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成立前食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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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4390
颗粒名称: (一)新中国成立前食盐销售
分类号: F713.3
页数: 2
页码: 2191—2192
摘要: 北宋时期,赣东食盐实行官督官卖,其销售网点在南城县“坐肆占卖者,郡才数十”。明代遵循元制,实行计口配给制,百姓向官府纳米,以代盐价,所征“盐粮”,因并入民户夏税秋粮带征,故又称“盐米”。配给制按大口、小口配给不同量食盐。清代,食盐以官督商销为主,官府控制食盐专卖权,招商认引,按引领盐,划界行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对中央苏区实行经济封锁政策,在赣东各县交通要道遍设盐卡,禁止食盐流入苏区。民国22年(1933)8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发布《剿匪区内食盐火油公卖办法》,在各县城设食盐火油公卖委员会(简称“县会”),各区设公卖分会,实行官督商办。抗日战争爆发后,长江航运中断,淮盐、浙盐不能进入抚州,于是抢运闽盐、粤盐济销。民国29年(1940)10月,国民政府实行盐专卖政策,实行“计口授盐”,规定每人每月供应500克,后又改为每人每月400克,直到34年10月才解除专卖。35年食盐销量增为14.7万担(按人均每月500克配销),36年后实行自由贸易,销量又有所增加。
关键词: 商品销售 食盐

内容

北宋时期,赣东食盐实行官督官卖,其销售网点在南城县“坐肆占卖者,郡才数十”。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抚州府盐价“每斤为钱五十(文)”。熙宁九年(1076),抚州府盐课80976贯369文,建昌军46658贯896文,合计127635贯265文。宣和以后,招商贾贩鬻,改为官督商销。嘉定年间(1208—1224)抚州府每年销盐在180万千克左右。
   明代遵循元制,实行计口配给制,百姓向官府纳米,以代盐价,所征“盐粮”,因并入民户夏税秋粮带征,故又称“盐米”。配给制按大口、小口配给不同量食盐。民众不论男女,均以15岁以上为大口,10岁至14岁为小口。在建昌府属各县,明代初,百姓大口每年向官府纳盐米4升,官府支与食盐1.5千克,小口减半。永乐二年(1404),改盐米折钱钞,大口每年向官府纳钞12贯,官府支盐6千克,小口仍减半。计口盐之外余盐,可自由买卖。每引盐市民纳钞200贯,乡民纳米5石(折合钞500贯)。明正统四年(1440)因官府无盐给民,于是每口纳钞减半。天顺七年(1456)改为每口征米8升充作盐款。明代后期,户口盐法失败,民间售盐改由铺户承担,铺户由官府佥派,均为本地殷实富民。万历年间,南丰县还实行由粮长充任盐户办法,照粮派盐,今年之粮长即充明年之盐户,粮多则(盐)引亦多,粮少则(盐)引亦少。万历二十五年(1598),建昌府定额销淮盐7000引(每引75包,每包3.7千克),计190余万千克。因受闽盐冲击,该年实销淮盐1126引,计30.5万余千克。故该府从明代至新中国成立前事实上成为淮、闽盐并销之地。
   清代,食盐以官督商销为主,官府控制食盐专卖权,招商认引,按引领盐,划界行销。雍正八年(1731),抚州府属6县每年定额销盐47553引,建昌府属5县定额销盐7590引,合计55143引,约为948.5万千克。雍正三年(1725),两淮盐区每引盐重172千克(见郭正忠《中国盐史》,1997年人民出版社)。嘉庆十年(1805)抚州府定额销盐39229引,十九年(1814),抚州府实销盐18295引。二十一年,宜黄县定额销淮盐4769引,总计89.42万千克,因粤盐经宁都冲销该县,该县淮盐销量锐减为2194引,即41.14万千克。清后期各县每年销盐虽有定额,但因私盐冲销,铺户商贩自行运销极多,销量难以统计。
   民国时期域内食盐销量很大,仅宜黄县每年销售食盐70万千克~90万千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对中央苏区实行经济封锁政策,在赣东各县交通要道遍设盐卡,禁止食盐流入苏区。民国22年(1933)8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发布《剿匪区内食盐火油公卖办法》,在各县城设食盐火油公卖委员会(简称“县会”),各区设公卖分会,实行官督商办。县会、分会按全县或全区所需食盐、火油招集商人集资买卖,并监督其收支,限制其销卖数量。群众购盐凭购盐单,购盐单由保长按所属各甲住户人口填发,每户1张,每人每天食盐5钱(每钱3.125克),每5日买一次。食盐价格每市斤560文~600文。国民党对私运食盐接济苏区者,明令格杀勿论。针对国民党经济封锁政策,红军及抚州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食盐供应。一是组织武装力量,攻打盐卡、盐库,夺取食盐。二是发动群众加入消费合作社,动员边区群众,利用国民党统治区商人及亲朋好友买盐,发动群众用竹杠、双层底尿桶等办法将食盐运进苏区。三是成立对外贸易局,发展秘密经济贸易,将苏区产品输入“国统区”,换进大批食盐到苏区。四是利用老土砖、人畜便溺地皮土等熬制硝盐,以缓解苏区食盐不足。
   抗日战争爆发后,长江航运中断,淮盐、浙盐不能进入抚州,于是抢运闽盐、粤盐济销。民国29年(1940)10月,国民政府实行盐专卖政策,实行“计口授盐”,规定每人每月供应500克,后又改为每人每月400克,直到34年10月才解除专卖。35年食盐销量增为14.7万担(按人均每月500克配销),36年后实行自由贸易,销量又有所增加。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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