股),配备专职盐政稽查员,专门从事食盐市场管理。1991年6月,地区行政公署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盐业市场的通知》,随后各县(市)相继下发文件,开展食盐市场整顿工作。1992年3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未经盐务部门批准而擅自生产,私自购进、运输、销售均视为违法行为。”从1994年1月起,全区实行食盐零售许可制度,凡是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人都需凭证经营。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食盐专营办法》,使盐政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1991年地区盐务局组织各县(市)盐政稽查540人次,在工商、公安、检察、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密切配合下,分别在临川云山、唱凯、桐源、崇仁大同,乐安航桥、焦坑等地设点,全年查缉私盐738吨。1996年在樟树等地设点巡查私盐,全年查缉私盐738吨。1996年樟树小盐矿关闭,劣质盐源头得以根治,私盐冲销大为减少。1998年8月,查获临川市东馆化工厂从山东私自调进60吨非碘盐。至1997年年底,全区建立健全盐政管理队伍,共配备专职盐政稽查人员32人,兼职8人,先后查获私盐2131吨,有效抑制劣质盐冲销。2000年10月后,全区盐政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进行盐政执法,从而使盐政执法队伍进一步规范化。2006年,因省盐务局成立江西省盐务局樟树直属分局,派员驻盐矿强化监管,对违法盐产品源头进行集中管理,极大遏制私盐在抚州的泛滥。2008年至2011全市仅查处盐业违法简易案件4起、一般行政案件案件6起、查缴盐产品2.87吨、罚款2980元,判刑4人。全市食盐专营秩序趋于稳定,碘盐“三率”全面提升,其中碘盐合格率为99.43%,碘盐覆盖率为98.78%,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8.4%,均高于国家规定的“三率”95%、90%、90%的标准。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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