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938 |
颗粒名称: |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
分类号: | F427 |
页数: | 1 |
页码: | 1113 |
摘要: | 1984年,抚州地区确定抚州电机厂、东乡糖厂、东乡化肥厂、抚州市自来水公司等4户企业为第一批试点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管理机制的改革。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具有法人资格,厂长是法人代表,是企业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1986年9月,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全区厂长(经理)负责制工作进一步发展。至1987年年底,全区预算内123户工业企业,全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
关键词: | 厂长负责制 抚州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