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油调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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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4162
颗粒名称: 一、粮油调拨
分类号: F713.4
页数: 3
页码: 2116—2118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由地(专)、县(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征购和调运。1950年—1953年,粮食以计划调拨为主。为支援大城市和缺粮区,抚州专区在调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粮食调运红旗竞赛,仅1952年就调集大船千余只、竹筏297只参加运输。
关键词: 商品流通 调拨

内容

(一)调拨管理
   明初建抚州卫(后改守御千户所)办理漕运。至清同治年间,漕运改雇民船运输。民国30年(1941),域内设抚建区储运处,各县设储运站,负责粮食调运业务。32年,崇仁县成立崇仁储运分处、运输站、聚点仓库等,管理崇、宜、乐3县公粮集并调运。
   新中国成立后,由地(专)、县(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征购和调运。1950年—1953年,粮食以计划调拨为主。为支援大城市和缺粮区,抚州专区在调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粮食调运红旗竞赛,仅1952年就调集大船千余只、竹筏297只参加运输。1953年,调华东、华北、西北等地大米1870.5万千克,稻谷13200.5万千克。1954年至1957年共向省外调出大米21071.5万千克,稻谷7732万千克。
   1960年—1962年,全区共调出粮食4.35亿多千克,按期完成调粮任务。1962年9月,对粮食调拨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此体制一直沿用至1981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调拨在中央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下,基本能按计划执行,确保军需民食需要。
   1982年11月,国家对各省、市、自治区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购销差额由国家统一调拨,一定3年不变。若因丰歉,年度间可以调剂,但3年统算,调出不能减少,调入不得增加。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定购后,对定购粮仍沿用上述办法,改为一年一定,直至1997年。1998年后,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粮食部门调运数量大大减少,除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安排调运外,其他粮油大都按议价购销处理。
   抚州粮食以调出为主,主要品种为籼米、籼谷和少量薯粉、糯粮。1953年—1997年,共调出655531.5万千克(贸易粮,下同),年平均调出14517万千克。同时,也调入一些大麦、小麦、面粉、玉米、大豆和其他杂粮。1980年5月,国家允许产区与销区粮食企业直接联系,自行签订议价粮油交易合同,按合同进行调运。因而,议价粮油调拨成为80年代以后主要调拨形式,在调剂余缺、活跃市场、平抑粮价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粮食进出口也是调拨主要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即有大米出口。50年代支援朝鲜、出口苏联和东欧;60年代出口亚、非、拉国家;70年代支援越南;80年代省粮食局开办地方自营出口业务,通过地区外贸公司直接出口少量米粉干;90年代,经省商检局审查,全区确定21家大米加工厂可以加工出口大米。1997年以后,因国内大米市场疲软,为推陈储新,国家粮食储备局开始组织专储粮加工出口。1998年起省粮食局为缓解仓容紧缺,开始组织大米自营出口。到2000年年底,全区共加工出口大米4.25亿千克。进口粮食数量较少,主要有小麦、玉米和大豆,多为转口调拨。
   1958年以前,域内食油供应主要靠调进。1953年—1958年,全区共调进食油441.15万千克,年均调入73.53万千克。1959年始实现食油自给,到1968年每年略有调出。1969年后,调出逐年增加,1982年达到222万千克。1983年以后开始调进,最多为1989年调进175.07万千克。1995年—1997年又有调出,1998年—2000年以调进为主。
  (二)调拨结算
   新中国成立初期,粮油调拨结算,由调出、调入双方协商作价。
   1950年,市场收购按当地粮食公司收购牌价作价,如无收购牌价,则按销售牌价减5.6%作价。1951年,粮食系统内调拨一律按发粮方发货时间,最后发粮点当地同一粮种同等质量收购牌价加管理费作价;如无收购牌价,按销售牌价减利润1%、税收2.3%作价;发货方从地出库至装火车、船一切运杂费均由接粮方负担。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后,调出粮食均按发粮方最后发粮点同等质量粮食统销价减2.5%营业税作为调拨价。最后发粮点装车(船)前一切费用归发粮方负担;装车(船)后一切费用和运输定额损耗归收粮方负担。1961年5月,调拨粮食(包括原粮、成品粮、副产品、薯类)一律按发货方最后发粮点同等质量粮食统购价加经营费用和粮食征购奖金进行作价。1966年,省际粮食调拨费用为成品粮每50千克1.25元,原粮0.90元。1967年改按调出省省会所在地统购价×(1±水分、杂质等差价率)+经营费用。此作价办法沿用至1985年,因物价上涨,调出粮食费用开支增大,而调拨经营费未变,调出粮食越多亏损越多,不利于鼓励调出。1986年,商业部两次核定省际调拨经营费。1986年1月调整为成品粮2.50元,原粮2.30元。同年4月调为成品粮3.90元,原粮3.70元。豆饼、油饼、粮食副产品、混合饲料和鲜薯调拨经营费用,按原粮经营费用50%计算。
   省内粮油调拨作价和结算,除县内调拨不加经营费外,其余均参照省际调拨有关规定执行。1987年起,省内定购粮调拨经营费,公路按每40元/吨仓前交货;铁路每80元/吨车板交货。省调拨专储粮,1995年8月1日前,每80元/吨(米、谷相同)车板交货。之后改为每100元/吨,临川、东乡属鄱阳湖地区,每110元/吨车板交货。省内地市调拨专储粮,经营费则按每50元/吨车板交货。市场调节粮国家已经付款买断,调拨时不需作价结算,只由调入方付给调出方经营费,标准是:省际调拨72元/吨,车板交货;省内调拨每50元/吨,车板交货。议价粮食调拨作价结算,1978年以前,一律按发货省(区)最后发货点同等质量粮食议购价格加经营费用计算。1978年以后,由买卖双方协商自定。1998年以后定购粮调拨结算,参照议价粮结算办法由双方协商自定。出口粮食作价结算,参照粮食系统内部调拨作价办法再加适当费用和利润执行。专储粮出口经营费实行包干,每600元/吨,由中央支付,最后发货地港口交货。自营出口大米,按批次价位不同,由省下文按不同标准予以补贴差价款和经营费。
   油脂油料调拨结算,一般均参照粮食调拨作价办法结算。1966年起,调拨食用油品和工业用油品,一律按发货省省会所在地统销价作价,不加经营费用。油料调拨,油饼返还,按收货省最初收货地油饼统销价作价。返还费用:发货方运到收货方最初收货地之前一切费用,由发货方负担;到达收货方最初收货地费用,由收货方负担。调拨油饼经营费按发货省省会所在地原粮调拨经营费50%结算。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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