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半封建土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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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90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半封建土地制
分类号: F123
页数: 3
页码: 1100-1102
摘要: 在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域内农村经济制度为封建土地占有制。地主、富农占全部农村人口不足10%,却占有70%以上土地和大部分耕牛、农具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民国时期,广昌县占农村人口11%的佃农无土地,占农村人口76.5%的贫农、中农只有20%的土地,占农村人口12.5%的地主、富农却占有80%土地。“一方首富”赖寿祺家,年收入租谷最多时达20万千克;临川县梅溪地主张健华,全家5口人,却拥有土地2356亩,人均471亩;崇仁县石庄枯树下村地主李荣章拥有田地1500亩。地主和富农主要通过地租、雇工、高利贷、土地买卖、典当等方式,残酷剥削农民。
关键词: 封建 半封建 土地制

内容

在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域内农村经济制度为封建土地占有制。地主、富农占全部农村人口不足10%,却占有70%以上土地和大部分耕牛、农具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民国时期,广昌县占农村人口11%的佃农无土地,占农村人口76.5%的贫农、中农只有20%的土地,占农村人口12.5%的地主、富农却占有80%土地。“一方首富”赖寿祺家,年收入租谷最多时达20万千克;临川县梅溪地主张健华,全家5口人,却拥有土地2356亩,人均471亩;崇仁县石庄枯树下村地主李荣章拥有田地1500亩。地主和富农主要通过地租、雇工、高利贷、土地买卖、典当等方式,残酷剥削农民。 一、地租
   农民向地主、富农租种土地缴交租金即地租。民国时期,域内各县租地情况不同,地租形式多样。广昌县出租土地给佃户时,其田租折钱或稻谷。据民国25年(1936)《广昌田租额调查情况》记载,上等田每市亩交租2石(合108千克),中、下等田每市亩交租1.5石左右。临川县地租形式一般有3种:一是定租,即固定租额,也叫铁板租。不论年岁丰歉,都按议定租额缴纳。二是分租,全年收获物资,按比例分配。有三七、四六或对半分成,一般地主、富农得大头,农民得小头。三是预租,又叫押金,还有虚田实租等。据1950年抚州地委调研组《临川县三区新华乡的典型调查》,新华乡抗日战争前地租形式主要有五交租(一斗种合0.75亩田,交租0.5石,下同)、六交租、七五交租、八交租、九交租、九五交租、随田交租、一二五交租、一接二租、接半租、双租等。解放战争时期仍有四交租、五交租、六交租、七交租、七五交租、八交租、九交租、九五交租、随田租、接二租、一二五租、接半租、一七五租、一九租、双租等。地主、富农为防农民中途退佃,要农民先交一年或数租押金,如农民中途退佃,押金概不退还。解放前,地主阶级除扩大地租剥削外,还采取多样租额形式加重农民地租,残酷剥削农民。
   二、雇工
   民国以前,雇主不参加或较少参加劳动,雇佣无耕地农户到家帮作,农户当长工或当佣人,出卖劳力而工资低微。一般有3种形式:一是长工,雇期至少满1年,每天劳动时间均在12小时以上,食宿由雇主提供;二是季节工,亦称月工,雇期以整月或季度计算,多在农忙季节雇佣;三是零工,又称散工,即临时雇佣一日或数目的短期工。临川县新华乡在抗日战争之前有妇工、童工、整长工、半长工,其中整长工占地主雇佣总数70.97%。解放战争时期有妇工、童工、长工(整长工、半长工、1/3长工)、季作工、月作工、散工等,其中整长工占地主雇佣总数的71.9%。地主雇工增加月作、季作两种形式,其中月作、季作最严重剥削雇工,两种雇工均在栽早稻和种秋季作物农忙季节,雇用1个工抵平时4个工。三、高利贷 民国以前,域内向地主、富农等放高利贷者借钱借粮,到期本金加利息高额归还。到期不还,则按复利计算,钱滚钱、谷滚谷高利盘剥。尤其是在借收债谷时,地主用小桶、小秤借出,大桶、大秤收进,民间流传“担谷放九年,九十九担到仓前”。利息分年利、月利。清代,域内借钱流行“七折加三息”,即借银10两,预扣息3两,实得7两,次月以按月息3两计息,即本息共银13两,不还,则利上加利(俗称滚子利)。民国时期流行“九出十归到加三”,即借出9元要还10元,另加息金3元。借谷则为春借1担,秋后本息归还3箩,甚至还2担。
   四、土地买卖、典当
   民国以前,域内有农民遇天灾人祸,迫于生计,不得不出卖或典当土地。土地出卖先由卖户定好卖田契约,载明出卖土地地名、界址、面积及价格,再经中间人落实后办理过户。土地价格,一般是上等田每亩200元~300元(银元,下同);中等田100元~180元;下等田50元~80元;旱地比水田减半,抑或减1/3。典当土地者,须由出典人与承典人议定典期、典价,并请中证人签立典当字据(契约),当场或约期付清典金。承典人在典期内有权出租或使用所典土地。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须兑还典当费并按典期每月加20%利息(或以谷代款)赎回典地,否则即为自动放弃该地产权,典地转归承典人所有。临川县新华乡典当农民土地有两种方式:一是地主用1/2价格典人农民土地,民国24年(1935),一贫农将水田8亩典当给地主,只抵谷债16石,按当时市价可卖36石谷;二是地主用1/3价格典入农民土地。31年,一贫农将水田2.4亩当给地主,只抵谷债6.5石,按当时市价可卖19.5石谷。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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