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人民公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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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2855
颗粒名称: 三 人民公社
分类号: F325.2
页数: 2
页码: 1566-1567
摘要: 1958年9月,江西省委根据中央关于实行人民公社组织的指示和号召,下达《关于在农村成立人民公社问题的指示》成立人民公社,采取“上动下不动”方法实行乡社合一,四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手工业社)合一,并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各种委员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1月,抚州地委下达《关于在区内农村成立人民公社的规划方案(草案)》,把规模狭小,集体化程度较低,经营范围较单纯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和改变成工、农、商、学、兵组成的130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管理本社范围内工农业生产、政治、财经贸易、文化教育和人民武装等一切事务,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强调“一大二公”,除生产资料公有外,家庭副业和部分生活资料也实行公有。普遍以大队为核算单位推行供给制,以自然村或小组为单位设立集体食堂。至年底,区内成立公共食堂8361个,参加食堂用膳人员1082047人,吃饭不要钱,供给部分占60%至70%,并普遍出现“一平二调”(平均分配,无偿调用劳力,调用土地)和“瞎指挥”现象,打乱农村内部原有经济关系,造成管理上极大混乱。 1959年3月,根据省委农工部《关于加强人民公社劳动管理的意见》,对一度出现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强迫命令工作作风进行纠偏。1960年,域内各生产队分给社员占耕地面积5%~7%的自留地。6月,按照抚州地委农村工作部《关于由基本队有制度过渡到基本社有制度的规划意见》,采取5种形式过渡,即:国营农场、垦殖场与基本核算单位挂钩,在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基础上直接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域内200个大队加入垦殖场;社队合营工业、企业实行比例分红;发展公社直接经营农场、畜牧场;把分队变成公社直属队,由公社直接经营;人平纯收入150元以上的基本队转变为公社统一核算单位。11月始,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的紧急指示信》(即农业十二条),立即纠正“共产风”,明确自留地和社员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补充。 1961年1月5日,全区农村工作部长会议在南城县召开,着重研究下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并部署第一批铺开580个生产大队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进行试点。是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域内进行大规模整社工作,取消分配上供给制部分,停办公共食堂。人民公社正式实行“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1962年至1965年,域内普遍推行劳动、生产、计划、财务四大管理,逐步完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由生产队安排派工“四定”(定时、定质、定量、定工分)小段包工、季节包工或长年包工等劳动方式,采取按分计酬,少数地方推行“三自一包”,生产队在生产、劳动、财务和分配上有自主权,农业生产随之稳步回升。 1964年起,全国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教育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大抓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整修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学大寨运动中“左”倾错误越来越严重,虽强调“以粮为纲、全面发展”,但实际上是“单一经营”“以粮为纲,全面砍光”,把发展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倾向”批判,把社员经营自留地和正当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阉割,否定按劳分配原则,推行“政治评分”,以致农业单一经营、形式主义和虚报浮夸等风泛滥成灾,严重压抑农民生产积极性,破坏农村劳动生产力。1968年10月江西省革委会第4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通过扩社并队决议。抚州地区在不到1个月时间内,农村人民公社由234个并为125个,生产大队由2338个并为1234个。1972年9月,江西省委就贯彻落实中发[1972]年17号文件精神,提出《关于合理调整社队规模的意见(试行草案)》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扩社并队的严重错误进行纠正。经调整后,域内农村人民公社179个,生产大队1571个,生产队14973个,“一平二调”、扩社并队、取消自留地等错误做法得以纠正。1984年3月,域内恢复乡(镇)建制,取消人民公社及大队、生产队建制,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代管各级合作社经济事务。
关键词: 人民公社 生产管理

内容

1958年9月,江西省委根据中央关于实行人民公社组织的指示和号召,下达《关于在农村成立人民公社问题的指示》成立人民公社,采取“上动下不动”方法实行乡社合一,四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手工业社)合一,并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各种委员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1月,抚州地委下达《关于在区内农村成立人民公社的规划方案(草案)》,把规模狭小,集体化程度较低,经营范围较单纯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和改变成工、农、商、学、兵组成的130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管理本社范围内工农业生产、政治、财经贸易、文化教育和人民武装等一切事务,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强调“一大二公”,除生产资料公有外,家庭副业和部分生活资料也实行公有。普遍以大队为核算单位推行供给制,以自然村或小组为单位设立集体食堂。至年底,区内成立公共食堂8361个,参加食堂用膳人员1082047人,吃饭不要钱,供给部分占60%至70%,并普遍出现“一平二调”(平均分配,无偿调用劳力,调用土地)和“瞎指挥”现象,打乱农村内部原有经济关系,造成管理上极大混乱。
   1959年3月,根据省委农工部《关于加强人民公社劳动管理的意见》,对一度出现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强迫命令工作作风进行纠偏。1960年,域内各生产队分给社员占耕地面积5%~7%的自留地。6月,按照抚州地委农村工作部《关于由基本队有制度过渡到基本社有制度的规划意见》,采取5种形式过渡,即:国营农场、垦殖场与基本核算单位挂钩,在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基础上直接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域内200个大队加入垦殖场;社队合营工业、企业实行比例分红;发展公社直接经营农场、畜牧场;把分队变成公社直属队,由公社直接经营;人平纯收入150元以上的基本队转变为公社统一核算单位。11月始,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的紧急指示信》(即农业十二条),立即纠正“共产风”,明确自留地和社员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补充。
   1961年1月5日,全区农村工作部长会议在南城县召开,着重研究下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并部署第一批铺开580个生产大队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进行试点。是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域内进行大规模整社工作,取消分配上供给制部分,停办公共食堂。人民公社正式实行“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1962年至1965年,域内普遍推行劳动、生产、计划、财务四大管理,逐步完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由生产队安排派工“四定”(定时、定质、定量、定工分)小段包工、季节包工或长年包工等劳动方式,采取按分计酬,少数地方推行“三自一包”,生产队在生产、劳动、财务和分配上有自主权,农业生产随之稳步回升。
   1964年起,全国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教育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大抓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整修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学大寨运动中“左”倾错误越来越严重,虽强调“以粮为纲、全面发展”,但实际上是“单一经营”“以粮为纲,全面砍光”,把发展多种经营当作“资本主义倾向”批判,把社员经营自留地和正当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阉割,否定按劳分配原则,推行“政治评分”,以致农业单一经营、形式主义和虚报浮夸等风泛滥成灾,严重压抑农民生产积极性,破坏农村劳动生产力。1968年10月江西省革委会第4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通过扩社并队决议。抚州地区在不到1个月时间内,农村人民公社由234个并为125个,生产大队由2338个并为1234个。1972年9月,江西省委就贯彻落实中发[1972]年17号文件精神,提出《关于合理调整社队规模的意见(试行草案)》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扩社并队的严重错误进行纠正。经调整后,域内农村人民公社179个,生产大队1571个,生产队14973个,“一平二调”、扩社并队、取消自留地等错误做法得以纠正。1984年3月,域内恢复乡(镇)建制,取消人民公社及大队、生产队建制,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代管各级合作社经济事务。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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